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水利厅防汛调度指挥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询价采购】

吉林省水利厅防汛调度指挥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询价采购】

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水利厅防汛调度指挥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

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7-184

二○○七年五月十一日

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对吉林省水利厅防汛调度指挥中心所需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进行国内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承包人提交密封报价,为工程建设提供必要的劳力、材料、施工、设备和服务。

1.询价文件获取: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2.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期):所有报价文件应当于2007年5月23日9:00时之前送达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 (吉林省政府综合办公楼2号楼)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1510会议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3.询价时间及地点:定于2007年5月23日9:00时在吉林省长春市人民大街1485号(吉林省政府综合办公楼2号楼)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15楼1510会议室举行公开报价会,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准时出席。

4、项目答疑会或踏勘现场:采购中心与采购人将于2007年5月17日9:00时, 在吉林省水利厅防汛调度指挥中心综合办公楼召开项目答疑会,由采购人澄清、解答供应商提出的问题和组织供应商踏勘现场。请供应商准时参加,过时不候。供应商承担踏勘现场所发生的自身费用。

发包人联系人:韩波

联系电话:****-******** 手机:130*****155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28号14室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联系人:李国庆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130051

网 址:WWW.JLszfcg.gov.cn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北安路支行

帐户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帐 号:160*****091001

第二章 承包人须知

1.资金来源:预算资金。

2.采购组织者和采购人:本项目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为吉林省水利厅防汛调度指挥中心。

3.合格承包人资格的一般要求:

3.1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合格承包人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详见第五章《工程量及要求》。

4.报价费用:承包人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5.询价采购文件(以下简称询价文件)的构成

5.1询价文件包括下列部分:报价邀请书;承包人须知;合同条款;合同格式;工程量及要求;报价文件格式。

5.2承包人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并对询价文件的要求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

6.报价文件构成:承包人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6.1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

6.2证明承包人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材料。

6.3证明工程量合格性和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文件材料。

6.4逐条对询价文件要求的工程量、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进行评议,指出所提供的工程量和服务是否对询价文件的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说明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6.5《承包人须知》第8条要求提交的报价保证金。

7.报价方式

7.1 投标报价为投标人在投标文件中提出的各项支付金额的总和,包括合同条款所列招标工程范围的全部并且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重复单价和总价。

7.2 报价方式

7.2.1 综合单价方式:投标人在工程量清单中所报的单价、合价以及投标报价汇总表中的价格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成本、利润、税金、开工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风险费、政策性文件规定的其它所有费用。投标人应按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列出的工程项目和工程量清单填报单价和合价。投标人未填单价或合价的工程项目,在实施后, 招标人将不予以支付,并视为该项费用己包括在其他有价款的单价或合价内。

7.3 合同价款方式:本项目为固定价格合同,投标人所报的单价和合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即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不予考虑(不调差)。投标人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的风险。

8.报价保证金

8.1承包人在提交报价文件时应向采购中心提交人民币3000元的报价保证金。承包人应按照“报价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报价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采购中心帐户,并必须携带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原件参加公开报价会。报价保证金也可以在提交报价文件时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的形式提交,但采购中心建议承包人采用银行汇款(存款)的方式提交。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支票(汇票)的填写和用印等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不得由承包人直接背书,否则为无效报价保证金。

8.2没有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8.3未成交承包人的报价保证金将在向成交承包人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8.4成交承包人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商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8.5报价保证金将一律采用以银行转帐方式退还。

8.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

(1)承包人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文件;

(2)承包人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a.按照承包人须知第17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照承包人须知第18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9.报价文件有效期:报价文件有效期为自公开报价之时起六十(60)天。报价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0.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0.1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价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承包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承包人公章。

10.2报价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承包人公章。

11.报价文件的递交

11.1承包人应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编号、承包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报价地点和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中心。

11.2承包人应提交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3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报价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报价文件。

12.公开报价

12.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询价时间和地点举行公开报价会,承包人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

12.2 公开报价会由采购中心组织并主持。公开宣读报价前,由监督人员或者承包人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2.3 报价文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按照承包人提交的报价函,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交货时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但按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封。

12.4公开报价时未宣读的报价、交货时间等实质性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12.5在提交报价文件及公开报价过程中承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2.5.1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的;

12.5.2报价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规定密封的;

12.5.3询价文件规定公开报价时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13.询价采购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公开报价后,直至向成交承包人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文件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承包人及与询价采购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4.报价文件的评审

14.1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负责完成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承包人(简称成交商)。

