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物资等离子空气净化消毒器设备及安装招标公告

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物资等离子空气净化消毒器设备及安装招标公告

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称代理机构)受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以下称采购人)的委托,就采购人所需疫情防控物资等离子空气净化消毒器设备含安装项目组织邀请招标采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诚邀采购人书面推荐的6家供应商当中经采购代理机构随机抽取的3家供应商作为投标人参加本项目的投标。

一、项目名称: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疫情防控物资等离子空气净化消毒器设备采购及安装项目;

二、项目编号:NTHH202017(YQ04);

三、项目预算:人民币9.6万元。

四、项目需求:详见邀请招标文件第三章;

五、被邀请供应商资格:

1、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2、具有在有效期内的《医疗器械经营企业许可证》。

3、本项目不接受任何形式的联合体参与竞标;

4、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同时参与同一采购项目相同标段的政府采购活动;为采购项目提供整体设计、规范编制或者项目管理、监理、检测等服务的供应商,不得再参加该采购项目的其他采购活动。

六、招标文件的获取:参与本项目投标响应的被邀请单位,将会获取采购代理机构发出的本项目招标文件。

七、投标

1、投标人须认真阅读本招标文件的资格、技术、商务报价的各项要求条款,结合项目需求提供投标文件参与本项目的采购活动。投标文件中如有各项投标资料经查实为弄虚作假的,将被列入“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

2、投标文件的有效期:45个日历天(从投标文件接收截止之日算起)。

3、投标文件的递交

(1)接收人:采购代理机构;

(2)接收时间:2020年4月15日下午1时至2时。地址:南通市工农路123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8楼西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八、投标保证金

1、本项目投标人须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叁仟圆整(¥3,000.00元);

2、投标保证金凭证无须封装在投标文件中,投标人在投标现场递交投标保证金凭证后,方可递交经密封包装的书面纸质投标文件。

3、不递交本项目投标保证金的,其投标文件将被采购代理机构拒绝。

九、开标

1、开标时间:2020年4月15日下午2时整;开标地点:南通市工农路123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8楼西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开标后采购人依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含信用记录审查),审查通过方可参与项目的评标。

3、资格审查时间:开标后当即开始;资格审查地点:南通市工农路123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8楼西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十、评标

1、评标时间:资审后当即开始;评标地点:南通市工农路123号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8楼西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2、评标委员会负责具体评标事务。

十一、联系方式

1、采购人

单位: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工农路123号;

联系人:徐先生;

电话:****-********

2、采购代理机构

单位: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地址:南通市崇川区光明南路2号江城大厦3幢3层;

联系人:戴健秋;

联系电话:****-********188*****798

传真:****-********

邮箱:ntgh201388@163.com。

十二、邀请招标公告的公告期为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

本次采购的有关信息将在

“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政府网(http://www.chongchuan.gov.cn/)公告公示栏、南通市崇川区人民检察院网http://ntcc.jsjc.gov.cn/通知公告栏”发布。


采购代理机构:南通辉华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五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安装 消毒器 空气净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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