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林业厅购摄录像设备【询价采购】
吉林省林业厅购摄录像设备【询价采购】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询价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林业厅购摄录像设备
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6-680-2
二○○ 六年 十一月 一 日
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政府采购任务通知书,对吉林省林业厅所需的摄录像设备进行国内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报价。
1.询价文件获取: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2.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期):所有报价文件应当于2006年11月15日9:00时之前送达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新发大厦6楼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620会议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3.询价时间及地点:定于2006年11月15日9 :00时在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新发大厦6楼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620会议室举行公开报价会,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准时出席。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新发大厦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联系人:周文红、周军、刘述群 联系电话:****-*******
传 真:****-******* 邮政编码:130051
网 址:WWW.JLszfcg.gov.cn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北安路支行
账户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帐 号:160*****09100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采购组织者和采购人:本项目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采购人为吉林省林业厅。
3.合格供应商资格的一般要求:
3.1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健全的财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合格供应商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及要求》。
4.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5.询价采购文件(以下简称询价文件)的构成
5.1询价文件包括下列部分:报价邀请书;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合同格式;货物需求及要求;报价文件格式。
5.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并对询价文件的要求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
6.报价文件构成: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6.1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
6.2证明供应商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材料。
6.3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文件材料。
6.4逐条对询价文件要求的货物需求、技术规格和商务条款进行评议,指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对询价文件的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说明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6.5《供应商须知》第8条要求提交的报价保证金。
7.报价方式
7.1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
7.2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8.报价保证金
8.1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时应向采购中心提交人民币2000元的报价保证金。供应商应按照“报价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账户名称、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之前将报价保证金足额汇入(存入)采购中心账户,并必须携带银行出具的汇款(存款)凭证原件参加公开报价会。报价保证金也可以在提交报价文件时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者现金的形式提交,但采购中心建议供应商采用银行汇款(存款)的方式提交。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方式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支票(汇票)的填写和用印等必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并且不得由供应商直接背书,否则为无效报价保证金。
8.2没有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8.3未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8.4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商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8.5报价保证金将一律采用以银行转账方式退还。
8.6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报价保证金将被不予退还:
(1)供应商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文件;
(2)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a.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7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8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9.报价文件有效期:报价文件有效期为自公开报价之时起六十(60)天。报价文件在这个规定期限内应保持有效。
10.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0.1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价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或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和/或加盖供应商公章。
10.2报价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1.报价文件的递交
11.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报价地点和报价截止时间前递交给采购中心。
11.2供应商应提交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3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报价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报价文件。
12.公开报价
12.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询价时间和地点举行公开报价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
12.2 公开报价会由采购中心组织并主持。公开宣读报价前,由监督人员或者供应商代表检查报价文件的密封情况并当场宣布检查情况。
12.3 报价文件经检查确认无误后,由采购中心工作人员当众拆封,按照供应商提交的报价函,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报价、交货时间、是否提交投标保证金等内容。但按规定提交了合格的撤回通知的报价文件不予开封。
12.4公开报价时未宣读的报价、交货时间等实质性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12.5在提交报价文件及公开报价过程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2.5.1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的;
12.5.2报价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规定密封的;
12.5.3询价文件规定公开报价时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13.询价采购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公开报价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文件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询价采购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4.报价文件的评审
14.1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负责完成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简称成交商)。
14.2审查是否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出现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时采购无效,询价小组有权决定拒绝所有报价文件。
14.3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询价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非法的、无效的,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4.4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要求
14.4.1对于经审查确定为资格合格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将审查其报价文件是否对询价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4.4.2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是指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报价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询价小组决定报价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其本身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14.4.3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报价文件未按询价文件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相关格式规定有效签署和/或加盖公章;
(2)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文件规定;
(3)明显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
(4)报价文件载明的货物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明显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
(5)询价文件要求提供样机(样品)但供应商未提供;
(6)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7)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
14.5报价的审查: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以公开报价会上当众宣布的总报价为准。公开宣布的总报价即为评标价。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合计与公开宣布的总报价不一致的,供应商应按公开宣布的总报价相应修改分项报价。如果供应商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总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14.6 澄清: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了询价文件要求,但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以及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等细微偏离问题,可以书面形式(由询价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询价小组将否决其报价。
15.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或取消采购活动:
15.1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5.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5.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15.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5.5 询价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报价文件都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
16.评审方法和标准
16.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询价小组将对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定成交商。本项目不接受低于成本的报价,也不接受任何额外捐赠。如果询价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最低评标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时,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该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询价小组将取消其被评定为成交商的资格,并按顺序由排在其后的供应商递补,依此类推。
16.2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前,询价小组将当场向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宣布拟评定的成交商。对于报价低的供应商未被评定为拟成交商的,询价小组将解释原因并听取供应商的意见。对于供应商提出的意见,询价小组将认真研究评审并最终评定成交商。成交结果还将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同媒体上公告。
17.签订合同
17.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7.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7.3成交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签订合同。如果成交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签署合同,视为自动放弃成交资格,其报价保证金将不予退还,并且将被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17.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询价文件的相同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18.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订立合同之前向采购人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签署的、在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供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
(5)“需方”系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6)“供方”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天”指日历天数。
(8)“工作日”指扣除法定节假日后的天数。
