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白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2020年2月10日白山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
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发生以来,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全市上下按照国务院、省委、市委的部署,坚定信心、同舟共济、科学防治、精准施策,牢牢把握疫情防控的主动权,有效遏制了疫情扩散蔓延。当前,疫情防控正处于关键时期,我市周边地区不断出现新冠病毒病例,最近又面临返岗、返工的高峰期,继续防控、依法防控至关重要。这是一场人民战争,是一场总体战、阻击战,需要全社会共同参与,作为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立法机关和政治机关,更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依法履职、主动作为,发挥人大在疫情防控中的应有的作用。
一、贯彻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精神
在疫情防控进入关键时期,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审议通过了《关于依法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意见》,为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提供了法律遵循和法治保障,确立了防疫工作方向标。我们要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疫情防控工作,提高治理能力,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
习近平总书记在重要讲话中指出:“要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始终把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放在第一位,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各环节发力,全面提高依法防控、依法治理能力,为疫情防控工作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白山市人大常委会本着对事关白山市疫情防控急用的立法项目优先安排、集中攻关、及时出台的原则, 加快审议通过《白山市文明祭祀条例》《白山市养犬管理条例》,启动《白山市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条例》《白山市农村环境整治条例》等法规的立法程序,开展相关法规的前期调研,推动加强在群防群治、应急处置、公共安全等方面地方立法的制度供给,做到立法工作对疫情防控贴近保障、靠前保障、重点保障,构建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地方疫情防控法规制度体系。加强对疫情防控和应急处置过程中的法律监督和工作监督,督促政府各部门树立法律意识,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严格依法推进疫情防控各项工作。要在监督中体现支持,依法支持有关部门加强治安管理、市场监管,依法严厉打击抗拒疫情防控、暴力伤医、哄抬防疫用品和民生商品价格、制假售假、造谣传谣等破坏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保障社会安定有序。推动普法工作,尤其对群防群控方面法律法规加大普法宣传力度,让有关疫情防控的法律规定走进千家万户,引导社会公众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法律法规,全民齐动员,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
二、落实好《省人大常委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
近日,省人大常委会制定出台了《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依法全力做好当前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了我省各级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社会各界和全体公民防控疫情的法律责任和义务。这是在疫情防控进入关键阶段,省人大常委会作出的一项紧急立法,依法支持并授予政府采取必需的临时性应急管理措施,具有优先适用的法律效力,旨在为落实中央和省委部署、实施最严格防控措施、形成全社会防控合力提供坚实的疫情防控法治保障。我市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在落实《决定》中发挥职能作用,加大监督力度,推动“一府一委两院”在疫情防控工作中落实省人大《决定》要求,有机结合区域治理、部门治理、行业治理、基层治理、单位治理,推动落实机关、企事业单位、基层组织和个人的疫情防控责任,提高疫情防控法治化、科学化水平,继续推进联防联控、群防群治的工作局面。市人大常委会要加强对县、乡人大在落实省人大《决定》工作的指导和督导,市、县、乡三级人大都要制定宣传落实《决定》的具体方案,并通过广播、电视、网络等各种渠道,向“一府一委两院”和全社会宣传《决定》精神和要求。
各级人民政府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在医疗卫生、防疫管理、隔离观察、交通运输、社区管理、市场管理、场所管理、生产经营、劳动保障、市容环境、野生动物管理等方面,在做出临时性应急行政管理措施规定,或发布疫情防控的决定、命令时,按法定程序需报请同级人大常委会讨论决定的,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坚持特事特办、急事急办,第一时间给予受理,当天开会审议并做出决定。在市人民政府制定调整相关规范性文件报同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时,要优化工作流程、提高审查效率、依法给予及时备案。在党委因疫情防控工作对干部进行提拔、调整或问责时,需履行法律程序的,市、县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及时召开会议,作出人事任免决定,实现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的要求,坚决落实属地责任和部门责任,加强“三保一统筹”,推动“七个到位”和“六个必须”要求落严落实落细,建立健全各级疫情防控网络,严格落实疫情监测、排查、预警、防控,加大普法宣传和执法检查力度,落实联防联控机制。
