低压电机维修招标公告
低压电机维修招标公告
*物料描述(材料名称) | *物料类别 | 规格型号 | *采购数量 | *计量单位 | *付款方式 | 采购工厂编码 | 采购工厂 | 文档/附件 | 备注 | 税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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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度低压电机维修 | 维修、项目 | 上传报价明细 | 1 | 项 | 电汇承兑等 | CNM1 | 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武川) | 无 | 无 | 13% (增值专票) |
1.1项目名称
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责任公司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低压电机维修项目。
1.2项目内容
内蒙古冀东水泥有限公司2020年度(2020年1月1日-2020年12月31日)低压电机维修。
2.项目工作要求
2.1技术标准及质量依据:
2.1.1 GB755-2000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
2.1.2 GB/T13957-92 大型三相异步电动机基本系列技术条件
2.1.3 JB5272-91 Y系列三相异步电动机技术要求
2.1.4 GB1331-1989直流电机试验方法
2.1.5 浸漆方式:浸漆
2.2保证使用寿命
维修完毕后,整机质保期为8个月(从电机安装、调试、带负荷验收合格之日开始算起)或电机到现场起12个月,两者以先到为准。
2.3修理周期:承揽方接到定作方通知起,于7个日历日截止时交付使用。
3.主要检修内容和基本要求:
3.1承揽方更换电机配件的,应选用正规品牌、质量合格的导线、轴承、绝缘材料、润滑油等材料与部件,承揽方偷工减料、以次充好、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欺骗定作方的,承揽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1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定作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定作方损失,违约金定作方有权从维修费中直接扣除。
3.2承揽方应当对定、转子线圈做三遍绝缘浸漆处理,并做24小时恒温控制的干燥处理。
3.3承揽方应按出厂时电机铭牌标明的轴承型号、规格更换轴承,轴承不得随意选用,以免给定作方造成不必要的损失,承揽方未按铭牌标明的型号、规格更换轴承,给定作方造成损失的,承揽方应当赔偿定作方损失,损失额定作方有权从维修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揽方另行赔偿。承揽方应按润滑的技术要求加足润滑油(脂)。
3.4电动机维修完成后,承揽方应当进行通电实验(按照电动机维修后的技术规范做以下实验和检查):
(1)绝缘电阻试验。选用电工兆欧表检查;(2)直流电阻检查,(三相不平衡度小于1%);(3)测定空载电流;(4)检查轴承温度和声音有无异常;(5)必要时要对转速进行实测,确保接线正确,转速无异常。
3.5对检修前缺失的部件,承揽方应一并补齐。维修前未缺失的部件,维修后出现丢失或损坏的,承揽方应当无偿予以补齐、更换或赔偿定作方损失,承揽方不予补齐、更换或赔偿的,定作方有权将损失额从维修费中直接扣除。
4.质量保证
4.1 承揽方应保证修复后的电机是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质量、性能的要求,并对由于修复及材料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4.2 承揽方保证为修复品更换的零件等为全新的,未使用过的。
4.3 在质保期内承揽方收到通知应免费维修或更换有缺陷的修复品或部件。
4.4承揽方收到通知后8小时内没有响应,定作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承揽方承担,定作方根据合同规定对承揽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4.5 必要时承揽方应提供使用材料清单、必要时提供线圈铜材及绝缘材料等质量合格证明材料。
5.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
在合同的检验期和质量保证期内,因承揽方原因定作方提出索赔,承揽方应按照定作方要求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5.1 承揽方提供维修的电机存在质量、交货逾期等问题时,由承揽方负赔偿责任。