2.合同标的:详见采购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报价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3.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验收 :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需方根据合同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如有异议,应于七(7)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上签字和加盖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5.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6.包装要求及包装标志: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应按国家或者制造厂商的企业标准进行包装和标记。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7.伴随服务
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询价文件、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书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为准。如果上述文件规定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如果上述第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并交付之日起12个月。
9.质量保证
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索赔
10.1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0.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按合同条款第8条的规定,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0.3如果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0.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1.供方履约延误
11.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1.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11.3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2.误期赔偿
12.1除合同条款第14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12.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2.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2.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3.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4.不可抗力
14.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4.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供需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4.3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5.税费
15.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5.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5.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6.争议解决方式
16.1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以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6.2 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6.3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7.违约终止合同
17.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17.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7.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7.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8.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19.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06-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号:********5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 - 的采购文件在国内公开询价采购,询价小组评定 (供方)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 品牌 | 规格型号及配置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金额(元) |
2.合同价款: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交货时间、地点、方式:
3.1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7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3.2交货地点:(长春市)吉林省林业厅。
3.3 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4.付款条件和方式: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XXX单位(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根据项目具体情况在合同中约定)。
4.2财政付款:采购中心在收到供需双方共同签署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加盖需方财务章)等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5个工作日内,向省财政厅采购办提交《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省财政厅采购办在收到《政府采购资金支付申请书》和合同约定的付款文件后20个工作日内,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合同价款中应由财政付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5.履约保证金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需方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账的方式提交。
5.2 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计利息。
5.3履约保证金由需方在货物验收合格后10个工作日内返还。
6.合同补充条款:
7.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本合同书;
7.2成交通知书;
7.3询价文件及澄清、修改文件;
7.4供方的报价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7.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7.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7.7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合同附件如果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提请付款的凭证。
9.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且采购中心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0.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 供方: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48号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13005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账户名称:
账号:
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要求
一、本次采购的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货物需求及要求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林业厅摄录像设备
货物名称 | 功能、配置要求及主要技术参数 | 单位 | 数量 | 质保期 | 交货时间和地点 |
数码照相机 | 拥有APS-C 画幅CMOS传感器 LCD实时取景 传感器尺寸为21.5mm*14.4mm,达到1030万有效像素具有卡尔.蔡司T*镜头5倍光学变焦 操作手册 加配MSX-M2GN/U,Memory Stick PRO Duo (High Speed) 记忆棒 MSAC-M2/O MS DUO 适配器 NP-FM50 CN2 Sony便携包 | 台 | 3 | 按行业规定执行。 | 合同订立后 7 天在需方工作单位交货。 |
数码照相机 | 感光元件: Super HAD CCD镜头:卡尔·蔡司镜头:传感器尺寸:1/2.5英寸传感器描述:扫描方式: 隔行扫描彩色滤光镜: 三原色滤光镜有效像素:720万变焦:3倍光学变焦,双重防抖,微距/放大镜功能 ,在拍摄影片时也可进行光学变焦。9种场景模式、56MB 内置记忆体外形尺寸:89.7×54.9×20.6mm(最薄处16.8mm) | 台 | 31 | ||
数码摄像机 | 1/3英寸ClearVid CMOS Sensor传感器 ◆(总像素: 210万像素, 真实记录像素(静态照片) :400万像素)*◆400万静态照片拍摄* | 台 | 14 |
二、报价供应商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或经销)本招标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三、供应商应提供证明投标货物合格性和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文件
1、供应商应提供货物的彩页(或说明书):
2、提供投标货物的备件、工具以及清单。
四、售后服务要求:
(1)按行业规定执行。
(2)按第六章“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的规定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方案。
五、注意事项:
1、供应商应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的所有货物报价,不可以只对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报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中如果隐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的情况,只作为投标参考,供应商可以提供与隐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的货物同档次或者更高档次的货物,并且所提供货物的配置、规格和技术参数指标应实质性不低于或者优于询价文件的要求。
3、供应商应特别注意提供作为评标依据的各种文件资料,否则,将是供应商的风险。
4、如果供应商受地域限制不能提供询价文件要求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六章 报价文件格式
格式一 报 价 函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你方询价采购 项目的编号为JLZC200 - 询价文件,本公司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本公司 (供应商名称),提交《供应商须知》第6条“报价文件构成”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其中分包报价为:第 包 元;第 包 元;……。
2.如果我方被评定为成交供应商,我们保证根据询价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具体交货时间承诺如下:
合同订立后 天。
3.我方人民币 元的报价保证金与本报价文件同时提交。
4.如果我方成交,我方保证按照询价文件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
5.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询价文件以及询价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和有关的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6.我们对询价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询价活动。
7.我们同意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公开报价时间起遵循本报价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8.如果我们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贵方可不予退还我们的报价保证金。
9.我们同意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10.我们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的规定。
11.本报价文件自公开报价之时起60天内有效。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供应商代表姓名(手书签字):
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 报价明细表
采购项目名称: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型号 | 详细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 | 配置和技术参数偏离情况 | 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 数量 | 数量单位 | 单价(元) | 合计(元) | 质保期 | 备注 |
总报价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报价要求:
1.与完成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数量单位须写明台(套)。如果提供价格折扣应明确标明。
2.报价的所有货物均应标明品牌型号、详细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格式三 售后服务承诺书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及需方:
我公司自愿参加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 - )并提交报价文件。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报价被确定为成交,我公司对于成交的货物,除完全响应询价采购文件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要求外,还将按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一、拟提供售后服务的项目;
二、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包括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响应时间);
三、技术培训的具体安排;
四、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备品备件供应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
五、制造厂商和/或报价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及相关情况;
六、附件:制造厂商和/或投标人本身的售后服务体系(规定)文件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年 月 日
格式四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提供原件,法定代表人投标的可不提供)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 - )的报价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手书签字:
被授权人(代理人)手书签字:
格式五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按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提供下列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携带原件参加询价供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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