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道G235线永定高陂大水坑至坎市文秀段设计(含项目可行性研究)答疑纪要

国道G235线永定高陂大水坑至坎市文秀段设计(含项目可行性研究)答疑纪要

国道G235线永定高陂大水坑至坎市文秀段设计(含项目可行性研究)(项目名称)勘察设计招标公告

1、招标条件

本招标项目国道G235线永定高陂大水坑至坎市文秀段设计(含项目可行性研究) (项目名称)已由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的通知、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国家公路网规划(2013-2030)年》的通知 (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机关名称)以关于交规划发(2013)369号、发改基础(2013)980号 (批文名称及编号)批准建设,项目业主为龙岩市永定区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建设资金来自自筹(资金来源),项目出资比例为100%,招标人为龙岩市永定区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勘察设计进行公开招标。

2、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项目名称:国道G235线永定高陂大水坑至坎市文秀段设计(含项目可行性研究)。

建设规模:拟建项目起于高陂大水坑,以隧道形式穿山体至永定文秀产业园,终点接现状坎湖公路,道路起点桩号K21+015.5,终点桩号K23+664.219,全长约2.64公里。沿线共设置1处分离式隧道,隧道采用双洞单向三车道规模,其中隧道左线长约1074.5m,右线长度约1191m。道路红线宽34m,双向六车道,道路等级为一级公路兼城市主干路。工程建安费约3.5亿元。

建设地点:永定区高陂至坎市。

技术标准:满足国家及交通运输部现行的强制性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

招标范围: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编制。

标段划分:1个。

勘察设计周期:50日历天(含审查时间),其中包含编制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20日历天(含审查时间),初步设计30日历天。

3、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应具备合格有效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3.2本次招标要求投标人须具备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有效的工程设计综合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甲级资质或工程设计公路行业公路专业甲级资质,并具备/业绩,并在人员组成结构等方面具有相应的勘察设计能力。

3.3投标人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设计资质企业名录的企业,或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不一致,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交的业绩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和相关证书编号,应与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实质性内容一致,否则,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3.4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同时还应满足:/。

3.5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单位,不得参加投标。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存在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单位,不得参加同一标段投标,否则,相关投标均无效。

3.6投标人没有因违法违规被限制参加相应项目投标;投标人非处于被责令停业,投标资格未被取消,财产未处于被接管、冻结、破产状态。

3.7招标人或发布本公告的交易系统开发单位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参加投标。

3.8 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的投标人,不得参加投标。

3.9 投标人其他主要设计人员要求,以及资格审查的其他条件要求的具体内容见招标文件。

3.10每个投标人最多可对/(具体数量)个标段,且允许中1个标。

3.11本招标项目招标人对投标人的资格审查采用的方式:资格后审。

4、招标文件的获取

4.1本项目采用匿名投标,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于招标公告发布之时起至投标截止时间前,登录到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p://www.lyggzy.com.cn),免费下载电子招标文件,本项目电子招标使用新点投标文件制作软件(龙岩版)(软件工具及版本号)打开。

4.2招标人没有电子印章的,须附招标人对招标代理机构的电子印章授权书。

5、投标文件的递交及相关事宜

5.1本次招标不组织踏勘现场。

5.2本次招标不召开投标预备会。

5.3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投标截止北京时间,下同)2020年3 月26 日 08:00:00,通过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电子交易平台(网址:hp://www.lyggzy.com.cn)在线递交投标文件。?线上递交投标文件费用/元/份。

5.4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请各投标人要在投标截止时间之前完成电子投标文件的递交。逾期上传的或者未上传到指定网址的投标文件,招标人不予受理。因投标人的原因未能解密的投标文件将无法进入评审程序,按无效投标处理。

5.5如遇中心停电或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不能按时开标、评标的,则开标日期改期,具体开标时间由招标人与交易中心协商确定后另行通知。

