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冷顶锻试验机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冷顶锻试验机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冷顶锻试验机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
1. 招标条件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招标人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冷顶锻试验机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2.2 采购数量:冷顶锻试验机1台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3 交货期要求:接到中标通知书后3个月内设备制作、安装、调试完成,具备使用条件。
2.4 交货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 投标人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2019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投标人至少具有1台冷顶锻试验机(最大压扁试验力≥3000kN )业绩。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3月16日下午17:30。
4.2报名后,请于 2020 年3月7日至 2020 年3月1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标书费银行打款回执单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nzg3685@163.com)购买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售价100元,售后不退。
保证金、标书费银行汇票或电汇收款人:
公司全称: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路支行
开户行地址: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大街70号
行号:1051 2106 1050
石钢公司投标保证金、标书工本费费均不收现金。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 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及地点:另行通知。
5.2 逾期送达的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上发布。
6.2投标人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http://www.csggs.com/招标信息/招标内容/我要报名。
6.3招标公告同时在“”发布,网址http://,投标人登录后点击其二级栏目“推荐信息”中的“推荐招标公告”可免费查阅。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联系人:聂志国、齐兵
电话:****-********、****-********
设备采购合同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XXXX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买方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XXXX采购设备成套供货等事宜进行了详细会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共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63号
第一章合同标的
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XXXX。其中包括本合同及《XXXX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有关“合同项目”的生产纲领及技术条件详见技术协议
1.2 卖方供应范围
1.2.1技术及成套设备设计范围、成套设备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1.2.2技术总成
卖方对其供应范围内设备的质量、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对“合同项目”中设备承担技术总成,并对整体功能、运行承担技术总成责任,最终负责使“合同项目”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
1.3卖方应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应对提交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按工程进度要求交付负责。
1.4属买方独立供货部分,买方承担质量和交货进度的责任。
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有关内容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1.5.1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合同项目”的施工、安装、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生产操作、设备维修等方面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
1.5.2卖方提供的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执行。
1.6卖方确认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是先进、可靠、完整而实用的。
1.7卖方确认,本合同技术协议所列的设备,为本合同范围内符合“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转、能满足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需的全部设备。设备的检验与标准要求见技术协议。
1.8本工程的合同设备在合同签订后/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日历天内运抵买方库房或指定地点。
卖方应严格按照技术协议的工程进度组织设计、设备供应(详见技术协议)。
当买方认为需要延长交货期、工期时,工期、交货期相应延长,卖方应根据买方书面通知的交货时间交货 。
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万元 (含税价)(大写: ),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所规定提供本“合同项目”的供货范围的设计及设备费、现场服务费、技术指导费、运保费、培训费、税费等执行本合同的所有费用。
2.2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含了合同条款中卖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的价值,不因卖方的任何原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但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合同总额及结算金额做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
2.3其分项价格如下表: 单位:元 税率13%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不含税总价 | 含税总价 | 备注 |
1 | 详见技术协议 | |||||
不含税总价(大写) | ||||||
含税总价(大写) |
第三章 付款方式
3.1合同款的支付比例及条件
3.1.1付款方式: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承兑汇票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3.1.2支付比例:
按预付款30%、设备发货款30%、性能测试合格款30%、设备质量保证金10%共四阶段支付。
3.1.3 支付条件:
1) 预付款的支付:合同签订生效,买方收到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万元(或等额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为买方,银行保函有效期应大于交货期,银行保函应由中国银行、中国建设、中国工商、中国交通四大银行或买方认可的其它银行开具)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预付款。
2) 设备发货款的支付:全部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经双方确认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设备发货款。
