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启动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非住宅房屋签约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关于启动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非住宅房屋签约的通知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
关于启动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
非住宅房屋签约的通知
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2011〕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开展了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的房屋征收前期准备工作,区政府于2019年6月5日作出了该项目征收决定。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符合公共利益需要,现决定对该项目用地红线范围内的非住宅房屋及其附属物实施征收,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房屋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东四环路、南至规划百子湾路、西至规划西大望路、北至铁路局保留铁路用地(具体以规划文件标明的范围为准)。
根据工作安排,现启动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非住宅房屋签约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为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 , 受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为北京鼎春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项目搬迁签约期限自2020年2月26日9时起至2020年3月26日中午12时止,被征收人应在此期限内与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书》。
办公地址: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 征收现场办公室( 朝阳区百子湾路27号原东站货场大院 )
特此通知。
附件: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非住宅房屋征收
补偿方案
朝阳区房屋征收办公室
2 020 年 2 月 25 日

附件
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
非住宅房屋征收补偿方案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 590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意见》(京政发〔 2011 〕 27 号)、《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暂行办法》(京建法〔 2011 〕 18 号)、《关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中有关事项的通知》(京建法〔 2012 〕 19 号)及《北京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暂行办法》(京建法〔 2016 〕 19 号)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方案。
第二条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本方案对北京东站货场铁路职工住房项目征收范围内非住宅房屋所有权人(以下简称 “ 被征收人 ” )给予补偿。被征收房屋的 承租人或使用人不作为补偿对象。
第三条 征收范围
项目位于北京市朝阳区百子湾路,征收范围为:东至规划东四环路;南至规划百子湾路;西至规划西大望路;北至铁路局保留铁路用地(具体以规划意见及附图划定的范围为准)。
第四条 房屋征收主体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政府房屋征收办公室(以下简称 “ 区征收办 ” )为本项目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北京市朝阳区房屋征收事务中心(以下简称 “ 区征收中心 ” )受区征收办委托承担本项目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实施工作。
第五条 征收评估机构
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征收范围内被征收人经过协商投票等程序,以协商投票方式选定北京鼎春德房地产土地评估有限公司为本项目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以下简称 “ 评估机构 ” ),负责被征收房屋的评估工作。
第六条 补偿对象的认定
被征收房屋的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房屋所有权人为被征收人。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征收范围内涉及的被征收房屋,按照房屋所有权证记载的用途、建筑面积确定。
第二章 补偿
第八条 补偿方式
房屋征收部门以货币补偿的方式对被征收人进行补偿。
第九条 补偿内容
(一)土地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土地价值补偿(具体金额见分户评估报告)。
(二)房屋价值和室内装饰装修价值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评估机构的评估结果,给予被征收人房屋价值和室内装饰装修及附属物补偿(具体金额以分户评估报告为准)。
(三)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具体标准按照被征收人提供的国有土地使用证证载面积给予 2500 元 / 平方米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超出上述证载面积的部分不予补偿。
(四)搬迁补偿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以 1200 元 / 平方米的标准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补偿。
第三章 补助
第十条 重点工程专项补助
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 3000 元 / 平方米重点工程专项补助。
第十一条 其他补助
1. 搬迁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给予被征收人搬迁费,标准为 50 元 / 平方米。
2. 移机费:房屋征收部门按照房屋所有权证给予被征收人移机费,补偿标准为 3000 元 / 证。
第四章 奖励
第十二条 城区功能疏解专项奖励
本项目范围内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属于城区功能疏解范畴,在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所在区位和用途确定该项奖励。
计算公式为:城区功能疏解专项奖励 = 城区功能疏解区位基准奖励价格 × 用途修正系数 × 疏解规模修正系数 × 《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
本项目城区功能疏解区位基准奖励价格为 3000 元 / 平方米。城区功能疏解专项奖励用途修正系数商业、办公为 1.0 ,工业为 3.0 。
城区功能疏解 专项奖励疏解规模修正系数

《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

修正系数

0—300

1.0

300(含)—1000

1.1

1000(含)以上

1.2

第十三条 货币补偿专项奖励
在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在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房屋所有权人给予一次性货币补偿专项奖励。
计算公式为:货币补偿专项奖励 = 土地价值和房屋价值补偿合计金额 × 货币补偿专项奖励综合修正系数
其中:货币补偿专项奖励综合修正系数商业、办公均为 15% ,工业为 100% 。公式中房屋价值补偿包括被征收房屋装饰装修、附属物价格及不可拆卸机械设备价格。
第十四条 促签协议奖
在项目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且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对房屋所有权人给予促签协议奖。
计算公式为:促签协议奖 = 促签协议奖励标准 × 《房屋所有权证》标明的建筑面积
按照上述公式确定的促签协议奖低于奖励最低标准的,按照奖励最低标准给予房屋所有权人该项奖励。
促签协议奖励标准及奖励最低标准表

奖励期限

奖励标准

奖励最低标准

奖励期开始10日内

2000元/㎡

不足20万元补足至20万元

奖励期第11日至20日内

1500元/㎡

不足15万元补足至15万元

奖励期第21日至30日内

1000元/㎡

不足10万元补足至10万元

第五章其他
第十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据本方案达成协议,但被征收人未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家交房的,不再享受本方案第四章所列各项奖励。
第十六条 本项目签约期限为本方案公告之日起 30 日。
第十七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征收补偿协议、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或者下落不明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朝阳区人民政府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 本方案未尽事宜,以房屋征收部门补充通知为准。
第十九条 本方案由房屋征收部门负责最终解释。

标签: 签约 房屋 住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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