妇产科医疗设备采购公告

妇产科医疗设备采购公告

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

询价文件

项目名称:妇产科医疗设备

项目编号:LPXJ********01

包段名称:妇产科医疗设备(第01包,共1包)

编制单位: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项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见采购公告

1.2

集中采购机构

见采购公告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见采购公告

1.3.5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是

R否

1.3.6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是

R否

1.3.7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是,具体产品为

R否

1.4

联合体形式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是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按询价文件要求

4

计量单位

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询价前答疑会

R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10.3

核心产品


11.3

样品或演示

R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年 月 日 : (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样品地点: 开标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

R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R所有投标均按人民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13.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2000.00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R电汇

4.保证金退还方式:人工返还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6.退还投标保证金收据的邮寄地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15号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兴隆台分中心306室”财务收。

15.1

投标有效期

90个日历日

16.1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投标文件1份,包含投标文件(pdf格式)一份及数据文件一份(线上按时递交)。

17.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询价会议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2

询价小组组成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组成,共 3 人。

24.1

样品的评标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标方法及评审标准

£样品:

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

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6.2

响应无效

认定及处理

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认定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提供开标时间前最近三个月(开标当月不含)社保证明的;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

2.如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无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中责任分工不明确的;

3.投标人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采购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人提交可选择的报价;

6.投标人未按规定填写“给定格式”的文档;

7.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或未对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评标专家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8.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9.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或后期考察时投标人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不符合;

10.投标人未在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1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3.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5.投标人借用或挂靠其它企业名义参与投标的;

16.必须现场踏勘的项目,未将“现场踏勘确认回执”编入投标文件的;

17.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或法人代表人未签字;

1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行为。

27

围标串标

认定及处理

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处理,并做出此次投标无效的决定: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统一办理或支付;

7.故意废标、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8.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或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9.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或母公司下的不同子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10.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1.不同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项目经理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电话号码相同或互相串用;

12.不同供应商开标前乘同一辆车(公交车除外)到达开标现场,或住店发票由同一人结单;

13.不同供应商报价相近,但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解释;

14.故意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15.一年内有3次(含)以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后,在开标前未撤回投标文件且不解密的;

16.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编制或上传;

17.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供应商在几乎同一时间发出撤回;

1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8.1

评标方法

妇产科医疗设备(01包),评审最低价

30.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32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 1

R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直接确认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

36.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R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中标合同价不超过500万元(含),系统自动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价500-1000万元(含),按8%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1000-3000万元(含),按6%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3000-5000万元(含),按4%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按2%标准收取。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电汇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待合同履约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39.4

质疑注意事项

1.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2.质疑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

4.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就投标报价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5.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6.交易中心在接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当事人现场答疑,质疑供应商拒绝出席或答应出席而未出席的,视同放弃质疑。

7.交易中心不接受猜测性质疑。

8.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活动后,再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2)质疑超过有效期的;

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4)采购文件经过质疑并修改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后,对于首次发布时间内没有提出质疑的内容,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方式:线上质疑。

40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投标报价解密后,以唱标过程形成的投标一览表为准。

2.如投标人所投标的有后续相关服务或标的接入时,供应商要确保后续产品或标的物无障碍接入或免费提供接口文件,否则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3.如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之内的,单项报价必须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文件要求,控制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内。

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作时,请认真填写授权代表人相关信息。

6.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有需要投标人澄清的事项,询价小组会对投标人发起在线澄清并用录音电话通知授权代表(请授权代表保持电话畅通),投标人授权代表可以登录系统通过“我的澄清”菜单进行回复,回复时限为询价小组发起澄清后15分钟,过期后将无法进行回复,视为投标人放弃该权利。

7.截止开标时间,如果投标人家数未满足开标条件,项目负责人会对项目或者包段进行流标处理,流标后系统会自动发送一封流标通知到参与该项目或者该包段投标人的邮箱(报名时所留邮箱),如果投标人开标当日无法进行解密,请注意查收邮件。

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集中采购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询价通知书。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款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 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款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询价。

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款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 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7若供应商须知表1.3.7款中写明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报产品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 如供应商须知表1.4款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 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款。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 供应商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活动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供应商人报价超过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询价响应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款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询价费用

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询价前答疑会

6.1********060.doc">供应商须知表6.1款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询价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询价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询价通知书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

6.2组织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回执函。

6.3现场考察及参加询价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询价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询价通知书

8.询价通知书构成

8.1询价通知书共五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货物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询价通知书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询价通知书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询价通知书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邮件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询价通知书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回函确认。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询价通知书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询价通知书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包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表10.3款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第4款“同一品牌产品”规定处理。

10.4无论询价通知书第三章 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询价通知书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内容及格式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询价通知书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款。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款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响应价格应为响应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交货价)、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等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
12.3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4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响应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5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6 除非询价通知书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投标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款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保证金缴纳人、询价通知书领取人、询价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

(2)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3.5.2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4.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4.2.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4.2.3对照询价通知书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询价通知书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款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要求

16.2.1投标人应首先编制word格式投标文件,最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的文件签章菜单的标书签章功能转换为pdf格式(对于页数较多的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须自行检查总页数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丢失页数情况或者自行使用其他pdf转换工具转换),之后通过签章功能在pdf文件上加盖电子印章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加盖了电子印章的pdf文件即为最终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自行确认加盖了电子印章的pdf文件是否可以正常打开。

16.2.2 投标人将填写完毕的数据文件,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文件签章菜单的数据签章功能加盖电子印章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加盖了电子印章的文件即为最终的数据文件。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17.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7.1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7.1中规定的地点。

17.2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8.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期之前,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撤回的投标文件可再次修改上传。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六 询价及评审

★19.保密原则

19.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0.询价会议

20.1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价会议,并欢迎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不继续进行询价。

20.2开标流程

20.2.1签到:供应商按规定的时间在系统上完成签到。

20.2.2开标: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启动开标。

20.2.3解密:开标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开始输入解密密码,解密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停止解密指令。

20.2.4唱标:停止解密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各投标人数据文件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公开唱标,唱标结束系统将自动生成投标一览表。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应在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上进行签字确认,携带笔记本电脑和远程开标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开标过程,查看开标结果并在投标一览表上进行电子签署。若投标人不进行相关签署,将被视为其对投标一览表中所载内容无疑议。

20.3开标应急流程

如在开标过程中因上传及其他原因(忘记解密密码除外)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项目负责人将使用电话通知投标人(请投标人授权代表保持电话畅通)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将和系统投标记录进行比对,如果比对结果一致,将用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进行后续程序;如果比对不一致,做无效处理。

20.4供应商代表对询价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询价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询价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询价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询价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款。

★22. 资格审查

22.1 询价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行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符合性审查。

22.2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2.2.1 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2.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款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款中样品或演示的评标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询价通知书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款。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询价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25.1.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5.2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 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询价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26.投标文件无效

26.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询价小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通知书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询价小组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 如发现投标人须知表26.2款情形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7.围标串标

如发现投标人须知表27款情形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围标串标。

28.比较与评价

28.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询价小组将根据供应商须知表28.1款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2优惠政策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9.终止询价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 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0.1除第33条规定外,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30.2 询价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0.2款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0.3 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询价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七 确定成交

31.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2款。

★33.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4.成交通知书

34.1 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4.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5.签订合同

35.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3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候选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4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6.履约保证金

36.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6.1款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6.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7.廉洁自律规定

37.1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8.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9.质疑与接收

3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39.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 集中采购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39.4款。

39.4质疑注意事项见供应商须知表39.4款。

40.重要提示

见供应商须知表40款。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投标文件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投标文件的封皮

1

2

投标文件的目录

2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3

税务登记证(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3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4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1、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投标单位上一年度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扫描件;

2、提供在开标时间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注:上述材料提供1或2中任意一项均可;资信证明文件中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一致,但不限定必须为本项目出具。)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7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8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5

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6

11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适用)

7

12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3

联合体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4.8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4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审查内容

格式

1

投标函

8

2

投标一览表

9

3

报价明细表

10

4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11

5

售后服务承诺书


6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须提供)


7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如适用)

12

8

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适用)

13

9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均可),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检测报告等(如适用)。


10

投标报价


11

样品、演示(如适用)


四、其他材料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可以提供)


2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如适用)

14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15

4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16

5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如适用)

17


......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投标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

4、“资格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

(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格式1


正本

投标文件的封面







投 标 文 件

所投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格式2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3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代表人参加的,出具此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受委托人(即授权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地: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

现委托受委托人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

我公司正式承诺:受委托人为我公司正式员工,代为参加并签署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文件;代为参加你中心组织的开评标活动;代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等相关事宜;代为承认与我公司签署、实施的与招标文件相关的采购活动及行为。

本授权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此处必须同时粘贴如下内容,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2.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开标时间前最近三个月(开标当月不含)社保证明的扫描件。

委托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日


格式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格式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名称):

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注: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格式7

联合体协议书

致(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询价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8

投标函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投标文件,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投标一览表。

(2)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附属机构。

(6)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8)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其他事项:。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帐号:

日期:


格式9

投标一览表

详见数据文件中《投标一览表》


格式10

报价明细表

详见数据文件中《投标一览表》明细报价


格式11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格式12

现场踏勘确认单

项目名称


采购人留存

项目编号


投标人


投标人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须在此加盖投标人公章)………………………………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

项目名称


投标人留存

项目编号


投标人


采购人


采购单位经办人

签字:(须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填表说明:

(1)“现场踏勘确认单”作为投标人完成现场踏勘的证明,留存于采购人。

(2)“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中。



格式13

进口产品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致: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办理贵方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投标人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投标人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 (投标人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盖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以上格式仅供参考,投标人就以上内容自拟格式,但必须体现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被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授权事项中要求明确体现出制造商同意对投标人提供其制造的货物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内容)


格式14-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注:投标产品非投标人生产制造的,不须填写此表格)

注: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日 期:


格式14-2

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投标人投标产品非本单位生产时须提供)

本企业(单位)作为单位的 项目的设备制造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企业为(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单位为(请填写:是、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次投标提供的货物(详见下表)是本企业(单位)制造的。