3) 性能测试合格支付:全部设备到货及图纸资料交付,卖方指导安装完毕,性能测试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提供合格全额发票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性能测试合格款。
4) 设备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设备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纠纷,45天内买方无息支付卖方。
第四章交货和交货条件
A部分:“设备”的交货
4.1属卖方供货范围的设备交货进度应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工程进度,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买方仓库或现场的时间(卖方应充分尊重并同意买方提出的设备交货时间调整)。设备的交货方式卖方应征得买方的确认。
4.2本合同卖方所供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运输及运输保险,运输车辆须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新能源车。
4.2.1交货汽(火)车目的地:买方工程现场(或库场)。
4.3 卖方在所供货物交货20天前将设备装箱计划传真给买方,该装箱计划应以套为单位,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净重、毛重、大约总体积、制造厂名称及所在地、预计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危险品的品名等。如买方在收到此传真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意见,则此计划被认为确认。如果买方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收到传真的时间以买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4.4对超大、超重设备(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四十公吨,超过此限度的称超重件。外形尺寸的限度为长10米、或宽3米、或高3米,超过此限度的称超大件。)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超重件和超大件的外形图及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式二份。卖方应在设备发货前20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作好设备接运的准备。如果买方收到上述初步交货计划10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建议,此计划将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通知的时间以买方签收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如买方提出反对意见或建议,双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就此进行讨论,在达成书面协议后,即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
卖方在货物发货之日5天前将实际的装箱清单(按买方的要求填写)传真给买方。
4.5对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蓄能器等),卖方在设备交付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4.6卖方交付设备时,应一次交清4.3 条所确定的每项所包含的内容。如有漏交部分,则按4.7条卖方责任规定处理。
4.7凡属卖方责任而需重新补供、更换货物时,卖方必须在买方“合同项目”现场交货。所发生的设备费及运保费等有关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赔偿买方。
B部分:“技术资料”的交付
4.8设计的“技术资料”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4.9设备(技术和业务)资料的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4.10卖方交付买方的“技术资料”,由卖方按买方指定的收件人交付。
4.11 “技术资料”交给买方指定的收件人后,买方的签收日为实际交付日。
4.12 如果买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有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应尽早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天内补供给买方。
4.13 买方在收到每批“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及相应的二份详细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清单签字退回卖方。
4.14 卖方代表应按照买方要求定期向买方通报“技术资料”交付情况。
4.15 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后(技术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卖方应将根据合同技术协议的已交付的“技术资料”总目录和《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各一式二份提交买方。买方在收到该清单及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经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签字后退回卖方,作为全部“技术资料”的交接证明。但是《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签署后,根据已交付材料的数量和深度的实际情况,卖方仍有义务按买方的要求及技术协议的规定补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或空运和多次及安全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类别、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防放射性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如采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内也应用木箱包装适合多次安全搬运、装卸。货物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后,买方按卖方事先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如实际储存条件不允许按照卖方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确定合理的储存方案。
5.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装箱单序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品备件、易损件和特殊工器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品备件”、“易损件”或“特殊工器具”字样。
5.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退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5)收货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仓库
(6)按技术协议规定的“设备”名称、箱号及设备编号
(7)箱号/件数
(8)毛重/净重(公斤)
(9)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10)货物类别(如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表等)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中文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标记图案。对有盘面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设备需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明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凡重量为三公吨或超过三公吨的货物,除上述标记外,还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标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5.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5.3的有关内容。
