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22—127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22—127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22号
三门峡银崤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6Q(1-1)
法定代表人:严佳梅
地址:陕州区张茅乡草地村310国道旁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10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擅自在张茅乡草地村河南建锦荣水泥有限公司厂区北侧开工建设2万吨水泥储存库。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授权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未办理环保审批手续,已开工建设。
证据五:河南正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1本。证明你单位项目资产总投资额评估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叁拾肆万伍仟零捌拾贰元整的行政罚款。(项目总投资额:1725.41万*2%=34.5082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十三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23号
三门峡砥柱白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1-1)
法定代表人:张永东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杨村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对你单位粉尘无组织排放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生产期间成品库屋顶有大面积积灰,存在有粉尘无组织排放的现象。上述行为违反了《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 “排污单位应当加强大气污染物排放精细化管理,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应当采取密闭、封闭、集中收集、覆盖、吸附、分解等处理措施,严格控制生产过程以及内部物料堆存、传输、装卸等环节产生的粉尘和气态污染物的排放。”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生产期间成品库屋顶有大面积积灰,存在有粉尘无组织排放现象。
证据五:《对陕县张茅砥柱白灰厂年产6万吨石灰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三环监表【2008】10号)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守法情况。
证据六:三门峡砥柱白灰厂年产6万吨石灰生产线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证明你单位守法情况。
证据七:环评公示网公示截图1张。证明你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已经网站公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一)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排污单位未按照规定对不经过大气污染物排放口集中排放的大气污染物采取必要的污染防治措施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24号
三门峡砥柱白灰厂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0X(1-1)
法定代表人:张永东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杨村
本机关于2019年8月20日对你单位“三防”措施不完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西北处露天堆放的原煤和铁矿石,未采取任何“三防”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的原煤和铁矿石未采取“三防”措施。
证据五:《对陕县张茅砥柱白灰厂年产6万吨石灰生产线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三环监表【2008】10号)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守法情况。
证据六:三门峡砥柱白灰厂年产6万吨石灰生产线项目竣工验收意见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守法情况。
证据七:环评公示网公示截图1张。证明你单位项目竣工验收已经网站公示。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月三十一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25号
三门峡昊运化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魏现伟
地址:陕州区产业集聚区(观音堂化工园区)
本机关于2019年6月29日对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在你单位厂区废水处理站南边车间内,新建一条年产3600吨精细化学品生产线,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授权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3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新建项目未办理环评审批手续,且已开工建设。
证据五: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编号:豫三陕集制造【2014】03826)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项目备案情况。
证据六: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项目编号:豫三陕集制造【2017】33608)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新建项目备案情况。
证据七:《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三门峡昊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4,4-二氨基苯磺酰替苯胺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审批意见》(三环审【2016】19号)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证据八:《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关于三门峡昊运化工有限公司年产1000吨4,4-二氨基苯磺酰替苯胺项目竣工环保验收的批复》(三环审【2016】114号)复印件1份共6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证据九:河南正开资产评估事务所有限公司资产评估报告书1本。证明你单位项目资产总投资额评估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肆仟壹佰陆拾捌元整的行政罚款。(项目总投资额:80.558996万*3%=2.4168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九月二十一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26号
三门峡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3XE6AW03
法定代表人:李涛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铧尖村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批建不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实际建设的两段式煤气发生炉直径为3.2米,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的2.6米两段式煤气发生炉不符,未进行后评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建设的煤气发生炉与环评审批不符。
证据五:常压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实际建设的双段煤气发生炉直径为3.2米,与环评审批的2.6米不符。
证据六: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三门峡韶鑫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优质不定型耐火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陕环审【2016】10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证据七: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确认书(豫三陕县制造【2016】21212)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建设项目已备案。
2019年11月5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陕环罚先告字【2019】第127号)后,于当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实际建设时,去其他公司考察时发现2.6米两段式煤气发生炉运行不稳定,工人操作困难,在设备厂家建议下,建设了直径为3.2米的煤气发生炉,但是工艺和产能没有改变;2、根据新的环保要求对两个原料车间和大气超低排放进行提标改造。经我局复核,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壹拾贰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27号
三门峡德顺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0K2JK3M
法定代表人:赵冬冬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硖石乡硖石村
本机关于2019年10月23日对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批建不符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实际建设的两段式煤气发生炉直径为3.2米,与环境影响评价报告表审批的2.6米两段式煤气发生炉不符,未进行后评价。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七条“在项目建设、运行过程中产生不符合经审批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并报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和建设项目审批部门备案;原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部门也可以责成建设单位进行环境影响的后评价,采取改进措施。”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建设的煤气发生炉与环评审批不符。
证据五:常压容器产品合格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实际建设的双段煤气发生炉直径为3.2米,与环评审批的2.6米不符。
证据六: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三门峡德顺通耐火材料有限公司年产6万吨优质不定型耐火材料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陕环审【2017】06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2019年11月5日,你单位收到我局《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三陕环罚先告字【2019】第128号)后,于当日向我局提出陈述申辩意见:1、实际建设时,去其他公司考察时发现2.6米两段式煤气发生炉运行不稳定,工人操作困难,在设备厂家建议下,建设了直径为3.2米的煤气发生炉,但是工艺和产能没有改变;2、根据新的环保要求对脱硫脱硝进行提标改造。经我局复核,决定采纳你单位的陈述申辩请求。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建设单位编制建设项目初步设计未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未将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纳入施工合同,或者未依法开展环境影响后评价的,由建设项目所在地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壹拾贰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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