14.2审查是否所有承包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出现所有承包人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时采购无效,询价小组有权决定拒绝所有报价文件。

14.3审查承包人是否具备合格的承包人资格:询价小组将审查每个承包人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如果承包人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非法的、无效的,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4.4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要求

14.4.1对于经审查确定为资格合格的承包人,询价小组将审查其报价文件是否对询价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4.4.2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是指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报价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询价小组决定报价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其本身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14.4.3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报价文件未按询价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相关格式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2)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文件规定;

(3)明显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

(4)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5)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4.5报价的审查:所有承包人的报价均以公开报价会上当众宣布的总报价为准。公开宣布的总报价即为评标价。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合计与公开宣布的总报价不一致的,承包人应按公开宣布的总报价相应修改分项报价。如果承包人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总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14.6 澄清: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了询价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可以书面形式(由询价小组专家签字)要求承包人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承包人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承包人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询价小组将否决其报价。

15.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将否决所有承包人的报价或取消采购活动:

15.1 符合条件的承包人或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承包人不足三家的;

15.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5.3 承包人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15.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5.5 询价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报价文件都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

16.评审方法和标准

16.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询价小组将对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承包人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定成交商。本项目不接受低于成本的报价,也不接受任何额外捐赠。如果询价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最低评标价的承包人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时,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该承包人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询价小组将取消其被评定为成交商的资格,并按顺序由排在其后的承包人递补,依此类推。

16.2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前,询价小组将当场向参加询价的承包人宣布拟评定的成交商。对于报价低的承包人未被评定为拟成交商的,询价小组将解释原因并听取承包人的意见。对于承包人提出的意见,询价小组将认真研究评审并最终评定成交商。成交结果还将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同媒体上公告。

17.签订合同

17.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承包人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承包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7.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承包人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7.3成交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签订合同。如果成交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且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7.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询价文件的相同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承包人。

18.履约保证金:中标人应在订立采购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 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书;中标通知书;工程质量保修书;投标文件,包括投标报价明细表、投标报价汇总表或预算书,以及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文件等;招标文件,包括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有关标准、规范及技术文件,图纸,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等。

1.2 在合同履行中,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3 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合同履行中发生但未在本合同中约定的事项,按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本合同使用的语言文字为中文。

2.2 本合同适用的法律、法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3 适用标准、规范: 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适用标准、规范的名称;没有国家标准、规范但有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行业标准、规范;没有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的,约定适用工程所在地地方标准、规范。

3.图纸:在第五章《技术规范》中约定。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工程师是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其具体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2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3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除工程师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4.5 工程师的其它职权: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5.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是承包人指定的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其具体身份和职权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5.2 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3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5.4 承包人如需要调换项目经理,应至少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并征得发包人同意。后任继续行使合同文件约定的前任的职权,履行前任的义务。发包人可以与承包人协商,建议更换其认为不称职的项目经理。

5.5 项目经理的其它职权: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按如下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办理土地征用、拆迁补偿、平整施工场地等工作,使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在开工后继续负责解决以上事项遗留问题;

(2)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地点,保证施工期间的需要;

(3)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以及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保证施工期间的畅通;

(4)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对资料的真实准确性负责;

(5)办理施工许可证及其他施工所需证件、批件和临时用地、停水、停电、中断道路交通、爆破作业等的申请批准手续(证明承包人自身资质的证件除外);

(6)确定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以书面形式交给承包人,进行现场交验;

(7)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承担有关费用;

(8)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6.2 发包人可以将6.1款部分工作委托承包人办理,其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3 发包人未能履行6.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按如下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根据发包人委托,在其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允许的范围内,完成施工图设计或与工程配套的设计,经工程师确认后使用,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2)根据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非夜间施工使用的照明、围栏设施和安全保卫;

(3)按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数量和要求,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

(4)遵守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对施工场地交通、施工噪音以及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等的管理规定,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并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因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罚款除外;

(5)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已完工程的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6)负责施工场地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

(7)保证施工场地清洁符合环境卫生管理的有关规定,交工前清理现场达到有关规定的要求,承担因自身原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损失和罚款;

(8)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7.2 承包人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工期

8.开工及延期开工

8.1 承包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8.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9.工期延误

9.1 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图纸及开工条件;

(2)发包人未能按约定日期支付工程预付款、进度款,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6)不可抗力;

(7)工期应顺延的其他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须按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1.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2.检查和返工

12.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2.4 因工程师指令失误或其他非承包人原因发生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纪录。

13.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等要求,验收24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安全施工

