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昌市公安局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工作细则公示公告
许昌市公安局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工作细则公示公告
为切实妥善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豫政办〔2016〕204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解决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问题工作细则明确如下。
一、分类办理及申报材料
(一)1996年1月1日前出生,有亲生父母,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3、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5、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6、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及邻居等);7、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8、无户口人员DNA数据、指掌纹信息采集单;9、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的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10、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注意事项:登记户口后,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还要采集其指纹信息,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规定妥善处理。《非婚生育说明》由当事人书写,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和非婚生育情况。
(二)1996年1月1日后出生,有亲生父母,在助产机构外出生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2、补办的《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双方或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5、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注意事项:《非婚生育说明》由当事人书写,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和非婚生育情况。
(三)父母双亡或失踪,无法办理《出生医学证明》,有亲生父母以外的合法监护人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监护人或本人书面申请;2、有接生人员的提供接生证明、接生资质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3、监护人为其祖父或外祖母的,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男孩与其祖父、女孩与其外祖母)或人民法院出具的指定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为监护人的裁定书;监护人为生父母以外其他人的提供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决书;4、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5、父母死亡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6、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7、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及邻居等);8、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9、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10、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注意事项:派出所可根据社区民警调查、亲子鉴定证明、公证处亲属关系公证、法院监护人裁决之一,确定监护双方的家庭关系。
(四)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或者其监护人书面申请;2、《出生医学证明》;3、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4、父母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5、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需一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注意事项:申请随父姓氏的,先按照《出生医学证明》登记,再同时申请办理更名手续。《非婚生育说明》由当事人书写,内容为个人基本情况和非婚生育情况。
(五)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1、对1999年4月1日收养法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收养事实公证或抚养事实公证;(4)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结婚证;(5)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6)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及邻居等);(7)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8)无户口人员DNA数据、指掌纹信息采集单;(9)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10)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
注意事项:按照实际居住原则,可将被收养人户口登记在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为非亲属,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登记户口后,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还要采集其指纹信息,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2、私自收养子女,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能够找到其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或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孤儿
申报材料:(1)监护人书面申请;(2)有生父母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男方与祖父、女方与外祖母)、监护人为生父母以外其他人的提供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决书;(3)监护人为夫妻双方的提供结婚证;(4)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可先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在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户口下,办理《收养证》后,再将其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养父母,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
3、私自收养子女,不符合收养法的相关规定,能够找到其生父母的无户口人员或有其他合法监护人的孤儿
申报材料:(1)监护人书面申请;(2)有生父母的提供《出生医学证明》、监护人为祖父母(外祖父母)的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男方与祖父、女方与外祖母)、监护人为生父母以外其他人的提供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亲属关系公证书或人民法院出具的监护人裁决书;(3)监护人为夫妻双方的提供结婚证;(4)监护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居民身份证。
注意事项:可将无户口人员户口登记在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的户口下,凭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和社区民警调查报告将其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