5.6评标结束后,中标候选人提交的投标报价、业绩(若有)及项目负责人的姓名、个人业绩(若有)和相关证书编号(若有),以及被否决投标的投标人名称、否决依据和原因,采用综合评分法的综合分值、各分项分值等将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ps://www.fjggfw.gov.cn)、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p://www.lyggzy.com.cn)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

6.评标办法

本招标项目采用的评标办法:?合理低价+信用分

7.投标保证金的提交

7.1.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前。

7.2.投标保证金提交的金额:人民币伍万元整。

7.3.投标保证金提交的方式:采用转账或电汇。

8.发布公告的媒介

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hps://www.fjggfw.gov.cn/)、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hp://www.lyggzy.com.cn)等媒体上发布。

9.联系方式

招 标 人:龙岩市永定区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坎市镇文馆村白土新村49号

邮 编:364000

联 系 人:廖先生

电 话:134*****906

传 真:/

电子邮箱:/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地 址: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河滨路11号泰华大厦三楼

邮 箱: /

联系人:小刘

电 话:****-*******/189*****060

传 真: /

电子邮箱:/

监督单位:龙岩市交通运输局、龙岩市永定区交通运输局

监督电话:****-***********-*******


国道G235线永定高陂大水坑至坎市文秀段设计(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文件补充说明(一)

因福建省公路水运工程电子招投投标示范文本(2018)部分内容被固化无法细化或调整修改,因此,招标人及招标代理单位现以“补充说明”形式对本招标项目招标文件中的有关内容进行细化或调整修改。本招标项目“补充说明”将作为本项目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之一,若本“补充说明”中的内容与本项目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内容有不一致时,以本“补充说明”内容为准。

一、因本项目含可行性研究,且因系统固化原因,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3、投标人资格要求补充增加投标人应同时具备以下资质:投标人应具备公路工程咨询甲级资质。

二、招标文件第一章招标公告第3.3条修改为:投标人未列入交通运输部《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或《福建省交通建设市场信用信息管理系统》中的公路工程勘察设计资质企业名录的企业,或投标人名称和资质与该名录中的相应企业名称和资质不一致,将不予通过资格审查。

三、本项目招标范围不含初勘,投标须知前附表招标范围删除“?初勘、初测”。

因本项目工期紧,可行性研究已先行委托第三方实施,费用48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费用由设计人代为支付。

四、接相关部门通知,由于2018年8月1日起检察机关不再提供无行贿犯罪告知函查询,故招标文件中关于无行贿犯罪行为的查询记录证明无需提供。

五、项目实施范围有采空区及隧道施工,涉及地质情况比较复杂,招标文件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补充修改为

隧道分项负责人资格要求为路桥、隧道相关专业,高级工程师及以上;

工程地质分项负责人资格要求为国家注册岩土工程师;

六、删除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附录3资格审查条件(主要人员最低要求)的备注第2点关于项目负责人及其余人员须提供业绩证明材料的规定。

七、招标文件第二章投标人须知的附件2勘察设计原始资料的第一点:“一、

招标人向各投标人提供下列原始文件: 前一阶段研究或设计的成果文件及相应的批件(扫描件)各一份。”修改为:“招标人不提供项目相关原始文件,由投标人自行组织现场踏勘。”

八、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下浮比例”确定办法如下:

评标基准价下浮比例范围分别为2~5%、-1~2%、-4~-1%,均以0.5%为一档,随机抽取确定。三种下浮比例范围的每一档数值具体为:2~5%(2.0%、2.5%、3.0%、3.5%、4.0%、4.5%、5.0%);-1~2%(-1.0%、-0.5%、0.0%、0.5%、1.0%、1.5%、2.0%)、-4~-1%(-4.0%、-3.5%、-3.0%、-2.5%、-2.0%、-1.5%、-1.0%),从左到右顺序依次为第一档、第二档……第七档,共七档。随机抽取办法具体如下:

第一步,随机抽取“评标基准价下浮比例”的七个号码球:由招标人代表现场从1至10的十个球号中用抽球机公开抽取,第一次抽取的球号代表第一档,第二次抽取的球号代表第二档……第七次抽取的球号代表第七档,并当众公布“评标基准价下浮比例”七档对应的号码球。