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声明函经制造商和投标人共同盖章生效。)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3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制造商名称(单位公章):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14-3

“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如有此情况时提供)

“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官网查询,在“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注:

1)提供投标人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投标人本身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此处须提供:投标人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2)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只限货物类),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本身是小微型企业及货物制造厂商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此处须同时提供:

a.投标人自身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b.产品的制造厂商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格式1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3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投标的以上伴随产品为我单位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注:1、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

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

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16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如有此情况时提供)

此处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只限于本次采购“货物需求”中产品。


格式17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农副产品,或者提供其他贫困地区单位的家副产品。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3






……






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我单位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注:1、供应商为非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生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如为本项目提供的农副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日 期:


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

一技术参数要求:

一、 镜头部分:显微光学镜头

光电一体阴道镜成像技术

光学放大:0.67×至4.5×

变焦倍率:6.7:1

变倍比:连续光学变倍系统

物镜:完整的消色差物镜,标准配备300mm

目镜:宽视野,10×22mm视野,带眼罩。

放大倍数:6.7-45倍(目镜10倍),连续无级放大、调焦、聚焦。

观察视野范围:8.97mm-150mm(0.3X物镜 10倍目镜)

工作距离:240mm—350mm

观察筒倾角:45度

筒间距调节:左/右连续调节范围,52-76mm

摄像调节:标准C接口

调焦旋钮:左/右单轴水平旋纽,结合筒间距高低放大因素。

二、冷光源光纤照明系统,配置绿色滤光片,色温5600K,无光损,无畸变。

三、 高清晰度彩色CCD,CCD内置图像稳定器,微电脑控制自动平衡、 色彩饱和度等,具有采集图像防抖动功能; 像素1080万以上,水平分辨率800线以上。镜头色彩还原镜头平面镀膜和消色差变焦光学器件

四、云台:三维云台,配备阻尼结构。升降器:平行四边形互动升降器。

五、采集模式:双目光学观察、单目电子采集,同步输出显示器与镜下图像同步显示 。

六、主机:

骨盆调节设备一套,用于骨盆前后倾斜,左右倾斜的骨性位置调整应用。提供设备演示视频或图片

品牌电脑,独立显卡,品牌CPU、硬盘1000G以上,高速度芯片,4G容量内存,21液晶显示器,专业阴道镜软件;打印输出:配备彩色打印机。

宫颈冷冻物理技术接口。提供图片或视频

七、软件管理系统:

1、全国宫颈疾病防治中心专家临床验证大数据系统。提供大数据平台服务案例证明文件。

2、能够对检查全过程的图像进行采集、显示、冻结、存储、删除等操作。可进行姓名、年龄、病种、日期等查询方式。脚踏板控制采集方式。

3、具有阴道镜血管分布增强显影功能,即对影像进行过滤变换处理,在滤除组织粘液同时,清晰显现毛细血管形态及收缩功能。

4、为配合临床需要特软件新增加醋酸反应计时和自动滤镜采集功能,使临床阴道镜检查下的醋酸反应和碘反应变为自动化。

5、提供对比分析,具备真实的测量功能,如病灶周长、面积的参数,具备加注标识(如活检查)和RCI评估功能、国标标准。提供年、季、月统计功能。

6、 具有自定义生成动态图像库,辅助科研、教学、预装500例图库。

7.“三阶梯诊断”标准阴道镜报告模式,包含了细胞学液基涂片诊断结果,进行LEEP术的指正判断。具有TCT图像报告模式。

八.高清采集卡,像素1080万以上,水平分辨率800线以上

镜头色彩还原镜头平面镀膜和消色差变焦光学器件

图像传感器:1/4”彩色CCD图像传感器

像素尺寸: 3.2μm×3.2μm

光谱响应: 400nm~1000nm

灵敏度: 1.0V/lux

曝光方式: ERS

分辨率: 1024×768

白平衡: 自动/手动

自动曝光控制: 自动/手动

二技术服务条件:售后即时响应,24小时内达到现场;保修期外承诺成本价提供零配件

三完成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四验收标准:要与技术参数完全相符为验收标准

五质量保证:自验收之日起保修1年

第四章 评标方法

一、评标方法

(一)评审原则

询价小组应当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审程序

★1、确认询价通知书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说明情况。

★2资格审查

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3.符合性检查

3.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款。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2样品及演示

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确定的评标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同一品牌产品

4.1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品牌供应商不足3家的,按照供应商须知28条第(3)款执行。

4.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4.3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供应商所报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比较及评价;报价相同的,按本章第8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响应无效。

4.4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本章第4.3条规定处理。

★5、比较及评价

5.1询价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

5.3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响应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 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 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对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三项优惠政策,投标人以最有利自身为原则,只能任选一种进行填报(当填报多种时,视同放弃优惠政策)。具体方法及要求如下:

6.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1)优惠条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投标人本身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只限货物类),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本身是小微型企业及货物制造厂商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

(2)优惠比率:

a.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联合体6%的扣除。

(3)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否则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必须单独分项报价)

2)《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按给定格式填写)

3)“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官网查询,在“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提供投标人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只限货物类),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投标人自身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及产品的制造厂商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4)特殊说明:

a.所投标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否则不予扣除;

b.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c.如投标人所提供产品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d.如投标人所提供产品为中型企业制造,不享受价格折扣;

e.如为工程类或服务类项目,投标人本身就是小型、微型企业,则直接在总报价的基础上享受相应折扣;

f.如该项目不涉及报价,则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6.2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1)优惠条件:本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投标人本身必须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只限货物类),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本身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货物制造厂商必须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

(2)优惠比率:

a. 对于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其他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其他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其联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联合体视同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联合体6%的扣除。

(3)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否则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必须单独分项报价)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必须按给定格式填写)

(4)特殊说明:

a.所投标产品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否则不予扣除;

b.若投标人提供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c.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d.如为工程类或服务类项目,投标人本身就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直接在总报价的基础上享受相应折扣;

e.如该项目不涉及报价,则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5)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3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1)优惠条件:本企业为监狱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投标人本身必须为“监狱企业”;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只限货物类),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是监狱企业及货物制造厂商必须为监狱企业。

(2)优惠比率:

a. 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其他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其他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监狱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其联合协议中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监狱企业,给予联合体6%的扣除。

(3)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否则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必须单独分项报价)

2)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特殊说明:

a.所投标产品为监狱企业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否则不予扣除;

b.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c.如为工程类或服务类项目,投标人本身就是监狱企业,则直接在总报价的基础上享受相应折扣;

d.如该项目不涉及报价,则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6.4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或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

6.5强制采购政策

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报产品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提供非节能环保产品或不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投标。

★7、响应无效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

★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0条,报价相同的处理办法如下:

扣除后的报价相同时,按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询价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全体询价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按照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表32条中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附件1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

1.0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3

税务登记证(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1.0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1.0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1、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投标单位上一年度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扫描件; 2、提供在开标时间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注:上述材料提供1或2中任意一项均可;资信证明文件中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一致,但不限定必须为本项目出具。)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7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8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11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1.12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

无投标需知中不良记录

1.13

联合体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4.8要求描述)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14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3.4要求描述)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15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结论

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

2.01

投标函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2

投标一览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3

报价明细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4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无投标须知中所述内容

2.05

售后服务承诺书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6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须提供)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7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2.08

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9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10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均可),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检测报告等(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11

投标报价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12

样品、演示(如适用)

符合投标须知表所述全部要求

2.13

技术规格偏离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结论

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有”或“无”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供方按照合同格式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格式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投标人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2.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2.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3.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2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3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招标文件;

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

合 同 书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和数量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此合同金额包括将标的交付至采购人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供方在标的全部交付使用,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供方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采购资金由 需方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九十五(95%)的标的款。

余下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五(5%)的标的款作为质保金,在需方对标的全部验收合格且正常使用满半年后支付,作为本合同最终结款。

六、供货期限和交货地点

1.供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2.交货地点:盘锦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供方履约后向需方提出验收申请,需方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下达《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并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或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本合同标的在验收时,供方须提供材料【 】,涉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壹】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

【贰】进口产品的海关报关单。

【叁】批量家具类产品时提供盘锦市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非批量产品,需提供所供产品的检测证明材料。

【肆】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伍】供方提供后续相关服务或标的接入时,确保后续产品或标的物无障碍接入或免费提供接口文件的承诺函。

【陆】

八.售后服务

1.供方免费安装、调试、培训。所有标的(包括安装)由供方按厂家规定提供免费保修服务、技术支持及终身维护(只收成本费)。

2.如标的出现故障,供方应在2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如故障仍不能排除,供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3.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的项目或无法正常运行的标的、系统,提供替代项目以保证该标的、系统能正常工作。

4.供方须在“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货物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5、质保期1年。

九、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0.05%的违约金,逾期10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0.05%的违约金,逾期10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十、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日期: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日期:

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

询价文件

项目名称:妇产科医疗设备

项目编号:LPXJ********01

包段名称:妇产科医疗设备(第01包,共1包)

编制单位: 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目 录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采购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一 供应商须知表

条款号

项目

内 容

1.1

采购人

见采购公告

1.2

集中采购机构

见采购公告

1.3.4

合格供应商还要满足的其它资格条件

见采购公告

1.3.5

是否允许采购进口产品

£是

R否

1.3.6

是否为专门面向中小企业或小型、微型企业采购

£是

R否

1.3.7

是否有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

£是,具体产品为

R否

1.4

联合体形式

是否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是

1.4.8

联合体的其他资格要求

按询价文件要求

4

计量单位

R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其他:

6.1

现场考察、询价前答疑会

R不组织

£组织,时 间:

地 点:

联系人:

电 话:

£组织,采购文件提供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

10.3

核心产品


11.3

样品或演示

R不需要提供样品

£需要提供样品

1、递交样品的截止时间:年 月 日 : (北京时间)

递交投标样品地点: 开标地点

递交样品联系人:

递交样品联系电话:

2、样品制作的标准和要求:

3、随样品提交相关检测报告要求:

(包含是否要求提供、检测机构要求、检测内容等)

4、样品的封存及退回:成交供应商的样品将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未成交的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由采购人进行保管、封存,成交结果公告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后,由未成交供应商自行领回或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

