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 招标公告
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 招标公告
项目名称: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
项目编号:ZY20-XA106-TPFW088
1.谈判条件
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项目已由主管部门批准,现委托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对该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选商,请信誉优良、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服务商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本次谈判需要选择满足采购人乙烷液化生产能力的装置,具体需求的装置处理能力及数量应与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生产能力相匹配。
2.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背景概况:
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以下简称处理总厂)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芹河乡境内,距离榆林市中心约20km,距离榆林机场14.6km。预计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生产能力:液化乙烷气量为165 ×104 m3/d(最终需液化乙烷气量以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实际供给量为准)。
工厂主要工艺是回收长庆油田上古气藏天然气中的乙烷及以上的轻烃组分,采用“混合制冷+膨胀制冷+双气过冷+低温精馏”的工艺技术,天然气处理总规模200×108m3/a(6000×104m3/d),设置四列规模均为50×108m3/a(15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装置,主要产品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和少量的高纯度丙烷,产品总量约为150.2×104t/a,处理总厂占地面积846亩,投资46亿元人民币。
工厂工艺单元包括原料天然气集配气、预处理、液烃回收、液烃分离、贫气增压、乙烷脱碳脱水、制冷装置、尾气处理、产品储存、外输及装车、冷剂储配装置、火炬放空、空压制氮、供水及消防、循环水、供热和污水处理等。
2.2主要工作量:
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承包商负责提供装置及装置搬迁、运输、建设施工、调试、生产运行、维护等一体化服务,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安评、环评及职业卫生健康评价(简称“三同时”)前置手续和特种设备注册、消防报建及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投运手续办理工作。整个服务周期内,服务商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3服务地点: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
2.4服务期限:自投产运行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暂定)。
2.5最高限价:不设最高限价。
2.6推荐数量及原则:不限定装置数量;谈判小组按照乙烷液化处理装置评审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及满足本项目需求处理能力的装置数量推荐乙烷液化处理装置。
3.服务商资格要求
3.1服务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营包含天然气处理、天然气液化、乙烷液化或相关的内容等。
3.2服务商或其子分公司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
3.3投标人提供乙烷液化装置所有权证明(提供购置合同、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或使用权证明(提供出租方购置合同、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同时租赁合同或其他使用权证明材料),并承诺承担因所有权或使用权引起纠纷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提供承诺书)
3.4成套的乙烷液化装置要求采用LNG行业验证的成熟的工艺,单套装置天然气处理能力宜在15万方/天及以上。(服务商需提供该工艺使用业绩证明材料)
3.5 服务商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资不抵债现象。
3.6 服务商提供的乙烷液化装置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3月内具备投产条件。(提供承诺书)
3.7工期能够满足最低投产时间要求,装置处于完好可靠状态,年底完成20~35万吨液态乙烷产量任务。(提供承诺书)
3.8 人员配置要求:需满足附件1:人员配置要求,并谈判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3.9 服务商2年内发生过以下事故事件,将被拒绝:
(1)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较大环境事件及以上的、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2)涂改、伪造、骗取资质准入等相关证书证件的;
(事故分类与分级见附件2)
(3)违反国家或行业施工作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3.10企业信用良好,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附以上两个网站的信息查询截图,如分公司参加谈判的需同时附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查询截图)
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的服务商,请于2020年03月23日08时30分至2020年03月24日17时30分将以下报名资料①②一起发送至项目负责人邮箱:longfei_nw@cnpc.com.cn和longfei_nw@163.com(备用)
①《报名登记表》(盖章扫描件)②《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注:邮件名称格式:报名+ “项目编号”+“公司名称”;
4.2 谈判文件获取不收取费用。
4.3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以邮件形式发送谈判文件电子版。
5.响应文件的递交
本次谈判采取网络远程谈判方式,网上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不接受纸质版响应文件。
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3月25日09时00分。(建议:考虑服务商众多且响应文件电子版较大,避免受网速影响,以及网络技术支持的时间,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2小时完成网上电子版的提交。)
5.2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将响应文件电子版(盖章签字PDF)加密压缩后以邮件形式传送至项目负责人邮箱:longfei_nw@cnpc.com.cn和longfei_nw@163.com(备用)
注意事项:
⑴邮件名称格式:响应文件 + “项目编号” + “公司名称”;
⑵文件大小:响应文件大小不超过50M,若大于50M请将响应文件划分上下册,分别制作,分别发送邮件;
⑶加密压缩:响应文件须加密压缩,密码自行保管,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进行公布。
5.3 响应文件电子版逾期传送或传送失败的,不予受理。
5.4 未按竞争性谈判公告“4.谈判文件的获取”要求获取谈判文件的服务商,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6.谈判时间及地址
谈判开始时间:2020年03月25日09时00分
谈判地点:飞书平台
注意事项:
服务商请在谈判前参考以下⑴⑵⑶自行配备远程谈判环境,以保证谈判顺利,否则后果自负。
⑴硬件设备(电脑、手机、网络、高清摄像头、音响、麦克风、打印机、扫描仪等);
⑵相关软件(飞书、谷歌浏览器、Office、加密压缩、PDF阅读等);
⑶其他(谈判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电子版、单位公章)。
友情提供部分相关软件和操作说明,下载地址:
https://pan.baidu.com/s/1rlfn36-SrMF2BFc6Fc0gAA
提取码:zw0x
采购人:长庆油田(榆林)油气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金星
联系电话:187*****156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五路与明光路十字路口天朗经开中心二层
联系人:龙飞 魏智强
邮 箱:longfei_nw@cnpc.com.cn和longfei_nw@163.com(备用)
附件:①《报名登记表》②《法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报名服务商名称 (公司名称) | ————————————(加盖单位公章) | |
2 | 报名服务商联系方式 | 姓名 | |
联系人手机号 | |||
谈判人姓名及飞书账号 (请以手机号为账号并实名注册) | 例如:张三 + 136*****000 注:请谨慎填写,谈判时工作人员会通过飞书平台邀请该账号的服务商代表参加谈判。 | ||
电子邮箱 (与代理机构联系的邮箱) | 注:请谨慎填写,工作人员将谈判文件及相关资料发送到此邮箱,若未收到请自行联系负责人。 | ||
3 | 购买标段 | ||
4 | 接收发票邮箱 | ||
5 | 报名时间 | 年 月 日 | |
6 | 报名人签字 |
注:1、 随谈判发售的图纸、技术规格书等资料,服务商仅用于本次项目,不得外泄或用作它用,因服务商外泄项目资料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为此索赔的权利。
2、以上信息请准备参加本项目谈判的服务商认真填写,因填写错误,导致无法参加谈判的,后果自行承担。
3、飞书平台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feishu.cn/download?from=navigation_bar_app_download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飞书账号: (若法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此处无需填写)
