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红柳沟石棉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招标公告
关于开展红柳沟石棉矿矿山地质环境恢复 招标公告
各石棉开采企业:
自2018年以来,我局分别下发了《关于限期拆除违章建筑的公告》、《关于限期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的公告》、《关于开展红柳沟石棉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的通知》等3次公告,至目前,各石棉开采企业均为履行环境恢复治理义务。
根据《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国土资源部令64号重新公布)“第十五条:采矿权人应当严格执行经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应当与矿产资源开采活动同步进行;第十八条:采矿权人按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的要求履行了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经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合格的,按义务履行情况返还相应额度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及利息。采矿权人未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未达到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要求,经验收不合格的,有关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责令采矿权人限期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义务;第二十二条:逾期不履行治理恢复义务或者治理恢复仍达不到要求的,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使用该采矿权人缴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组织治理,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第二十二条规定,未按照批准的矿山地质环境保护与治理恢复方案治理的,或者在矿山被批准关闭、闭坑前未完成治理恢复的,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5年内不受理其新的采矿权申请。”
请各石棉开采企业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义务,请于2020年4月前完成恢复治理工作。如各企业不履行恢复治理义务,我局将依照《矿山地质环境保护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动用各企业缴纳的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保证金,开展阿克塞县红柳沟石棉矿区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工作,治理资金不足部分由采矿权人承担。并通过司法部门追究相关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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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克塞县自然资源局
2020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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