R不需要提供演示

£需要提供演示

1、演示时间:

演示地点:

演示顺序:

2、演示要求: (内容、设备等要求)

12.1

响应报价货币要求

R所有投标均按人民货币进行报价。

£其它:

13.1

投标保证金

1.投标保证金金额: 2000.00元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缴纳时间: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

3.投标保证金缴纳方式:□保函R电汇

4.保证金退还方式:人工返还

5.保证金退还咨询电话:****-*******

6.退还投标保证金收据的邮寄地址:

辽宁省盘锦市兴隆台区惠宾街115号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兴隆台分中心306室”财务收。

15.1

投标有效期

90个日历日

16.1

投标文件份数

电子投标文件1份,包含投标文件(pdf格式)一份及数据文件一份(线上按时递交)。

17.1

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0.1

询价会议时间、地点

详见采购公告,以采购公告规定时间、地点为准。

21.2

询价小组组成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 1 人,评审专家 2 人组成,共 3 人。

24.1

样品的评标方法以及评审标准

演示的评标方法及评审标准

£样品:

1、样品评审方法:

2、样品评审标准:

£演示:

1、演示评审方法:

2、演示评审标准:

26.2

响应无效

认定及处理

发现投标人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认定其投标无效:

1.投标文件未按规定由投标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未提供开标时间前最近三个月(开标当月不含)社保证明的;或未按采购文件规定要求签字、盖章;或签字人未经法定代表人有效授权;

2.如联合体投标,投标文件中无联合体协议或联合体协议中责任分工不明确的;

3.投标人不符合采购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

4.同一投标人提交两个以上不同的投标文件或者投标报价,但采购文件允许提交备选投标的除外;

5.投标人提交可选择的报价;

6.投标人未按规定填写“给定格式”的文档;

7.投标文件存在重大偏离或未对采购文件中实质性条款做出响应(评标专家只根据投标文件本身的内容来判定其响应性,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8.投标报价超过采购文件中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最高限价;

9.投标文件中提供虚假或失实资料,或后期考察时投标人实际情况与投标文件不符合;

10.投标人未在电子投标文件上传截止时间前上传投标文件;

11.投标人有串通投标、弄虚作假、行贿等违法行为;

12.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

13.未按照采购文件的规定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14.投标文件含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附加条件的;

15.投标人借用或挂靠其它企业名义参与投标的;

16.必须现场踏勘的项目,未将“现场踏勘确认回执”编入投标文件的;

17.投标人法人代表签字出自同一人之手或法人代表人未签字;

1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度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无效投标文件行为。

27

围标串标

认定及处理

发现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认定其有围标串标行为,按相关法律法规及采购文件规定处理,并做出此次投标无效的决定:

1.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由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编制;

2.不同供应商委托同一单位或者个人办理投标事宜;

3.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载明的项目管理成员或者联系人员为同一人;

4.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异常一致或者投标报价呈规律性差异;

5.不同供应商的投标文件相互混装;

6.不同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从同一单位或者个人的账户转出;或由同一单位或个人统一办理或支付;

7.故意废标、中标供应商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或未按规定与招标人签订合同;

8.供应商之间约定中标供应商或约定部分供应商放弃投标或者中标;

9.属于同一集团、协会、商会等组织成员的供应商按照该组织要求协同投标;或母公司下的不同子公司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投标;

10.供应商之间为谋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供应商而采取的其他联合行动;

11.不同的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人、项目经理等由同一个单位缴纳社会保险;或电话号码相同或互相串用;

12.不同供应商开标前乘同一辆车(公交车除外)到达开标现场,或住店发票由同一人结单;

13.不同供应商报价相近,但各项报价不合理,且无合理解释;

14.故意按采购文件规定的无效投标条款制作无效投标文件参与投标;

15.一年内有3次(含)以上上传电子投标文件后,在开标前未撤回投标文件且不解密的;

16.投标文件出自同一电脑编制或上传;

17.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多家供应商在几乎同一时间发出撤回;

18.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或采购文件规定的其他串通投标行为。

28.1

评标方法

妇产科医疗设备(01包),评审最低价

30.2

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数量

3

32

确定成交供应商的方式

成交供应商数量: 1

R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直接确认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确认成交供应商

36.1

履约保证金

£本项目不收取履约保证金

R本项目收取履约保证金

履约保证金金额:

中标合同价不超过500万元(含),系统自动将投标保证金转为履约保证金;中标合同价500-1000万元(含),按8%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1000-3000万元(含),按6%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3000-5000万元(含),按4%标准收取;中标合同价5000万元以上,按2%标准收取。

履约保证金递交时间:合同签订前

履约保证金递交方式:□保函□电汇

履约保证金退还时间及规定:待合同履约验收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供应商的履约保证金。

39.4

质疑注意事项

1.质疑函的内容、格式:应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相关规定和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

2.质疑供应商必须是参与所质疑项目采购活动的供应商。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其质疑应当由组成联合体的所有供应商共同提出。

3.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及其补充文件内容使其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采购文件公告期满前进行质疑。

4.供应商认为采购过程、中标或者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在知道或者应知其权益受到损害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提出。未提交投标文件的供应商,不得就投标报价截止时间后的采购过程、采购结果提出质疑。

5.供应商应在法定质疑期内一次性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提出质疑,否则针对再次提出质疑将不予接收。(采购程序环节分为:采购公告、招标文件、招标过程、中标结果)

6.交易中心在接到质疑供应商的质疑后,可根据实际情况组织相关当事人现场答疑,质疑供应商拒绝出席或答应出席而未出席的,视同放弃质疑。

7.交易中心不接受猜测性质疑。

8.质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1)质疑供应商参与了投标活动后,再对采购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的;

2)质疑超过有效期的;

3)对同一事项重复质疑的;

4)采购文件经过质疑并修改相关内容重新发布后,对于首次发布时间内没有提出质疑的内容,供应商再次提出质疑的。

9.质疑方式:线上质疑。

40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投标报价解密后,以唱标过程形成的投标一览表为准。

2.如投标人所投标的有后续相关服务或标的接入时,供应商要确保后续产品或标的物无障碍接入或免费提供接口文件,否则将对其做出相应处理。

3.如采购人认为必要时可聘请第三方机构参与验收,费用由中标供应商承担。

4.如投标人所投产品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之内的,单项报价必须执行《关于印发<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的通知》(财资[2016]27号)文件要求,控制在中央行政单位通用办公设备家具配置标准内。

5.投标人在投标文件制作时,请认真填写授权代表人相关信息。

6.在评标过程中,如果有需要投标人澄清的事项,询价小组会对投标人发起在线澄清并用录音电话通知授权代表(请授权代表保持电话畅通),投标人授权代表可以登录系统通过“我的澄清”菜单进行回复,回复时限为询价小组发起澄清后15分钟,过期后将无法进行回复,视为投标人放弃该权利。

7.截止开标时间,如果投标人家数未满足开标条件,项目负责人会对项目或者包段进行流标处理,流标后系统会自动发送一封流标通知到参与该项目或者该包段投标人的邮箱(报名时所留邮箱),如果投标人开标当日无法进行解密,请注意查收邮件。

注:表格中“R”项或“■”项为被选中项。


二 总则

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及供应商

1.1采购人:是指依法进行政府采购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团体组织。

1.2集中采购机构:是指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1.3 供应商:是指向采购人提供货物、工程或者服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本项目的供应商及其响应货物须满足以下条件:

1.3.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有生产或供应能力的本国供应商。

1.3.2 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关于供应商条件的规定,遵守本项目采购人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1.3.3 以集中采购机构认可的方式获得了本项目的询价通知书。

1.3.4 符合供应商须知表1.3.4款中规定的资格条件。

1.3.5 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款中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凡在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生产或加工(包括从境外进口料件)销往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不作为政府采购项下进口产品。对从境外进入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再经办理报关手续后从海关特殊监管区进入境内其他地区的产品,应当认定为进口产品),供应商应保证所投进口产品可履行合法报通关手续进入中国关境内,但不限制满足询价通知书要求的国内产品参与询价。

若供应商须知表1.3.5款中未写明允许采购进口产品,如供应商响应产品为进口产品,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6 若供应商须知表1.3.6款中写明专门面向中小企业采购的,如供应商为非中小企业且响应产品为非中小企业产品,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3.7若供应商须知表1.3.7款中写明采购的产品为财政部、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等部门发布的品目清单中属于实施政府强制采购品目清单范围的节能产品,如供应商所报产品不具备依据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4 如供应商须知表1.4款中允许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对联合体规定如下:

1.4.1 两个或两个以上供应商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参加采购活动。

1.4.2 联合体各方均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条件。

1.4.3 采购人根据采购项目对供应商的特殊要求,联合体中至少应当有一方符合相关规定。

1.4.4 联合体各方应签订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明确约定联合体各方承担的工作和相应的责任。

1.4.5 大中型企业、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中应写明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共同参加采购活动协议响应总金额的比例。

1.4.6 联合体中有同类资质的供应商按照联合体分工承担相同工作的,按照较低的资质等级确定联合体的资质等级。

1.4.7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联合体各方不得再单独参加或者与其他供应商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采购活动,否则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供应商的身份共同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2)联合体成交的,联合体各方应共同与采购人签订采购合同,就采购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1.4.8 对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其他资格要求见供应商须知表1.4.8款。

★1.5 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6 为本项目提供过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本项目上述服务以外的其他采购活动。否则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7 供应商在询价采购过程中不得向采购人提供、给予任何有价值的物品,影响其正常决策行为。一经发现,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资金来源

2.1 本项目的采购人已获得足以支付本次采购活动后所签订的合同项下的资金(包括财政性资金和本项目采购中无法与财政性资金分割的非财政性资金)。

2.2供应商人报价超过询价通知书规定的预算金额或者分项、分包最高限价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3.语言文字

除专用术语外,与询价响应有关的语言均使用中文。必要时专用术语应附有中文注释。对不同文字文本投标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

★4.计量单位

除供应商须知表4款中有特殊要求外,投标文件中所使用的计量单位,应采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5.询价费用

