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40—145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40—145号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40号
三门峡榕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新可
地址:河南省三门峡市陕州区观音堂镇石壕村村东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1日对你单位涉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行为立案调查。经调查核实,你单位除尘器排气筒高度不够,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第一款“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未按规定设置排污口。
证据五:《关于三门峡榕源煤业有限公司年洗选60万吨精煤洗煤厂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豫环然验[2014]10号)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条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治:(五)未按照规定设置大气污染物排放口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立即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元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41号
三门峡鑫圣合建材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MA450UC583
法定代表人:张小伟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草地村5组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三防”措施不完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厂区北侧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授权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露天堆放物料,未采取有效防尘措施。
证据五: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三门峡鑫圣合建材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废矿石、尾矿等石料综合利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陕环审【2018】1号)复印件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证据六:《三门峡鑫圣合建材有限公司年处理10万吨废矿石、尾矿等石料综合利用加工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技术审查意见》1份共3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42号
三门峡丰源煤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姚芳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草地村
住所:三门峡市陕州区产业集聚区管委会现场办公楼(原大延洼乡政府)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15日对你单位涉嫌“三防”措施不完善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厂区西侧原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抑尘措施。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授权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原煤露天堆存,未采取抑尘措施。
证据五:对三门峡丰源煤业有限公司年入选60万吨煤炭洗选煤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审批意见(三环监表【2009】19号)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证据六:三门峡丰源煤业有限公司年入选60万吨煤炭洗选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意见(三环验【2010】31号)复印件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43号
三门峡成聚混凝土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肖丽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张湾乡张赵村
2019年12月15日,河南省“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查组在现场检查时发现,你单位部分砂石露天堆放未覆盖,易产生扬尘。本机关于2019年12月17日,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实,你单位违法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法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发现你单位露天堆放的砂石未采取“三防”措施。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元的行政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44号
三门峡新柱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卫东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草地村
2019年12月15日,河南省“三散”污染治理专项督查检查组在你单位检查时发现,你单位石料加工车间密闭不到位,粉尘跑冒严重,原料露天堆放,厂区路面积尘较大。2019年12月17日我局组织执法人员到现场调查核查,经调查,你单位违法情况属实。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七十二条第一款“贮存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水泥、石灰、石膏、砂土等易产生扬尘的物料应当密闭;不能密闭的,应当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并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授权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原料露天堆放,厂区路面积尘较大。
证据五: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陕县新柱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40万t/a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整合项目等六个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意见(陕环函【2016】3-3号)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证据六:省委省政府“三散”督察举报件交办单1份共4页。证明你单位环境违法情况。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主管部门按照职责责令改正,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工整治或者停业整治:(二)对不能密闭的易产生扬尘的物料,未设置不低于堆放物高度的严密围挡,或者未采取有效覆盖措施防治扬尘污染的;”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贰万元的罚款。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行 政 处 罚 决 定 书
三陕环罚决字〔2019〕第145号
三门峡新柱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闫卫东
地址:三门峡市陕州区张茅乡草地村
本机关于2019年11月20日对你单位涉嫌建设项目“未批先建”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经调查,你单位在未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的情况下,擅自在单位西侧新建一条石料生产线并投入生产。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由建设单位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报有审批权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之规定,已构成违法。
违法事实证据如下:
证据一:本机关现场调查人员执法证复印件1份共3页。证明本机关现场检查人员具有执法资格。
证据二:1、你单位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主体身份。
2、你单位授权书1份。授权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你单位接受本机关调查询问并参与现场检查。
证据三:调查询问笔录1份共4页。证明本机关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询问。
证据四:现场检查(勘查)笔录1份共2页、现场照片2张、现场勘查示意图1份。证明本机关执法检查现场和你单位未经环保部门审批擅自在厂区西侧新建一条石料生产线并投入生产。
证据五: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关于对陕县新柱桥建材有限责任公司40万t/a建筑石料用灰岩矿资源整合项目等六个建设项目环保备案的意见(陕环函【2016】3-3号)复印件1份共2页。证明你单位环境守法情况。
证据六:中华人民共和国采矿许可证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依法取得采矿许可。
证据七:河南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证明1份共1页。证明你单位项目总投资额。
根据你单位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社会危害程度和证据,参照《河南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标准》,你单位的违法行为属于一般违法行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建设单位未依法报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或者未依照本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重新报批或者报请重新审核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告表,擅自开工建设的,由县级以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根据违法情节和危害后果,处建设项目总投资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的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对建设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之规定。经研究,我局对你单位作出以下处理:
1、责令改正环境违法行为;
2、处以叁万元的行政罚款。(项目总投资额:100万*3%=3万元)
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指定银行和账号。
开 户 行:邮储三门峡市陕州区支行
收款单位:三门峡市陕州区财政局
款项交清后,请通知我局法制部门待开发票(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按日加处3%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三门峡市环境保护局或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法直接向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三门峡市陕州区环境保护局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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