4、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生父母(合法监护人)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合法监护人)的无户口人员(弃婴)
申报材料:(1)社会福利机构证明;(2)社会福利机构入户审批责任表(包括无户口人员的姓名、出生日期及性别等,民政部门所属的社会福利机构所在地为弃婴的出生地);(3)接处警证明;(4)社区民警调查报告;(5)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
注意事项:收养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报案,派出所民警出具接处警证明并采集无户口人员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确定该无户口人员不是被拐卖儿童后,由捡拾地派出所为该无户口人员出具《捡拾弃婴(儿童)报案证明》。收养人持此证明到儿童福利院(14周岁以下)或社会福利院(14周岁以上18周岁以下)申请办理集体户口。收养人申请收养该无户口人员的,应到民政部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收养人凭《收养登记证》将被收养人户口迁至收养人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养父母,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登记户口后,对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和采集其指纹信息,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5、对1999年4月1日以后收养人不符合《收养法》规定条件,生父母(合法监护人)死亡或查找不到生父母(合法监护人)且不符合社会福利机构接收条件的无户口人员(弃婴)。如:被收养人超过18周岁、收养人不符合收养弃婴条件等。
申报材料:(1)收养人书面申请;(2)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夫妻双方共同收养的提供收养人结婚证;(4)非拐卖儿童证明;(5)司法公证部门出具的抚养事实公证;(6)司法公证部门公证的认领归还保证书;(7)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8)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及邻居等);(9)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生活轨迹和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10)无户口人员DNA数据、指掌纹信息采集单;(11)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12)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情况)。
注意事项:收养人应到户籍所在地派出所提出申请,派出所民警负责采集无户口人员DNA数据,录入全国打拐DNA信息库进行比对,确定该无户口人员不是被拐卖儿童后,出具非拐卖儿童证明。确定该儿童不是被拐卖儿童后,由收养人申请在市级报纸上刊发寻亲公告,三个月后无亲生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认领的,由收养人到司法公证部门申请办理收养事实公证和认领归还保证书(保证内容为如果该无户口人员的亲生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前来认领的,收养人要无条件归还)。无户口人员的户口可登记在收养人的户口下,家庭关系登记为非亲属,可改随收养人的姓氏。登记户口后,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和采集其指纹信息,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六)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户口人员
1、有户籍档案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原始户籍档案(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一代证编码本、老常住人口登记表、迁移证件等);(3)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
2、无户籍档案长期居住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3)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及邻居等);(4)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5)无户口人员DNA数据、指掌纹信息采集单;(6)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7)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
注意事项:登记户口后,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还要采集其指纹信息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七)被宣告失踪或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或其监护人申请;2、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3、有注销记录的提供户口注销证明;4、其他户籍资料。
(八)原籍户口被注销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原籍出具无户口证明;(3)原籍有直系亲属的,提供直系亲属和知情人询问笔录,证明该无户口人员出生情况、生活轨迹、家庭关系及出生日期;(4)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5)现住地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及邻居等);(6)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7)无任何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要提供DNA数据、指掌纹信息采集单;(8)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9)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
注意事项:原籍有原始户籍资料的,由原籍补录户口;原籍查找不到任何原始户籍资料且在现住地长期居住的,由长期居住地补录户口。无任何户籍资料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要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还要采集其指纹信息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九)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超过有效期限,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不能落户造成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超期的迁移证;3、未落户证明;4、本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5、人口信息系统无迁移记录的,提供原始户籍档案(居民身份证、居民户口簿、一代证编码本、老常住人口登记表);6、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
注意事项: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显示迁出记录,并能够核查清未落户的予以恢复户口,根据规定在人口信息系统中恢复户口;对迁出时间较长,常住人口信息系统中不显示迁出记录的,根据户籍档案资料和社区民警调查补录户口。
(十)生活无着流浪乞讨或痴呆傻无户口人员
1、政府安置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2)救助管理机构向民政部门提出的安置文件。
注意事项:根据政府按照文件提供的无户口人员基本信息补录户口。
2、未安置的无户口人员
申报材料:(1)本人书面申请(写明无户口原因);(2)村委会或居委会证明;(3)3人以上询问笔录(家庭成员、村委会或居委会及邻居等);(4)群众提供的能够证明出生日期的证明材料;(5)本人照片;(6)无户口人员DNA数据、指掌纹信息采集单;(7)社区民警调查报告(注明走访调查无户口人员生活轨迹、无户口事实和出生日期);(8)户籍民警情况说明(注明网上核查和人像比对无户口的情况)。
注意事项:登记户口后,采集其DNA数据,录入全国公安机关DNA信息库,对其中申报年龄超过16周岁的,还要采集其指纹信息,录入指掌纹信息库进行比对,对发现违法犯罪或重复户口的,根据相关政策妥善处理。
(十一)其他无户口人员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向其经常居住地的公安机关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以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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