注:飞书账号应以手机号为账号并实名注册。
(法定代表人姓名) 系 (服务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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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明 正面扫描件 |
此处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明 反面扫描件 |
服务商: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本人 (法人姓名)系 (服务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代理人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获取谈判文件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附法人、代理人身份证扫
(附法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附法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附代理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附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服务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加盖名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飞书账号:
注:飞书账号应以手机号为账号并实名注册。
(注: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获取谈判文件事宜的无需授权委托书)
附件1:人员配置要求(谈判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能够证明下列人员相关信息的证件、证书、劳务合同、承诺等有关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1.项目负责人(至少1人)
(1)天然气处理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天然气液化工厂生产运行服务的经历(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服务证明)不低于5年,提供工作业绩证明,并承诺全程参与本项目服务工作。
(2)本次项目服务期间不能承担其他项目,且要求在服务地点日常驻守,负责沟通、人员管理、处理日常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安全管理人员(至少2人,其中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件的人员1人)
具有与天然气液化工厂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安全工作管理经验。熟悉现场各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机、离心泵、压力容器、阀门等);熟悉中石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工艺技术人员(至少1人)
具有天然气液化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工艺技术管理经验。熟悉现场各种设备(包括不限于压缩机、离心泵、压力容器、阀门等);熟悉工艺流程;熟悉中控操作;熟悉工艺的操作与管理。
4.设备技术员(至少1人)
具有天然气液化工厂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设备运行维护经验;具有设备故障诊断技能;熟悉压缩机、机泵的检维修工作;熟悉压力容器、管道、阀门的检维修工作;熟悉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5.电气仪表技术人员(至少1人)
具有天然气液化工厂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现场用电设备(包括不限于高、低压电机、配电箱、照明灯具及动力电缆)的检维修工作;熟练进行各种电压等级设备的倒闸操作。熟悉DCS、SIS、F&G系统;熟悉通讯、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熟悉在线分析仪表、现场仪表、远传仪表、调节阀、执行机构的维修与管理。
6.运行维护操作人员(单套装置至少16人)
(1)运行维护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相应资格证书,并在上岗前按照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要求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证。
(2)具有炼化、化工工艺、轻烃装置、天然气处理、净化及LNG等专业知识,具有与天然气液化等类似装置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现场各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机、冷箱、阀门等)的操作;能熟练的操作中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
附件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长庆油田分公司环境事件报告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报告与统计管理工作,依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结合油田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件为长庆油田公司责任范围内因排污及其他人为活动直接导致的环境事件,或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或公众、媒体关注度高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公司所属单位,以及在长庆油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包商。
第四条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 跨国界环境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
8. 跨省(区、市)界环境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 跨地市界环境事件。
(四)一般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以外的环境事件。
第五条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是事件信息报告和统计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件现场指挥救援和处置的负责人是报告事件情况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发生事件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属地单位负责人,属地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至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单位办公室、生产调度及专业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办公室、生产运行及专业管理等部门)。
集团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的信息报送由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事发单位应按照属地政府事件管理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事发单位获知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事件的,事发二级单位应在获知信息后1小时内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油田公司办公室、生产运行处及专业管理等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事件的,事发二级单位应在获知信息后30分钟内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油田公司办公室、生产运行及专业管理等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事发二级单位应在获知信息后10分钟内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油田公司办公室、生产运行及专业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级别的事件,事发二级单位应按照较大及以上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事发单位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类型和起因、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可能的次生环境影响、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产生主要污染物的数量、监测数据、处置情况、地方政府相关要求等。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开展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理情况、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事件信息报送可采用传真、邮件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立即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第十一条承包商在为油田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事件,由其油田业主单位按本办法报送信息。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承包商环境信息报送责任制度,规范信息接收、传递、处理、报送、跟踪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二条事发二级单位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审核工作,并按照事件分级录入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需后续整改的问题应当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及时在系统中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事件处理结案后,事发二级单位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统计并存档,涉密资料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事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事件快报(初报、续报);
