泸县公安局监管中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项目(第二次采购)质疑答复公告

泸县公安局监管中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项目(第二次采购)质疑答复公告

泸县公安局监管中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项目(第二次采购)质疑答复

系统发布时间:2020-02-23 11:20

政府采购质疑答复泸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14日收到成都安德信信息技术有限公司(联系人:刘清华 联系电话: 131*****014。公司地址:成都市青羊区金色夏威夷A座H327 授权代表:许玲,联系电话:158*****430,地址:成都市金牛区蜀西路46号盛大国际4栋304室 邮编610000)邮寄的对泸县公安局监管中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项目(第二次采购)[编号****************(2)]质疑函。现将有关事项答复如下:一、质疑事项质疑事项1、招标文件第七章评分办法中“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4分,具备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得2分”存在对供应商岐视。事实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行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告》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中表示:“根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企业资质认定”已于2014年由国务院明令取消,任何组织和机构不得继续实施。存在上述问题的应立即纠正,确保国务院的“放管服”改革要求落实到位。” 信息系统集成资质已停办,不应作为评分项。法律依据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八) 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供应商。质疑事项2: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分办法中“投标人提供2016年1月1日至今(本项目开标时间为止)有效的类似项目业绩证明材料,每提供一个符合条件的业绩证明材料得2分。注:类似业绩是指监狱,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安防系统建设,且合同总金额大于等于600万元”指定特定行业业绩作为加分条件。并以合同总金额大于等于600万元等规模条件作为评审因素。事实依据: “类似业绩是指监狱、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安防系统建设,且合同总金额大于等于600万元”指定特定行业:监狱、戒毒所、看守所、拘留所安防系统建设;“合同总金额大于等于600万元”这限定特定金额合同业绩作为加分项,存在歧视性或排他性。合同金额与企业的营业收入、利润和税收都是相关联的。对新开办的企业和小微企业来说是不公平的。法律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四)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十七条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不得将极标人的注册资本、资产总额、营业收入、从业人员、利润、纳税额等规模条件作为资格要求或者评审因素,也不得通过将除进口货物以外的生产厂家授权、承诺、证明、背书等作为资格要求。对投标人实行差别待遇或者歧视待遇。”质疑事项3:公告中明确“投标截止时间: 2020年2月18日9:30 (北京时间根据四川政府采购网发布的文件应暂停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专家抽取(含借用)工作。事实依据:四川政府采购网2020年1月28日发布的最新更正公告明确开标时间2020年2月18日9:30 (北京时间),因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传播.所有人应该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防范疫情扩散蔓延,不应组织项目的开标、评审、专家抽取工作,法律依据:根据《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 控期问暂停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的通知》(川财采[*******号),文件明确表示“一、为有效切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犢传播,防范疫情扩散蔓延,减少公共场所人员聚集。自即日起,暂停我省政府采购项目的开标、评审、专家抽取(含借用)工作。恢复时间我厅将通过“四川政府采购网”另行通知。 二、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及时暂停开标、评审活动,依法发布更正公告。并告知已报名的供应商。”(后附相关证明文件)我公司建议推迟或暂停项目“泸县公安局监管中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LZZFCGZX[2019]5054 (2)号)的开标、评审工作。质疑请求1、将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分办法中“投标人具备信息系统集成一级及以上资质的得4分,具备信息系统集成二级及以下资质的得2分。”改为“投标人具备电子与智能化二级以下资质的得2分。请求2:将招标文件第七章 评分办法中“注:类似业绩是指监狱、上 毒所、看守所、拘留所安防系统建设,且合同总金额在于等于600万元。”删除请求3:我公司建议推迟或暂停项目“泸县公安局监管中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项目.(第二次)”(招标编号: LZZFCGZX[2019]5054 (2)号)的开标、评审工作。二、质疑答复(一)质疑事项1答复:电子联合会及住建部相关企业标准如下:电子产业联合会《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工作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是指通过结构化的综合布线系统,运用计算机网络技术和软件技术,将各个分离的设备、功能和信息等集成到相互关联的、统一和协调的系统之中,以及为信息系统正常运行提供支持的服务,包括信息技术咨询、软件开发、数据处理,及信息系统的设计、开发、集成实施、运行维护和运营服务等。