关于蓬溪县教育和体育局学生食堂食品及食材辅料采购、配送项目的质疑答复

关于蓬溪县教育和体育局学生食堂食品及食材辅料采购、配送项目的质疑答复

质 疑 答 复

供应商名称:四川次元壁商贸有限公司

地址:南充市顺庆区文化路164号2层114号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张鹏 联系电话:185*****861

供应商委托代理人:张友林 联系电话:131*****150

项目名称:学生食堂食品及食材辅料采购、配送项目

项目采购编号:BCZB招(2019)133号

四川次元壁商贸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21日现场送达对蓬溪县教育和体育局学生食堂食品及食材辅料采购、配送项目(招标编号:BCZB招(2019)133号)采购结果的书面质疑函,我单位随即抄送采购人,经核,现就质疑事项作如下答复:

一、质疑事项

质疑事项一:

四川家之意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是虚假材料。

质疑事项二:

成都锦城信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营业执照”是虚假材料。

质疑事项三:

成都锦城信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是虚假材料。

质疑事项四:

成都锦城信商贸有限公司提供的“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的证明材料(可提供承诺函)”是虚假材料。

质疑事项五:

中标公告没有公布中标人所提供的认证证书、“环境信用评价”良好及检验报告所对应产品的生产厂家(制造商家)企业名称、品牌、产品规格型号。

质疑事项六:

评审委员会未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审方法和标准评定分值,质疑人四川次元壁商贸有限公司“技术”总得分应该是259分而不是252分。

二、质疑事项的答复

针对质疑事项一:

1.四川家之意商贸有限公司的投标文件中提供了“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良好记录” 的承诺函。

2.四川家之意商贸有限公司就社会保障资金缴纳情况向采购人作出了书面说明,提供了遂宁市社会保险事业局出具的 “自成立以来,依法按时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证明。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二、三、四:

中标公告附件中因笔误将“贸易”写成了“商贸”,即原中标公告中“成都锦城信商贸有限公司”应为“成都锦城信贸易有限公司”,我单位于2020年1月21日在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了更正公告,并已通知各相关供应商。

该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五:

1.本项目已按《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及财库[2015]13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进行中标结果公告。

2.中标人所提供的认证证书、“环境信用评价”良好及检验报告所对应产品的生产厂家(制造商家)企业名称、品牌、产品规格型号不属于《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第六十九条及财库[2015]135号《关于做好政府采购信息公开工作的通知》要求中标结果公告的内容 。

故质疑事项不成立。

针对质疑事项六:

1、四川次元壁商贸有限公司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所投猪肉生产企业的“绿色食品证书”、提供的鸡蛋“有机产品认证证书”不在有效期内,评审委员会依据招标文件评分标准分别扣掉1分和2分,合计扣掉3分。评分因素“技术”分值为39分,扣掉3分后“技术”得分为36分。汇总7名评审专家评分,四川次元壁商贸有限公司“技术”总得分为252分。

2、经核实:

四川次元壁商贸有限公司评分因素“技术”部分除上述情况扣分外,因投标文件中未提供所投学生饮用奶生产企业的“ISO22000食品安全管理体系认证证书”还应扣掉1分,评分因素“技术”共计应扣掉4分;评分因素“技术”分值为39分,扣掉4分后“技术”得分应为35分。汇总7名评审专家评分,“技术”总得分应为245分,而非四川次元壁商贸有限公司主张的259分。

3、上述四川次元壁商贸有限公司评分因素“技术”的得分情况未对中标结果构成影响,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十六条,继续开展采购活动。

感谢贵公司对本次招标提出的宝贵意见。贵公司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北辰招投标代理有限公司

2020年2月4日

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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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配送 食材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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