(二)事件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环境监测报告;
(五)询问笔录;
(六)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物料泄漏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七)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书;
(八)发生事件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有关该事件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二级单位事件主管部门要建立事件信息档案,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本单位发生事件的情况并报告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司主管部门定期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事件信息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事态扩大、或失控和严重后果的,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项目名称: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
项目编号:ZY20-XA106-TPFW088
1.谈判条件
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项目已由主管部门批准,现委托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对该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选商,请信誉优良、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服务商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本次谈判需要选择满足采购人乙烷液化生产能力的装置,具体需求的装置处理能力及数量应与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生产能力相匹配。
2.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背景概况:
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以下简称处理总厂)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芹河乡境内,距离榆林市中心约20km,距离榆林机场14.6km。预计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生产能力:液化乙烷气量为165 ×104 m3/d(最终需液化乙烷气量以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实际供给量为准)。
工厂主要工艺是回收长庆油田上古气藏天然气中的乙烷及以上的轻烃组分,采用“混合制冷+膨胀制冷+双气过冷+低温精馏”的工艺技术,天然气处理总规模200×108m3/a(6000×104m3/d),设置四列规模均为50×108m3/a(15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装置,主要产品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和少量的高纯度丙烷,产品总量约为150.2×104t/a,处理总厂占地面积846亩,投资46亿元人民币。
工厂工艺单元包括原料天然气集配气、预处理、液烃回收、液烃分离、贫气增压、乙烷脱碳脱水、制冷装置、尾气处理、产品储存、外输及装车、冷剂储配装置、火炬放空、空压制氮、供水及消防、循环水、供热和污水处理等。
2.2主要工作量:
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承包商负责提供装置及装置搬迁、运输、建设施工、调试、生产运行、维护等一体化服务,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安评、环评及职业卫生健康评价(简称“三同时”)前置手续和特种设备注册、消防报建及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投运手续办理工作。整个服务周期内,服务商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3服务地点: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
2.4服务期限:自投产运行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暂定)。
2.5最高限价:不设最高限价。
2.6推荐数量及原则:不限定装置数量;谈判小组按照乙烷液化处理装置评审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及满足本项目需求处理能力的装置数量推荐乙烷液化处理装置。
********8">3.服务商资格要求
3.1服务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营包含天然气处理、天然气液化、乙烷液化或相关的内容等。
3.2服务商或其子分公司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
3.3投标人提供乙烷液化装置所有权证明(提供购置合同、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或使用权证明(提供出租方购置合同、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同时租赁合同或其他使用权证明材料),并承诺承担因所有权或使用权引起纠纷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提供承诺书)
3.4成套的乙烷液化装置要求采用LNG行业验证的成熟的工艺,单套装置天然气处理能力宜在15万方/天及以上。(服务商需提供该工艺使用业绩证明材料)
3.5 服务商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资不抵债现象。
3.6 服务商提供的乙烷液化装置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3月内具备投产条件。(提供承诺书)
3.7工期能够满足最低投产时间要求,装置处于完好可靠状态,年底完成20~35万吨液态乙烷产量任务。(提供承诺书)
3.8 人员配置要求:需满足附件1:人员配置要求,并谈判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3.9 服务商2年内发生过以下事故事件,将被拒绝:
(1)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较大环境事件及以上的、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2)涂改、伪造、骗取资质准入等相关证书证件的;
(事故分类与分级见附件2)
(3)违反国家或行业施工作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3.10企业信用良好,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附以上两个网站的信息查询截图,如分公司参加谈判的需同时附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查询截图)
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4.1 凡有意参加的服务商,请于2020年03月23日08时30分至2020年03月24日17时30分将以下报名资料①②一起发送至项目负责人邮箱:longfei_nw@cnpc.com.cn和longfei_nw@163.com(备用)
①《报名登记表》(盖章扫描件)②《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注:邮件名称格式:报名+ “项目编号” + “公司名称”;
4.2 谈判文件获取不收取费用。
4.3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以邮件形式发送谈判文件电子版。
5.响应文件的递交
本次谈判采取网络远程谈判方式,网上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不接受纸质版响应文件。
********2">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3月25日09时00分。(建议:考虑服务商众多且响应文件电子版较大,避免受网速影响,以及网络技术支持的时间,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2小时完成网上电子版的提交。)
5.2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将响应文件电子版(盖章签字PDF)加密压缩后以邮件形式传送至项目负责人邮箱:longfei_nw@cnpc.com.cn和longfei_nw@163.com(备用)
注意事项:
⑴邮件名称格式:响应文件 + “项目编号” + “公司名称”;
⑵文件大小:响应文件大小不超过50M,若大于50M请将响应文件划分上下册,分别制作,分别发送邮件;
⑶加密压缩:响应文件须加密压缩,密码自行保管,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进行公布。
5.3 响应文件电子版逾期传送或传送失败的,不予受理。
5.4 未按竞争性谈判公告“4.谈判文件的获取”要求获取谈判文件的服务商,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6.谈判时间及地址
********6">谈判开始时间:2020年03月25日09时00分
谈判地点:飞书平台
注意事项:
服务商请在谈判前参考以下⑴⑵⑶自行配备远程谈判环境,以保证谈判顺利,否则后果自负。
⑴硬件设备(电脑、手机、网络、高清摄像头、音响、麦克风、打印机、扫描仪等);