住建部电子与智能化工程《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1.电子工业制造设备安装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设备的安装工程。2.电子工业环境工程指:电子整机产品、电子基础产品、电子材料及其他电子产品制造所需配备的洁净、防微振、微波暗室、电磁兼容、防静电、纯水系统、废水废气处理系统、大宗气体纯化系统、特种气体系统、化学品配送系统等工程。3.电子系统工程指:雷达、导航及天线系统工程;计算机网络工程;信息综合业务网络工程;监控系统工程;自动化控制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化系统工程;应急指挥系统;射频识别应用系统;智能卡系统;收费系统;电子声像工程;数据中心、电子机房工程;其他电子系统工程。4.建筑智能化工程指:智能化集成系统及信息化应用系统;建筑设备管理系统;安全技术防范系统;智能卡应用系统;通讯系统;卫星接收及有线电视系统;停车场管理系统;综合布线系统;计算机网络系统;广播系统;会议系统;信息导引及发布系统;智能小区管理系统;视频会议系统;大屏幕显示系统;智能灯光、音响控制及舞台设施系统;火灾报警系统;机房工程等相关系统。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经(工信部软【2014】79号)文件规定下放致中国电子信息行业联合会(以下称电子联合会)负责实施,《关于2018年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新申报、换证申报工作安排的通知》(中电联信资〔2017〕11号 )文件规定了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资质有效期满后,在中电联予以更换证照。电子联合会根据《工信部信软函{2018}507》号要求,于2019年1月18日中电联决定停止信息系统集成及服务认定等相关工作;2019年11月26日电子联合会也发布了《信息系统建设和服务能力评估体系能力要求》文件。根据财政部87号令“第五十五条:综合评分法,是指投标文件满足招标文件全部实质性要求,且按照评审因素的量化指标评审得分最高的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的评标方法。评审因素的设定应当与投标人所提供货物服务的质量相关,包括投标报价、技术或者服务水平、履约能力、售后服务等。资格条件不得作为评审因素”。在此项目招标中,信息系统集成资质不是实质性审查标准,是作为评审因素纳入加分项。是对投标供应商是否具备基本的技术能力和履约能力考察。不存在对潜在供应商的歧视。泸县公安局监管中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项目是一个信息化建设项目,是根据四川省公安厅批复深化设计核定稿对看守所29项系统建设任务和拘留所17项系统建设任务开展的信息化集成建设项目。泸县公安局监管中心安全技术防范系统项目的重点和难点在于将本次建设的包括关押人员静态动态监测在内的各子系统集成在一个综合安防管理系统后,其运行中的监控、监测、预警、处置的数据是监管场所业务管理、监管安全的基础数据源;在业务流程上,安防系统的应用与监所业务管理流程密切关联;在系统对接上,存在与省厅现有监管综合应用平台实行实时双向交互。因此本项目对潜在供应商提出信息系统集成能力的要求是符合本项目特点的。电子与智能化资质是针对单一的信息系统设计和建设,与本项目系统综合集成的特点不相符,贵公司提出的建议我方不予以采纳。(二)质疑事项2答复: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释义〉》对“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作出了解释。在《政府采购法》第五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采用任何方法,阻挠和限制供应商自由进人本地区和本行业的政府采购市场。在理解和适用本项规定上,应当根据具体项目的特点给予区别对待。是采购项目需要供应商具有类似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的,可以设置全国性的非特定行业的类似业绩或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成交条件。二是可以从项目本身具有的技术管理特点和实际需要,对供应商提出类似业绩要求作为资格条件或者评审加分标准。项目招标文件中要求的类似业绩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从事过司法行政行业的监狱安防系统、公安行业的公安监所有过类似业绩即可,并不存在地区排他性。类似业绩的金额是基于全国监所信息化项目中,凡是新建监所,其信息化设备设施均有多个信息系统并在此基础上集成开发的内容,其建设金额普遍高于600万,而非监所某个单一的安全技术防范系统这一具体实际情况。所以招标文件要求提供项目类似业绩是采购人从监管场所的专业特点和合同履行的实际需求设置的加分项,目的是保证项目实施的质量和效果。不是资格条件,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投拆事项缺乏事实依据。(三)质疑事项3答复:根据《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I级响应措施的通知》(川办发〔2020〕6号)和《四川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应急指挥部公告(第2号)》精神,我单位已经按照《四川省财政厅关于疫情防控期间暂停政府采购开标评审活动的通知》要求,已在交易中心网站上已发布了更正公告(第三次)、更正公告(第四次),暂停本次采购活动。具体恢复时间,另行提前通知。综上所述:本单位认为你单位提出的质疑不属实,招标文件不存在倾向性和歧视性,评分标准并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及公平公正的原则,贵公司的质疑不成立。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质疑答复人:泸县公安局2020年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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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签: 安全技术防范 监管 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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