第二步,抽取“评标基准价下浮比例”:由招标人代表在现场从分别代表“评标基准价下浮比例”的七个号码球中随机抽取一个号码球,抽出的号码球所对应的“评标基准价下浮比例”即为本项目的“评标基准价下浮比例”。

九、专用合同条款因系统固化问题,将3、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整段修改如下:设计人的责任与义务

3.1.1 项修改为:

设计人应根据本合同工程的具体情况,严格执行国家基本建设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国家、行业现行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办法以及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公路勘察设计工作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1]504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重点公路建设项目设计管理工作的意见》(闽交建〔2010〕196号)、《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加强公路工程勘察设计管理规定的通知》(闽交建〔2007〕28号)等有关规定,完成本合同工程的设计工作。在设计过程中,如果国家或有关部门颁布新的标准或规范,则设计人必须执行。以及因互通、桥隧、通道、管线等方案设计需要与地方等部门签定协议对初步设计进行审查,由此发生初步设计费用的增加,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

本项目的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环境影响评价、水土保持方案编制等由发包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设计人必须且有义务做好相应配合工作以及及时、准确提供所需的有关资料和图纸,并根据相关主管部门和咨询单位审查、验收通过或批复的最终报告或评价的要求进行勘察设计。

设计人为完成初步设计所需的桥梁抗震设计研究、桥梁抗风性能研究及风致行车安全评估等各种评估、评价、论证,由设计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其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在初步设计阶段实行公路桥梁和隧道工程安全风险评估制度的通知》(交公路发[2010]175 号)和《福建省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办法》(福建省人民政府令第100号)的有关规定,招标人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对桥梁、隧道工程进行安全评估(价)和审定,其费用由发包人支付。

根据工可路线方案及技术要求,本项目的1:2000地形图航测成图工作由设计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不单独支付。验收后的成果归业主所有。

设计人为完成本工程设计所需的图纸、资料由设计人自行购买,发包人将积极给予协调配合。购买图纸、资料的费用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因项目紧可行性研究已先行委托第三方实施费用48万,包含在本次投标报价中,费用由设计人代为支付。

3.1.2 项末增加以下内容:

公路工程设计工作应满足下列要求:

(1)提交的设计文件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交公路发[2007]358号)的有关规定及国家、行业设计标准、规范、规程、定额和办法等的要求,并应通过上级有关主管部门的审查和审批;

(2)提交的初步设计概算(或修正概算)应符合交通运输部《公路基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JTG B06-2007)、《公路基本建设工程交通工程概(预)算编制的规定》(公设技字[2000]285号)和福建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补充规定》等要求;

(3)在工可阶段路线推荐方案的基础上,设计人可根据调查研究,通过方案比选和技术经济分析,推荐更为合理的方案。但应符合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的有关强制性要求;

(4)若上级主管部门或发包人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及相应修正概(预)算,或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批复造成方案的变更,设计人应予以执行,且相关费用已包括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在实际工作过程中,发生重大变更及涉及因地方原因等路线调整,应针对上述内容根据设计阶段分阶段设置,如施工图审批前的阶段,涉及非设计人原因引起的重大变更的,给予调整费用,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变更,设计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5)中标人应根据招标人要求,按施工合同段提交工程初步设计图纸和工程量清单。

(6)项目工程施工时,中标人应按规定派驻工地设计代表,协助发包人及时解决各种与设计有关的问题,包括修改完善设计或局部变更设计,并配合发包人和咨询单位做好一般、较大、重要变更设计的审查报批工作。

(7)设计人应按发包人的要求进行征地放线和恢复放线,但为了保证工程实施进度,发包人依据项目实际进展需要,保留对征地放样、恢复放线配合服务另行委托的权利,设计人不得拒绝。且上述费用均含入投标人报价,业主不另外支付。

3.1.3 项末增加以下内容:

同时,设计人应与本项目沿线乡镇、村或单位一同实地踏勘、明确有关通道、涵洞的具体位置、尺寸等设计方案,并与当地有关乡镇政府、村委或单位签订协议,以便项目顺利实施。设计人应将与相关部门(指铁路、公路、港务、水利、管线等权属单位以及乡镇政府、村委)签订的相关认同意见、协议、批准文件或纪要报备发包人。

因互通、桥隧、通道、管线等方案设计需要与地方或公路、港务、铁路、水利、电力、通讯等部门签定协议对初步方案设计进行审查,由此发生设计费用的增加,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3.1.8 项修改为:

发包人及咨询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对初步设计文件的审查、批准并不免除设计人的责任。

增加 3.1.10至3.1.19项:

3.1.10 发包人有权组织专家、咨询单位对设计人的初步设计各项工作,包括履约情况、质量保证措施、安全保证措施等进行检查,设计人必须积极予以配合,提供交通方便,并对检查提出的书面意见及时整改、反馈。

3.1.11 设计人应接受发包人或咨询单位对设计质量、进度、安全、环保、造价控制及合同管理的监督。

3.1.12 咨询单位有权要求设计人及时提供用于监理、设计审查各阶段的有关资料(含核心技术资料),设计人必须按要求及时提供。咨询单位有责任和义务对设计人提供的资料做好保密工作,不得对外披露或泄漏,并不得用于其他项目。

3.1.13 设计人应认真消化和吸收设计初步设计阶段组织的验收和审查意见,除非获得组织验收或审查单位同意,不得拒绝采纳验收和审查意见。设计人应在验收或审查完成后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完成设计文件(含概算文件)的修编。除非发包人、组织验收或审查单位另有要求外,设计人不得拖延提交修改后的文件。

3.1.14 设计人应积极主动配合做好设计阶段的验收、审查、审批工作,所发生的一切费用均已包含在投标报价中。设计人应按发包人指定的标准和要求支付验收、审查会务、咨询等费用,设计人拒不支付或拖欠支付的,发包人有权先予垫付,并在设计人设计费中扣回。

3.1.15 对有异议的咨询审查意见,由发包人组织专家做进一步的咨询审查,涉及变更初步设计批复意见的,报原审批单位批准后方可修改设计。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勘察设计费、差旅费、会务费、咨询费等),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由设计人承担。

3.1.16由于设计人对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划和要求调查不清等原因引起的一切设计变更,所增加设计费由设计人负责,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但对有特殊要求的单位工程或分部工程,若发包人或其上级主管单位认为需要另行单独委托设计,而设计人又尚未开展此项设计工作,发包人将提前10天通知设计人取消该项设计,并合理扣除设计人的设计费,设计人需无条件接受。

3.2设计的一般规定

3.3.3 项增加(7)、(8):

(7)设计人提供给发包人的设计文件应满足通用合同条款3.3.3项的规定外,同时应符合:

①为审查提供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和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简本。根据审查意见修改并正式批复的最终版初步设计文件,不得使用设计修订或补充文件;

②设计人应向发包人提交最终成果的初步设计文件(含概算文件)、征地图纸等纸质文件和存档电子(光盘)文件,并保证上述存档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一致。若引用存档电子文件为本项目服务时,由于存档电子文件与纸质文件不一致,造成发包人损失的,设计人应负相应责任,并按国家相关法律赔偿。

(8)设计文件中如需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没有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应事先征得发包人的同意,并由设计人提供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的检查、验收标准。发包人将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对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进行论证、检测、评审通过后方可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技术论证、检测、评审等一切费用由设计人承担。

3.3.4 项修改为:

设计人必须根据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规定的设计深度以及合同文件的要求完成初步设计工作。初步设计文件经审查批复后,则作为编制施工图设计文件和控制建设项目投资的依据。

初步设计文件必须接受发包人、咨询单位及交通主管部门的审查,凡审查意见中提出的问题,设计人应逐条给予认真贯彻落实,提交书面的反馈意见,并在合同规定的时间内免费修改初步设计文件。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审查意见的,发包人有权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完成本项工作,所需费用由设计人承担,发包人将按违约的有关条款进行处罚。