不论询价的结果如何,供应商应承担所有与准备和参加本次采购活动有关的费用。

★6.现场考察、询价前答疑会

6.1********060.doc">供应商须知表6.1款规定组织现场考察或询价前答疑会的,采购人按规定的时间、地点组织供应商现场考察或询价前答疑会,或者在领取询价通知书期限截止后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潜在供应商。

6.2组织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的,投标文件中必须提供现场踏勘或标前答疑回执函。

6.3现场考察及参加询价前答疑会所发生的费用及一切责任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7.适用法律

本项目的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供应商、询价小组的相关行为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及本项目本级和上级财政部门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的约束,其权利受到上述法律法规的保护。


三 询价通知书

8.询价通知书构成

8.1询价通知书共五章,内容如下:

采购公告

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第三章 货物需求

第四章 评标方法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8.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询价通知书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等。如供应商没有按照询价通知书要求提交资料,或者投标文件没有对询价通知书做出实质性响应,可能导致其投标文件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9.询价通知书的澄清与修改
9.1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或者询价小组可以对已发出的询价通知书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投标文件编制的,应当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3个工作日前,在原公告发布媒体上发布变更公告,并以邮件形式通知所有获取询价通知书的供应商;不足3个工作日的,应当顺延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之日。

9.2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询价通知书的组成部分,对所有询价通知书的收受人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在收到上述通知后,应及时向集中采购机构回函确认。


四 投标文件的编制

10.响应范围
10.1项目有分包的,供应商可对询价通知书其中某一个分包或几个分包进行响应。
★10.2供应商应当对所响应分包询价通知书中“货物需求”所列的所有货物内容进行响应,如仅响应分包中某一包的部分内容,其该包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0.3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供应商须知表10.3款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照第四章“评标方法”第4款“同一品牌产品”规定处理。

10.4无论询价通知书第三章 货物需求中是否要求,供应商所响应货物均应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
11.投标文件构成
★11.1供应商应完整地按询价通知书提供的投标文件格式及要求编写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包括资格证明文件、符合性证明文件、其它材料三部分。具体内容及格式见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11.2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提供的格式编写投标文件,并对其提交的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合法性承担法律责任。询价通知书提供标准格式的按标准格式填列,未提供标准格式的可自行拟定。

11.3 样品或演示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款。

★12.响应报价
12.1所有响应均按供应商须知表12.1款中要求货币进行报价。供应商的响应报价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的规定,为保证公平竞争,如有货物主体部分的赠与行为,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2响应价格应为响应货物(包括备品备件、专用工具等)的出厂价格(包括已在中国国内的进口货物完税后的交货价)、购买货物和伴随服务需缴纳的所有税费、运输费、保险费、装卸费、安装及调试费、检验费、技术服务费和培训费等完成所需的一切费用。
12.3供应商应按询价通知书要求在相关表格中标明响应货物及伴随服务的单价和总价,并由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的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署。

12.4供应商所报的各分项响应单价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任何包含价格调整要求的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2.5每种货物只能有一个响应报价。采购人不接受具有附加条件的报价。

12.6 除非询价通知书另有规定,报价原则上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

★13.投标保证金
13.1供应商应提交供应商须知表13.1款中规定的投标保证金,并作为其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3.2 投标保证金缴纳人、询价通知书领取人、询价登记人和供应商必须为同一组织机构或联合体内不同成员单位,否则将视同未按询价通知书规定交纳投标保证金。
13.3供应商存在下列情形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1)在投标有效期内,供应商撤销投标文件的;

(2)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5条的规定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

(3)成交后不按本须知第36条的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的;

(4)存在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13.4联合体参加采购活动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者共同提交投标保证金。以一方名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3.5投标保证金的退还
13.5.1采购人或者采购代理机构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未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自采购合同签订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无息退还中标人的投标保证金或者转为中标人的履约保证金。

13.5.2 政府采购投标担保函不予退回。

13.6 因供应商自身原因导致无法及时退还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不承担相应责任。

★14.证明响应标的的合格性和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的技术文件
14.1供应商应提交证明文件,证明其响应内容符合询价通知书规定。该证明文件是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14.2上款所述的证明文件,可以是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它包括:

14.2.1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
14.2.2货物从采购人开始使用至询价通知书规定的保质期内正常、连续地使用所必须的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包括备件和专用工具的货源及现行价格;

14.2.3对照询价通知书技术规格,逐条说明所提供货物及伴随的工程和服务已对询价通知书的技术规格做出了实质性的响应,或申明与技术规格条文的偏差和例外。

★15.投标有效期

15.1 投标文件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5.1款中规定的投标有效期内保持有效。投标有效期不满足要求的响应,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15.2 在特殊情况下,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在原投标有效期截止之前,要求供应商延长投标有效期。接受该要求的供应商将不会被要求和允许修正其投标文件,且本须知中有关投标保证金的要求须在延长的有效期内继续有效。供应商可以拒绝延长投标有效期的要求,其投标保证金将及时无息退还。上述要求和答复都应以书面形式提交。

★16.投标文件的签署及规定

16.1 供应商应按供应商须知表16.1款中的规定,准备和递交投标文件。

16.2投标文件要求

16.2.1投标人应首先编制word格式投标文件,最后通过电子交易平台的文件签章菜单的标书签章功能转换为pdf格式(对于页数较多的投标文件,转换完成后须自行检查总页数是否正确是否存在丢失页数情况或者自行使用其他pdf转换工具转换),之后通过签章功能在pdf文件上加盖电子印章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加盖了电子印章的pdf文件即为最终的投标文件,投标人应自行确认加盖了电子印章的pdf文件是否可以正常打开。

16.2.2 投标人将填写完毕的数据文件,通过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的文件签章菜单的数据签章功能加盖电子印章并保存到本地计算机,加盖了电子印章的文件即为最终的数据文件。


五 投标文件的递交

★17.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及地点

17.1 供应商应在供应商须知表17.1中规定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递交到供应商须知表17.1中规定的地点。

17.2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有权按本须知的规定,延迟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在此情况下,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和供应商受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截止时间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时间。

★18. 投标文件的接收、修改与撤回

供应商在递交电子投标文件后,投标截止期之前,可以在电子交易平台上撤回已递交的投标文件。撤回的投标文件可再次修改上传。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后,投标人不得对其投标文件做任何修改。


六 询价及评审

★19.保密原则

19.1 评审将在严格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19.2 有关人员应当遵守评审工作纪律,不得泄露评审文件、评审情况和评审过程中获悉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

★20.询价会议

20.1 采购人和集中采购机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20.1款中规定的时间和地点召开询价会议,并欢迎所有供应商代表参加。

供应商不足 3 家的,不得不继续进行询价。

20.2开标流程

20.2.1签到:供应商按规定的时间在系统上完成签到。

20.2.2开标:工作人员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启动开标。

20.2.3解密:开标后工作人员启动开始解密指令,投标人开始输入解密密码,解密时间到后工作人员启动停止解密指令。

20.2.4唱标:停止解密后现场工作人员将根据电子交易平台自动提取各投标人数据文件中的相关数据进行公开唱标,唱标结束系统将自动生成投标一览表。参加现场开标的投标人应在工作人员的计算机上进行签字确认,携带笔记本电脑和远程开标的投标人应及时关注开标过程,查看开标结果并在投标一览表上进行电子签署。若投标人不进行相关签署,将被视为其对投标一览表中所载内容无疑议。

20.3开标应急流程

如在开标过程中因上传及其他原因(忘记解密密码除外)导致投标文件解密失败,项目负责人将使用电话通知投标人(请投标人授权代表保持电话畅通)提供投标文件的电子版,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将和系统投标记录进行比对,如果比对结果一致,将用投标人提供的电子版进行后续程序;如果比对不一致,做无效处理。

20.4供应商代表对询价会议过程有疑义,以及认为采购人、集中采购机构相关工作人员有需要回避的情形的,应当场提出询问或者回避申请。

21.组建询价小组

21.1按照《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依法组建询价小组,负责本项目评审工作。

21.2 询价小组由采购人代表和评审专家共3人以上单数组成。达到公开招标数额的项目,询价小组应该由5人以上单数组成。本项目询价小组组成详见供应商须知表21.2款。

★22. 资格审查

22.1 询价小组依据法律法规和采购文件中规定的内容,对供应商的资格(提交资格证明材料)进行审查。未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行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通过资格审查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不得进行符合性审查。

22.2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开标前一个工作日至资格性审查结束前的期间内查询供应商的信用记录。供应商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其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2.2.1 不良信用记录指:供应商在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被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或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以及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九条规定的行政处罚记录。

以联合体形式参加采购活动的,联合体任何成员存在以上不良信用记录的,联合体响应将被认定为响应无效。

22.2.2 查询及记录方式: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经办人将查询网页打印并存档备查。供应商不良信用记录以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查询结果为准。

在采购文件规定的查询时间之后,网站信息发生的任何变更均不再作为评审依据。

供应商自行提供的与网站信息不一致的其他证明材料亦不作为审查依据。

★23.符合性审查

23.1符合性检查是指依据采购文件的规定,从投标文件的有效性和完整性对采购文件的响应程度进行审查,以确定是否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做出响应。供应商应按照第二章《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中的相应要求,提交符合性证明材料。未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其响应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数量不足3家的,不得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24.样品及演示

24.1供应商须知表11.3款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款中样品或演示的评标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24.2采购活动结束后,对于未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及时退还或者经未成交供应商同意后自行处理;对于成交供应商提供的样品,应当按询价通知书规定进行保管、封存,并作为履约验收的参考。具体内容见供应商须知表11.3款。

★25.投标文件的澄清

25.1询价小组可以要求供应商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等,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澄清、说明、补正的,其投标文件将被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25.1.1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更正应当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供应商为自然人的,应当由本人签字。

25.1.2 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补正将作为投标文件的一部分。

25.2 投标文件报价出现前后不一致的,按照下列规定修正:

(1)投标文件中报价一览表内容与投标文件中相应内容不一致的,以报价一览表为准;

(2)大写金额和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

(3)单价金额小数点或者百分比有明显错位的,以报价一览表的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4)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