5.5安装、试车用特殊工器具、材料、消耗件、油漆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均需同设备分开,并按种类分别包装,分别装箱。
5.6对电气设备及仪表应该和机械设备分开包装,对已组装的或部分组装的电气设备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在箱外注明。不同合同号、不同机组的设备不得混装在一个箱内。
5.7每批货物应有下列单据和文件(解体分箱包装设备的下列(4)、(5)资料可按每台设备为单位提供):
(1)装箱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附在每件包装箱外面);装箱单内容应包括:合同号、箱号、设备编号、名称、数量、图号、解体部件图位号、重量、尺寸;
(2)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3)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一式二份;
(4)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空运转调整、操作和维修)一式二份。
(5)设备装配图(包括:详细总装配图、部件装配图、接线图、管线图)一式二份。
第(4)、(5)项资料如来不及随设备提供,则可按技术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和文件按机组妥善包装集中放在单独的资料专用箱内,该资料专用箱应放在第一个货物包装箱内随该批货物一同发运。
5.8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的装订和内包装:
文字资料:装订成册或夹装
蓝图:设备图纸应以设备编号为单位,配套折叠成A4尺寸提供,每套图纸必须附有图纸目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号、数量、规格、设备编号等。图纸应按目录所列顺序依次自上而下叠放,无图纸或文字面朝上,右下45度大折角,露出标题栏。
电子版图纸资料:卖方提交的所有书面技术资料均应提交相应的电子版至少2份(U盘)。
5.9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易于搬运、防潮和防湿的妥善包装,每个包装箱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KG,外包装上应用不退色涂料醒目标示:“技术资料”字样并以中文注明以下内容: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以上内容见5.3
(5)收件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仓库
(6)重量:
(7)箱号/件数
5.10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防护措施不够造成的承运人拒运、货物损坏或丢失,根据本合同4.6条、4.7条卖方责任条款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齐或赔偿。
第六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6.1为使本“合同项目”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6.2 卖方在交付“基本设计”以后,应向买方设计审查组进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买卖双方经过认真讨论并协商一致后,应签署“基本设计”审查确认书(或审查会议纪要),该确认书即作为买卖双方进行“详细设计”的依据,此时的确认书并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最终应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确认书的签署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
6.3卖方在交付“详细设计”后,卖方应向买方进行技术交底。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详细设计”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卖方作出修改。
6.4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对卖方的设备设计进行设计审查和设计联络,详见技术协议。
6.5卖方应从“基本设计”到“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为止的时间内自费派遣称职的设计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解释卖方的设计及处理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如需要时,负责对资料和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对资料和图纸的修改必须经买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该设计人员的人数、时间和具体事宜可根据当时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6.6 为了讨论和澄清有关设计中重大的技术问题,或是因买方的要求,或是卖方认为必要时,卖方应自费派遣代表到“合同项目”的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6.7 如果在卖方设计中发现内容遗漏或错误,卖方应在保证交货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6.7.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买方提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设计和技术上的问题(包括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卖方需及时给予答复,并向买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如卖方就买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纸提出询问时,买方亦应及时答复。
6.7.2 买卖双方在适当时机任命设计联络代表各一人,负责双方设计问题意见的交换。
6.8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技术资料”所使用的文字,度量衡制以及份数规定如下:
6.8.1 技术资料用的文字为中文。在图纸和底图有文字注解时须留出加注中文的适当空位。设备维护使用说明书应用中文(引进设备资料由买方另行委托、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译成中文),但现场指导专家书面指导、工作日志或会谈纪要等可用中文。
6.8.2 度量衡制:法定计量单位。
6.8.3 份数:按技术协议的规定。
6.9 所有“技术资料”都要清晰无误,白底黑字黑线(除蓝图外),能长期保存,纸质良好,凡图纸修改(包括卖方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所作的修改)都应有修改通知单和相应的修改图并提供修改后的图纸目录,修改图应作修改标记,从第一次修改开始连续递增(电子版本应同步更新)。
6.10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由买方提供给卖方进行工程设计的技术资料为一式二份,图纸一式二份,U盘一份。该技术资料应清晰无误,全部用中文。
第七章标准与检验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执行,涂漆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执行。
7.2 凡属卖方提供的“设备”出厂前应进行检验、试验或试运转,卖方交付的“设备”须提交由制造厂出具的、有制造出厂日期并经卖方签署的质量合格证和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该质量证明并不免除卖方对本合同项目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进行视察和出厂前的检验。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供设备制造进度表一式二份。卖方在所需检验的设备交货前2个月提交设备检查要领书(或检验大纲)一式五份给买方。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15天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检验,如决定参加,则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检验事宜。买方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本合同其他设备的检验、查看设备制造档案、参加卖方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在出厂前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缺陷,以保证产品出厂质量。