⑵相关软件(飞书、谷歌浏览器、Office、加密压缩、PDF阅读等);
⑶其他(谈判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电子版、单位公章)。
友情提供部分相关软件和操作说明,下载地址:
https://pan.baidu.com/s/1rlfn36-SrMF2BFc6Fc0gAA
提取码:zw0x
采购人:长庆油田(榆林)油气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金星
联系电话:187*****156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五路与明光路十字路口天朗经开中心二层
联系人:龙飞 魏智强
邮 箱:longfei_nw@cnpc.com.cn和longfei_nw@163.com(备用)
附件:①《报名登记表》②《法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报名服务商名称 (公司名称) | ————————————(加盖单位公章) | |
2 | 报名服务商联系方式 | 姓名 | |
联系人手机号 | |||
谈判人姓名及飞书账号 (请以手机号为账号并实名注册) | 例如:张三 + 136*****000 注:请谨慎填写,谈判时工作人员会通过飞书平台邀请该账号的服务商代表参加谈判。 | ||
电子邮箱 (与代理机构联系的邮箱) | 注:请谨慎填写,工作人员将谈判文件及相关资料发送到此邮箱,若未收到请自行联系负责人。 | ||
3 | 购买标段 | ||
4 | 接收发票邮箱 | ||
5 | 报名时间 | 年 月 日 | |
6 | 报名人签字 |
注:1、 随谈判发售的图纸、技术规格书等资料,服务商仅用于本次项目,不得外泄或用作它用,因服务商外泄项目资料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为此索赔的权利。
2、以上信息请准备参加本项目谈判的服务商认真填写,因填写错误,导致无法参加谈判的,后果自行承担。
3、飞书平台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feishu.cn/download?from=navigation_bar_app_download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飞书账号: (若法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此处无需填写)
注:飞书账号应以手机号为账号并实名注册。
(法定代表人姓名) 系 (服务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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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明 正面扫描件 |
此处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明 反面扫描件 |
服务商: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本人 (法人姓名)系 (服务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代理人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获取谈判文件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附法人、代理人身份证扫[if gte vml 1]>
(附法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
(附法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
(附代理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
(附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
服务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加盖名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飞书账号:
注:飞书账号应以手机号为账号并实名注册。
(注: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获取谈判文件事宜的无需授权委托书)
附件1:人员配置要求(谈判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能够证明下列人员相关信息的证件、证书、劳务合同、承诺等有关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1.项目负责人(至少1人)
(1)天然气处理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天然气液化工厂生产运行服务的经历(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服务证明)不低于5年,提供工作业绩证明,并承诺全程参与本项目服务工作。
(2)本次项目服务期间不能承担其他项目,且要求在服务地点日常驻守,负责沟通、人员管理、处理日常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安全管理人员(至少2人,其中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件的人员1人)
具有与天然气液化工厂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安全工作管理经验。熟悉现场各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机、离心泵、压力容器、阀门等);熟悉中石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工艺技术人员(至少1人)
具有天然气液化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工艺技术管理经验。熟悉现场各种设备(包括不限于压缩机、离心泵、压力容器、阀门等);熟悉工艺流程;熟悉中控操作;熟悉工艺的操作与管理。
4.设备技术员(至少1人)
具有天然气液化工厂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设备运行维护经验;具有设备故障诊断技能;熟悉压缩机、机泵的检维修工作;熟悉压力容器、管道、阀门的检维修工作;熟悉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5.电气仪表技术人员(至少1人)
具有天然气液化工厂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现场用电设备(包括不限于高、低压电机、配电箱、照明灯具及动力电缆)的检维修工作;熟练进行各种电压等级设备的倒闸操作。熟悉DCS、SIS、F&G系统;熟悉通讯、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熟悉在线分析仪表、现场仪表、远传仪表、调节阀、执行机构的维修与管理。
6.运行维护操作人员(单套装置至少16人)
(1)运行维护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相应资格证书,并在上岗前按照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要求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证。
(2)具有炼化、化工工艺、轻烃装置、天然气处理、净化及LNG等专业知识,具有与天然气液化等类似装置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现场各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机、冷箱、阀门等)的操作;能熟练的操作中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
********1">附件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长庆油田分公司环境事件报告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报告与统计管理工作,依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结合油田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件为长庆油田公司责任范围内因排污及其他人为活动直接导致的环境事件,或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或公众、媒体关注度高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公司所属单位,以及在长庆油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包商。
第四条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 跨国界环境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
8. 跨省(区、市)界环境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 跨地市界环境事件。
(四)一般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以外的环境事件。
第五条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是事件信息报告和统计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件现场指挥救援和处置的负责人是报告事件情况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发生事件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属地单位负责人,属地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至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单位办公室、生产调度及专业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办公室、生产运行及专业管理等部门)。