同时出现两种以上不一致的,按照前款规定的顺序修正。修正后的报价经供应商确认后产生约束力,供应商不确认的,其投标文件将被认定为无效响应。

25.3 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供应商的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应当要求其在询价现场合理的时间内提供书面说明,必要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作为无效响应处理。提交证明材料的合理时间按第四章 评标方法规定执行。

★26.投标文件无效

26.1 在比较与评价之前,根据本须知的规定,询价小组要审查每份投标文件是否实质上响应了询价通知书的要求。

实质性要求是指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包括本级及其下级编号中所有内容)等文字说明的要求。

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是指与采购文件中带有★号标识内容的文字说明、条款、条件和规格等要求相符。

如果投标文件没有对采购文件的实质性要求进行响应,将作为无效响应处理,供应商不得再对投标文件进行任何修正从而使其响应成为实质上响应。

询价小组决定投标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询价通知书要求、投标文件内容及财政主管部门指定媒体发布的相关信息。

26.2 如发现投标人须知表26.2款情形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投标无效。

★27.围标串标

如发现投标人须知表27款情形的,其投标将被认定为围标串标。

28.比较与评价

28.1经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投标文件,询价小组将根据供应商须知表28.1款规定的最低评标价法,对其技术部分和商务部分作进一步的比较和评价。

最低评标价法,是指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响应报价最低的为成交候选供应商的评标方法。

28.2优惠政策具体办法详见第四章 评标方法。

★29.终止询价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 应当终止询价采购活动,发布项目终止公告并说明原因,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1)因情况变化,不再符合规定的询价采购方式适用情形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在采购过程中符合竞争要求的供应商或者报价未超过采购预算(或最高限价)的供应商不足3家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30.成交候选供应商的推荐原则及标准

30.1除第33条规定外,询价结束后,询价小组应当从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的供应商中,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提出3名以上成交候选供应商。

30.2 询价小组将按供应商须知表30.2款中规定数量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

30.3 因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产生其他问题,由询价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七 确定成交

31.人员回避

供应商认为采购人及其相关人员有法律法规所列与其他供应商有利害关系的,可以向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书面提出回避申请,并说明理由。

32.确定成交供应商

采购人在收到评审报告5个工作日,从评审报告提出的成交候选人中,根据质量和服务均能满足采购文件实质性响应要求且报价最低的原则确定成交供应商,也可以书面授权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本项目成交供应商确定方式详见供应商须知表32款。

★33.采购任务取消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时,采购人有权拒绝任何供应商成交,且对受影响的供应商不承担任何责任。

34.成交通知书

34.1 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应当自成交供应商确定后2个工作日内,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媒体上公告成交结果,同时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并将结果通知所有参加询价的未成交的供应商。

34.2 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35.签订合同

35.1 成交供应商应当自发出成交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按照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规格型号、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事项签订政府采购合同。

35.2除不可抗力等因素外,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候选供应商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5.3 询价通知书、成交供应商的投标文件及其澄清文件等,均为签订合同的依据。所签订的合同不得对询价通知书确定的事项和成交供应商投标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任何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候选供应商订立背离采购文件确定的合同文本以及采购标的、采购金额、采购数量、技术和服务要求等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35.4 成交供应商拒绝与采购人签订合同的,采购人可以按照评审报告推荐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排序,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政府采购活动。拒绝签订政府采购合同的成交供应商不得参加对该项目重新开展的采购活动。

★36.履约保证金

36.1 成交供应商应按照供应商须知表36.1款规定向采购人缴纳履约保证金。

36.2 如果成交供应商没有按照上述履约保证金的规定执行,将视为放弃成交资格,成交供应商的投标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在此情况下,采购人可确定下一成交候选供应商为成交供应商,也可以重新开展采购活动。

37.廉洁自律规定

37.1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不得与采购人、供应商恶意串通操纵政府采购活动。

37.2 集中采购机构工作人员不得接受采购人或者供应商组织的宴请、旅游、娱乐,不得收受礼品、现金、有价证券等,不得向采购人或者供应商报销应当由个人承担的费用。

38.履约验收

本项目采购人及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辽宁省政府采购履约验收管理办法》(辽财采〔2017〕603号)的要求进行验收。

39.质疑与接收

39.1供应商认为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成交结果使自己的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政府采购非招标采购方式管理办法》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有关规定,依法向采购人或其委托的集中采购机构提出质疑。

39.2 质疑供应商应按照财政部门制定的《政府采购质疑函范本》格式(详见辽宁政府采购网)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要求,在法定质疑期内以纸质形式提出质疑,针对同一采购程序环节的质疑应一次性提出。

超出法定质疑期的、重复提出的、分次提出的或内容、形式不符合《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的,质疑供应商将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39.3 集中采购机构质疑函接收部门、联系电话和通讯地址, 见供应商须知表39.4款。

39.4质疑注意事项见供应商须知表39.4款。

40.重要提示

见供应商须知表40款。


第二章 投标文件内容及格式



一、投标文件封皮及目录

序号

内容

格式

1

投标文件的封皮

1

2

投标文件的目录

2

二、资格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资格证明材料

格式

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3

税务登记证(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3

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4

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1、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投标单位上一年度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扫描件;

2、提供在开标时间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注:上述材料提供1或2中任意一项均可;资信证明文件中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一致,但不限定必须为本项目出具。)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7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8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5

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6

11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适用)

7

12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3.4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3

联合体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4.8要求描述)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4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


三、符合性证明材料(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序号

符合性证明材料审查内容

格式

1

投标函

8

2

投标一览表

9

3

报价明细表

10

4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11

5

售后服务承诺书


6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须提供)


7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如适用)

12

8

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适用)

13

9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均可),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检测报告等(如适用)。


10

投标报价


11

样品、演示(如适用)


四、其他材料

序号

其他材料

格式

1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非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可以提供)


2

《中小企业声明函》或《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如适用)

14

3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如适用)

15

4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如适用)

16

5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如适用)

17


......


重要提示:

1、投标人提供的证明材料,除需要投标人填报或有特殊说明外,均须按要求提供。

2、投标人在编制投标文件时,对于给定格式的文件内容,必须按照给定的标准格式进行填报;对于没有给定标准格式的文件内容,可以由投标人自行设计。投标人在装订投标文件时,应严格按照本表中“投标文件装订顺序”进行装订。

3、投标文件应用中文书写。投标文件中所附或所引用的材料不是中文时,应附中文译本,并加盖公章。

4、“资格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资格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5、“符合性证明材料”所列内容即为采购项目的符合性审查条件,有一项不符合要求,不能进入下一阶段评审。

6、“其他材料”

(1)综合评分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以及评分细则中各项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2)最低评标价法:投标人可就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相应材料。



格式1


正本

投标文件的封面







投 标 文 件

所投包号:第 包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投标人名称 :


格式2

目 录

一、资格证明材料

……

二、符合性证明材料

……

三、其它材料

……

我单位的投标文件由资格证明材料、符合性证明材料和其它材料三部分组成,在此加盖公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保证投标文件中所有材料真实、有效。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3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现任职务:,系(投标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

特此证明。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正、反面扫描件※)

投标人名称:(加盖公章)

年月日


格式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

(授权代表人参加的,出具此授权委托书)

委托单位名称:

法定代表人: 【签字或盖章:】

身份证号码:住所地:

受委托人(即授权代表人):【签字:】

身份证号码:

工作单位: 住所地:

联系方式:办公电话手机

现委托受委托人 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参加你中心组织的采购活动。

我公司正式承诺:受委托人为我公司正式员工,代为参加并签署项目名称(项目编号:)的投标文件;代为参加你中心组织的开评标活动;代为签订政府采购合同以及处理政府采购合同的执行、完成、服务和保修等相关事宜;代为承认与我公司签署、实施的与招标文件相关的采购活动及行为。

本授权于年月日签字生效,无转委托,特此声明。

※此处必须同时粘贴如下内容,否则做无效投标处理※:

1.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2.授权代表人身份证扫描件;

3.开标时间前最近三个月(开标当月不含)社保证明的扫描件。

委托单位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日


格式5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格式自拟)



格式6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

(采购人名称):

在本项目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我单位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因违法经营受到刑事处罚或者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罚款等行政处罚的重大违法记录;通过“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网站www.ccgp.gov.cn)等渠道查询,我单位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如发现我单位提供的声明函不实时,我单位将按照《政府采购法》有关提供虚假材料的规定,接受处罚。

特此声明。

投标人:(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代表人:(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 月 日

注:自然人投标的无需盖章,需要签字。


格式7

联合体协议书

致(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

经研究,我方决定自愿组成联合体共同参加(项目名称、项目编号、包号)项目的投标。现就联合体询价事宜订立如下协议:

一、联合体成员:

1.

2.

3.