7.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本“合同项目”现场后买方进行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九章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保证责任。
7.6卖方应为买方检验人员提供“设备”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检验前一周提供)、实验室设备、检验用工具、仪器材料等。
7.7 如买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或买方通知卖方不参加上述检验时,卖方有权自行检验,但应将检验结果提交买方。
7.8 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买方“合同项目”现场(包括库场)进行,正常情况下货到2天内开箱,卖方应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参加买方开箱检验工作。2天内未开箱,买方应在检验前3天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损坏、短缺,型号规格、质量以及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和不符合7.1条、不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开箱检验问题处理协议书”。如属卖方责任,此“协议书”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供的有效索赔证明。
7.9如卖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开箱检验或卖方通知买方不参加开箱检验时, 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卖方认可买方的检验结果,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买方通知卖方,卖方应立即派人到买方现场对问题进行处理。
7.10卖方接到上述索赔证明或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若卖方对索赔要求有异议, 应在两周内提出复议。若属卖方责任,应立即无偿更换、补发短缺部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买方工程进度要求。
7.11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2当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设备”有质量疑问时,经双方协商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材质、性能、容量等的品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如属卖方责任,应由卖方负责无偿更换、补供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及检验费用。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买方工程进度要求。
7.13上述检验并不解除卖方对本合同第八章、第九章和技术协议所承担的责任。
7.14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按本合同第7.1条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仍不完整,卖方应及时进行补供。否则,买方有权按国家行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其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7.15涉及到人身、财产、环保方面的“设备”,以及特殊装置,如压力容器设备、消防设备、防爆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等按技术协议的各项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7.16 卖方的供货设备按技术协议要求供货。
7.17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8.1定义:
“安装”系指“合同项目”全部设备的装配、安装、调整和无负荷试车。
“无负荷试车”即冷试车,系指机器、设备安装后单机空运转及根据技术和工艺上的要求的联动空运转。
“热负荷试车”即热试车,系指在负荷的状态下,对所有设备进行调整和对“合同项目”各生产机组、辅助机组和其它机组进行的试生产和使用。
“考核验收”系指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为验证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进行的技术考核,在“合同项目”已稳定地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达标后,由买方进行验收。
8.2“合同项目”的工程进度要求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买卖双方应密切配合,以保证“合同项目”顺利实施。
8.3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安装开始前二个月,买卖双方各指定现场总代表一名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决定“安装”、“热负荷试车”各阶段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安排,但无权修改本合同。
8.4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热负荷试车”,卖方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及时处理“安装”和“热负荷试车”(包括验收考核)全过程中的设备问题和技术问题,并对设备性能和技术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负责。
有关卖方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派遣的事项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8.5在“安装”开始前2个月,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进行设备安装交底,介绍施工、安装和试车的方法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施工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对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确认。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6在“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的过程中,由于卖方“技术资料”有误和/或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而造成买方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卖方负担消除缺陷或更正错误而产生的费用,并且按6.7条款处理。如由于买方未能按技术协议的规定或违反卖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进行修理或补供,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需要修改设计时,或买方要求修改设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在不影响工程进度、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和有关保证指标的前提下修改设计,以适应施工要求,但必须有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卖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8.8本“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经检验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可以对“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空运转。如无负荷试车结果符合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试运转要求的有关规定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在空运转完毕后十天内签署“合同项目”的“安装”完工证明。有关安装遗留的次要问题,需经双方现场总代表确认,并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具体措施和日期双方协商一致。
