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源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整改问题完成情况销号公示

肇源县关于中央环保督察交办信访案件整改问题完成情况销号公示


2018年,中央环保督察交办我县信访案件受理编号为232、886、1024、1222、1384、1396、2871、2878号,已完成问题整改,现对整改问题完成情况销号公示,具体公示内容如下:

受理编号:232号

一、反馈问题:一是举报人于2013年承包大庆市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放牧场88亩地栽种树木10000棵。2015年,超等乡将88亩地承包给共和村13队,承包后将举报人种的树砍伐。2016年,举报人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督促肇源县林业局处理,但始终未处理得当。举报人要求赔偿损失。二是2016年,张某承包共和村草原1700亩,改种水稻,破坏生态环境。

二、整改落实:

第一个问题:2015年4月15日,超等乡共和村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将该地块联户发包给敖包屯94户村民。2015年4月下旬,冷某某私自在该地块栽种杨树苗约2000棵,破坏草原近10亩。同年6月,县草原站对冷某某破坏草原行为依法处理。2016年5月,举报人以赔偿栽树损失为由对共和村委会和8户草原承包户提起诉讼,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第二个问题:经县草原监理站调查核实,通过GPS定位,现场采集水田地拐点坐标11处,勘验面积为1500亩 ,依据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草原数据,确认该地块属于盐碱地地类。

三、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全部完成

四、销号情况:已具备销号条件

五、公示时间: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

六、公示举报受理部门: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电 话:****-*******

受理编号:886号

一、反馈问题:2001年,民意乡自主村莽海屯南侧2000米的防风林被村里砍伐并改为耕地。2016年,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来黑龙江省,明确指出此处为防风林,乡政府和村委会不作为,至今依然没有恢复此处林地。

二、整改落实:2016年,上报中央环保督察组结果不存在2000米防风林,仅有4亩用材林(480株)。2000年12月28日大庆市林业局依据民意乡自主村的申请,批准对废水线4亩用材林(480株)皆伐,开据了采伐许可证(采证字第10号),并要求伐一补一,及时更新。2001年3月1日自主村委会将废水线以废弃低洼地形式发包给周某某和王某某。2016年6月16日,因废水线4亩采伐迹地未能及时更新,县林业局对民意乡自主村罚款4000元,限期更新造林4亩。2017年5月,该村在废水线区域内南侧,营造了4亩樟子松,完成了采伐林地更新造林任务。2017年6月18日,经县林业主管部门验收,成活率未达到85%。2018年4月自主村重新进行了补植,现已完成该林地恢复,成活率达85%以上。2016年7月27日,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已进行了问责处理。

三、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全部完成

四、销号情况:已具备销号条件

五、公示时间: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

六、公示举报受理部门: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电 话:****-*******

受理编号:1024号

一、反馈问题:一是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民意乡自主村2000米防风林被人砍伐问题,对当时的办理结果不满意,村里虽挖了护林沟,但护林沟东侧至今没有栽种树苗。举报人要求恢复造林,依法依规严肃追究政府相关部门不作为人员责任。二是自主村的6671亩草原属于村集体财产,2年前被国土局使用几十台大型机器损毁后改为耕地。举报人曾向县国土局、县畜牧局和乡政府主要领导反映未果,导致2017年雨季积水上百垧耕地被淹。三是2012年,大庙村1800亩草原被承包给辽宁人李某某,李某某将草原改为耕地,并在草原上挖沟,挖沟后导致农田积水和村内道路积水,村民无法出行,造成严重的生态破坏,致使村民遭受经济损失。乡政府不作为,迟迟不处理此问题。举报人要求依法依纪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并恢复草原生态环境。

二、整改落实:

第一个问题:①2016年,上报中央环保督察组的结果不存在2000米防风林,仅有4亩用材林(480株)。2000年12月28日大庆市林业局依据民意乡自主村的申请,批准对废水线4亩用材林(480株)皆伐,开据了采伐许可证(采证字第10号),并要求伐一补一,及时更新。2016年6月16日,因废水线4亩采伐迹地未能及时更新,县林业局对民意乡自主村罚款4000元,限期更新造林4亩,现已完成该林地恢复,成活率达85%以上。②2016年7月27日,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已进行了问责处理。

第二个问题:①2018年6月12日,县草原监理站通过GPS定位,现场采集地块拐点坐标15处,确定地块勘验面积约为6192亩,被开垦面积约3000亩,依据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草原数据,确认被开垦地块地类为盐碱地、坑塘水面,属于非草原地类。②经与村委会干部和村民代表核实,县国土局未有过在此地块使用几十台大型机器损毁后改为耕地的情况。③县国土局、县畜牧兽医局和乡政府主要领导之前未接到过举报人所反馈问题的举报。2017年雨季,自主村没有发生过因积水导致上百垧耕地被淹造成损失的情况。