二、(某成员单位名称)为(联合体名称)牵头人。

三、联合体牵头人合法代表联合体各成员负责本项目投标文件编制活动,代表联合体提交和接收相关的资料、信息及指示,并处理与投标或成交有关的一切事务;联合体成交后,联合体牵头人负责合同订立和合同实施阶段的主办、组织和协调工作。

四、联合体将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各项要求,递交投标文件,参加投标,履行中标义务和中标后的合同,并向采购人承担连带责任。

五、联合体各成员单位内部的职责分工如下:。按照本条上述分工,联合体成员单位各自所承担的合同工作量比例如下:。

六、本协议书自签署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后自动失效。

七、本协议书一式份,联合体成员和采购人各执一份。

牵头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成员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字或盖章):

日期:年月日

格式8

投标函

(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

根据贵方(项目名称)项目的招标公告(项目编号),签字代表(姓名、职务)经正式授权并代表投标人(名称、地址)提交投标文件,并以形式出具的金额为人民币元的投标保证金。

据此,签字代表宣布同意如下:

(1)本项目投标总价详见投标一览表。

(2)本投标有效期为自投标截止之日起90个日历日。

(3)已详细审查全部招标文件,包括所有补充通知(如果有的话)。

(4)在规定的开标时间后,遵守招标文件中有关保证金的规定。

(5)我方不是为本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我方不是集中采购机构的附属机构。

(6)按照贵方可能要求,提供与其投标有关的一切数据或资料,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接受最低价的投标或收到的任何投标。

(7)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8)我方承诺投标文件中的证明材料真实、合法、有效。

其他事项:。

与本投标有关的一切往来通讯请寄:

地址: 传真:

电话: 电子邮件:

法定代表人(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或其授权委托人(签字或盖章):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投标人开户银行(全称):

投标人银行帐号:

日期:


格式9

投标一览表

详见数据文件中《投标一览表》


格式10

报价明细表

详见数据文件中《投标一览表》明细报价


格式11

投标人关联单位的说明

说明:投标人应当如实披露与本单位存在下列关联关系的单位名称:

(1)与投标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为同一人的其他单位;

(2)与投标人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其他单位。


格式12

现场踏勘确认单

项目名称


采购人留存

项目编号


投标人


投标人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须在此加盖投标人公章)………………………………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

项目名称


投标人留存

项目编号


投标人


采购人


采购单位经办人

签字:(须加盖采购单位公章)

踏勘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

填表说明:

(1)“现场踏勘确认单”作为投标人完成现场踏勘的证明,留存于采购人。

(2)“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必须编入投标文件中。



格式13

进口产品制造厂家的授权书

致:盘锦市公共采购交易中心(盘锦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

我们(制造商名称)是按(国家名称)法律成立的一家制造商,主要营业地点设在(制造商地址)。兹指派按(国家名称)的法律正式成立的,主要营业地点设在(投标人地址)的(投标人名称)作为我方真正的合法的代理人进行下列有效的活动:

(1) 代表我方办理贵方 (项目编号、项目名称、包号) 投标邀请要求提供的由我方制造的货物的有关事宜,并对我方具有约束力。

(2)作为制造商,我方保证以投标合作者来约束自己,并对该投标共同和分别承担招标文件中所规定的义务。

(3)我方兹授予 (投标人名称) 全权办理和履行上述我方为完成上述各点所必须的事宜,具有替换或撤销的全权。兹确认 (投标人名称) 或其正式授权代表依此合法地办理一切事宜。

(4)我方于年月日签署本文件, (投标人名称)于年月日接受此件,以此为证。

制造商名称:(盖章)

签字人职务和部门:

签字人姓名:

签字人签名:

(以上格式仅供参考,投标人就以上内容自拟格式,但必须体现出制造商名称及地址、被授权单位名称及地址,授权事项中要求明确体现出制造商同意对投标人提供其制造的货物及相关伴随服务等内容)


格式14-1

中小企业声明函

本公司郑重声明,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号)的规定,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即,本公司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1.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规定的划分标准,本公司为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2.本公司参加 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由本企业承担工程、提供服务,或者提供其他 (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制造的货物。本条所称货物不包括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公司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注:投标产品非投标人生产制造的,不须填写此表格)

注:投标人为非中小企业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投标人名称(盖单位章):

日 期:


格式14-2

制造商企业(单位)类型声明函

(投标人投标产品非本单位生产时须提供)

本企业(单位)作为单位的 项目的设备制造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根据《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财库[2011]181 号),《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 号)、《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 号)以及《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有关规定,作出如下声明:

本企业为(请填写:中型、小型、微型)企业。

本企业为(请填写:是、不是)监狱企业。后附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本单位为(请填写:是、不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

本次投标提供的货物(详见下表)是本企业(单位)制造的。

本企业(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本声明函经制造商和投标人共同盖章生效。)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3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公司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制造商名称(单位公章):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14-3

“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如有此情况时提供)

“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官网查询,在“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注:

1)提供投标人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投标人本身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此处须提供:投标人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2)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只限货物类),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本身是小微型企业及货物制造厂商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此处须同时提供:

a.投标人自身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b.产品的制造厂商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格式15

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民政部 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服务或货物),或者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不包括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3






……






投标文件中所提供投标的以上伴随产品为我单位生产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注:1、供应商为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仅为本项目提供服务,未提供服务所伴随产品的,此表格可不填写。

3、如为本项目提供本单位伴随产品的,请填写此表格。

4、如为本项目提供的伴随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投标人名称(单位公章):

日 期:


格式16

监狱企业证明文件

(如有此情况时提供)

此处须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或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注:只限于本次采购“货物需求”中产品。


格式17

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

本单位郑重声明,根据财政部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运用政府采购政策支持脱贫攻坚的通知》(财库〔2019〕27 号)的规定,本单位为符合条件的单位,且本单位参加单位的 项目采购活动,由本单位提供农副产品,或者提供其他贫困地区单位的家副产品。

本单位对上述声明的真实性负责。如有虚假,将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序号

品 名

数量

规格

型号

生产

厂家

备注

1






2






3






……






响应文件中所提供的以上产品为我单位的产品,如有虚假,我单位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注:1、供应商为非贫困地区农副产品生产单位的,无需填写此声明函。

2、如为本项目提供的农副产品是其他单位生产的,无需填写此表格,但需生产单位按此格式出具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单位公章):

日 期:


第三章 采购需求



采购需求

一技术参数要求:

一、 镜头部分:显微光学镜头

光电一体阴道镜成像技术

光学放大:0.67×至4.5×

变焦倍率:6.7:1

变倍比:连续光学变倍系统

物镜:完整的消色差物镜,标准配备300mm

目镜:宽视野,10×22mm视野,带眼罩。

放大倍数:6.7-45倍(目镜10倍),连续无级放大、调焦、聚焦。

观察视野范围:8.97mm-150mm(0.3X物镜 10倍目镜)

工作距离:240mm—350mm

观察筒倾角:45度

筒间距调节:左/右连续调节范围,52-76mm

摄像调节:标准C接口

调焦旋钮:左/右单轴水平旋纽,结合筒间距高低放大因素。

二、冷光源光纤照明系统,配置绿色滤光片,色温5600K,无光损,无畸变。

三、 高清晰度彩色CCD,CCD内置图像稳定器,微电脑控制自动平衡、 色彩饱和度等,具有采集图像防抖动功能; 像素1080万以上,水平分辨率800线以上。镜头色彩还原镜头平面镀膜和消色差变焦光学器件

四、云台:三维云台,配备阻尼结构。升降器:平行四边形互动升降器。

五、采集模式:双目光学观察、单目电子采集,同步输出显示器与镜下图像同步显示 。

六、主机:

骨盆调节设备一套,用于骨盆前后倾斜,左右倾斜的骨性位置调整应用。提供设备演示视频或图片

品牌电脑,独立显卡,品牌CPU、硬盘1000G以上,高速度芯片,4G容量内存,21液晶显示器,专业阴道镜软件;打印输出:配备彩色打印机。

宫颈冷冻物理技术接口。提供图片或视频

七、软件管理系统:

1、全国宫颈疾病防治中心专家临床验证大数据系统。提供大数据平台服务案例证明文件。

2、能够对检查全过程的图像进行采集、显示、冻结、存储、删除等操作。可进行姓名、年龄、病种、日期等查询方式。脚踏板控制采集方式。

3、具有阴道镜血管分布增强显影功能,即对影像进行过滤变换处理,在滤除组织粘液同时,清晰显现毛细血管形态及收缩功能。

4、为配合临床需要特软件新增加醋酸反应计时和自动滤镜采集功能,使临床阴道镜检查下的醋酸反应和碘反应变为自动化。

5、提供对比分析,具备真实的测量功能,如病灶周长、面积的参数,具备加注标识(如活检查)和RCI评估功能、国标标准。提供年、季、月统计功能。

6、 具有自定义生成动态图像库,辅助科研、教学、预装500例图库。

7.“三阶梯诊断”标准阴道镜报告模式,包含了细胞学液基涂片诊断结果,进行LEEP术的指正判断。具有TCT图像报告模式。

八.高清采集卡,像素1080万以上,水平分辨率800线以上

镜头色彩还原镜头平面镀膜和消色差变焦光学器件

图像传感器:1/4”彩色CCD图像传感器

像素尺寸: 3.2μm×3.2μm

光谱响应: 400nm~1000nm

灵敏度: 1.0V/lux

曝光方式: ERS

分辨率: 1024×768

白平衡: 自动/手动

自动曝光控制: 自动/手动

二技术服务条件:售后即时响应,24小时内达到现场;保修期外承诺成本价提供零配件

三完成日期: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四验收标准:要与技术参数完全相符为验收标准

五质量保证:自验收之日起保修1年

第四章 评标方法

一、评标方法

(一)评审原则

询价小组应当遵纪守法,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根据采购文件规定的评审程序、评标方法和评审标准进行独立评审。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说明情况。

(二)评审程序

★1、确认询价通知书

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强制性规定的,询价小组应当停止评审并向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说明情况。

★2资格审查

详见供应商须知22条。资格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1。

★3.符合性检查

3.1详见供应商须知23款。符合性审查表详见本章附件2。

3.2样品及演示

供应商须知表11.3条中要求供应商提供样品或演示的,按照供应商须知表24.1条中确定的评标方法以及评审标准进行评审。

★4、同一品牌产品

4.1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品牌供应商不足3家的,按照供应商须知28条第(3)款执行。

4.2提供相同品牌产品且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的不同供应商,按一家供应商计算。

4.3如一个分包内只有一种产品,不同供应商所报产品为同一品牌的,按如下方式处理:

本项目使用最低评标价法,提供相同品牌产品的不同供应商以其中通过资格审查、符合性审查且报价最低的参加比较及评价;报价相同的,按本章第8条“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规定执行;未规定的采取随机抽取方式确定,其他响应无效。

4.4如一个分包内包含多种产品的,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在采购文件中载明核心产品,多家供应商提供的核心产品品牌相同的,按本章第4.3条规定处理。

★5、比较及评价

5.1询价小组对通过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的投标文件进行比较和评价。

5.2对投标文件的澄清按供应商须知25条内容执行。

5.3询价小组认为供应商的报价明显低于其他通过符合性审查的供应商报价,有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或者不能诚信履约的,询价小组应当要求其在评审现场合理的时间(接到通知后小时)内提供书面说明,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供应商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响应作为无效响应处理。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材料包含货物本身成本、人工费用、运输、税收等,以及响应报价不会影响产品质量或诚信履约能力的说明等。