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项目”“安装”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在“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卖方设计和制造不当而造成的设备缺陷所承担的责任。
8.98.8条规定的“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工证明签署后,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商定“合同项目”“热负荷试车”的开始日期。“热负荷试车”的期限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方式确定,首次投料生产日为“热负荷试车”的起始日期。
8.10 “热负荷试车”过程中双方共同进行详细记录,记录每台设备在热负荷试车中的运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全线各设备功能的匹配情况及产品的产量、质量,进行“热负荷试车”总评价,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热负荷试车”合格,具备“验收考核”的条件。
8.11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进行设备性能和产品品种、产量、质量的“验收考核”。当“合同项目”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总代表商定首次“验收考核”开始日期,“验收考核”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条件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在卖方技术人员配合下,对“考核验收”的各项保证指标进行鉴定和考核。如果买方对卖方提出的具体方法和条件有不同意见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8.12为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买方应配备熟练的安装、维修、生产操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原材料及有关的动力、介质等。在此期间,卖方应提供本合同价格范围内所需的一切调试备件。
8.13 “验收考核”在“合同项目”热负荷运转条件下已经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指标,并能稳定地、连续地操作,双方现场总代表签署“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证明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作为本“合同项目”的验收凭证。
8.14如因卖方原因致使“验收考核”未能通过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修改。其后应重新按照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尽快再次验收考核,当需将“设备”运出“合同项目”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保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
8.15在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而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15.1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时,应按本合同9.6条的规定办理。并且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达到保证值后双方应签署有关“验收考核”记录。改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15.2如属买方、卖方双方共同责任未能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8.16由于买方原因,使“验收考核”工作不能按预计日期开始或开始后不能正常进行时,经双方协商,可将“验收考核”相应推迟或延长。
8.17按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的“合同项目”的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应负的保证责任。
8.18在“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正常生产的全过程中,卖方应自费派遣高层或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双方举行的不定期的“双边协调会”,以协调和妥善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双边关系,使双方充分合作,共同努力,将“合同项目”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工程进度建成。会议的地点在买方现场。
8.19进行现场服务,卖方委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关资质,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及各项制度。买方应为卖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九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9.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是签订合同时,国内类似工厂中较先进的技术;“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生产工艺,安全的要求以及长期生产的需要,并符合本合同的技术协议的规定;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项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使“合同项目”能长期、安全、稳定地正常运转,生产出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产量、品种和质量的产品。
9.2卖方保证“合同项目”在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前,能够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在“考核验收”后,买方按卖方提供的技术及技术资料进行运行,结合自己积累的生产经验,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可以达到设计产量。
9.3在本“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立即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消除缺陷的费用、运保费、更换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4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如下:
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性能测试合格后12个月。
“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满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买方出具《“合同项目” 质量保证期满确认书》一式三份。
9.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缺陷或在运转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任何问题,或卖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及技术协议有关规定时,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双方共同确认缺陷和问题的责任及解决的办法。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消除缺陷的货款、运保费、更换费和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但上述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项目”的正常生产为原则。上述处理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更换的设备质量保证期从修理、更换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6 “验收考核”按照合同技术协议执行。