第三个问题:2018年6月12日,县草原监理站通过GPS定位,现场采集地块拐点坐标23处,勘验总面积为2134亩,其中:第一块地块面积约1103亩,第二块地块面积约1031亩。依据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草原数据,确认第一块地地类为盐碱地、旱地、水田、林地,第二块地块地类为盐碱地、旱地、水田、林地和其他草地,其他草地面积为12.3亩,其中被破坏面积4.8亩,已立案查处,罚款7411.5元。2018年6月13日,被破坏草地已恢复植被。

三、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全部完成

四、销号情况:已具备销号条件

五、公示时间: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

六、公示举报受理部门: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电 话:****-*******

受理编号:1222号

一、反馈问题:一是举报人于2013年承包大庆市肇源县超等乡共和村放牧场88亩地栽种树木10000棵。2015年,超等乡将88亩地承包给共和村13队,承包后将举报人种的树砍伐。2016年,举报人向中央环保督察组反映过此问题,督促肇源县林业局处理,但始终未处理得当。举报人要求赔偿损失。二是2016年,张某承包共和村草原1700亩,改种水稻,破坏生态环境。

二、整改落实:

第一个问题:2015年4月15日,超等乡共和村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将该地块联户发包给敖包屯94户村民。2015年4月下旬,冷某某私自在该地块栽种杨树苗约2000棵,破坏草原近10亩。同年6月,县草原站对冷某某破坏草原行为依法处理。2016年5月,举报人以赔偿栽树损失为由对共和村委会和8户草原承包户提起诉讼,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第二个问题:2018年6月12日,经县草原监理站调查核实,通过GPS定位,现场采集水田地拐点坐标11处,勘验面积为1500亩 ,依据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草原数据,确认该地块属于盐碱地地类。

三、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全部完成

四 、销号情况:已具备销号条件

五、公示时间: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

六、公示举报受理部门: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电 话:****-*******

受理编号:1384号

一、反馈问题:一是民意乡自主村两公里防风林于1998年被改为耕地,2016年村民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投诉,但问题未解决,举报人要求恢复林地。二是自主村北甸子至东甸子的草原全部被村民破坏,举报人要求查明情况并恢复草原生态。

二、整改落实:

第一个问题:①举报人反映地块位于自主村(莽海屯)南侧,是70年代中期“引水上山工程”修建的约2000米的送水干线,因70年代末期废弃,当地村民称之为“废水线”,不是两公里防风林,现地类为耕地。2000年2月28日大庆市林业局依据自主村的申请,批准对废水线4亩用材林(480株)皆伐,开据了采伐许可证(采证字第10号),并要求伐一补一,及时更新。2001年3月1日自主村委会将废水线以废弃低洼地形式发包给周某某和王某某,并签订了承包合同,承包户通过平整后变为可耕种土地,现实际耕种面积为27亩。②2016年,上报中央环保督察组结果不存在2000米防风林,仅有4亩用材林(480株)。2016年6月16日,因废水线4亩采伐迹地未能及时更新,县林业局对民意乡自主村罚款4000元,限期更新造林4亩,现已完成该林地恢复,成活率达85%以上。③2016年7月27日,对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已进行了问责处理。

第二个问题:①经调查核实,县草原监理站通过GPS定位,现场采集地块拐点坐标15处,确定勘验面积约为6192亩,被开垦面积约3000亩,依据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草原数据,确认被开垦地块地类为盐碱地、坑塘水面,属于非草原地类。

三、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全部完成

四、销号情况:已具备销号条件

五、公示时间: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

六、公示举报受理部门: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电 话:****-*******

受理编号:1396号

一、反馈问题:一是举报人与共和村村委会签订协议,在村内已无草的放牧甸子上栽树,所栽树木归举报人所有。2013年,举报人在甸子上栽树88亩共10000棵。2015年超等乡将1200亩放牧甸子承包给共和村13队村民,但不包括举报人栽树的88亩地,放牧甸子被承包后,举报人所栽的10000棵树木被砍伐,要求恢复种植10000棵树。二是超等乡共和村内破坏草原进行耕种的问题突出,张某于2016年破坏1700亩草原种植水稻,黄某某于2016年破坏草原1400亩种植水稻。针对以上问题,举报人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行了举报,当地政府答复称情况不属实,举报人要求恢复草原。

