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核工业地质局公务用车【询价采购】

吉林省核工业地质局公务用车【询价采购】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吉林省核工业地质局所需的公务用车进行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以电话传真方式提交报价。

一、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7-302

二、采购项目名称:厢式货车

三、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一览表: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及详细配置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厢式货车

BJ5030ZXXYHI

1台

现货

需方自提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价文件构成: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效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公务用车报价一览表”(见格式一)。如果供应商是第一次提交报价并且被评定为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制造厂商出具的特许经销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见格式二)。

六、报价方式: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拟提供车辆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车辆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本邀请书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的全部价格。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市场销售价格,否则为无效报价。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七、提交传真报价的时段:传真报价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16时,传真报价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5月31日16:30时截止,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接收传真报价的电话号码为********。传真报价由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共同接收。

八、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公务用车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成交供应商。如果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的报价相同,按照交货日期先后评定成交供应商;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和交货日期都相同,由采购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和交货日期都不相同,在交货日期相差不超过三天的情况下,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定成交供应商,否则,按照交货日期的先后顺序评定成交供应商。

九、订立采购合同: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务用车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订立(见格式一)。

十、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项目负责人:陈相坤

联系电话:0431--********传真0431--********

格式一: 公务用车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编号:JLZC200 -

汽车品牌及型号

详细配置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交货时间

报价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报价文件的可不提交)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提交报价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并长期有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代理人)签字:

格式三: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公务用车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0 -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公务车辆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 - 的采购文件公开询价采购,询价小组评定 (供方)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经协商,就供方向需方提供公务用车订立如下合同:

1.合同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详细配置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2.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时间:200 年 月 日前。

3.2交货地点:在长春市供方车库交货。

3.3交货方式:需方凭本合同向供方提车(需方自提)。

4.付款条件和方式:

4.1需方付款:本合同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 元。需方承诺在 年 月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如果需方不能按承诺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价款,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5.技术资料: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车辆的全套技术资料及附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操作手册、维修工具等。

6.质量保证:

6.1供方所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原厂商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配置、性能和质量要求的产品。供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车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本合同项下车辆的质量保证期按照制造厂商的规定执行。

6.2质量保证的特别约定:需方在提车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果发现供方所交付的辆存在质量问题(系制造或材料缺陷而非使用原因),供方无条件给予调换新车。

7.验收:供方交付的车辆由需方负责验收,或者由需方聘请合同交货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需方验收后,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如果供方交付车辆的规格型号及配置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车辆是有缺陷的,需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索赔。

8.违约责任:

8.1供方违约责任:(1)供方不能交货,应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赔偿费;(2)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应向需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3)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由供方承担因改变交货地点所增加的费用。

8.2需方违约责任:(1)需方无故拒收车辆,应向供支付拒收车辆价款总额2%的违约赔偿金;(2)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车,应向需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3)需方要求改变交付地点的,应承担因变更交付地点所增加的费用。

9.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合同执行中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各一份,采购方两份,经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后生效。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 供方: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48号 地址: 地址: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邮政编码: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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