14.安全施工与检查

14.1 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4.2 发包人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发包人不得要求承包人违反安全管理的规定进行施工。因发包人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15.安全防护

15.1 承包人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施工开始前应向工程师提出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防护措施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15.2 实施爆破作业,在放射、毒害性环境中施工(含储存、运输、使用)及使用毒害性、腐蚀性物品施工时,承包人应在施工前7天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并提出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经工程师认可后实施,由发包人承担安全防护措施费用。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

16.1 本项目为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6.2 合同价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后,合同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即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不予考虑(不调差)。

17.工程预付款:无。

18.工程量的确认

18.1 (发包人在本款内事先约定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己完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18.2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己完工程量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小时通知承包人,承包人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人收到通知后不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18.3 工程师收到承包人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人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人,致使承包人未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18.4 对承包人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9.工程进度款:无。

七、材料设备供应

20.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21.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21.1 承包人负责采购材料设备的,应按照合同约定及设计和有关标准要求采购,并提供产品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24小时通知工程师清点。

21.2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与设计或标准要求不符时,承包人应按工程师要求的时间运出施工场地,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3 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在使用前,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进行检验或试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检验或试验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21.4 工程师发现承包人采购并使用不符合设计或标准要求的材料设备时,应要求由承包人负责修复、拆除或重新采购,并承担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21.5 承包人需要使用代用材料时,应经工程师批准后才能使用,由此增减的合同价款双方以书面形式议定。

21.6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承包人。

八、工程变更

22.工程设计变更

22.1 施工中如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相应事项以及变更价款由双方协议解决。

九、竣工验收与结算

23.竣工验收

2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14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15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3.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4.竣工结算

24.1 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人认可后14天内,承包人向发包人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4.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24.3 结算方式: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4.4 承包人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人。

24.5 发包人承包人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28条争议的约定处理。

25.质量保修

25.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5.2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与发包人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6.违约责任

26.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导致工程无法按时开工;

(2)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施工无法进行;

(3)发包人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4)发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书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6.3 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6.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7.索赔

27.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7.1双方对索赔事项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28条争议的约定处理。

28.争议

28.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8.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

(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

(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29.工程分包

29.1 非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29.2 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也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他人。

30.不可抗力

30.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专用条款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30.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 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30.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由其所在单位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30.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1.保险

31.1 工程开工前,发包人为建设工程和施工场地内的自有人员及第三人人员生命财产办理保险,并支付保险费用。

31.2 承包人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为施工场地内自有人员生命财产和施工机械设备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31.3 保险事故发生时,发包人承包人有责任尽力采取必要的措施,防止或减少损失。

32.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

33.合同解除

33.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3.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3.3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3.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4.合同终止

34.1 除本合同条款第25条约定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34.2 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后,双方应当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编号为JLZC200 - 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总体工程、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 竣工之日起24个月。

三、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3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工程质量保修金由供方的履约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五、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07-184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28号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号:

(以下简称发包人)的 工程项目,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 - 号询价文件在国内询价采购,由评委会确定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成交商。发包人、承包人和采购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1.3工程内容:

1.4资金来源:

2.工程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3.1合同工期:30天。

3.2开工日期:

3.3竣工日期:

4.质量标准:

5.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 。

5.2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综合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即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不予考虑(不调差)。

6.履约保证金:

6.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或者现金的方式提交。

7.工程质量保修金:

6.1工程质量保修金为合同总价款的5%。

6.2工程质量保修金由供方的履约保证金转为工程质量保修金。

6.3工程质量保修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2年)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8.竣工结算:

8.1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2财政付款:本合同价款中国库直接支付部分由采购中心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提请支付。采购中心在收到发包人确认的竣工结算报告或者由发包人承包人共同签署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省财政厅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9.合同补充条款:

9.1适用标准、规范:见技术规范中要求的标准和规范。

9.2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时间和数量:

9.3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工程师姓名: ,职务: ,职权:

9.4承包人委派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职权:

9.5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

9.6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数额(或计算方法):

9.7争议解决方式:

9.8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数量和要求:

9.9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及价款结算方法:

9.10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和份数:

9.1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的日期和套数:

9.12发包人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和地点:

9.13发包人其它工作:

9.14承包人其它工作:

10.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0.1本合同书

10.2成交通知书

10.3工程质量保修书

10.4投标文件,包括开标一览表、投标报价汇总表、投标报价明细表,以及投标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10.5询价文件,包括合同条款、工程量清单、有关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图纸,以及招标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10.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上述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11.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12.合同份数:

12.1 本合同正本三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

12.2 本合同副本份数: 一份。

13.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双方公章,采购中心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4.合同修改:除发包人、承包人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128号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盖章) (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13005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第五章 工程需求及要求

一、本次采购的工程需求及技术规格

(一)、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水利厅防汛调度指挥中心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工程

(二)、详细工程量和主要技术参数要求:

序号

项目名称

单位

工程数量

1

烟感探测器安装

512

1、总线制

2、吸顶安装

2

温感探测器安装

38

1、总线制

2、吸顶安装

3

消火栓报警按钮安装

68

4

手动报警按钮安装

51

5

双输入输出模块安装

7

6

单输入输出模块安装

55

7

双动作切换模块安装

7

8

输入模块安装

18

9

报警联动主机

1

1、总线制

2、柜式安装

10

事故广播主机安装柜式安装

1

11

消防广播音箱

45

吸顶安装

12

自动报警系统装置调试

系统

1

13

管内穿线

15351

ZR—RVS—2*1.5

14

管内穿线

1612

ZR—BV—2*4

注:供应商报价应包含消防检测费,具体内容详见图纸。

(三)、承包方式:包工、包设备材料、即交钥匙工程。

(四)、时间:合同订立后30天。

(五)、地点:吉林省水利厅防汛调度指挥中心。

注:图纸领取:吉林省长春市贵阳街287号建设大厦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电话:********2850

二、报价承包人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1、投标承包人应具备消防施工三级以上(含三级)资质。

2、投标产品需符合国家相关标准。

以上各款关于承包人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请按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提交。

三、注意事项:

1、承包人对“工程量及技术规格”要求的所有工程项目报价,不可以只对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报价。每工程项目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承包人应特别注意提供作为评标依据的各种文件资料,否则,将是承包人的风险。

第六章 报价文件格式

格式一 报 价 函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你方询价采购 项目的编号为JLZC200 - 询价文件,本公司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本公司 (承包人名称),提交《承包人须知》第6条“报价文件构成”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供工程量及服务的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分包报价为: 元;

2.如果我方被评定为成交承包人,我们保证根据询价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交货时间承诺如下:

合同订立后 天;

3.我方人民币 元的报价保证金与本报价文件同时提交。

4.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照询价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询价文件以及询价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和有关的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6.我们对询价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询价活动。

7.我们同意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公开报价时间起遵循本报价文件,并在《承包人须知》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被确定为成交承包人。

8.如果我们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贵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报价保证金。

9.我们同意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的规定。

11.本报价文件自公开报价之时起60天内有效。

承包人名称(加盖公章):

承包人代表姓名(手书签字):

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报价一览表

谈判项目名称:

谈判编号: 货币单位:元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报价项目

品牌型号

工程量

单价

合计

分项工程

报价

备注

1

2

3

4

5

6

工程总报价:

(大写) (小写)

工期:

合同订立后 天

报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要求:

1、“报价的项目”包括:设备、材料费;施工费;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所有费用。承包人必须详细填报各分项工程所需的工程量、单价、合价及总价。

2、施工费包括:运杂费、保险费、人工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等所有工程间接费。

格式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提供原件,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 - )的报价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承包人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手书签字:

被授权人(代理人)手书签字:

格式四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承包人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供下列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2、消防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3、其他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投标人公章)

格式五 联合参加谈判协议书

甲方- (全称),是注册于 (甲方注册地点)、具有 资质的公司。

乙方- (全称),是注册于 (乙方注册地点)、具有 资质的公司。

甲乙双方经协商,自愿组成一个联合体,共同参加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谈判文件编号JLZC200 - )的竞争性谈判活动。为此,特签署如下联合参加谈判协议:

1、双方约定以甲方为参加谈判的主体,代表联合体负责递交报价文件、参加谈判以及进行合同订立、履行的联系沟通等事务。

2、双方保证遵守谈判文件关于联合体参加谈判的规定,均不再以自己名义单独在本项目中提交报价文件,也不另外组成联合体参加本项目的报价,否则,贵方可以取消本联合体以及我们双方的参加谈判的资格。

3、双方保证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提交证明双方具备合格资格的文件。

4、本协议书约定,如果联合体被确定为成交商,双方承担的工作和责任如下:

甲方负责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乙方负责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5、如果联合体被确定为成交商,甲乙双方将共同与需方和采购中心签定政府采购合同,并就合同约定的事项对需方承担连带责任。

6、本协议书自双方法定代表人(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后生效。

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乙方法定代表人手书签字(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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