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标问题知识(1)

招投标问题知识(1)

一、如何区别标底和招标控制价


招标控制价(拦标价)是最高限价,投标价如超过则为废标。标底是心理价位,招标控制价是公开的,标底是绝对保密的,招标控制价可以有效防止抬标,超过招标控制价的投标报价即成为废标。招标人根据国家或省级、行业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有关计价依据和办法,以及拟定的招标文件和招标工程量清单,结合工程具体情况编制的招标工程的最高投标限价。国有资金投资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实行工程量清单招标,并应编制招标控制价


标底要开标前保密,在开标时才宣布。在评标中,标底可以用来比较分析投标报价,具有参考作用,但不能作为中标的唯一直接依据;只能作为评标参考依据,不得以投标报价是否接近标底作为中标条件。

二、如何评审投标文件中的备选方案

评标委员会在评标时,可以根据招标文件中约定的评审方法对中标人所投的备选投标方案进行评审。不符合中标条件的备选投标方案不予考虑。

招标文件对于提交备选方案未置可否,投标人提交了两份方案并明确了主方案和备选方案的,这种情况下,评标委员会对其作否决投标处理的,将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招标文件的依据,因此,不能作否决投标处理,正确的处理方法是:评标委员会先评审主方案,如果主方案符合中标条件的,再评审其备选方案。

若出现以下情形:将会导致废标:

1、招标文件规定不接受备选方案,投标人提交备选方案的,将导致其废标;

2、招标文件中要求提交备选方案,如果投标人没有明确哪个是主选方案,哪个是备选方案,评标委员会在评审时无法进行确定,将导致其废标。

三、联合体与分包相比,哪一种业主承担的风险更小


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所以说联合体成员中标后是正儿八经的中标人,业主有权就中标项目的全部向联合体中的任何一方主张权利。


分包商是中标人在招标人同意的情况下通过合法的途径把非主体非关键性的工作分包给其他公司做,只是从中标人手里拿点活干。


分包中,中标人应当就分包项目向业主负责,接受分包的人就分包项目承担连带责任,也就是说,分包中,只有对分包项目,中标人与分包人共同对业主承担连带责任,业主既可以要求中标人承担责任,也可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但对于分包以外的部分,业主无权要求分包人承担责任,可以看出,联合体中连带责任适用于项目的整体,而分包中连带责任仅适用于分包项目,所以说联合体对于业主来说风险更小一些。


四、招标人对评标结果不满,是否可提出异议或投诉?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54条规定,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评标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活动。从条例可以看出,招标人不能对自己提出异议。


确定中标人的权利在招标人,但是其权利是受限制的,只能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名单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中标人是根据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而出的,因此,招标人在中标人符合中标条件情况下不能因主观不满意而投诉,除非相关程序或者当事人存在违法违规的现象,从而影响中标结果,或者中标人不符合条件的,才有充分理由提出投诉。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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