永春碧卿国有林场2020年绿化苗基地建设招标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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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乙方:莆田市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300]FJLW[GK]*******-1的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事故车辆拖移和停放保管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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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0810安全服务安全服务1国内157488157488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交通违法、事故车辆拖移和停放保管第一部分为9座以上中、大型客车及渣土车、工程车等大型车辆交通违法拖移费等
合计:157488.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壹拾伍万柒仟肆佰捌拾捌元整(¥157488.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 10)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莆田市城厢区市交警支队;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要求。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1、第一部分为9座以上中、大型客车及渣土车、工程车等大型车辆交通违法拖移费:数量102辆,单价95元/辆;2、第二部分为9座以上中、大型客车及渣土车、工程车等大型车辆交通事故拖移费:数量34辆,单价95元/辆;3、第三部分为9座以上中、大型客车及渣土车、工程车等大型车辆停放保管费:数量17辆,单价23元/辆·天;4、第四部分为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交通违法拖移费:数量391辆,单价90元/辆;5、第五部分为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交通事故拖移费:数量119辆,单价90元/辆;6、第六部分为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停放保管费:数量34辆,单价12元/辆·天;7、第七部分为二轮车(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二轮助力车)交通违法拖移费:数量272辆,单价25元/辆;8、第八部分为二轮车(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二轮助力车)交通事故拖移费:数量85辆,单价25元/辆;9、第九部分为二轮车(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二轮助力车)停放保管费:数量34辆,单价2元/辆·天;10、第十部分为三轮车(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人力三轮车)交通违法拖移费:数量119辆,单价60元/辆;11、第十一部分为三轮车(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人力三轮车)交通事故拖移费:数量17辆,单价60元/辆;12、第十二部分为三轮车(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停放保管费:数量17辆,单价5元/辆·天;13、第十三部分为中、大型客车(9座以上)及渣土车、工程车等大型车辆停放保管超过30天至依法报废销毁的车辆停放保管费包干:数量51辆,单价315元/辆;14、第十四部分为小型客车(9座及以下)停放保管超过30天至依法报废销毁的车辆停放保管费包干:数量255辆,单价225元/辆;15、第十五部分为二轮车(二轮摩托车、二轮电动车、二轮助力车)停放保管超过30天至依法报废销毁的车辆停放保管费包干:数量119辆,单价27元/辆;16、第十六部分为三轮车(三轮摩托车、三轮电动车、人力三轮车)停放保管超过30天至依法报废销毁的车辆停放保管费包干:数量34辆,单价117元/辆。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甲方将根据招标文件要求、乙方所供的服务标准是否符合相应规范要求进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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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
1100根据具体数量和单价进行核清后予于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有,具体如下:按招标文件要求交履约保证金金额贰万伍仟元整,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转账形式汇入甲方指定账户。在未违约情况下,履约保证金在整个项目完毕30个工作日内以无息退还。如因乙方原因造成合同解除的,甲方有权不返还履约保证金。

