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翔安区农村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意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翔安区农村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意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解决我区困难家庭住房安全和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生活指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草拟了《翔安区农村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区建设与交通局审查。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规范性文件既符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区建设与交通局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20年2月11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xajsj@xm.gov.cn
翔安区建设与交通局
2020年2月3日
翔安区农村危房户和无房户解危解困工作实施意见(草案)
(征求意见稿)
困难家庭住房精准帮扶工作是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扶贫开发战略思想的具体实践,是打赢脱贫攻坚战、推进乡村振兴战略和实现困难群众“两不愁、三保障”的重要举措。为全面解决我区困难家庭住房安全和住房困难问题,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幸福生活指数,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目标任务
以优先解决特困、低保群众等困难群体住房安全和住房困难为重点,坚持“政府主导、属地为主、分类实施”的原则,全面开展困难家庭住房问题精准帮扶,确保“扶贫对象精准、资金使用精准、措施到户精准”,通过政府主动作为、积极作为,不断提升困难群众的安全感、获得感和幸福感。
二、帮扶对象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革命“五老”人员家庭、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
(一)居住在C级或D级危房,且符合“一户一宅”条件的危房户(如申请家庭名下有多处住宅均属危房,可对其居住的一处危房进行改造,其他处危房要签订保证不住人、不出租等书面承诺)。
(二)户主、户主的直系亲属及其祖辈均无自有住房,且在村庄空间布局规划划定的适建区范围内,可安排宅基地建房的无房户。
三、补助标准
(一)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革命“五老”人员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
采取财政兜底的方式解决。危房翻建和新建住房财政兜底标准为原则上每户25万元,修缮加固财政兜底标准为原则上每户15万元;危房翻建和新建住房按三层基础设计、一层地上建设,每户补助建筑面积不超过90平方米。
(二)低收入家庭
采取资金补助的方式解决。危房翻建和新建住房每户限额补助10万元以内(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补助),修缮加固每户限额补助5万元以内(按实际支出费用据实补助)。
(三)一般户
符合“一户一宅”规定、户主及其直系亲属只有此处自有住房,且所属房屋经安全鉴定为D级的一般户危房解危,经批准后采取以奖代补的方式实施补助。鉴定为D级的危房户主动申请翻建解危,每户奖励5万元,修缮加固每户补助1万元。
以上各级补助总金额不得高于房屋建设或修缮加固实际支付的费用。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革命“五老”人员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情况认定以区民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登记在册档案为主实施动态监管。
四、应急安置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革命“五老”人员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的农村危房户和无房户,在实施翻建、修缮、新建等有效处置措施,解决住房问题之前,各镇(街)应采取租金补助或临时安置等措施,完成应急安置工作。
五、操作程序
(一)户主申请。符合补助条件的家庭,由户主向所在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供身份证、户口簿、贫困证明(分散供养特困人员、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低收入家庭)、住房情况、房屋建设或修缮加固审批手续等材料。
(二)集体评议。村(居)委会召开村(居)民代表会议进行民主评议,并在村(居)务公开栏予以公示。经民主评议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填写补助审批表(详见附件1、2),上报镇(街)。
(三)审核审批。镇(街)会同区建设局、民政局、残联、退役军人事务局、资源规划分局进行审核,审核结果要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公示。经审核符合条件且公示无异议的,镇(街)予以审批。审批结果在村(居)务公开栏进行张榜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户主姓名、住址、住房情况、贫困类型、补助方式等。危房翻建、新建住房的补助对象,需书面承诺无偿拆除或放弃原有名下的所有房屋。对于通过买卖、赠与等方式转移房屋的,不得视为符合“一户一宅”条件。
(四)组织施工。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革命“五老”人员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的危房改造、新建住房由镇(街)委托国有企业代建,由补助对象和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签订房屋建设或修缮加固协议。施工单位负责危房改造的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并按合同约定对所改造的房屋承担保修责任。低收入家庭、一般户自行组织危房改造、新建住房。
(五)开展验收。房屋建设或修缮加固完成后,由镇(街)牵头组织区建设局、民政局、残联、资源规划分局等相关单位验收,填写验收表(详见附件3),并按照“一户一档”原则,健全相关档案管理,提交纸质档案表、验收表、备案书等资料(详见附件4、5)。
六、补助资金
(一)资金安排
分散供养特困人员、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家庭、革命“五老”人员家庭、贫困残疾人家庭、低保户、低收入家庭危房改造以奖代补资金扣除上级拨付的财政补助资金后,不足部分由区、镇(街)两级财政按照1:1承担。上级补助资金由区财政先行垫付,待工程竣工验收后市、区再进行结算。一般户危房改造以奖代补资金由区财政承担。
年度区级所需补助资金由区建设局上报区财政局纳入区建设局年度预算,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镇(街)。镇(街)用于代建、设计、监理等二类费用由镇(街)财政承担。
(二)资金拨付
由国企代建的,补助资金由镇(街)拨付给代建单位,代建单位支付给施工单位。自行施工的,补助资金由镇(街)直接拨付至补助对象的“一卡通”帐户。
对于危房翻建、新建住房的,基础施工完成后由镇(街)先行拨付40%的补助资金,验收完成后拨付剩余60%的补助资金;对于修缮加固的,验收完成后由镇(街)一次性拨付。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由镇(街)提交资金拨付申请至区建设局,通过专项转移支付给镇(街)。
严格控制占地面积和建筑面积,对于出现超占超建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一律不予补助。
(三)资金监管
补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帐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挤占挪用或变相使用。区审计局、财政局要会同镇(街)加强对补助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对存在违纪违规行为的要依法依规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七、工作要求
(一)强化部门协作配合
困难家庭住房精准帮扶工作按照属地原则,由镇(街)具体组织实施。区建设局负责牵头协调,区民政局负责分散供养特困人员、革命“五老”人员家庭、低保户和低收入家庭补助对象的确认,区残联负责贫困残疾人家庭补助对象的确认,区退役军人事务局负责原中央苏区(革命老区)国家重点优抚对象家庭补助对象的确认,区财政局同区建设局联合发文,下达镇(街)转移支付资金。区建设局、资源规划分局、审计局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危房改造工作指导,共同推进农村住房安全和住房困难问题的有效解决。镇(街)应组织管理和技术人员,把好住房安全改造的质量关、安全关,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镇(街)可委托第三方监理实施施工过程质量安全监管。
(二)强化危房安全巡查
要切实加强房屋安全的日常巡查检查,在台风、暴雨等气象灾害预警信号发布后,对危险房屋组织疏散、转移和临时安置相关人员,紧急情况下对危险房屋采取应急抢险措施,确保不发生房屋安全事故。对于其他未列入区级补助范围的危房户,镇(街)可采取以奖代补等方式,结合各自实际制定改造方案。
(三)强化考核监督
采取平时掌握情况和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办法,对各承担危房改造任务的镇(街)开展考核评价。将危房改造工作纳入区扶贫成效考核督查检查范畴,对工作开展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滞后的单位予以约谈和通报批评。对进度缓慢的镇(街)要重点督办,确保按进度完成危房改造任务。
八、实施期限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到2022年12月31日。
附件:1.翔安区农村困难家庭危房改造补助审批表
2.翔安区农村一般户危房改造奖励审批表
3.翔安区农村危房改造验收表
4.翔安区农村危房改造纸质档案表
5.翔安区农村危房改造备案书
标签: 农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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