卖方所供设备达不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参数,每项性能测试最多给予两次测试机会,仍达不到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根据技术协议罚款的标准进行考核,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从合同款中减扣。但以上处罚并不免除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的责任。
9.7卖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因卖方原因,每逾期一周按迟交设备金额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同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8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索赔通知最迟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发出。
9.9在“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满以后,卖方应对买方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当“合同项目”的生产遇到紧急异常情况时,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在48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给予迅速而有效的支持。如有必要,双方协商解决有关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9.10如卖方供货的主要设备在修理、更换后仍然无法满足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买方要求或严重影响合同项目的生产,通知卖方以后,买方有权对相应的设备另行采购,卖方应赔偿买方另行采购设备的费用,并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11卖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未按时到位等),视情节考核卖方500元到10000元罚款,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需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卖方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万元(或等额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为买方,银行保函有效期应大于交货期,银行保函应由中国银行、中国建设、中国工商、中国交通四大银行或买方认可的其它银行开具),“合同项目”验收合格、无违约情况,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9.12 设备及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按合同价款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根据买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更换或维修,直至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指标、保证值、功能为止;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侵权与保密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文件、技术资料、诀窍等的知识产权归卖方享有。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书面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责任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和资料中有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卖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卖方对所提供的设备、服务、技术及技术文件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满足技术协议的技术要求和合同目的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侵权指控。如果第三方向买方提出卖方所供设备、资料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主张,均由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第三方合法的侵权指控、索赔以及停止侵权等主张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买方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卖方提供的合同项目下的设备及软件进行改进、升级,改进、升级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买方所有。
双方理解本合同技术协议的保密要求,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提供或采用其它方式将本合同任何一部分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诀窍透露给任何第三方。
由卖方或以卖方名义为本项目编制的任何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本合同项目成功投产运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属于买方所有。但原属于卖方的专利技术仍归卖方所有。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定义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买方和卖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 天灾(如:地震、洪灾、火灾、泥石流等);
(2) 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 叛乱、动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 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 暴乱、动乱或骚乱,但仅局限在买方、卖方或其分包人雇员中间的这类情况除外。
11.2 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
若因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而不能履行合同,买方与卖方均不应被视为违约或毁约。
11.3 卖方的责任
如果卖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卖方就应立即通知买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卖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包括其他合适的履约方法)通知买方,但是,未经买方代表同意,卖方不得将上述建议付诸实施。
11.4 买方的责任
如果买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买方就应立即通知卖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买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通知卖方,以期能完成本工程并使买方和卖方都能少增加费用。
11.5 索赔
如一方因双方均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不能向其提出索赔要求。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11.6 选择性终止合同、付款及免除履约义务
不管工期是否延长,如果发生了某种不可抗力事故而且其持续时间超过120天,那么,买方就可给卖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损失事宜。
第十二章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增值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方式
