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所持有的天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万元(5%)股权(
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所持有的天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万元(5%)股权(
产权信息披露公告
长公-GY-GG[2020]060
项目名称 | 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天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万元(5%)股权 | ||
项目编号 | 长公-GY-CQ[2019]011号 | 披露公告期 | 20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起始日期 | 2020年03月27日 | 信息披露结束日期 | 2020年04月24日 |
标的展示时间、地点 | 标的企业所在地,公告期即为尽调期 | 登记截止时间及交易保证金到账截止时间 | 2020年04月27日15时 |
标的展示联系人 | 付女士 | 电话 | |
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动态报价网址 |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女士 | 电话 | |
网络咨询联系人 | 白先生 | 电话 |
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天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万元(5%)股权产权转让信息披露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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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企业 名称 | 吉林省天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 | ||||||||||||
标的企业 基本情况 | 注册地 | 高新区高新路4370号三号厂房二区 | |||||||||||
法定代表人 | 朱建明 | 成立日期 | 2006-03-16 | ||||||||||
注册资本 (万元) | 2000.00 | 实缴资本 (万元) | 2000.00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 B、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 C、国有控股企业 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 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 F、国有参股企业 | ||||||||||||
企业类型 | 有限责任公司 | 所属 | 其他专业技术服务 | ||||||||||
职工人数 | 50 人 | ||||||||||||
是否含有国有划拨土地 | 是否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经营 | 大中小微 | ||||||||||||
经营 | 汽车整车及零部件、拖拉机、摩托车、电力设备、电子产品的研究、开发、设计。 | ||||||||||||
原股东是否放弃优先购买权 | 是否 | ||||||||||||
企业管理层是否参与受让 | 是否 | ||||||||||||
是否涉及职工安置 | 是否 | ||||||||||||
导致标的企业的实际控制权发生转移 | 是否 | ||||||||||||
前十位股东名称 | 持有比例(%) | ||||||||||||
1.朱建明 | 32.50 | ||||||||||||
2.海通(吉林)现代服务业创业投资基金合伙企业 | 14.85 | ||||||||||||
3.深圳市运火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 13.75 | ||||||||||||
4.谢霏 | 6.00 | ||||||||||||
5.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5.00 | ||||||||||||
6.王嘉欣 | 5.00 | ||||||||||||
7.于淑忠 | 4.90 | ||||||||||||
8.赵红霞 | 6.90 | ||||||||||||
9.朱建达 | 3.40 | ||||||||||||
10.吴明利等 | 7.70 |
主要财务 指 标 | 2018 年度审计报告数据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800.5 | -993.62 | -797.79 | -797.79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301.7 | 2786.2 | 2515.5 | ||||||||||||
审计机构 | 吉林众诚会计师事务有限公司 | |||||||||||||
2019年09月30日 财务报表 | ||||||||||||||
(金额单位:万元) | ||||||||||||||
营业收入 | 营业利润 | 利润总额 | 净利润 | |||||||||||
544.39 | -371.55 | -345.6 | -357.22 | |||||||||||
资产总计 | 负债总计 | 所有者权益 | ||||||||||||
5437.77 | 3278.09 | 2159.68 | ||||||||||||
其他披露的内容 | 无 |
三、转让方基本情况
基本情况 | 转让方名称 | 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 | ||||
注册地 (住所) | 高新区硅谷西街588号办公楼第五层 | |||||
经济类型 | A、国资监管机构/政府部门B、国有独资公司(企业)/国有全资企业C、国有控股企业D、国有事业单位,国有社团等E、国有实际控制企业F、国有参股企业 | |||||
法定代表人 | 谢红 | 成立日期 | 2013-09-25 | |||
注册资本 (万元) | 3000.00 | 实收资本 (万元) | 3000.00 | |||
企业类型 | 有限合伙企业 | 所属行业 | 资本投资服务 | |||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 经营规模 | 大中 | ||||
持有产(股)权比例(%) | 5 | 拟转让产(股)权比例(%) | 5 | |||
产权转让行为决策及批准情况 | 国资监管机构 | 国务院国资委中央其他部委 | ||||
国家出资企业或主管部门名称 |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
转让方决策文件 类型 |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批复 | |||||
批准单位名称 |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 | |||||