9、合同有效期

合同签订后一年,本项目合同到期后,如未能及时招标可延长合同。重新招标确定新的中标方后,原合同自行中止。。

10、违约责任

1、乙方需在签订合同时向甲方提交履约保证金,对乙方不按本招标文件及签订的合同履约的,甲方有权按照招标约定扣罚全部或部分履约保证金,同时也可以拒付全部或部分服务期内的服务费用。2、乙方在签订合同时提交履约保证金,乙方违约的,甲方按照如下约定扣罚履约保证金。主要条款如下:(1)乙方要具备每日在莆田中心城区,即龙桥街道办事处、霞林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办事处、镇海街道办事处为主的道路上拖移5辆9座以上中、大型客车及渣土车、工程车等大型车辆,10辆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25辆二轮车,及一定数量的三轮车的能力,乙方必须配备足够的清障拖移车辆和人员,专职开展交通违法车辆拖移工作,确保在接到拖移指令后30分钟内人员设备到位开始作业。30分钟内人员设备未到达指定的作业现场的,视为违约,每次扣罚履约保证金2000元。30日内发生三次此类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2)甲方可能同时指令乙方在二个不同的地点拖移交通违法车辆,乙方须确保在接到拖移指令后30分钟内,指派人员设备分别到达不同的指令地点开始作业。否则,视为违约,每次扣罚履约保证金2000元。30日内发生三次此类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3)乙方须安排一台作业车及人员在中午、夜间待命,确保在接到拖移指令后30分钟内人员设备到位开始作业。30分钟内人员设备未到达指定的作业现场的,视为违约,每次扣罚履约保证金3000元。30日内发生三次此类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4)用于拖移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或三轮车的作业设备,必须为中型专项作业车类型,专门用于拖曳汽车的专用车辆,不得使用自行改装的车辆或设备,否则视为违约,扣罚履约保证金10000元。合同期内第二次发生此类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5)对被拖移的车辆依法应当强制报废的,其停放保管时间至少六个月,此类车辆二、三轮摩托车数量较多,加上每日拖移的车辆进场停放,乙方应提供相当规模且规范的停车场所。因停车场所太小导致被拖移的车辆无法进入规范的停车场停放的,视为违约,每次扣罚履约保证金5000元,并责令乙方在10日内整改。10日内整改不到位,被拖移的车辆仍无法进入规范的停车场所停放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6)因乙方原因造成被拖移车辆损坏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扣罚赔偿金额二倍的履约保证金。(7)被拖移的车辆在停放保管过程中发生被盗、火灾等而灭失的,由乙方承担赔偿责任,并扣罚赔偿金额等额的履约保证金。(8)乙方不得向被拖移的交通违法车辆所有人、违法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收取任何费用,否则,视为违约,扣罚履约保证金10000元。合同期内第二次发生此类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9)非经甲方指令,乙方擅自将拖移的交通违法、事故车辆放行的,视为违约,扣罚履约保证金5000元。合同期内第二次发生此类违约的,甲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扣罚全部履约保证金。。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4.1城市交通管理的不确定性,实际数量变化较大,本次招标的数量为预估数量,乙方按本招标数量进行报价,中标后以实际的数量进行结算,结算价为中标单价×实际数量,但当年实际支出据财政预算安排数而定。14.2本项目的单价设有最高限价,投标单价不能超过最高单价限价。以上停放保管费单价指车辆停放时间不满30天,已满30天按包干价一次性计提,其中超过90天的可以按中标价上浮30%,超过180天的可以按中标价上浮60%。停放保管期限为车辆拖移进入乙方的停车场内之日起,至甲方依法放行车辆或依法报废销毁车辆之日止。14.3乙方必须具有3辆及以上车辆,且所有人是乙方,能满足招标文件里所有车型的拖移,同时具有被拖移车辆的停放能力(能停放9座及以下小型客车50辆以上),须提供合法经营停放场所的证明材料。14.4交通违法、事故车辆拖移范围为莆田中心城区为主,即龙桥街道办事处、霞林街道办事处、凤凰山街道办事处、拱辰街道办事处、镇海街道办事处,停放保管场所为甲方及所属大队自建停车场或乙方自备的停车场所,停放保管场所由甲方指 定。莆田中心城区以外的乡镇交通违法、事故车辆拖移费根据实际情况可以适当上浮10%,但是不超过市物价规定的收费标准。14.5本项目服务费用每季度由乙方向甲方结算。乙方不得向被拖移车辆所有人、违法当事人或其他相关人员另行收取任何费用,违者甲方有权拒付所有服务费用。服务费用超过半年未结算,视乙方放弃。14.6所拖移的交通违法、事故车辆应由甲方指 定,并由甲方指派执法人员在场监督,乙方不得自行确定拖移对象。14.7交通违法、事故车辆在拖移和停放保管过程中发生车辆损坏、灭失的,由乙方承担经济赔偿责任。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

甲方:莆田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乙方:莆田市兴安保安服务有限公司
住所:莆田市城厢区文献西路719号住所:莆田市城厢区霞林街道钟潭街1288号5号楼
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杨春珍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联系方法:180*****035
联系方法:138*****585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莆田城厢支行
账号:账号:****************4208

签订地点:莆田


签订日期:2020年03月09日

标签: 基地 绿化 林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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