集团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的信息报送由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事发单位应按照属地政府事件管理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事发单位获知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事件的,事发二级单位应在获知信息后1小时内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油田公司办公室、生产运行处及专业管理等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事件的,事发二级单位应在获知信息后30分钟内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油田公司办公室、生产运行及专业管理等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事发二级单位应在获知信息后10分钟内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油田公司办公室、生产运行及专业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级别的事件,事发二级单位应按照较大及以上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事发单位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类型和起因、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可能的次生环境影响、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产生主要污染物的数量、监测数据、处置情况、地方政府相关要求等。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开展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理情况、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事件信息报送可采用传真、邮件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立即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第十一条承包商在为油田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事件,由其油田业主单位按本办法报送信息。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承包商环境信息报送责任制度,规范信息接收、传递、处理、报送、跟踪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二条事发二级单位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审核工作,并按照事件分级录入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需后续整改的问题应当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及时在系统中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事件处理结案后,事发二级单位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统计并存档,涉密资料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事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事件快报(初报、续报);
(二)事件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环境监测报告;
(五)询问笔录;
(六)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物料泄漏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七)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书;
(八)发生事件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有关该事件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二级单位事件主管部门要建立事件信息档案,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本单位发生事件的情况并报告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司主管部门定期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事件信息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事态扩大、或失控和严重后果的,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
竞争性谈判公告项目名称: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
项目编号:ZY20-XA106-TPFW088
1.谈判条件
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项目已由主管部门批准,现委托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对该项目组织竞争性谈判选商,请信誉优良、符合资格要求的潜在服务商参与本项目的竞争性谈判,本项目不允许转包或分包,本次谈判需要选择满足采购人乙烷液化生产能力的装置,具体需求的装置处理能力及数量应与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生产能力相匹配。
2.项目基本情况
2.1项目背景概况:
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以下简称处理总厂)位于陕西省榆林市芹河乡境内,距离榆林市中心约20km,距离榆林机场14.6km。预计长庆油田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生产能力:液化乙烷气量为165 ×104 m3/d(最终需液化乙烷气量以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实际供给量为准)。
工厂主要工艺是回收长庆油田上古气藏天然气中的乙烷及以上的轻烃组分,采用“混合制冷+膨胀制冷+双气过冷+低温精馏”的工艺技术,天然气处理总规模200×108m3/a(6000×104m3/d),设置四列规模均为50×108m3/a(1500×104m3/d)的天然气处理装置,主要产品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稳定轻烃和少量的高纯度丙烷,产品总量约为150.2×104t/a,处理总厂占地面积846亩,投资46亿元人民币。
工厂工艺单元包括原料天然气集配气、预处理、液烃回收、液烃分离、贫气增压、乙烷脱碳脱水、制冷装置、尾气处理、产品储存、外输及装车、冷剂储配装置、火炬放空、空压制氮、供水及消防、循环水、供热和污水处理等。
2.2主要工作量:
乙烷液化代加工服务,承包商负责提供装置及装置搬迁、运输、建设施工、调试、生产运行、维护等一体化服务,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完成安评、环评及职业卫生健康评价(简称“三同时”)前置手续和特种设备注册、消防报建及验收、安全生产许可证等投运手续办理工作。整个服务周期内,服务商应符合项目所在地安全环保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2.3服务地点: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芹河镇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
2.4服务期限:自投产运行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暂定)。
2.5最高限价:不设最高限价。
2.6推荐数量及原则:不限定装置数量;谈判小组按照乙烷液化处理装置评审得分由高到底的顺序,及满足本项目需求处理能力的装置数量推荐乙烷液化处理装置。
********8">3.服务商资格要求
3.1服务商须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注册的独立法人或其它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经营包含天然气处理、天然气液化、乙烷液化或相关的内容等。
3.2服务商或其子分公司提供有效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且许可范围包含危险化学品生产。
3.3投标人提供乙烷液化装置所有权证明(提供购置合同、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或使用权证明(提供出租方购置合同、发票或其他所有权证明材料,同时租赁合同或其他使用权证明材料),并承诺承担因所有权或使用权引起纠纷等相关法律法规责任。(提供承诺书)
3.4成套的乙烷液化装置要求采用LNG行业验证的成熟的工艺,单套装置天然气处理能力宜在15万方/天及以上。(服务商需提供该工艺使用业绩证明材料)
3.5 服务商须提供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2016年度、2017年度、2018年度财务审计报告,无资不抵债现象。
3.6 服务商提供的乙烷液化装置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3月内具备投产条件。(提供承诺书)
3.7工期能够满足最低投产时间要求,装置处于完好可靠状态,年底完成20~35万吨液态乙烷产量任务。(提供承诺书)
3.8 人员配置要求:需满足附件1:人员配置要求,并谈判时提供相应证明资料;
3.9 服务商2年内发生过以下事故事件,将被拒绝:
(1)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较大环境事件及以上的、严重及以上质量事故的;
(2)涂改、伪造、骗取资质准入等相关证书证件的;
(事故分类与分级见附件2)
(3)违反国家或行业施工作业标准,造成严重后果的。
3.10企业信用良好,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网站(www.gsxt.gov.cn)中未被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在“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未被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附以上两个网站的信息查询截图,如分公司参加谈判的需同时附分公司与总公司的查询截图)
3.11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谈判文件的获取:
********4">4.1 凡有意参加的服务商,请于2020年03月23日08时30分至2020年03月24日17时30分将以下报名资料①②一起发送至项目负责人邮箱:longfei_nw@cnpc.com.cn和longfei_nw@163.com(备用)
①《报名登记表》(盖章扫描件)②《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盖章扫描件);格式详见附件。
注:邮件名称格式:报名+ “项目编号” + “公司名称”;
