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标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海协实建设工程顾问有限公司受委托,对周家渡街道商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采购项目进行国内公开招投标采购,特邀请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一、合格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 2、根据《上海市政府采购供应商登记及诚信管理办法》已登记入库的供应商。 3、其他资格要求: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具有独立法人地位、具有相应的经营范围的企业单位;(2)未被列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3)具有绿化市容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书(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陆域范围));(4)本项目不接受联合投标。 二、项目概况: 1、项目名称:周家渡街道商铺生活垃圾收集清运 2、招标编号:SHXM-00-********-****(代理机构内部编号:) 3、预算编号:01-20-13591 4、项目主要内容、数量及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垃圾收集方式:由门店设置分类垃圾桶(店内安置),并按要求严格分类投放,服务供应商安排专人定时上门分类收集清运。清运车辆要求:需配置专门垃圾收集车,每车必须安装垃圾桶2个(一干一湿)。具体内容详见招标文件。 5、交付地址:采购人指定地点 6、交付日期:服务期限12个月 7、采购预算金额:*******.00元(国库资金:*******.00元;自筹资金:0.00元) 8、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情况::本采购项目执行政府采购有关鼓励支持节能产品、环境认证产品以及支持中小企业、福利企业等的政策规定。 三、招标文件的获取 1、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20-03-25 16:00:00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04-01 16:00:00截止,登录“上海政府采购网”(http://www.zfcg.sh.gov.cn)在网上招标系统中上传如下材料: 1、营业执照(原件彩色扫描件)、税务登记证(原件彩色扫描件)、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彩色扫描件),或营业执照(含有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原件的彩色扫描件);2、法人代表授权委托书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注:需加盖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3、被授权人身份证原件的彩色扫描件有效期内4、绿化市容经营性服务许可证书(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陆域范围))(原件彩色扫描件); 2、凡愿参加投标的合格供应商可在2020-03-25 16:00:00至2020-04-01 16:00:00的时间内下载(获取)招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参加投标。 3、获取招标文件其他说明: 招标代理机构网上初审时间:本公告发布之日起至2020 年4月1日下午16:00,逾期不再办理(供应商上传资料后,经审核通过后方能浏览招标文件)。本项目采用电子化采购方式,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向供应商免费提供电子采购文件,供应商如需纸质采购文件可自行打印,也可向采购代理机构购买(售价人民币500元,售后不退)。 注:投标人须保证报名及获得招标文件需提交的资料和所填写内容真实、完整、有效、一致,如因投标人递交虚假材料或填写信息错误导致的与本项目有关的任何损失由投标人承担。 四、投标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 1、投标截止时间:2020-04-15 09:00:00,迟到或不符合规定的投标文件恕不接受。 2、开标时间:2020-04-15 09:00:00。 五、投标地点和开标地点 1、投标地点:www.zfcg.sh.gov.cn 2、开标地点:上海市浦东新区牡丹路60号1608室。届时请投标人代表持投标时所使用的数字证书(CA证书)参加开标。 3、开标所需携带其他材料: (1)现场开标:携带可以无线上网的笔记本电脑、无线网卡、纸质投标文件。(2)远程开标:通过远程方式参与开标的投标人,将纸质投标文件在投标截止时间前快递至投标地点。本次开标采用电子采购平台网上开标方式,投标人应根据有关规定和方法,在电子采购平台的电子招投标系统参加开标会议。(3)纸质投标文件(一正二副)应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邮寄或送达上述指定地点。纸质版投标文件须与上传的电子投标文件内容一致,纸质文件仅作备查使用,如有不同以电子版为准。 六、其他事项 根据上海市财政局《关于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招投标系统正式运行的通知》(沪财采[2014]27号)及其他有关文件的规定,本项目通过上海市政府采购信息管理平台(简称:电子采购平台)(网址:www.zfcg.sh.gov.cn)电子招投标系统实行全过程电子采购,供应商的投标响应活动应当符合有关文件规定、符合该电子采购平台的设置要求,如因投标人自身原因导致投标失败,由投标人自行承担相应责任与损失,采购人及招标代理机构不对此负责。 七、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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