3.3.5 项修改为:

若发包人或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技术设计,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按交通运输部《公路工程基本建设项目设计文件编制办法》有关规定编制技术设计文件和修正概算,并通过发包人上级主管部门的审查。技术设计费用视为包含在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另行支付。

增加 3.3.10至3.3.11项

3.3.10 土建设计

(1)初步设计路线方案应进行充分比较论证,对于发包人及咨询单位认为应当增加的路线比较方案、软基路堤与桥梁比较方案,设计人必须进行同等深度的技术经济比较;

(2)桥梁(大桥及以上)、隧道(中隧道及以上)、路线交叉应作为路线方案的控制因素进行多方案比选。桥梁结构设计应结合地形、地貌和地质条件对桥型、桥跨和结构进行多方案技术、经济比较,以达到安全、经济、美观、便于施工;

(3)设计人应结合区域道路网现状及规划,进行相关道路交叉的预留设计。设计人应与沿线乡镇、工业园区等市政、镇村规划项目的设计单位进行技术协调和衔接,有必要时应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审查、论证,确保本项目与相邻项目规划衔接互不干扰、互不影响;

(4)初步设计阶段应对地形横坡大于30度的路段,以及特大桥、大型防护工程区段进行实地放线,实测纵、横控制性断面。施工图设计阶段应进行全线实地放线,全线实测纵、横断面,并严格按《公路工程地质勘察规范》和本专用条款相关规定进行控制性断面地质填图,根据横断面地质填图进行路基设计和路基土石方计算;

(5)路线平面图应示出最新的地物、地貌现状,特别是建筑拆迁路段应做到准确无误;

(6)设计人应根据国家《爆破安全规程》的有关规定,对需进行控制爆破的路段及石方工程量进行界定,并在概算中予以考虑;

(7)设计人应重视公路建设环境保护和与周边环境协调,沿线经过旅游风景区、文物保护区等,应结合区域的地形、地貌、植被等及经济性和后期养护等进行绿化景观专项设计。

(8)取(弃)土场应进行专项设计,尽量减少设置数量,并结合地形条件,周边环境等因素统筹考虑。施工便道设计应充分考虑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尽量减少对周围环境造成破坏和污染,特殊施工便道应进行专项设计。

3.3.11 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

(1)设计人在进行供配电设计时,应充分考虑施工临时用电与永久用电相结合。

(2)应结合公路线形设计和交通运行特征,对交通安全设施进行深入研究和设计,确保运营安全。

(3)应对隧道监控、通风、照明、消防、救援系统进行统筹考虑,增加联动控制能力,确保运营安全。

3.4 后续服务

3.4.3 项修改为:

本项目设计变更设计由设计人承担,设计人应及时完成设计,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设计变更文件,并对设计变更文件承担相应责任。由于不可预见因素或发包人增加的设计项目或发包人原因造成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发包人与设计人另行协商支付费用;除此之外的设计变更,其费用应视为已含入投标报价中,发包人不再另行支付。所有设计变更必须提供预算金额并由设计代表签字确认。设计变更文件提交时间为:一般设计变更,设计人应在7天内提交,较大设计变更应在14天内提交,重大设计变更应在21天内提交,否则,按违约处理。

3.5 履约保证金

3.5.1 项约定为:

设计人在签订合同协议书之前,应向发包人提交金额为10%签约合同价的履约担保。

履约担保的形式:银行保函。在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8天内,签订合同之前,由国有商业银行或股份制商业银行的支行或其以上级别银行开具。

3.7 人员保证与变更

3.7.1 项修改为:

设计人应安排投标文件中承诺的人员投入工作,并在设计过程中和施工服务期内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在项目勘察设计和后续服务期间,未经发包人批准,项目负责人、分项负责人、主要设计人员以及设计代表不得更换,此批准不免除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违约处罚。设计人的设计文件应由投标书中承诺的相应人员或经发包人批准同意更换的人员签署。