供应商的书面说明应当签字确认或者加盖公章,否则无效。书面说明的签字确认,由其法定代表人(非法人单位负责人或自然人本人)或者其授权代表签字确认。

供应商提供书面说明后,询价小组应当结合采购项目采购需求、专业实际情况、供应商财务状况报告、与其他供应商比较情况等供应商的书面说明进行审查评价。供应商如有下列情况的,询价小组应当将其投标文件作为无效处理:

1. 拒绝或者变相拒绝提供有效书面说明;

2. 书面说明不能证明其报价合理性的;

3. 未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有效书面说明书的。

★6、需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性规定:

对于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促进残疾人就业、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三项优惠政策,投标人以最有利自身为原则,只能任选一种进行填报(当填报多种时,视同放弃优惠政策)。具体方法及要求如下:

6.1促进中小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1)优惠条件: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投标人本身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只限货物类),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本身是小微型企业及货物制造厂商必须为“小型或微型”企业。

(2)优惠比率:

a.对于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项目,对小型或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大中型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小型、微型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中小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其联合协议中约定小型、微型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小型、微型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小型、微型企业,给予联合体6%的扣除。

(3)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否则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中小企业价格扣除明细表》;(必须单独分项报价)

2)《中小企业声明函》;(必须按给定格式填写)

3)“小微企业名录(http://xwqy.gsxt.gov.cn/)”官网查询,在“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提供投标人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投标文件中提供投标人本企业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提供其他中小企业制造的货物(只限货物类),投标文件中同时提供投标人自身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及产品的制造厂商的“小微企业库”中的企业截图)

(4)特殊说明:

a.所投标产品为小型或微型企业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否则不予扣除;

b.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c.如投标人所提供产品使用大型企业注册商标的,不享受价格折扣;

d.如投标人所提供产品为中型企业制造,不享受价格折扣;

e.如为工程类或服务类项目,投标人本身就是小型、微型企业,则直接在总报价的基础上享受相应折扣;

f.如该项目不涉及报价,则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6.2促进残疾人就业优惠政策

(1)优惠条件:本企业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投标人本身必须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提供其他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制造的货物(只限货物类),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本身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及货物制造厂商必须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企业。

(2)优惠比率:

a. 对于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其他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其他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政府采购活动,其联合协议中约定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联合体视同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给予联合体6%的扣除。

(3)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否则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必须单独分项报价)

2)《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必须按给定格式填写)

(4)特殊说明:

a.所投标产品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否则不予扣除;

b.若投标人提供使用非残疾人福利性单位注册商标的货物,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c.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d.如为工程类或服务类项目,投标人本身就是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则直接在总报价的基础上享受相应折扣;

e.如该项目不涉及报价,则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5)中标供应商为残疾人福利性单位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随中标结果同时公告,接受社会监督。

6.3支持监狱企业发展优惠政策

(1)优惠条件:本企业为监狱企业,提供本企业制造的货物、承担的工程或者服务,投标人本身必须为“监狱企业”;提供其他监狱企业制造的货物(只限货物类),必须同时满足投标人是监狱企业及货物制造厂商必须为监狱企业。

(2)优惠比率:

a. 对于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用扣除后的价格参与评审;

b.属于联合体投标的:其他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监狱企业组成联合体(组成联合体的其他企业和其他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与监狱企业之间不得存在投资关系)共同参加非专门面向监狱企业的政府采购活动,其联合协议中约定监狱企业的协议合同金额占到联合体协议合同总金额30%以上的,可给予联合体2%的价格扣除;联合体各方均为监狱企业的,联合体视同为监狱企业,给予联合体6%的扣除。

(3)投标人必须同时提供以下相关资料,否则不享受此项优惠政策:

1)《监狱企业产品价格扣除明细表》;(必须单独分项报价)

2)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

(4)特殊说明:

a.所投标产品为监狱企业的产品,投标人在投标报价时必须对此类产品单独分项报价,否则不予扣除;

b.若所投产品为进口产品的,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c.如为工程类或服务类项目,投标人本身就是监狱企业,则直接在总报价的基础上享受相应折扣;

d.如该项目不涉及报价,则不享受此优惠政策。

6.4对于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或贫困地区农副产品优先采购政策

享受优先采购政策必须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或《贫困地区农副产品声明函》。

6.5强制采购政策

根据本项目采购文件要求,投标人所报产品为节能产品、环境标志产品的,必须在投标文件中提供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扫描件,提供非节能环保产品或不提供认证证书的,视为无效投标。

★7、响应无效详见供应商须知26条。

★8、推荐成交候选供应商的原则

详见第一章供应商须知第30条,报价相同的处理办法如下:

扣除后的报价相同时,按报价由低至高排序;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节能产品、环保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优先采购贫困地区农副产品;

按前款不能区分的,按技术指标优劣排序;

其他情况,由询价小组集体研究处理。

三、确定成交供应商

询价小组根据全体询价小组成员签字的原始评标记录和评审结果编写评审报告,并向采购人提交书面评审报告。

采购人按照评审报告确定的成交候选供应商名单按顺序确定成交供应商,或由采购人委托询价小组按照第一章 供应商须知表32条中规定的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


附件1资格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

1.01

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执业许可证等证明文件扫描件(须加盖单位公章)或自然人的身份证明扫描件(自然人身份证明仅在自然人作为投标主体时适用)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2

组织机构代码证副本(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3

税务登记证(扫描件,三证合一的不需提供)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4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身份证明书原件(自然人投标的无需提供)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1.05

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组织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授权委托人参加投标的须提供)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1.06

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的证明文件: 1、提供经会计师事务所对投标单位上一年度进行审计的审计报告扫描件; 2、提供在开标时间前三个月内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文件的扫描件。 (注:上述材料提供1或2中任意一项均可;资信证明文件中单位名称须与投标人一致,但不限定必须为本项目出具。) 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7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免税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8

开标时间前六个月内任一个月的依法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缴款凭据扫描件 (注:依法不需要缴纳社会保障资金的供应商,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包括相关法规要求原文及加盖公章的情况说明)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09

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声明函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10

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3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11

联合体协议书原件(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1.12

信用记录(采购人或集中采购机构将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审查期间内进行查询) 联合体各方均需查询(如适用)

无投标需知中不良记录

1.13

联合体投标的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4.8要求描述)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14

其它资格证明文件(如适用,按投标人须知表1.3.4要求描述)联合体各方均需提供上述证明(如适用)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1.15

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

1、按要求提供2、合法有效

结论

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或“×”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附件2 符合性审查表


序号

审查项目

审查标准

投标人名称

2.01

投标函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2

投标一览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3

报价明细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4

投标人关联单位说明

无投标须知中所述内容

2.05

售后服务承诺书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6

《品目清单》、国家确定的认证机构出具的、处于有效期之内的《节能产品认证证书》(政府强制采购的节能产品须提供)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7

现场踏勘确认回执(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按规定签章

2.08

进口产品的制造厂家的授权书(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09

其他符合性证明材料: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10

货物主要技术指标和性能的详细说明(产品技术说明书、技术白皮书、产品彩页等文字资料、图纸和数据均可),备件和专用工具清单、检测报告等(如适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11

投标报价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2.12

样品、演示(如适用)

符合投标须知表所述全部要求

2.13

技术规格偏离表

1、按给定格式填写2、响应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3、按规定签章

结论

填表说明:1、每项审查内容中填写“有”或“无”

2、审查结论填写“通过”或“不通过”

审查人签字:

日期:年月日


第五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条款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术语定义

本政府采购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1“政府采购合同”指供需双方依照政府采购程序、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事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附件、附录和上述文件所提到的构成政府采购合同的所有文件。

1.2“政府采购合同价”指根据合同约定供方在正确地完全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1.3“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指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一览表及其附表,下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硬件、软件、安装材料、备件及专用器具、文件资料等内容。

1.4“服务”指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供方应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伴随服务,包括(但不限于)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运输、保险、安装、测试、调试、培训、维修、提供技术指导和支持、保修期外的维护以及其它类似的义务。

1.5“需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取得货物和服务的采购人。

1.6“供方”指项目基本内容及要求中所述提供产品和服务的中标人。

1.7“检验”指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收货后,按照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标准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进行的检测与查验。

1.8“验收书”指需方对供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情况及结果进行现场检验和评估意见的文件。

1.9“技术资料”指安装、调试、使用、维修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所应具备的产品使用说明书和、或使用指南、操作手册、维修指南、服务手册、电路图、产品演示等文件及音像资料。

1.10“保修期”指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供方以自担费用方式保证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正常运行的时期。

1.11“第三人”是指本政府采购合同双方以外的任何中国境内外的自然人、法人或其它经济组织。

1.12“法律、法规”是指由中国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规章及其它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规定。

1.13“招标文件”指采购人或者集中采购机构发布的招标文件。

1.14“投标文件”指供方按照集中采购机构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和递交,并最终被评标委员会接受的投标文件。

2.技术指标

2.1交付产品的技术指标应与招标文件规定的技术指标要求及投标文件中承诺内容相一致。

2.2 除技术指标另有规定外,计量单位应该使用公制。

3.交货

3.1供方按照合同格式约定的时间、地点交货。

3.2供方交货的同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以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供方应随货物同时提供的其他资料。

4.合同金额

根据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确定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

5.付款

5.1付款方式、条件:需方按照合同格式约定的方式和条件付款。

6.验收

6.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负责验收。

6.2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应当按照采购合同规定的技术、服务等要求组织对供应商履约的验收,并出具验收书。验收书应当包括每一项技术、服务等要求的履约情况。

6.3大型或者复杂的项目,应当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参加验收。

6.4政府向社会公众提供的公共服务项目,验收时应当邀请服务对象参与并出具意见,验收结果应当向社会公告。

6.5需方或者需方的最终用户根据政府采购合同的约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从验收结束之日起10日内按照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本政府采购合同第3.2款所列明的销售发票等文件并在验收书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6.6货物保修期自验收书签署之日起计算。

