晋江市水利局小型污水处理设施(龙湖镇内坑村、石厦村、衙口村、秀山村、石龟村)及安装服务采购
晋江市水利局小型污水处理设施(龙湖镇内坑村、石厦村、衙口村、秀山村、石龟村)及安装服务采购
泉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晋江市水利局
乙方: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582]PC[GK]*******的晋江市水利局小型污水处理设施(龙湖镇内坑村、石厦村、衙口村、秀山村、石龟村)及安装服务采购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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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 | 品目号 | 品目编号 | 品目名称 | 商品名称 | 数量 | 计量 单位 | 产地 类型 | 单价 | 金额 | 品牌 | 型号技术 指标等 | 产品属性 | ||||
1 | 1-1 | A032402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水质污染防治设备 | 1 | 项 | 国内 | ******* | ******* | 高科环保 | 1)型号:GK-WS-110型1座,处理规模:110m3/d;2)型号:GK-WS-20型1座,处理规模:20m3/d;3)型号:GK-WS-60型1座,处理规模:60m3/d;4)型号:GK-WS-210型1座,处理规模:210m3/d;5)型号:GK-WS-20型1座,处理规模:20m3/d6)型号:GK-WS-100型1座,处理规模:100m3/d7)型号:GK-WS-100型1座,处理规模:100m3/d | 无 | ||||
合计: | *******.0000 |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伍佰捌拾陆万叁仟叁佰壹拾捌元整元(¥*******.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在具备开工条件后120个工作日内固定设备交货完毕;在采购人提供电源及通信后15个工作日内电气设备通水试车完毕;工艺调试30个工作日内完成;总计165个工作日。;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泉州市晋江市区域,具体以采购人指定的地点为准。;
4.3交付条件:所有货物安装完毕,调试、验收合格,交付使用。。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本项目合同包:1,品目号:1-1,采购标的:水质污染防治设备,数量:1(项)。。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验收标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合同、厂家货物技术标准说明、国家、行业或地方有关的质量标准,产品质量达到要求,安装调试各项指标符合技术参数要求且须通过相关部门的检验。 1、出厂检验:中标人在货物出厂前,应按产品技术标准规定的检验项目和试验方法进行全面检验,应随同货物提供出厂检验报告、产品质量合格证、货物的相关手续、品牌证书、装箱清单(含设备的主附件)、原产地证明书、品质保证书、使用及维护说明书等。 2、货到初步验收:所有货物到达后,由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设备的基本质量、数量及规格型号的验收(但不作为最终验收合格的保证)。 3、中间完工验收:采购人会同有关部门进行设备试车运行完工验收。 4、最终系统验收:采购人组织相关部门和中标人一起进行最终系统验收,本工程质量等级要求为合格,工程验收应符合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等要求;出水水质应达到《城镇污水排放标准GB18918-2002》中所提到的基本控制项目最高允许排放浓度设 计要求。中标人届时不派人参加的,验收结果应以采购人的验收报告为最终验收结果,若验收不合格,中标人应立即整改直至满足验收要求,并承担相关违约责任,所有检验验收费用均由中标人承担。。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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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 | 支付比例(%) | 支付期次说明 | 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
1 | 30 | 1.每个处理站工程量完成50%,支付至合同价的30%。 | |
2 | 20 | 2.每个处理站工程量完成75%,支付至合同价的50%。 | |
3 | 40 | 3.完工清点材料数量合格后15个日历日内,支付至合同价的90%(因安装地点征地、清苗属村镇一级解决,进度不一等原因,造成中标人无法同时进场施工及设备安装;可根据实际情况完成1个,验收1个,付款1个原则进行)。 | |
4 | 10 | 4.合同价的10%作为2年的维修保证金,中标人按招标文件的约定和投标承诺履行合同且无质量及售后 服务问题时,该余额分二年付清,即保修期满1年时支付结算金额的5%;保修期满2年时再支付结算金额的5%余款。 |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有,具体如下:履约保证金百分比:5%。说明:中标人必须以银行转账或银行保函方式向采购人按中标总金额的5%提交履约保证金。该保证金在本项目全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后无质量及售后服务问题,一次性无息退还。采用银行保函的,根据相关规定退还(中标人未能按时提交该保证金的,采购人有权取消其中标资格,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同时还应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全部损失。中标人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任何义务的,所产生的损失从该履约保证金或货款中扣除,同时还应赔偿给采购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止。 本项目免费质量保修期限为项目经最终验收合格、各种资料移交完毕之日起2年(厂家或国家有更长免费质量保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10、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合同生效后无正当理由,甲乙双方均不得随意解除合同。否则提出解除合同一方,向另一方支付合同总金额10%违约金。 (2)乙方不能按期交货进场或完成安装验收合格的,每延误一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15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已经交付或安装验收的货物按中标单价的80%予以结算,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另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不能免除该赔偿责任。 (3)若乙方所交货不合格(包括所交货物不符合合同约定视为不合格),乙方应在7日内将不合格产品更换为合格产品并完成安装验收,乙方每逾期1日,乙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超过7天以上的,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合同,乙方仍应按上述约定支付延期交货违约金,甲方有权从未付的合同货款中予以扣除,乙方已经交付或安装验收的货物按中标单价的80%予以结算,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另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乙方支付逾期交付违约金不能免除该赔偿责任。 (4)如果乙方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提供服务的,每逾期1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违约金,若因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5)如果乙方未能按照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组成员进驻现场,甲方有权按照项目经理(负责人)每人每天1000元,其他管理人员每人每天500元进行处罚。 (6)在甲方发出的违约通知后7天内(或经甲方书面确认的更长时间内)仍未纠正其下述任何一种违约行为,甲方有权单方面解除合同,乙方已经交付或安装验收的货物按中标单价的80%予以结算,甲方有权向第三方另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进行安装,若因此给甲方造成的损失或者造成甲方应向第三方承担违约责任的,乙方还应予以赔偿: a)所提供的货物、配件与投标文件的承诺不相符; b)不能达到国家或国际认证的质量保证体系和质量管理体系要求; c)乙方违反承诺的品牌、生产厂家、报价、质量和招标文件规定的质量、技术与性能、售后服务的内容行为; d)未经甲方同意将项目分包或转包他人。 e)乙方不配合甲方参加验收工作或不提供有关资料; f)乙方未能履行合同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 (7)乙方在货物运输、装卸等各种环节中产生的一切意外事故,如人员伤害、货物或配件的损坏等概由乙方负责。 (8)乙方的设备提前交货的,因提前交货所发生的仓储和保管费用由乙方承担,设备提前进场,甲方在验收后,仍可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付款;乙方设备进场至设备在安装验收合格交付使用之前的仓储费、保管费等均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损坏、丢失等风险均由乙方自行承担。 (9)在明确违约责任后,乙方应在接到甲方发出书面通知书后七天内支付违约金、赔偿金等。。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的条款执行。。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向泉州市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十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 | 晋江市水利局 | 乙方: | 高科环保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
住所: | 晋江市世纪大道城市展馆四楼 | 住所: | 泉州市丰泽区津淮街东美花苑16栋2楼 |
单位负责人: | 单位负责人: | 许志庆 | |
委托代理人: | 委托代理人: | ||
联系方法: | ****-********、152*****936 | 联系方法: | ****-********、****-******** |
开户银行: | 中国工商银行晋江支行 | 开户银行: |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行 |
账号: | 1408 0121 0902 2500 649 | 账号: | 9550 8801 1140 7300 152 |
签订地点:泉州市晋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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