4.2 谈判文件获取不收取费用。
4.3 获取谈判文件方式:以邮件形式发送谈判文件电子版。
5.响应文件的递交
本次谈判采取网络远程谈判方式,网上递交电子版响应文件,不接受纸质版响应文件。
********2">5.1 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年03月25日09时00分。(建议:考虑服务商众多且响应文件电子版较大,避免受网速影响,以及网络技术支持的时间,请于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前12小时完成网上电子版的提交。)
5.2 响应文件递交方式:将响应文件电子版(盖章签字PDF)加密压缩后以邮件形式传送至项目负责人邮箱:longfei_nw@cnpc.com.cn和longfei_nw@163.com(备用)
注意事项:
⑴邮件名称格式:响应文件 + “项目编号” + “公司名称”;
⑵文件大小:响应文件大小不超过50M,若大于50M请将响应文件划分上下册,分别制作,分别发送邮件;
⑶加密压缩:响应文件须加密压缩,密码自行保管,待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进行公布。
5.3 响应文件电子版逾期传送或传送失败的,不予受理。
5.4 未按竞争性谈判公告“4.谈判文件的获取”要求获取谈判文件的服务商,其响应文件不予受理。
6.谈判时间及地址
********6">谈判开始时间:2020年03月25日09时00分
谈判地点:飞书平台
注意事项:
服务商请在谈判前参考以下⑴⑵⑶自行配备远程谈判环境,以保证谈判顺利,否则后果自负。
⑴硬件设备(电脑、手机、网络、高清摄像头、音响、麦克风、打印机、扫描仪等);
⑵相关软件(飞书、谷歌浏览器、Office、加密压缩、PDF阅读等);
⑶其他(谈判人身份证原件、法人身份证明或法人授权委托书电子版、单位公章)。
友情提供部分相关软件和操作说明,下载地址:
https://pan.baidu.com/s/1rlfn36-SrMF2BFc6Fc0gAA
提取码:zw0x
采购人:长庆油田(榆林)油气有限公司
联系人:宋金星
联系电话:187*****156
采购代理机构:中国石油物资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
地 址:陕西省西安市凤城五路与明光路十字路口天朗经开中心二层
联系人:龙飞 魏智强
邮 箱:longfei_nw@cnpc.com.cn和longfei_nw@163.com(备用)
附件:①《报名登记表》②《法人身份证明》和《法人授权委托书》
报名登记表
项目名称:
项目编号:
序号 | 项目 | 内容 | |
1 | 报名服务商名称 (公司名称) | ————————————(加盖单位公章) | |
2 | 报名服务商联系方式 | 姓名 | |
联系人手机号 | |||
谈判人姓名及飞书账号 (请以手机号为账号并实名注册) | 例如:张三 + 136*****000 注:请谨慎填写,谈判时工作人员会通过飞书平台邀请该账号的服务商代表参加谈判。 | ||
电子邮箱 (与代理机构联系的邮箱) | 注:请谨慎填写,工作人员将谈判文件及相关资料发送到此邮箱,若未收到请自行联系负责人。 | ||
3 | 购买标段 | ||
4 | 接收发票邮箱 | ||
5 | 报名时间 | 年 月 日 | |
6 | 报名人签字 |
注:1、 随谈判发售的图纸、技术规格书等资料,服务商仅用于本次项目,不得外泄或用作它用,因服务商外泄项目资料造成的损失,采购人及代理机构有为此索赔的权利。
2、以上信息请准备参加本项目谈判的服务商认真填写,因填写错误,导致无法参加谈判的,后果自行承担。
3、飞书平台软件下载地址:https://www.feishu.cn/download?from=navigation_bar_app_download
单位名称:
地 址: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飞书账号: (若法人委托代理人参加谈判,此处无需填写)
注:飞书账号应以手机号为账号并实名注册。
(法定代表人姓名) 系 (服务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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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处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明 正面扫描件 |
此处附法定代表人本人身份证明 反面扫描件 |
服务商: (盖单位公章)
年 月 日
授权委托书本人 (法人姓名)系 (服务商名称) 的法定代表人,现委托 (代理人姓名) 为我方代理人。代理人根据授权,以我方名义获取谈判文件有关事宜,其法律后果由我方承担。
委托期限: 。
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附: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身份证明
(附法人、代理人身份证扫[if gte vml 1]>
(附法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
(附法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
(附代理人身份证反面扫描件) |
(附代理人身份证正面扫描件) |
服务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单位公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或加盖名章)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签字)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
飞书账号:
注:飞书账号应以手机号为账号并实名注册。
(注:法定代表人自行办理获取谈判文件事宜的无需授权委托书)
附件1:人员配置要求(谈判响应文件中应提供能够证明下列人员相关信息的证件、证书、劳务合同、承诺等有关材料的彩色扫描件)
1.项目负责人(至少1人)
(1)天然气处理相关专业工程师或以上职称,具有天然气液化工厂生产运行服务的经历(提供业主单位出具的服务证明)不低于5年,提供工作业绩证明,并承诺全程参与本项目服务工作。
(2)本次项目服务期间不能承担其他项目,且要求在服务地点日常驻守,负责沟通、人员管理、处理日常业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2.安全管理人员(至少2人,其中持有特种设备安全管理证件的人员1人)
具有与天然气液化工厂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安全工作管理经验。熟悉现场各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机、离心泵、压力容器、阀门等);熟悉中石油各项安全管理规定。
3.工艺技术人员(至少1人)
具有天然气液化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工艺技术管理经验。熟悉现场各种设备(包括不限于压缩机、离心泵、压力容器、阀门等);熟悉工艺流程;熟悉中控操作;熟悉工艺的操作与管理。
4.设备技术员(至少1人)
具有天然气液化工厂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设备运行维护经验;具有设备故障诊断技能;熟悉压缩机、机泵的检维修工作;熟悉压力容器、管道、阀门的检维修工作;熟悉设备管理的各项制度和规定。
5.电气仪表技术人员(至少1人)
具有天然气液化工厂等类似装置5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现场用电设备(包括不限于高、低压电机、配电箱、照明灯具及动力电缆)的检维修工作;熟练进行各种电压等级设备的倒闸操作。熟悉DCS、SIS、F&G系统;熟悉通讯、安防、视频监控系统;熟悉在线分析仪表、现场仪表、远传仪表、调节阀、执行机构的维修与管理。
6.运行维护操作人员(单套装置至少16人)
(1)运行维护操作人员应当具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要求的相应资格证书,并在上岗前按照上古天然气处理总厂要求取得固定式压力容器操作证。
(2)具有炼化、化工工艺、轻烃装置、天然气处理、净化及LNG等专业知识,具有与天然气液化等类似装置3年及以上工作经验。熟悉现场各种设备(包括但不限于压缩机、冷箱、阀门等)的操作;能熟练的操作中控系统、视频监控系统等。
********1">附件2:
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管理办法中油安字〔2007〕571号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工作,及时、准确地报告、调查、处理和统计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等法律法规,及《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规定》(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等规章制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集团公司总部及所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简称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人身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生产安全事故的管理,适用本办法。环境污染事故、辐射事故等其它事故的管理不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事故的报告、应急、调查、处理和统计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迟报、漏报、谎报、瞒报各类事故,不得伪造、篡改统计资料。
第四条企业应当公布事故报告和举报电话、电子信箱,及时受理和处理事故报告和举报。
第二章事故分类与分级
第五条生产安全事故类别分为:
(一)工业生产安全事故,是指在生产场所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中发生的造成企业员工和企业外人员人身伤亡、急性中毒或者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不包括火灾事故和交通事故;
(二)道路交通事故,是指企业车辆在道路上因过错或者意外造成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事件;
(三)火灾事故,是指失去控制并对财物和人身造成损害的燃烧现象。以下情况也列入火灾统计范围:民用爆炸物品爆炸引起的火灾;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以及其它化学易燃易爆物品爆炸和爆炸引起的火灾;机电设备因内部故障导致外部明火燃烧需要组织扑灭的事故,或者引起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车辆、船舶以及其它交通工具发生的燃烧事故,或者由此引起的其它物件燃烧的事故。
第六条根据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具体细分为三级:
