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一来源采购协商邀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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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国家生活垃圾资源化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试点工作,贯彻可持续发展的战略方针,加快实现生活垃圾处理的“无害化、减量化、资源化”,为海南省儋州市人民创建良好的生活环境。同时,为避免造成二次污染,根据海南省“飞灰填埋处置设施与垃圾焚烧飞灰焚烧发电主体工程同步建设、同期验收、同时启动运营”的要求及《基础设施和公用事业特许经营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人民银行第25 号令),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下发的《海南省生态环境保护厅关于做好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函》(琼环函【2018】471号)中第二项,工程内容与建设标准的要求,垃圾渗滤液处理、炉渣与飞灰处理系统是生活垃圾焚烧发电项目工程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必须作为一个整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分析论证,并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做到“三同时”,上述建设内容缺失不符合焚烧发电项目环境报告书受理条件,将影响工程建设的推进。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采购法》、《海南省省级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管理暂行办法》(琼财采〔2018〕91号文)第四条第(十五)款“由于特殊原因或客观条件限制,只能从某一特定供应商处采购的其它情形”规定,结合项目的情况,因垃圾焚烧发电项目此类公共服务具有特殊要求,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向中国光大国际有限公司进行采购。
本项目是儋州市飞灰固化物填埋场工程PPP项目,是针对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PPP项目的进行的配套工程。本项目服务范围为儋州市和洋浦经济开发区行政区域范围内生活垃圾经焚烧处理所形成的飞灰固化物的处理。本项目场址位于儋州市那大镇东北部(儋州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总库容 43.05 万 m3,接收焚烧发电厂产生的飞灰固化物。焚烧发电厂总处理规模为1500t/d,其中一期处理规模为1000t/d,二期处理规模为 500t/d,按照 3%的飞灰产生量计,螯合固化后增重140%,则飞灰螯合固化后产量(按重量计)为 42t/d。飞灰容重按1.4t/m 3 计,则一期飞灰(螯合固化后)产量(按占用库容体积计)为30m 3 /d,二期飞灰(螯合固化后)产量(按占用库容体积计)为45m 3 /d。填埋区建设内容包括:土石方工程、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渗系统、导气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锚固沟、截洪沟、附属工程等的建设。
本项目采用PPP模式中的BOT(建设-运营-移交)运作方式实施,由社会资本成立项目公司实施项目内容。采购人授予供应商在特许经营期限内、特许经营范围内独家投资、融资、设计、建设、运营、维护飞灰固化物填埋场的权利。特许经营期满后,项目设施无偿移交给政府或其指定机构。特许经营期内,供应商负责特许经营范围内的飞灰固化物填埋及本项目设施的运营维护, 并根据本协议获得政府支付的飞灰填埋服务费。采购人保证本项目特许经营权的唯一性和排他性,在特许经营服务范围内不再授予其他企业飞灰固化物填埋服务的特许经营权。项目资本金比例最低为项目 PPP 总投资的 30%,供应商注册资本与项目资本金保持一致,由中选社会资本全额出资,项目注册资本所使用资金须为企业自有资金。供应商注册资本的首批出资金额为供应商注册资本的 20%,需在供应商注册之日起 30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出资到位。其余供应商注册资本按照项目进展情况逐步出资到位,且须满足项目融资的需求,如因项目规模或贷款条件调整导致需要追加项目资本金的,由中选社会资本以增加项目资本金的方式追加,供应商册资本不做调整。
政府方为本项目的土地使用权的拥有者。在本项目特许经营期内,供应商拥有本项目土地的使用权利,项目资产、设备和设施的使用权,项目的运营权。政府方拥有本项目所属资产的所有权,包括供应商为本项目正常运营之目的建立的建筑物、构筑物及购买、更新的设施、设备。供应商在项目特许经营期内有权根据本协议依法独占性地使用项目土地用与本项目的建设、运营,供应商负责本项目特许经营范围内土地使用过程中产生的税费(如有)。项目用地为本项目专用,未事先得到采购人的批准同意,供应商不得将场地另作他用。供应商根据项目建设的需要对本项目建设用地进行规划,不得改变该建设用地的用途。项目 PPP 咨询服务机构由甲方委托,咨询服务费由政府方承担,不计入项目 PPP 总投资;采购代理服务费由供应商直接向第三方机构支付,计入项目 PPP 总投资。采购人承担前期费用支付的有: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环境影响评价报告、土壤调查报告、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报告等编制费以及勘察费、监理费和征地及补偿费用,不计入项目 PPP 总投资。监理单位由采购人委托,监理费用由采购承担,不计入项目 PPP 总投资。项目的全部设计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深化设计及设计变更等)由供应商负责,计入项目 PPP 总投资。
项目红线范围内(包括但不限于)土石方工程、防渗系统、渗滤液导渗系统、导气系统、地下水导排系统、锚固沟、截洪沟、附属工程等的建设(本次项目建设不再单独考虑管理区、渗滤液处理站的建设,由焚烧发电厂统一考虑建设完成);本项目基本按照立项批复执行,立项考虑的渗滤液处理站、渗滤液调节池、管理区及进场道路不在本次项目范围内,均由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统一建设;结合儋州市废弃物资源化利用中心规划实际情况,填埋库区只接收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产生的飞灰固化物,因此,本次建设不考虑新建生活垃圾填埋场。飞灰固化物收集和运输费用由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公司承担。
飞灰应按危险废物进行储存、管理和运输,由儋州市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厂项目公司将经过稳定化处理并运输至本项目填埋场所在地,由乙方将飞灰固化物进行填埋,并满足《危险废物填埋污染控制标准》(GB18598-2001)、《危险废物安全填埋处置工程建设技术要求》(环保部-2004)、《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技术规范》(GB50869-2013)和《生活垃圾填埋场污染控制标准》(GB16889-2008)的要求, 还应与儋州市的实际情况及儋州市垃圾焚烧飞灰填埋现状相结合。具体以批复后的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为准。
渗滤液收集和处理设施应当采取密闭负压措施,并通过实时在线数据进行管控,具体以批复后的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为准。
本项目运营期场区边界的声环境达到国家标准《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的 3 类标准要求,即昼间等效声级≤65dB(A),夜间等效声级≤55dB(A),具体以批复后的环评报告及批复文件为准。
项目详细的需求请参阅项目可研报告、ppp实施方案及飞灰填埋特许经营协议书等附件。
采购人: | 儋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局 | 代理机构: | 海南远恒建设项目咨询管理有限公司 |
地址: | 儋州市东风路189号老市委大院30栋 | 地址: |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白龙南路42号万福大厦1501房 |
联系人: | 朱主任 | 联系人: | 张工 |
电话: | 139*****860 | 电话: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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