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公告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印发《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通知公告
各相关单位: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县水务局、县财政局、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共同研究制定《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该方案已经县政府十五届67次(十五届
67次〔2019〕28号)常务会议同意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
2019年12月30日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30日 2019年12月30日
(此件不公开)
陵水黎族自治县乡镇污水处理费
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证乡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维护和建设管理,防止水环境污染,切实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根据海南省水务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印发的《关于做好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的通知》(琼水城水〔2019〕81号)要求,秉承“污染者付费”的原则,决定在全县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制定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实施方案。
一、征收依据。根据《财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4]151号)、《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海南省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和《海南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征收、使用并管理乡镇污水处理费。
二、征收范围。全县所有乡镇镇区、度假区、农林场场部等建成区范围内排放污水的单位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乡镇污水处理费。单位或个人自建污水处理设施,污水处理后全部回用,或处理后水质符合国家规定的排向自然水体的水质标准,且未向城镇排水和未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不缴纳污水处理费;污水处理后部分回用,其余仍向城镇排水或向污水处理设施排水的,应当缴纳污水处理费。其中:已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实际排水量缴纳污水处理费;未安装自动在线监测设施等计量设备的,按用水量足额缴纳污水处理费。
三、征收标准。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财务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制定和调整污水处理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119号)和《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调整陵水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的通知》(陵发改[2015]86号),乡镇居民用水每吨征收0.85元污水处理费,非居民用水每吨征收1.2元污水处理费。
四、征收时间。乡镇污水处理费实行按月征收,自2020年1月1日起开始实施。征收的污水处理费按月结算,在次年3月底前水务局完成对供水企业全年征收应缴的污水处理费汇算清缴工作。
五、征收方式。乡镇污水处理费的征收主体是县水务局。为降低征收成本,实现应收尽收,县水务局根据集中供水覆盖范围委托县水务公司和海南雅居乐水务供水公司在收取水费时一并代征,代征手续费按不超过污水处理费的2%计提。扣除代征手续费后的污水处理费全额上缴财政国库。
六、征收计量。使用自来水的单位和个人,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自打水井的单位和个人有水表的,其用水量以水表显示的量值为准;未安装水表或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其用水量按取水设施额定流量每日运转24小时计算。建设施工临时排水、基坑疏干排水已安装水表的,按水表显示的量值计征污水处理费;未安装水表或水表不能正常使用的,按施工规模定额征收污水处理费。
七、资金管理。污水处理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全额上缴财政国库,纳入财政预算管理,实行专款专用。
八、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成立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工作领导小组,县分管水务部门领导任组长,办公室设在县水务局,统筹负责全县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日常工作。各乡镇要明确专人负责配合做好本辖区乡镇污水处理费征收相关工作。
(二)强化管理监督。县水务局加快研究制定代征服务管理激励机制,强化对代征服务单位的管理考核,推行服务激励;抓紧牵头拟制县城镇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部门职责,进一步规范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监督等工作。
(三)加大政策宣传。开征乡镇污水处理费是贯彻生态立县、保障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正常运行的需要,也是每一位城镇居民应尽的义务。各乡镇、各部门要通过媒体、电视、手机及互联网等多种方式进行全面宣传,让群众知晓收费目的、政策依据、相关标准以及拒缴法律责任等,取得广大民众对征收乡镇污水处理费的理解和支持,增强民众生态环保意识,自觉缴纳污水处理费。
陵水黎族自治县水务局
陵水黎族自治县财政局2019年12月30日印发
陵水黎族自治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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