1.一般事故A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人以上轻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一般事故B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重伤,或者3人以上10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3.一般事故C级,是指造成3人以下轻伤,或者10万元以下1000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三章事故报告与披露
第七条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基层单位负责人报告,基层单位负责人应当立即向上一级安全主管部门报告,安全主管部门逐级上报直至企业安全主管部门,由安全主管部门向本单位领导报告。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向企业办公室通报。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以直接向企业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条企业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向集团公司总部机关有关部门报告。
(一)一般事故C级、B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二)一般事故A级,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向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安全主管部门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报告。
(三)较大事故,在事故发生后1小时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报告。
(四)重大及以上事故,在事故发生后30分钟之内由发生事故的企业办公室向集团公司办公厅和安全主管部门报告。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企业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向集团公司总经理报告,同时报告集团公司分管安全工作的副总经理。
第九条对承包商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企业应当按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报告。
第十条发生事故后,企业在上报集团公司的同时,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办公厅接到较大及以上事故报告后,应当按《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工作办法》(中油办字〔2006〕375号)执行。
第十二条发生事故,应当以书面形式报告,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书面报告。书面报告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情况。
第十三条事故情况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续报。
自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交通事故、火灾事故自发生之日起7日内,事故造成的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第十四条企业发生事故后,事故的信息披露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重大敏感信息发布管理暂行规定》(中油办字〔2007〕315号)执行。
第四章事故应急
第十五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相应的事故应急预案,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六条发生事故后,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负责人和相关部门负责人,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不得擅离职守。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A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企业主要领导公出在外时,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或者已经发生一般事故B级,并可能造成次生事故时,企业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一般事故B级、C级时,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七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时,集团公司应当派人赶赴现场,协调、指挥救援工作。
(一)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主要负责人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二)发生重大事故时,集团公司业务分管领导或者分管安全工作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三)发生较大事故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负责人应当赶赴事故现场。
(四)发生一般事故A级时,集团公司分管业务部门、安全主管部门应当派人赶赴事故现场。
第十八条事故发生后,事故单位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第十九条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出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第五章事故调查
第二十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应当积极配合政府和其授权或者委托有关部门组织的事故调查组进行事故调查。
第二十一条对于政府委托企业调查的事故,企业应当组成事故调查组,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开展事故调查。
调查组成员应当由安全、生产、设备、人事劳资、监察、工会等有关职能部门人员组成。调查结束后形成事故调查报告,并向政府有关部门报告。
第二十二条事故调查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查明事故发生的经过、原因、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二)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三)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四)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五)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第二十三条事故调查组有权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并要求其提供相关文件、资料,有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
第二十四条事故调查组成员在事故调查过程中应当恪尽职守,遵守事故调查组的纪律,保守事故调查的秘密。
第二十五条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三)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四)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五)事故责任的认定以及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六)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二十六条发生事故的企业应当按照HSE管理体系要素要求,深入查找管理方面存在的问题,并由企业或者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召开事故分析会。对于较大及以上事故,应当由集团公司组织召开事故分析会。
第六章事故处理
第二十七条所有事故均应当按照事故原因未查明不放过,责任人未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未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不放过的“四不放过”原则进行处理。
第二十八条发生一般事故A级及以上事故的企业应当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一)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企业主要领导、业务分管领导、分管安全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应当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做出检讨。
(二)发生一般事故A级,企业分管业务领导、企业所属事故单位主要领导和企业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到集团公司总部,向集团公司主管部门做出检讨。
第二十九条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的人员,应当按照负责事故调查人民政府的批复和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属于集团公司党组管理的干部,由集团公司监察部门在30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按照管理权限,由企业及其直属单位监察部门、人事劳资部门在15日内落实事故处理意见,并报上级部门备案。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应当认真吸取事故教训,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企业或者所属单位业务主管部门和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对事故发生单位落实防范和整改措施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企业或者所属单位工会和员工应当对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进行监督。
