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用车【询价采购】

吉林省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公务用车【询价采购】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公务用车询价采购邀请书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吉林省处理日本遗弃化学武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所需的公务用车进行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以电话传真报价或密封报价方式提交报价。

一、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7-084

二、采购项目名称:公务用车

三、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一览表: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型号及详细配置

数量

交货时间

交货方式

1

丰田霸道

白色、顶级、4.0排量

1台

现货

用户自提

四、供应商资格要求:在吉林省长春市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五、报价文件构成: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有效签署并加盖公章的“公务用车报价一览表”(见格式一)。如果供应商是第一次提交报价并且被评定为成交供应商,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提交下列文件:(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2)制造厂商出具的特许经销商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3)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原件,见格式二)。

六、报价方式:以人民币报价。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拟提供车辆的价格,每种车型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本邀请书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的全部价格。供应商的报价不得高于市场销售价格,否则为无效报价。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七、提交传真报价或密封报价的时段:传真报价或密封报价的起始时间为2007年3月7日13:30时,传真报价或密封报价的截止时间为2007年3月7日13:50时,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接收传真报价的电话号码为****-********。传真报价由采购人和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共同接收。

八、评定成交供应商的方法:公务用车采购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定成交供应商。如果两个以上(含两个)供应商的报价相同,按照交货日期先后评定成交供应商;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和交货日期都相同,由采购人采用抽签方式确定成交供应商;如果供应商的报价和交货日期都不相同,在交货日期相差不超过三天的情况下,按照报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定成交供应商,否则,按照交货日期的先后顺序评定成交供应商。

九、订立采购合同:按照《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公务用车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订立(见格式一)。

十、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项目经办人:王博 联系电话:****-********

格式一: 公务用车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文件编号:JLZC2006-

序号

汽车品牌及型号

详细配置

数量

单价(元)

合计(元)

交货时间

交货地点

合同订立后 天

合同订立后 天

报价供应商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格式二: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由法定代表人签署报价文件的可不提交)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提交报价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并长期有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盖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代理人)签字:

格式三: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公务用车采购合同条款及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0 -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公务车辆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 - 的采购文件公开询价采购,询价小组评定 (供方)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经协商,就供方向需方提供公务用车订立如下合同:

1.合同标的:

汽车品牌及型号

详细配置

数量

单位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2.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时间:2006年 月 日前。

3.2交货地点:在长春市供方车库交货。

3.3交货方式:需方凭本合同向供方提车(需方自提)。

4.付款条件和方式:

财政付款:本合同价款中国库直接支付部分由采购中心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提请支付。采购中心在收到供需双方共同签署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付款文件;省财政厅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付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帐方式将合同价款中财政付款金额共计 元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5.技术资料: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车辆的全套技术资料及附件,包括产品合格证、操作手册、维修工具等。

6.质量保证:

6.1供方所交付的车辆必须是原厂商制造的全新、未使用过的,用一流的工艺和最佳材料制造而成的,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型号、配置、性能和质量要求的产品。供方应保证所交付的车辆在正常使用和保养的情况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发生的任何不足或故障负责。本合同项下车辆的质量保证期按照制造厂商的规定执行。

6.2质量保证的特别约定:需方在提车后七个工作日内,如果发现供方所交付的辆存在质量问题(系制造或材料缺陷而非使用原因),供方无条件给予调换新车。

7.验收:供方交付的车辆由需方负责验收,或者由需方聘请合同交货地质检部门进行检验。需方验收后,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双方单位公章。如果供方交付车辆的规格型号及配置与合同规定不符,或在质量保证期内证实车辆是有缺陷的,需方有权根据检验结果或质检部门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索赔。

8.违约责任:

8.1供方违约责任:(1)供方不能交货,应向需方支付合同价款2%的违约赔偿费;(2)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交货,应向需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3)供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地点交货,需方有权拒绝接收,或由供方承担因改变交货地点所增加的费用。

8.2需方违约责任:(1)需方无故拒收车辆,应向供支付拒收车辆价款总额2%的违约赔偿金;(2)需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提车,应向需方支付日万分之五的误期赔偿费;(3)需方要求改变交付地点的,应承担因变更交付地点所增加的费用。

9.争议解决: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合同执行中的争议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解决,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0.合同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供需双方各一份,采购方两份,经供需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署并加盖公章、采购中心加盖公章后生效。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 供方: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48号 地址: 地址:

(签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签字日期: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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