各级监察委员会对防疫非常时期未依法履行疫情防控工作职责的,或者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规行为的,或者违反市纪委、监委“六个严禁”纪律要求的国家工作人员,要及时迅速依法依规予以处理和问责。
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在疫情防控期间应当积极履行职责,依法处理与疫情防控相关的各类民商事纠纷及行政争议,依法严惩各类妨碍疫情防控的违法犯罪行为,为疫情防控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各级人大常委会要在此次疫情防控期间对“一府一委两院”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对上述职责的履行情况和省人大《决定》的落实情况进行依法监督检查。
三、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疫情防控中要依法履职尽责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坚持党委有号召、人大有行动,把落实好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委员会《意见》和省人大常委会《决定》精神、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作为当前全市人大系统的重大政治任务和最紧要、最紧迫的工作抓紧抓好,真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担责、守土尽责。
在依法履行监督职权上积极作为。监督检查在疫情防控过程中,“一府一委两院”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的疫情防控决策部署情况;监督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落实情况;监督检查市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所做出的规定要求落实情况。通过监督检查,督促政府及有关部门严格落实法律法规,依法推动解决疫情防控中出现的有关问题,推动相关法律制度全面有效实施。要充分考虑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恰当选取和创新监督方式,人大常委会执法检查组采取明察暗访的方式进行执法检查。待疫情平稳、进入正常工作后,拟听取市政府关于疫情防控总体情况的报告和“三保一统筹”工作安排情况的报告。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探索网上办公、网上监督新渠道,运用发挥联系各级人大代表履职平台监督作用。也可通过电话问卷调查等方式多渠道了解发生在人民群众身边的法律法规执行不规范、不到位和应急措施落实不实等情况,及时向“一府一委两院”反馈,促进工作。要坚持“谁执法谁普法”,让执法检查的过程同时成为普法的过程。各县(市、区)人大常委会要对在疫情防控工作中涌现出来的执法、普法、守法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及时向有关部门进行推荐,以便加强新闻宣传,进而凝聚起众志成城、全力以赴、共克时艰的磅礴力量。
四、组织引导人大代表在疫情防控中走在前、做表率
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引导各级人大代表,进一步提高政治站位,充分认识疫情的严峻形势,积极投身到疫情防控这场人民战争中去。
立足本岗位,积极主动作为。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充分发挥身处基层一线、与人民群众联系密切的优势,围绕疫情防控、病患救治、物资保障等方面建言献策、献计出力,争当疫情防控工作自愿者。通过“代表之家”“民情联络站”,积极发现和及时反映群众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意见、建议。心里时刻想着民生、装着群众,主动帮助人民群众解决疫情防控工作中的实际困难和问题。
立足本行业,做到示范引领。全市各级人大代表在疫情防控的特殊时期,更要发挥好榜样作用。企业家代表要按照“三保一统筹”要求,对人民群众生活急需物品和防控物资能生产的企业要马上开工生产。对其他企业在做好疫情防控的同时,要尽早做好复工生产准备。领导干部代表要带动本部门或本区域党员干部积极为疫情防控提供物资采购渠道信息和开展爱心捐赠活动。
立足所在地,加强正面引导。全市各级人大代表要发挥自身优势,积极向当地群众宣传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指示精神,宣传党中央、省委、市委关于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大决策部署,宣传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和疫情防控防护知识。带头模范遵法守法,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做好澄清谬误、解疑释惑工作。
五、人大机关干部要在疫情防控工作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面对危险关头、严峻考验,人大干部要勇于担当作为,敢于作出奉献,特别是在急、难、险、重的任务面前,要主动冲锋在前,始终坚守一线。
全市人大机关干部要敢于亮身份、展作为。在疫情防控斗争中,要带头顾全大局、遵守守纪律、坚守岗位,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应对疫情防控大考;要敢于对疫情防控薄弱环节进行监督,敢于同违反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和违法行为做斗争,以敢于担当、敢于作为展示人大防控疫情的职能优势,筑牢疫情防控的人大堡垒;要发挥人大机关密切联系群众的优势,以顽强奋战、勇于奉献的模范行动,影响和激励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同心同德、共渡难关,构筑起疫情防控的人民防线。
全市人大机关干部要善于在疫情防控中发挥先锋模范作用。越是危急时候,越能检验机关干部的政治品质。要把抗击疫情作为践行初心、担当使命的“主战场”,积极响应党委(党组)号召,积极主动投身一线,奏响“展人大风采、筑防控堡垒”主旋律。要积极参与“防控疫情、党员先行”等载体活动,通过参加“党员先锋岗”“党员示范岗”“党员责任区”等,争树先锋模范旗帜。要及时开展疫情防控物资“爱心捐赠”、“志愿者突击队”等活动,凝聚起合力攻坚的强大正能量。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本次疫情防控期间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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