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务用车【询价采购】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公务用车【询价采购】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吉林省地方税务局所需的公务用车进行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交报价。
一、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7-439
二、采购项目名称:公务用车
三、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一览表:
汽车品牌 | 型号及配置、颜色 | 数量 | 交货 时间 | 交货地点 |
丰田中巴 | 品牌:柯斯达;颜色:米黄金属色漆;型号:LG04R4;排量:2.7. LGO/20座/汽油/豪华;2、前独立悬挂/ABS+LSP&BV;3、密封玻璃/航空门;4、米黄色金属漆;5、全车3M顶级贴膜;6、全车真皮座椅16座;7、车身彩条(庄重型);8、双人真皮座椅(带扶手)×4;9、单人真皮座椅(带扶手)×5;10、后排四人真皮座椅;11、车用桌(含计算机电源插口);12、纯毛地毯;13、显示屏日本NEC牌;14、15.2寸吸顶式液晶显示器;15、手动开关系统;16、名片型遥控器;460×355×50mm;17、DVD/VCD/CD/MD/FM交换器控制;附遥控器;18、独立AUX输入;内置单碟;19、碟箱日本健伍牌;20、主机日本健伍牌;21、10盘DVD/VCD/MP3/CD兼容;22、利用遥控器独立使用;23、尺寸:250×80×200mm;24、6英寸倒车显示屏;25、折叠桌×1;26、装饰轮罩(前/后);27、镀金丰田标志×2;28、电动台阶;29、水杯架×17;30、尾翼及倒车监视系统;31、车载冰箱 | 1台 | 2007年 7月30日 | 长春 |
四、报价方式: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拟提供车辆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车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本邀请书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的全部价格。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市场销售价格,否则为无效报价。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五、提交传真报价的时段:传真报价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7月27日8:30时,传真报价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7月27日9:00时,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接收传真报价的电话号码为****-********7。请于截止时间前将报价传真回复采购中心,逾期不回复视为自动放弃。
六、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张晓敏联系电话:****-********
传 真:****-********
报价一览表(格式)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编号:JLZC2007-439
序号 | 汽车品牌及型号 | 详细配置 | 数量 | 单价(元) | 合计(元) | 交货时间 | 交货地点 |
合同订立后 天 |
投标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传 真:
联 系 人: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公务用车采购合同
合同编号:JLZC2007-439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320办公室
签订日期:二○○七年七月二十七日
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号:********3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需求的公务车辆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7-439的采购文件公开询价采购,询价小组评定 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经协商,就供方向需方提供公务用车订立如下合同:
1.合同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 详细配置 | 数量 | 小计金额(元) |
一汽丰田中巴 | 1台 |
2.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小写) 元。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时间:现货。
3.2交货地点:长春。
3.3交货方式:需方凭本合同向供方提车(需方自提)。
4.付款条件和方式:
财政付款:采购中心在收到供需双方共同签署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省财政厅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5.技术资料: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车辆的全套技术资料及附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操作手册、维修工具等。
6.质量保证:
6.1供方所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原厂商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配置、性能和质量要求的产品。供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车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本合同项下车辆的质量保证期按照制造厂商的规定执行。
6.2质量保证的特别约定:需方在提车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果发现供方所交付的辆存在质量问题(系制造或材料缺陷而非使用原因),供方无条件给予调换新车。
7.验收:供方交付的车辆由需方负责验收,或者由需方聘请合同交货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需方验收后,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如果供方交付车辆的规格型号及配置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车辆是有缺陷的,需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索赔。
8.违约责任:
8.1供方违约责任:(1)供方不能交货,应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赔偿费;(2)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应向需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3)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由供方承担因改变交货地点所增加的费用。
8.2需方违约责任:(1)需方无故拒收车辆,应向供支付拒收车辆价款总额2%的违约赔偿金;(2)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车,应向需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3)需方要求改变交付地点的,应承担因变更交付地点所增加的费用。
9.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合同执行中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采购中心加盖公章后生效。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 供方: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158号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开户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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