5.2 维修完毕的电动机在使用过程中因承揽方维修质量原因造成的、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定作方有权将电机退回返修,由承揽方免费维修直至合格为止。当因生产、检修需求不能退回时,根据质量低劣程度降低维修价格,如造成损失的承揽方应承担全部损失即扣除此台电机全部维修费用。
修复后电机在正常运行中出现振动异常、轴承(瓦)温过热、转子扫膛、运转声音异常、定转子绕组温度异常增高、电流异常、接地、短路、开路、接触不良、鼠笼断条、直流电机换向器等故障。
5.3如果定作方发出索赔通知,承揽方12小时内未作出书面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被承揽方接受。如承揽方在定作方发出索赔通知后或定作方同意的延长期内,未按定作方要求的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定作方有权从货款中扣回索赔金额;不足部分以现金方式赔偿。
5.4如果承揽方没有按照定作方要求的时间完成修复,定作方可从修复价款中扣除逾期赔偿费。赔偿费按每周扣除总价的5%计收,直到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总价的10%。一旦达到误期赔偿的最高限额,定作方有权单方终止合同。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
5.5 如果定作方不能及时支付维修费用,允许承揽方调整交货,推迟或双方重新协商交货期。
5.6 修复后的电机到现场,定作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应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5.7 因电机维修质量问题发生事故,造成定作方设备损坏时,并排除定作方人员使用不当因素后,经过双方共同确认责任后,如对上述事故双方无法确认达成一致意见,则双方同意提交国家相关技术部门进行技术鉴定,明确责任,鉴定费用由责任方承担。当确认为承揽方责任后,承揽方承担由此给定作方造成的全部经济损失。
5.8 在承诺使用时间的一半时间内,如发生不可修复性损坏,定作方有权在下面两种情况下进行选择:
5.8.1由承揽方在定作方要求的时间内赔付定作方一台同品牌同型号的全新的电机。
5.8.2将定作方已给付的合同款返还。
5.9如承揽方修理所用零件数量、规格、型号、质量等不符合合同规定时,承揽方负责包换,并承担调换或退货而支付的实际费用。因调换逾期者按逾期交货处理。如给定作方生产造成损失的,承揽方赔偿实际损失。
5.10电机不论大小,承揽方不得拒绝维修。
5.11承揽方自接到定作方的维修电话之时起,8小时内赶到定作方现场(特殊的要求2小时赶到),运回需要维修电动机,每拖延1小时,承揽方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100元(违约金定作方有权从维修费中直接扣除)。承揽方维修完成后,应当按约定的时间,将已经维修好的电动机运送到定作方指定地点,定作方有关人员验收入库。定作方为承揽方工作提供必要的协助,如装车、卸车、组织有关人员及时验收入库等。承揽方必须保证有好的服务态度,承揽方态度蛮横、怠于维修或无故拖延维修时间,影响定作方使用的,承揽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向定作方支付违约金2万元,违约金不足以赔偿定作方损失的,还应赔偿定作方损失,违约金及损失额定作方有权从维修费中直接扣除,不足部分承揽方另行支付或赔偿,违约金的支付不影响承揽方继续履行合同。
6.检验
6.1在维修完毕后,承揽方应对修复品的质量、性能等进行详细而全面的检验、必要时出具一份证明修复品符合合同规定的检验证书。
6.2在电机维修过程中,承揽方要在关键程序时通知定作方到现场检验并出具书面报告作为依据(报告内容应包括进度安排、关键工序时的技术检验及电机维修完毕后的各种试验数据)。
6.3承揽方运送维修后的电机时,一并提供低压电机维修报告,内容包括电动机维修记录资料,记录内容包括选用导线、轴承、型号、数量、厂家、浸漆、实验结果等,承揽方未提供实验合格证书和维修记录资料的,定作方有权拒收电机,由承揽方重新修理并提供上述材料,否则定作方不予支付维修费并没收质量保证金。
7.交货地点及方式
定作方厂内指定地点现场交货。
8.运输方式
承揽方负责公路运输。
9.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9.1双方依据验收单结算,每半年结算一次或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协商。
9.2验收合格,结算金额依据维修结算单双方确认。承揽方开具13%增值税专用发票定作方挂账后,定作方支付承揽方合同总额的90%维修款。余10%为质量保证金,质保期满无异议一次性付清。
9.3一票制结算,定作方付款方式为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也可以承兑汇票形式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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