紫阳县公安局关于有奖征集涉疫类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紫阳县公安局关于有奖征集涉疫类违法犯罪线索的通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要求,鼓励社会公众主动参与,积极举报涉疫类违法犯罪线索,共同维护当前全县社会大局稳定,从即日起,有奖征集涉疫类违法犯罪线索,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奖励范围
凡举报下列涉疫类违法犯罪线索之一,并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的,对举报人给予相应的奖励:
(一)明知已感染或可能感染新型冠状病毒,故意进入公共场所或者隐瞒情况与他人接触的;
(二)以故意逃避、隐瞒事实等方式拒不配合防疫、隔离观察、隔离治疗的,以及拒不执行紫阳县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指挥部的通告、命令;
(三)生产、销售伪劣口罩、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医用卫生材料或生产、销售假药、劣药、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的;
(四)故意编造虚假疫情信息或明知是编造的虚假疫情信息而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
(五)盗窃、破坏、侵占疫情防治救援物资、设备或以防控疫情名义实施诈骗的;
(六)非法经营、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
(七)非法捕猎、收购、运输、买卖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八)对上述违法犯罪行为,群众可以通过拨打“110”或辖区派出所报警电话、紫阳公安公众号留言、书信等方式进行举报。
二、奖励条件
举报涉疫类违法犯罪行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奖励:
(一)所举报的违法犯罪行为属于紫阳县公安机关管辖;
(二)有明确、具体的被举报对象和具体违法犯罪情况;
(三)举报内容事先未被公安机关掌握;
(四)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
(五)举报人不属于负有疫情防控法定职责的人员。
三、奖励标准
(一)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每处罚1人奖励200元;
(二)被举报人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被采取强制措施1人奖励500元;
(三)被举报案件存在涉案非法所得的,按照涉案非法所得金额的1%对举报人进行奖励。每起案件举报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生产、经营、使用环节内部人员举报的,按照上述标准加倍计算奖励金额。
(四)对举报线索查证属实且对我县疫情防控工作有特别重大贡献的,实行专项奖励。
(五)对同一举报人符合多个奖励标准的,按照最高标准奖励一次;联名举报的,按照一案进行奖励。匿名举报的,结案后能确定举报人真实身份的,及时予以奖励。
四、奖励实施
公安机关受理群众举报的涉疫类违法犯罪线索后,将及时与举报人联系。对符合奖励条件的,根据案件性质和办案进度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一)举报内容属于行政案件的,在公安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实施奖励;
(二)举报内容属于刑事案件的,对不涉及有非法所得的,在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实施奖励。对涉及有非法所得的,在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实施奖励。
(三)实施奖励时,奖金在500元以下的,在1个工作日内兑现;奖金在1000元以上的,在2个工作日内兑现。可选择到公安部门现场领取或银行转账的方式兑现。
公安机关严格保护举报人的个人信息和人身安全。同时,举报人应当如实举报,积极配合公安机关工作。对故意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的,追究法律责任。
紫阳县公安局
2020年2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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