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及农副产品检测能力提升项目进口产品公示

食品及农副产品检测能力提升项目进口产品公示


1、项目名称: 食品及农副产品检测能力提升项目 2、项目编号: GZWH-2020-42123、产品内容(名称及数量):
? 超高效液相三重四级杆液质联用仪(1台)、高效液相色谱仪(DAD检测器,双梯度智能型)(1台)、石墨炉原子吸收光谱仪(1台)、三重四极杆气质联用仪(1台)、全自动荧光免疫分析仪(1台)、生物显微镜(1台)、恒温恒湿箱(1台)、全自动氨基酸分析仪(1台)、柱后衍生系统(1台)
  • 4、产品用途: 食品及农副产品检测
  • 5、进口理由: 详见附件6、专业人员论证意见:
    ? 详见附件 7、是否为限制进口或禁止进口产品: 否 8、公示期:2020-03-13至2020-03-179、ppp项目: 否10、采购人名称:贵州省产品质量检验检测院 联系地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科教街698号联系人:潘老师联系电话:****-********11、采购代理机构全称: 贵州卫虹招标有限公司 &nbsp&nbsp联系地址: 贵阳市中华中路8号时代广场名仕楼18楼D座&nbsp&nbsp项目联系人: 项目四部&nbsp&nbsp联系电话: ****-********12、财政部门:贵州省财政厅联系地址:贵州省人民政府大院七号楼联系人:冉老师 联系电话:****-********
    任何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对进口产品公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 或采购代理机构。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收到对进口产品公示的异议后,应当在公示期满后五日内,组织原论证专家进行补充 论证,论证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作出不同意采购进口产品的论证意见;论证后认为异议不成立的,采购人应当将异议意见、 论证意见与公示情况(包括公示网页截图)以及其他有关材料一并报相关财政部门核准。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补充论 证的结论告知提出异议的供应商、单位或者个人。
    附件:
    1. ****************3/********045620/****************023.pdf" target="_blank">进口论证资料.pdf

  •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进口产品 提升 检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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