  二、整改落实:

  第一个问题:①2018年6月14日,超等乡政府工作人员约谈举报人,其未能提供造林协议和其它证据。查阅乡村两级会议记录、合同等相关资料,也未查阅到关于举报人所说的造林协议或口头协议。②2015年4月15日,超等乡共和村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将该地块联户发包给敖包屯94户村民。2015年4月下旬,冷某某私自在该地块栽种杨树苗约2000棵,破坏草原近10亩。同年6月,县草原站对冷某某破坏草原行为依法处理。③2016年5月,举报人以赔偿栽树损失为由对共和村委会和8户草原承包户提起诉讼,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

  第二个问题:①县草原监理站对张某、黄某某种植水稻地块进行调查核实,通过GPS定位,现场采集地块拐点坐标,并依据全县执行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草原数据,确认张某、黄某某种植水稻地块属于非草原地类。②查阅相关资料,2016年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进驻黑龙江省期间,肇源县草原行政主管部门未曾接到关于举报人反映张某或黄某某破坏草原的督办事项。

  三、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全部完成

  四、销号情况:已具备销号条件

  五、公示时间: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

  六、公示举报受理部门: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电 话:****-*******

  受理编号:2871号

  一、反馈问题。一是古龙镇德胜村草原被肇源县种畜场派出所蔡某某开垦为水田,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上述问题。2016年8月8日大庆市环保局现场测量,认定“该地块地类性质为沼泽地,面积为918亩,目前该地块养殖河蟹和种植水稻”。举报人认为肇源县涉嫌造假,要求进一步查实上述问题。二是孙某盗伐古龙镇德胜村3趟树带林木,造成水土流失。举报人2016年曾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此问题,当时的调查结果与事实不符,要求进一步查明上述问题。

  二、整改落实。

  第一个问题:①经查,蔡某某原为种畜场干部,因个人原因,已于2018年1月10日辞职。②2016年8月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查组在黑龙江省督察期间,受理编号604信访事项举报人反映古龙镇得胜村破坏100余亩草原种地。2016年8月5日,经县畜牧局执法人员现场勘测,并通过查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沼泽地。同年8月8日,大庆市畜牧兽医局对该信访案件再次进行复查,通过复查地块坐标,确认该地块的地类为沼泽地。2018年6月8日,工作组赴现场调查核实,经GPS定位现场采集地块拐点坐标12处,勘测地块面积约926亩,通过查询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数据,再次确认该地块地类为沼泽地。

  第二个问题:①经调查核实,2010年4月22日,孙某在县林业局审批办理采伐证(采伐证号码为〔2010〕采字103号)。该林带从2010年合法采伐并更新后,到2015年的3次补栽,均未涉及盗伐行为,现基本成林,保存率达到75%左右。②孙某采伐的第1趟和第2趟树带为砖窑道口两侧的一般护路林并非防风固沙林,且树木砍伐后进行了及时补栽,砖窑道口两侧路从2010年之前至今没有变化,未造成水土流失。③经查阅古龙镇林业站林地档案,得胜村村西路北三节树带,自1986年造林以来一直未采伐。经现场勘查,该林带树木长势良好,平均胸径可达到25厘米左右。④经核实沟通,未查询到举报人曾于2016年向中央第二环境保护督察组反映此问题的立案信息和处理意见。

  三、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全部完成

  四、销号情况:已具备销号条件

  五、公示时间: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

  六、公示举报受理部门: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电 话:****-*******

  受理编号:2878号

  一、反馈问题:举报人曾向督察组反映超等乡共和村有人毁林问题,近日当地政府相关部门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但问题至今无人处理。

  二、整改落实:2015年4月15日,超等乡共和村经“四议两公开”程序将该地块联户发包给敖包屯94户村民。2015年4月下旬,冷某某私自在该地块栽种杨树苗约2000棵,破坏草原近10亩。同年6月,县草原站对冷某某破坏草原行为依法处理。2016年5月,举报人以赔偿栽树损失为由对共和村委会和8户草原承包户提起诉讼,肇源县人民法院依法驳回。2018年6月14日,超等乡政府工作人员约谈举报人,其未能提供造林协议和其它证据。查阅乡村两级会议记录、合同等相关资料,也未查阅到关于举报人所说的造林协议或口头协议。

  三、整改问题完成情况:全部完成

  四、销号情况:已具备销号条件

  五、公示时间:2020年3月5日至2020年3月11日

  六、公示举报受理部门:肇源县林业和草原局

  电 话:****-*******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案件 信访 督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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