13.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力通过共同协商友好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其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双方即可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14.2 本合同期满时,第十章知识产权条款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
14.3 本合同正文正本和技术协议一式四份,卖方一份,买方三份。
14.4本合同技术协议、《安全约定》(附件1)、《河钢石钢新基地建设项目廉政协议》(附件2),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合同技术协议内容与合同正文发生抵触时,以合同正文为准。
14.5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6 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本合同及技术协议内容必须妥为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漏给第三者。
14.8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4.9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章法定地址
15.1本合同买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买方(盖章):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石家庄和平东路363号
授权代表:
日期:
开户银行:建行裕华支行
邮编: 050031
15.2本合同卖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卖方:
授权代表:
日期:
地址:
账号:
税号: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附件1
安全约定(买方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卖方):
1、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环保、消防、治安、交通等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统一协调、管理。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作业、管理中的便利。
(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作业进行监督、考核,对乙方作业未达到标准的,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合同应付金额;乙方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从重处罚,甚至解除合同。
(4)乙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车辆、人员缴纳各种保险。
(5)因乙方原因产生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安全生产管理奖惩:依据甲方《相关方安全监管办法》及《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3、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约定。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因乙方作业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由乙方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安全生产协议书》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2)乙方车辆在甲方区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3)经济损失和处罚从合同履约金中或合同结算费用中扣减,如额度超出合同履约金中或合同结算费用,乙方仍必须将超出部分向甲方赔付。
以上有关约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乙方:
签字:签字:
附件2
河钢石钢新基地建设项目廉政协议
甲方(买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卖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钢集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防范石钢公司新基地项目建设中的廉洁从业风险,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打造清廉工程,达到共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项目终止日止。
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合作环境;加强对各自人员的管理及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杜绝发生违纪违法现象。
三、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1、不得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河钢石钢人员赠送钱物、有价证券;
2、不得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河钢石钢人员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不得邀请河钢石钢人员参加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4、不得邀请河钢石钢人员未经单位批准参加的宴请;
5、不得以其他手段为河钢石钢人员提供可能影响业务公平开展的服务。
四、甲方应对所属业务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禁止所属人员发生第三条列举行为。
五、乙方所属人员有义务反映、举报、抵制甲方所属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甲方所属人员有权利拒绝并主动检举乙方所属人员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七、违纪行为的确认,以司法机关或河钢石钢纪委(监察部)调查结论为处理依据。
八、违反本协议的处理办法:
(一)在业务合同结算前发现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在此后1~3年内禁止乙方参与甲方的任何业务;结算以后发现有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3年内禁止乙方参与甲方的任何业务。
(二)甲方所属人员违反本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本企业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协议书是协议期限内双方所签订相应业务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甲方(盖章):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盖章):
甲方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日
第二卷
第五章 供货要求
1、设备用途;
金属材料的顶锻试验方法是金属材料在室温或热状态下沿试样轴线方向施加压力,将试样压缩,检验金属在规定的锻压比下承受顶锻塑性变形的能力并显示金属表面缺陷。主要用来研究金属材料在大量生产模压件时的质量状况,以便针对缺陷情况而作相应改进。
2、设备名称及数量
设备名称: 冷顶锻试验机
数量:1台
3基本要求
3.1满足以下钢种的加工需求,主要钢种有合金结构钢、 齿轮钢、 轴承钢 弹簧钢 易切削钢 合金管坯钢 锚链及系泊链钢 合金工具钢。
4设备技术要求:
4.1校直直径为 Ф5mm-28mm,可优于该范围
4.2最大剪切直径Ф28mm可优于该范围
4.3最大压扁试验力 3000kN可优于该范围
4.4剪切试验力≥1000kN
4.5校直试验力≥300kN
4.6冷顶锻速度≥70mm/s
4.7行程调整速度10~100mm/min,可优于该范围
4.8行程位移精度±0.01mm
4.9冷顶锻锻压比1/2、1/3、1/4、2/5等,可自行设定锻压比
4.10顶锻试样规格Ф5.5-Ф40
4.11压扁时间最快0.5秒,可任意向上调节
4.12带有安全防护装置,具有开门急停保护,门锁未锁不可操作功能。
4.13PLC控制系统:行程位移控制,每做一个试样,只要按一下按钮,就可以控制顶锻的锻压比
4.14液压系统具有高压和低压双重压力调节系统,可根据试样大小合理选择系统压力,保证液压系统的节能。