3.7.2 项修改为:

如果设计人员(含设计人派驻现场的设计代表)不能胜任其承担的工作、渎职或从事其他违法活动,发包人有权以书面形式提出更换要求,设计人应立即派出不低于原设计人员相应资历的人员替换,并应事先取得发包人的批准,此批准不免除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违约处罚。设计人在事先取得发包人的同意后可以更换其所派驻现场的人员,但应符合合同规定的资历要求,此同意不免除发包人对设计人的违约处罚。

4.勘察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4.1 设计周期及提交成果修改如下

设计人应根据发包人要求分批、分阶段提供所需设计成果资料。本工程设计周期安排及设计人需提交的设计成果约定为:

(1)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周期为 20 日历天,工程初步设计周期为30日历天,控制性工程和需提前动工段需加快设计进度届时由建设业主与中标方具体商定;

(2)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人应于本协议签订20天内提交本项目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送审稿)一式10份及电子文件贰份,工可通过评审后1个月内完成编制并出版上报稿一式10份及电子文件贰份。

(3)省厅审查意见确定后,初勘外业验收后1个月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送审稿。

(4)根据咨询单位、发包人和上级主管部门审查意见,对初步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完善,并在批复后20日历天内提交初步设计文件20份,同时,提交上述文件的存档电子(光盘)文件贰套;

十、投标时不要求提供技术文件,且不对该内容进行评标。

十一、招标文件中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中第三卷报价文件的报价函中填报的投标报价须:“精确到小数点后两位,小数点后第三位采取四舍五入。”若未按此要求填报投标报价的,予以废标处理。

十二、招标文件中“三、报价清单说明中“6. “报价清单”应单独密封在第三信封中,并注明“投标文件第三卷‘报价清单’”。7.投标人应在“报价清单”后附详细的计算说明,包括计算方法、取费依据等,以便招标人对投标人勘察设计报价的合理性作出判断。”本项目采用电子招投标,无需包封,且删除此报价清单说明,以投标文件的格式为准。

十三、补充说明作为招标文件的部分,凡招标文件涉及以上内容的均作相应修改,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本补充说明为准。

招标人:龙岩市永定区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3月11日

国道G235线永定高陂大水坑至坎市文秀段设计(含项目可行性研究)招标文件

补充说明(二)

各投标人:

一、本项目投标截止时间与开标时间修改为:2020年4月9日08:00:00,其余投标保证金递交时间均做对应修改。

二、 因本项目含隧道,项目复杂系数高,且须由省级以上主管部门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17第8号规定和2017第9号规定,投标人应具备公路工程咨询甲级以上资质(资信)要求。

三、本项目中标单位须审核发包人已委托的第三方可行性研究成果,中标单位审核通过后出具可行性研究报告并报送主管单位审批。

四、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文件精神,因新冠肺炎疫情影响,自2020年2月起各省可根据受疫情影响情况免征中小微企业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三项社会保险单位缴费部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出台了不同的阶段性减免政策,部分投标人无法提供2020年2月起至疫情结束期间社保证明,评标委员会可不查询投标人2020年2月起至疫情结束期间的社保证明。

五、根据福建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发布的《关于做好疫情防控期间工程招标投标活动有关事项的提示》,①本项目投标人以纸质投标保函(包括银行保函)形式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在开标前无需提交纸质投标保函原件,中标候选人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应将与电子投标文件中一致的本项目投标保函原件提交给招标人;若中标候选人未在中标候选人公示期间提交投标保函原件的,招标人有权取消其中标候选人资格。

六、如有投标人因不符合本项目要求误报名的,请与招标代理联系。

七、本补充说明(二)在福建省公共资源交易电子公共服务平台(www.fjggfw.gov.cn)、龙岩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www.lyggzy.com.cn)网站上发布,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之一,如与招标文件内容有抵触以本补充通知为准。

招标人:龙岩市永定区龙翔建设发展有限公司

招标代理机构:福建安华发展有限公司

2020年3月20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可行性研究 国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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