霞浦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办公区装修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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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霞浦县人民法院

乙方:福建省陆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921]YS[TP]*******-1的霞浦县人民法院诉讼服务中心、调解办公区装修工程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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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B07装修工程装修工程1国内737536.5737536.5按招标文件执行按招标文件执行
合计:737536.5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柒拾叁万柒仟伍佰叁拾陆元伍角(¥737536.5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4个月内完工;

4.2交付地点:霞浦县松港街道灵祐路5号(采购人指定地点);

4.3交付条件:验收合格后。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验收合格。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符合《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合格标准及谈判文件要求。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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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20签订合同后,采购人支付合同款的20%作为预付款
225项目施工后第一个月的25日申报当月确定合格工程量,支付审核款的25%
325项目施工后第二个月的25日申报当月确定合格工程量,支付审核款的25%
425项目施工后第三个月的25日申报当月确定合格工程量,支付审核款的25%
55审核总价款余款5%待工程验收合格正常使用一年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付清。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本合同双方盖章之日起生效,履约完成款项结清之日起失效。

10、违约责任

严格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及有关文件内容执行。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委托代理人:
林先生联系方法:****-*******
联系方法:138*****998开户银行: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霞浦支行账号:账号:********2073

签订地点:霞浦县


签订日期:2020年03月16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装修 办公 诉讼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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