7.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

7.1供方应保证其向需方提供的任何货物或其任何部分或该货物与其他货物一起使用后,不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专有技术权、商业秘密权或其他任何权利。 如因上述原因,第三方向需方提起侵权诉讼,供方有义务协助需方。如因此给需方造成损失,供方同意赔付需方遭受的损失。

7.2一方对另一方提供的技术资料、样件、图纸及其他与质量、技术、经营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价格、数量)有保密义务。双方应确保其人员及相关协作方承担保密义务。

7.3供方保证,供方依据本政府采购合同提供的货物及相关的软件和技术资料,供方均已得到有关知识产权的权利人的合法授权,如发生涉及到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争议,供方负责交涉、处理,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对第三人和需方的全部法律及经济责任。

7.4本合同中涉及保密和知识产权任何条款,在合同期限内及合同终止后持续有效。

8.包装要求

8.1除政府采购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这类包装应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以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交货地点。如因包装问题导致货物毁损或者品质下降,需方有权要求降价、换货、拒收部分或整批货物,由此造成需方的费用和损失,均由供方承担。

8.2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8.3包装费由供方承担,包装物不回收。

9.伴随服务

9.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9.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

9.2.1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

9.2.2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

9.2.3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9.2.4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直至需方人员掌握全部上述技能为止。

9.3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10.质量保证期

10.1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0.2如果招标文件没有特别要求,以供方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11.质量保证

11.1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确定的性能。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供方应向需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该责任不受质量保证期的限制。

11.2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它质量技术指标与政府采购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11.3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它权利不受影响。

12.技术服务和保修责任

12.1供方对政府采购合同货物的保修期,以招标文件中的规定为准,如果投标文件中的承诺优于招标文件规定,则以投标文件为准。

12.2投标人应按如下内容提供售后服务承诺书:

12.2.1产品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初验。在试运行期间,由于产品质量等造成某些指标达不到要求,供方须更换或进行修复,试运行期重新计算。

12.2.2初验后,设备再次经过试运行期,所有性能指标达到技术规范书的要求时,可按合同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内容进行下一步验收工作,进行终验。全部达到要求时,有关方按财政部和省财政厅关于履约验收规定签署最终验收文件。

12.2.3保修期间供方要保修除消耗品以外的所有产品。如果系统、设备等发生故障,供方要调查故障原因并修复直至满足最终验收指标和性能的要求,或者修理、更换整个或部分有缺陷的材料。

12.2.4保修期内,供方提供电话、电子邮件、Web、现场服务等方式的技术支持,对用户的现场服务要求,供方必须按投标文件做出的承诺进行响应。

12.2.5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无法修复的产品或无法正常运行的系统,提供替代产品以保证系统的正常工作。

12.2.6保修期内,供方应投标时的承诺提供相关服务。

12.2.7供方必须为维修和技术支持所未能解决的问题和故障提供正式的免费升级方案和升级服务。在质保期内,供方有责任解决所提供的投标货物和软件系统的任何问题;在质保期满后,当需要时,供方仍须对因投标货物本身的固有缺陷和瑕疵承担责任。

12.2.8在保修期结束后,产品寿命期内供方必须继续提供对产品备件、故障处理、软件升级等的服务,不得以任何借口拖延或中断对产品的售后服务,响应时间、取费标准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规定或本合同约定的保修期内的相关标准执行。

12.2.9如果供方提供货物出现质量问题,经需方通知,供方未按时回应、借故推脱、无理由拒绝需方提出的维修、更换服务请求,或者未按照约定期限履行维修、更换义务,需方有权另行委托第三方进行维修,由此产生的维修和备件费用,由供方承担。 需方有权对维修或更换服务以实际发生的费用或按市场价从质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除。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货物经维修或更换后仍无法达到约定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需方有权退货并向供方索赔。

12.2.10如果供方所提供货物发生质量责任事故,从而导致需方或者第三方发生损失或者需方被第三方索赔或者需方遭受处罚,经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其他机构认定事故为货物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则应由供方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责任,包括但不限于:赔偿需方或第三方直接或者间接的损失,赔偿需方因事故支付给第三方的赔偿金额,赔偿需方因处理事故所花费的合理费用,赔付需方因事故责任产生的罚款或其他费用。本条款在质保期及合同期届满后持续有效。

13.违约责任

13.1如果供方未按照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交付政府采购合同货物和提供服务;或供方在收到需方要求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通知后10日内或在供方签署货损证明后10日内没有补足或更换货物、或交货仍不符合要求;或供方未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任何其它义务时,需方有权向供方发出违约通知书,供方应按照需方选择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承担赔偿责任:

13.1.1在需方同意延长的期限内交付全部货物、提供服务并承担由此给需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13.1.2在需方规定的时间内,用符合政府采购合同约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货物来更换有缺陷的零件、部件和货物并修补缺陷部分以达到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要求,供方应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和风险。此时,相关货物的保修期也应相应延长;

13.1.3根据货物低劣程度、损坏程度以及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或赔偿需方所遭受的损失;

13.1.4供方同意退货,并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同种货币将需方所退货物的全部价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需方为保护货物所支出的其它必要费用;

13.1.5需方有权部分或全部解除政府采购合同并要求供方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此时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相关费用由供方承担。

13.2如果供方在收到需方的违约通知书后10日内未作答复也没有按照需方选择的方式承担违约责任,则需方有权从尚未支付的政府采购合同价款中扣回索赔金额,如果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则需方有权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索赔金额。如果这些金额不足以补偿,需方有权向供方提出不足部分的赔偿要求。

13.3延期交货的违约责任

13.3.1供方未按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向需方交货时,则每逾期一日,供方应按逾期交付货物价款总值的0.05%计算,向需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但不超过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的10%。供方支付逾期交货违约金并不免除供方交货的责任。

13.3.2如供方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交货日期后10天内仍未能交货,则视为供方不能交货,需方有权解除政府采购合同,供方除退还已收取的货款外,还应向需方偿付政府采购合同总金额10%的违约金。

13.4以上各项交付的违约金并不影响违约方履行政府采购合同的各项义务。

14.不可抗力

14.1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政府采购合同迟延履行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政府采购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

14.3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政府采购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它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争端的解决

15.1政府采购合同的履行、违约责任和解决争议的方法等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15.2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政府采购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政府采购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

15.3如果调解不成,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5.4因政府采购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6.违约终止政府采购合同

16.1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政府采购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均无效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政府采购合同。

16.1.1如果供方未能在政府采购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16.1.2未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供方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7.政府采购合同转让和分包

除招标文件规定,并经需方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政府采购合同义务。

18.适用法律:

本政府采购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19.政府采购合同生效

19.1本政府采购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后生效。

19.2本政府采购合同一式五份,需方执二份,供方、集中采购机构、财政部门各执一份。

20.政府采购合同附件

下列文件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政府采购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0.1招标文件;

20.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20.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20.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20.5中标通知书;

20.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合同格式

合同编号:

盘锦市政府采购项目

合 同 书

需方:

供方:


供需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政府采购合同,共同信守。

一、政府采购合同文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所附下列文件是构成本政府采购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招标文件(项目编号:);

2.招标文件的更正公告、变更公告;

3.中标人提交的投标文件;

4.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5.中标通知书;

6.政府采购合同的其它附件。

二、政府采购合同范围和条件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范围和条件与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的规定相一致。

三、政府采购合同标的

本政府采购合同的标的和数量为政府采购合同货物清单(同投标文件中投标产品价格明细表)中所列货物及相关服务。

四、政府采购合同金额

根据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要求,政府采购合同的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____(¥元)。(此合同金额包括将标的交付至采购人并验收合格交付使用的全部费用)

注:存在分项产品的必须清晰列明分项产品明细,包括名称、数量、分项报价等,并作为合同组成部分。

五、付款方式及条件

供方在标的全部交付使用,经需方验收合格后,供方凭《政府采购集中采购项目验收报告单》、政府采购合同到 盘锦市大洼区财政局采购管理办公室办理付款审核手续后,采购资金由 需方直接向供应商支付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九十五(95%)的标的款。

余下合同总金额百分之五(5%)的标的款作为质保金,在需方对标的全部验收合格且正常使用满半年后支付,作为本合同最终结款。

六、供货期限和交货地点

1.供货期限:合同签订后,30日内完成安装调试。

2.交货地点:盘锦市内采购人指定地点。

七、验收要求

供方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或需方的最终用户按照上述政府采购合同文件列明的标准进行验收,验收不合格的,供方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相应违约责任。

供方履约后向需方提出验收申请,需方在收到验收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供方下达《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并在《政府采购履约验收通知单》下达后7个工作日内或按合同约定时限完成履约验收工作。

本合同标的在验收时,供方须提供材料【 】,涉及费用由供方承担:

【壹】生产厂家售后服务承诺函。

【贰】进口产品的海关报关单。

【叁】批量家具类产品时提供盘锦市质量监督检验所出具的检测报告。非批量产品,需提供所供产品的检测证明材料。

【肆】国家权威机构出具的检验检测报告。

【伍】供方提供后续相关服务或标的接入时,确保后续产品或标的物无障碍接入或免费提供接口文件的承诺函。

【陆】

八.售后服务

1.供方免费安装、调试、培训。所有标的(包括安装)由供方按厂家规定提供免费保修服务、技术支持及终身维护(只收成本费)。

2.如标的出现故障,供方应在2小时内提出解决方案,如故障仍不能排除,供方应在24小时内到达现场维修。

3.保修期内,供方应对出现故障且无法修复的项目或无法正常运行的标的、系统,提供替代项目以保证该标的、系统能正常工作。

4.供方须在“三包”范围内免费提供货物的技术培训和技术支持。

5、质保期1年。

九、违约责任

1.供方逾期供货的,每逾期一天向需方支付逾期供货金额0.05%的违约金,逾期10日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2.供方交付的货物不符合约定的,供方无条件更换符合约定的货物,并按照最终提供合格货物的日期遵照前款承担违约责任,更换一次货物后仍不符合约定的,需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3.需方逾期付款的,每逾期一天向供方支付逾期金额0.05%的违约金,逾期10日的,供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

十、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本协议而产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向需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合同生效

本政府采购合同经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需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日期:

供方(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人(签字):

地址: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邮编: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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