批准日期 | 2019-07-18 | |||||
批准单位决议文件类型 | 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批复 | |||||
决议文件名称 | 长春市新兴产业股权投资基金有限公司三届五次董事会决议 |
四、交易条件与受让方资格条件
以下条件为转让的基本条件,是产权交易合同的必备条款。意向受让人所提受让意向须满足该等条件,在不低于条件所确定标准的前提下,可对该条件进行细化和补充,其中优于该基本条件的内容应当作为受让文件和产权交易合同的组成部分。
交易 条件 | 标的名称 | 长春新投生物产业股权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转让所持有的吉林省天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万元(5%)股权 | |
转让底价(万元) | 512.00万元 | ||
价款支付方式 | 一次性付清 | ||
分期付款支付要求 | |||
与转让相关的 其他条件 | 1. 意向受让方须在登记截止时间前,交纳交易保证金150万元到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指定账户(以到账时间为准)。 2. 如挂牌期满,经受让资格确认并交纳交易保证金后只征集到一家意向受让方,则采取协议方式成交。若征集到两家及以上意向受让方,则采取网络竞价方式确定受让方。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后,其余意向受让方所交纳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无息返还。3. 若非转让方原因,出现以下任何一种情况时,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将被扣除:(1)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交易中心损失的;(2)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3)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4)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5)信息披露公告中约定的保证金不予退还的其他情形;(6)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交易中心造成损失的。4.本项目公告期即可进入尽职调查期,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且缴纳保证金后,即视为已详细阅读并完全认可本转让标的所披露的内容,以及已完成对本项目的全部尽职调査,并依据该等内容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全部接受产权转让公告之内容,并在自行咨询专业人士、相关方和监管部门的基础上自行判断是否符合作为标的企业的股东资格,决定是否申请本次受让,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及后果,包括但不限于费用、风险和损失。5.意向受让方须书面承诺:(1)已经充分知晓、理解和接受本次转让的所有披露之法律文件,包括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和法律意见书的内容及相关操作规定,已经了解转让标的状况及相关约定,自愿接受转让标的的全部现状,在递交意向受让申请后,不以不了解标的情况或标的有瑕疵为由撤销受让申请、退还标的或拒付交易价款。(2)在被确定为受让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让方按时支付全部转让价款,自被确定为受让方后10个工作日内与转让方签署《产权交易合同》。6.过户手续由受让方办理,转让方配合和协助受让方办理股权转让的行政审批手续及工商变更手续。7.本次转让涉及的税费,由双方按照有关规定各自缴纳。 | ||
受让方资格条件 | 1.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和一次性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能力; 2.具有良好的商业信用; 3.受让方为自然人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受让方应以有利于标的企业持续健康发展为受让目的,积极履行股东权利和义务,维护原股东合法权益,维护并必须保证企业目前在职职工队伍稳定。 | ||
保证金 设 定 | 交纳保证金 | 是否 | |
交纳金额 | 设定为: 150.00万元 保证金户名:长春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长春市政府采购中心) 开户银行:中信银行长春幸福街支行 | ||
交纳时间 | 2020年04月27日 15时00分(以实际到账为准) | ||
标的标号 | 标的名称 | 保证金账号 | |
长公-GY-CQ[2019]011号001 | 吉林省天火科技控股有限公司100万元(5%)股权 | ||
保证事项 | 1. 上述保证金的法律效力包括对意向受让方提交受让申请、竞价、签约和履约的担保。 2. 出现下列情形时,转让方可以按照信息披露公告关于交易保证金处置的公示内容,以意向受让方交纳的交易保证金为限,在扣除交易中心相关服务费用后,向意向受让方主张相应的赔偿责任: A.意向受让方故意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转让方或中心损失的; B.意向受让方通过获取转让方或标的企业的商业秘密,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C.意向受让方之间相互串通,影响公平竞争,侵害转让方合法权益的; D.受让方无故不推进交易或无故放弃受让的; E.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转让方或中心造成损失的。 F.意向受让方存在其他违反本公告内容、交易规则、承诺事项情形及相关法律法规的其他违约情况。 | ||
处置方法 | 1.意向受让方被确定为受让方的,其交纳的保证金转为交易价款的等额部分。 2.其余不涉及保证金扣除事项的意向受让方所交纳的交易保证金在受让方被确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原路径无息返还。 3. 意向受让方或受让方出现“保证事项”中所列的违约行为,其交纳的保证金在扣除中心相关费用后,履行相应的赔偿责任。保证金金额不足以弥补转让方、交易中心损失的,利益受损方有权向有过错方进行追偿。 |
五、信息披露期
信息披露 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 |
信息披露期满,如未征集到 意向受让方 | 变更信息披露,重新发布 |
六、竞价方式
竞价方式 | 1.信息披露期满,如征集到两个及以上符合条件的意向受让方,选择以下竞价方式: □A、网络竞价 |
权重报价或招投标主要内容、动态报价项目拟签署的《产权交易合同》、要求意向受让方递交的《动态报价承诺函》 |
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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