4.15液压系统具有试样预压功能,即液压系统先输出一个比较低的压力使试样定位,然后再快速压扁。
4.16 工作油缸采用双向油缸。
4.17采用四立柱上置油缸。
4.18采用PLC控制伺服驱动器和伺服电机带动丝杠运转,使功能垫块自动调节高度。
4.19投标人需在投标文件中标明:设备外形尺寸、设备重量,能源介质需求量。
4.29根据试样规格(Ф5mm-28mm),配置不同规格顶锻垫片,试样规格参照国标;
5、设备供货范围
5.1冷顶锻试验机 1台,配置如下:
序号 | 名称 | 数量 |
1 | 主机 | 1台 |
2 | 剪切、校直机 | 各1台 |
3 | 剪切附件一套(含上下剪刀覆盖所有规格Ф5mm-28mm) | 1套 |
4 | 剪切座(盖所有规格Ф5mm-28mm) | 1套 |
5 | 防护装置 | 1套 |
6 | 校直上下压头 | 1套 |
7 | 储能器 | 2套 |
8 | 计算机控制系统 | 1套 |
9 | 日本安川伺服电机 | 1套 |
10 | 传动系统(包括减速机、丝杠和三木联轴器) | 1套 |
11 | Ф5mm-28mm试样垫片 | 1套 |
5.2设备所带随机附件及工具以外,必须满足以下要求;;
名称 | 规格型号 | 单位 | 数量 | 备注 |
绝缘胶垫 | 厚度不低于10mm,宽度800mm,黑色。长度10米 | 块 | 1 | 上胶4.5mm,下胶1.5mm,中间5层夹层。 |
卡尺 | 0—300mm(0.02mm) | 把 | 2 | 哈尔滨量具厂 |
工具箱 | 高1.8米宽0.9米厚0.5米,50角钢、5mm厚钢板、4层/4开门,腿高0.1米,做防锈处理,刷草绿漆。 | 个 | 1 |
|
床头箱 | 高1米宽0.62米厚0.5米,50角钢、5mm厚钢板、2开门,腿高0.1米,做防锈处理,刷草绿漆。 | 个 | 1 |
|
光纤激光打标机 | 1标刻范围≥100m-100m 2刻写深度 0.3mm 3最小线宽 0.05mm 4重复精度±0.002 | 台 | 3 | 质保12个月 |
5.3.1剪切附件一套(含上下剪刀覆盖所有规格Ф5mm-28mm);
5.3.2剪切座(盖所有规格Ф5mm-28mm);
6以下技术资料中标后15天内需提供(签字版纸质1份,电子版1份)
6.1 要求设备总图及技术参数,设备的外形图、基础图、地脚螺栓及预埋件的布置、尺寸、规格、数量、电源预留孔及安装尺寸、最大单件吊装重量等。
6.2 要求能源介质资料,设备所需的各种能源介质接口位置、尺寸,平均消耗量和瞬时最大流量、压力、温度、品质要求等技术参数。
6.3要求电气资料;供电电源要求、原理图、接线位置和接线端子图(表)、控制说明(三电控制功能需求书)等。
6.4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部件图、原理图、合格证、设备使用说明书、装箱单、发货明细备品备件清单及易损件图等(也可随机带)。
7、对投标技术附件格式的要求
要求投标技术附件按以下格式提供,技术附件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1)试验机基本原理、基本结构等的总体描述、基本技术参数等。
(2)对能源介质的要求。
7.2技术规格书
本附件应包括以下内容:试验机的结构、功能等的详细描述,包括设备的技术说明、设备组成、结构、特点、性能参数、动作说明、主要部件图、设备重量、电机功率等。
电气或液压控制及操作描述应包括以下内容:1、电气或液压的主要组成、特点、功能、参数等的详细描述。2、操作面板的配置、功能等的详细描述。
主要配套件厂家、型号。
列出本系统正常运行一年所需要的易损件名称、数量、规格等。
8、设备制造、质量控制和检验的规范和标准
8.1说明
按主合同及其附件条款,属投标人供货范围内的设备,必须进行出厂质量检查、检验、试运转并提供检验合格证(书)。
8.2投标人标准及规范
8.2.1对投标人提供的设备,根据合同规定应向招标人提供国际通用标准、投标人国的国家现行标准、行业标准、工厂标准及规范并按标准及规范进行设计、制造、出厂检验。
8.2.2投标人提供的制造厂标准应等同或高于签署合同时有效的投标人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8.2.3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的设备标准、规范,应包含这些设备的质量保证以及招标人检验所必须的判断基准。
8.2.4 标准和规范的提交:投标人应在合同生效后10日内,向招标人提交前述的标准、规范一式2份同时还应提交设备和标准、规范对照表(设备名称和实用规范编号)一式2份。
8.2.5标准及规范的协商: 买卖双方协商并取得一致意见的标准及规范应作为设备的验收依据之一。
8.3出厂前的检查
8.3.1为对投标人所提供的设备质量性能进行确认,应进行出厂前检验 (包括试验、试运转等),检验合格后方可出厂。
8.3.2出厂前检验的准备及出厂前检验
8.3.3招标人有权派遣检验人员到投标人国家及合作制造厂,会同投标人的检验人员在制造厂对设备进行视察和出厂前检验。
8.3.4投标人在进行“设备”的组装和检验的两周前应向招标人通知检验日期。招标人应在收到该通知后一周以内,决定是否派遣检验人员,如果决定派遣则应向投标人通知检验人员的名单。
8.3.5投标人应在检验一周前免费向招标人检验人员提供检验所需的资料(包括图纸)一式2份。检验结束后,投标人向招标人提供会同检验记录一式2份。
8.3.6在设备检验期间,投标人应就有关图纸,技术资料及检验所需的各种工具和测定试验设备向招标人检验人员提供方便。
8.3.7招标人的检验人员可以检查本合同设备的制造,组装,试运转及包装工作。
8.3.8如果招标人的检验人员检查中发现问题,应向投标人人员提出意见,投标人应及时采取措施,解决问题。
8.3.9招标人的检验人员在投标人工厂检验期间对设备的任何检验(出厂前检验),不能代替设备到达现场后所实施的检验 (出厂后检验),并不免除投标人根据全合同正文规定所承担的保证责任。
8.3.10如果招标人通知投标人不参加出厂前检验或者招标人在投标人所通知的日期内不能参加检验时投标人则应单独进行检验。
8.3.11出厂前检验的项目及对象:项目号;设备名称;检查等级;试验项目及试验方法;联合检查;备注。
8.3.12如果检验项目达不到目标值要求时,招标人有权要求增加检验范围或加强检验深度。
8.3.13招标人在投标人的制造工厂所进行的出厂前检验,不能代替现场的开箱检验以及安装、调试、试车、投产所规定的验收。
8.4设备出厂后的检验(开箱检验)
8.4.1 设备运抵现场后,由买卖双方对设备进行开箱检验。检验方法由双方开箱总代表商定后实施。
8.4.2招标人应在开箱检验10日前,将进行开箱检验的箱号、设备名称、日期、地点等通知投标人。开箱检验时招标人应为投标人检验人员提供方便,如果投标人在招标人所通知的期间内,未能抵达检验地,招标人有权单独开箱检验。
8.4.3开箱检验时,如发现设备或材料有伤痕、破损、数量不足,或型号规格、质量及包装与合同规定不符时,买卖双方应作好检验记录及问题协议书,并须由双方代表签宇。按双方协商的结果,如属于投标人的责任,买房方应补充和更换。
8.4.4如果投标人没有参加开箱检验而发现上述问题,且是投标人的责任时,应由招标人出具证明书,此证明书即成向投标人要求补充、更换等有效的索赔证明。投标人在收到上述索赔证明和招标人提出的索赔要求后,若对索赔要求有异议,应在一周内提交异议书,否则此索赔即告成立。
8.4.5开箱检验后的安装、试运转阶段直至保质期结束,若发现设备有质量问题,应按合同的有关规定处理。
8.4.6投标人提供的更换物品或补充物品的交货期限,应以不影响合同工厂的建设进度为前提。
8.4.7如果投标人未能在该期限内履行交货义务,则依据主合同的相关条款进行处理。
8.4.8招标人若对投标人提供的设备的质量有疑问,双方可在协商的基础上,对性能、容量等进行必要的质量检验。此时,双方应互相合作,不得无故拖延。
8.4.9检验过程中,若判定投标人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不全,并会给检验工作带来困难,投标人应立即补充所需的标准并使招标人在7天内收到标准。
9、设备安装、调试、验收
由投标方负责运输、吊运、安装、调试
9.1安装
9.1.1安装设备时所需的起重设备、吊索具由投标方自己解决
9.1.2招标方负责设备基础浇筑并预留地脚螺栓孔,投标方负责二次灌浆及设备安装。
9.1.3安装设备时所需的垫铁、螺栓、工具等辅助物资由投标方自己解决。
9.1.4投标方在安装设备过程中,因违反招标方的各项安全管理规定遭到招标方处罚的由投标方负担。
9.1.5投标方在安装设备过程中,安装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的由投标方负担。
9.1.6投标方设备安装与调试人员的交通费、食宿费由投标方负担。
9.2调试:
9.2.1无负荷试运转。
检查单机操作性能。
检查所有设备动作的准确性、稳定性和润滑情况。
检查轴承的温升和噪音。
9.2.2负荷试车
无负荷试车后,在招标方的协助下进行负荷试运转,在负荷运转的情况下继续上述两项的检查外,还应观察如下情况:油管接头处是否渗油
9.3验收指标
指标考核:有一项不达标,考核合同总金额的5% ,
序号 | 保证项目 | 保证指标 | 检测方法 |
1 | 冷顶锻速度 | 70mm/s | 卡尺、秒表 |
2 | 剪切精度 | ±1mm | 卡尺 |
9.4 技术培训:对操作人员提供免费操作应用培训,使其能掌握设备的运行、安全操作和各种简易的故障处理,以及设备的日常维护、保养方法等。对维修人员提供设备的专业维护、常见故障处理的集中培训。
10 售后
10.1本次招标设备实行整机保修12个月和终身维修,保修期自设备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以双方最终验收报告签字日开始计算;
10.2 在收到用户的维修服务要求后4小时内作出回应,如不能在电话中解决问题,要求在48小时内赶到用户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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