第七章事故统计与档案管理
第三十一条事故发生后,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信息录入到HSE信息系统。
第三十二条所有事故处理结案后,必须建立事故档案,并分级保存,事故档案应当至少包括事故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资料。
(一)一般事故C级事故档案,由企业所属事故单位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室保存;
(二)一般事故B级及以上事故档案由企业安全主管部门建立,并送档案馆保存。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规定以外的非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原《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安全事故管理暂行办法》(中油质安字〔2004〕672号)同时废止。
长庆油田分公司环境事件报告统计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环境事件(以下简称事件)信息报告与统计管理工作,依据《环境保护部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集团公司突发事件信息报送管理办法》,结合油田公司生产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事件为长庆油田公司责任范围内因排污及其他人为活动直接导致的环境事件,或因生产安全事故、交通事故、自然灾害等引发的次生环境事件,或公众、媒体关注度高的环境事件。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长庆油田公司所属单位,以及在长庆油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承包商。
第四条按照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分为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环境事件四级。
(一)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10人以上死亡或100人以上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以上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亿元以上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物种灭绝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地市级以上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1、2类放射源失控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的;
7. 跨国界环境事件。
(二)重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植物种群大批死亡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县级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重金属污染或危险化学品生产、贮运、使用过程中发生爆炸、泄漏等事件,或因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等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在国家重点流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或居民聚集区、医院、学校等敏感区域的;
7. 1、2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造成环境影响;
8. 跨省(区、市)界环境事件。
(三)较大环境事件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环境事件:
1. 因环境污染直接导致3人以下死亡或10人以上50人以下中毒的;
2. 因环境污染需疏散、转移群众5000人以上1万人以下的;
3. 因环境污染造成直接经济损失500万元以上2000万元以下的;
4. 因环境污染造成国家重点保护的动植物物种受到破坏的;
5. 因环境污染造成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取水中断的;
6. 3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造成环境影响的;
7. 跨地市界环境事件。
(四)一般环境事件
除特别重大环境事件、重大环境事件、较大环境事件以外的环境事件。
第五条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是事件信息报告和统计的业务管理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是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事件现场指挥救援和处置的负责人是报告事件情况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发生事件后,现场人员应立即报告属地单位负责人,属地单位负责人接到事件报告后,应逐级上报至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同时报告单位办公室、生产调度及专业管理部门),二级单位安全环保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立即向单位主要负责人和上级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报告上级办公室、生产运行及专业管理等部门)。
集团公司、勘探与生产分公司的信息报送由油田公司总经理办公室负责。
事发单位应按照属地政府事件管理信息报送的有关规定,及时向所在地方政府主管部门报告。
第七条事发单位获知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事件的性质和级别做出初步认定。
对初步认定为一般事件的,事发二级单位应在获知信息后1小时内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油田公司办公室、生产运行处及专业管理等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较大事件的,事发二级单位应在获知信息后30分钟内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油田公司办公室、生产运行及专业管理等部门报告。
对初步认定为重大或者特别重大事件的,事发二级单位应在获知信息后10分钟内向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报告,同时向油田公司办公室、生产运行及专业管理等部门报告。
第八条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级别的事件,事发二级单位应按照较大及以上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地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危险化学品泄漏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市或者跨省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事发单位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事件。
第九条事件信息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初报应当报告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类型和起因、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续报应当报告事件发生的原因、过程、进展,可能的次生环境影响、采取的应急措施等基本情况以及产生主要污染物的数量、监测数据、处置情况、地方政府相关要求等。
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开展全面调查的基础上,报告事件处理情况、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第十条事件信息报送可采用传真、邮件和面呈等方式书面报告,必要时和有条件的可采用音像摄录的形式。情况特别紧急时,可用电话口头初报,随后立即书面报告。
书面报告中应当载明事件报告单位、报告签发人、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尽可能提供地图、图片以及相关的多媒体资料。
第十一条承包商在为油田提供服务期间发生的事件,由其油田业主单位按本办法报送信息。各单位应建立相应的承包商环境信息报送责任制度,规范信息接收、传递、处理、报送、跟踪等各个环节的工作。
第十二条事发二级单位应在事发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分析审核工作,并按照事件分级录入集团公司HSE信息系统。需后续整改的问题应当在整改工作完成后及时在系统中补充完善。
第十三条事件处理结案后,事发二级单位事件主管部门负责对相关资料进行登记、统计并存档,涉密资料执行《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保密管理规定》。
事件档案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资料:
(一)事件快报(初报、续报);
(二)事件调查报告;
(三)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四)环境监测报告;
(五)询问笔录;
(六)直接及间接经济损失、物料泄漏及污染物排放情况;
(七)医疗部门对伤亡人员的诊断书或死亡证明书;
(八)发生事件时的工艺条件、操作情况和设计资料;
(九)处分决定和受处分者的检查材料;
(十)有关该事件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十一)调查组人员名单
第十四条二级单位事件主管部门要建立事件信息档案,按照月度、季度、半年度和年度统计本单位发生事件的情况并报告油田公司安全环保管理部门,公司主管部门定期对报告及统计情况进行通报。
第十五条事件信息因迟报、谎报、瞒报、漏报等造成事态扩大、或失控和严重后果的,按照《集团公司生产安全事故与环境事件责任人员行政处分规定》和《长庆油田分公司事故责任追究管理实施办法》予以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油田公司安全环保处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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