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661台天线大修工程【询价采购】

吉林省661台天线大修工程【询价采购】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询价采购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661台天线大修工程

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6-488

二○○六年八月二十三日

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吉林省661台所需的天线大修工程进行国内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报价。

1.询价文件: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网站下载。

2.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期):所有报价文件应当于2006年9月6日9:00时之前送达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6楼620会议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3.询价时间及地点:定于2006年9月6日9:00时在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6楼620会议室举行公开报价会,请各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准时出席。

项目联系人:李国庆 联系电话: ****-*******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607室 邮政编码: 130051

网 址:WWW.JLszfcg.gov.cn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北安路支行

帐户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帐 号:160*****09100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资金来源:自筹资金。

2.采购组织者和发包人:本项目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组织采购,发包人为 吉林省661台。

3.合格供应商资格的一般要求:

3.1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报价供应商公章);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合格供应商的专业技术资格条件要求:

应具备“国家广电工程”施工资格。制造商所生产设备必须通过IS0——9000资格认证。并具有国家无委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电总局的《广播电视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4.项目答疑会和踏勘现场:无。

5.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6.询价采购文件(以下简称询价文件)的构成

6.1询价文件包括下列部分:报价邀请书;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合同格式;技术规范;报价文件格式。

6.2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规范等要求,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并对询价文件的要求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

7.报价文件构成:供应商提交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以下部分:

7.1第六章《投标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

7.2证明供应商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材料。

7.3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文件材料。

7.4逐条对询价文件《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评议,指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对询价文件的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说明与《技术规范》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7.5《供应商须知》第9条要求提交的报价保证金。

8.报价方式

8.1 供应商在报价一览表中所报的单价、合价、总价均包括完成该工程项目的设备和材料成本、利润、税金、运输费、开工费、安装费、调试费、试运行费、技术措施费、大型机械进出场费、培训费、国家政策性文件规定的费用及工程前期不可预见的费用等所有费用。

8.2 本项目为固定价格合同,供应商所报的单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供应商在报价时应充分考虑到可能的风险。

9.报价保证金

9.1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时应提交人民币1000元的报价保证金。报价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的形式提交。没有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9.2未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9.3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商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并签署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帐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9.4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文件;

(2)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a.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8条规定签订合同;b.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0.报价文件有效期:报价文件有效期为自公开报价之时起六十(60)天,报价文件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1.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1.1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价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全部报价文件应骑页加盖供应商公章。

11.2报价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应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2.报价文件的递交

12.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报价地点和报价截止期前递交给采购中心。

12.2供应商应提交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5份,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2.3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报价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报价文件。

13.公开报价

13.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公开报价会,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

13.2公开报价时未宣读的报价、工期等实质性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13.3在提交报价文件及公开报价过程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3.3.1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期之后提交报价文件的;

13.3.2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的;

13.3.3未按询价文件规定签署、密封的;

13.3.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规定参加公开报价会的;

13.3.5询价文件规定公开报价时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14.询价采购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公开报价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文件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询价采购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5.报价文件的评审

15.1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发包人代表组成。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负责完成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简称成交商)。

15.2审查是否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出现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发包人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时采购无效,询价小组有权决定拒绝所有报价文件。

15.3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询价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非法的、无效的,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5.4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要求

15.4.1对于经审查确定为资格合格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将审查其报价文件是否对询价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5.4.2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是指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和保留的报价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询价小组决定报价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其本身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15.4.3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和保留,将被作为废标处理:

(1)报价文件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有效签署和加盖公章;

(2)对工程的范围、质量及使用性能产生实质性影响;

(3)偏离了询价文件的要求,因而对合同中规定的发包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造成实质性限制;

(4)供应商为成交目的提交不切合实际的低报价且无明显的特殊降价措施;

(5)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

(6)报价文件明显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和商务条款要求;

(7)报价文件载明的质量保证和服务承诺不满足询价文件要求;

(8)报价文件附有发包人不能接受的条件;

(9)其他非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情形。

15.5报价的审查:

15.5.1询价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的价格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

(1)用数字表示的数额与用文字表示的数额不一致的,以文字表示为准。

(2)单价与数量的乘积与合价不一致的,以该行填报的单价为准;单价有明显小数点错位的,以该行填报的合价为准,并修改单价。

15.5.2 询价小组将按上述修正错误的原则调整报价文件的报价,修正后的报价为评标价,在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对供应商起约束作用。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报价,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5.6 澄清: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由询价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询价小组将否决其报价。

16.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

16.1 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6.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6.3 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16.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6.5 询价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报价文件都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

17.评审方法和标准

17.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询价小组将对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评定成交商。如果询价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最低评标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时,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该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时限内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询价小组将取消其被评定为成交商的资格,并按顺序由排在其后的供应商递补,依此类推。

17.2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前,询价小组将当场向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宣布拟评定的成交商,并解释报价低的供应商未被评定为成交商的原因。对于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询价小组将认真研究评审并最终评定成交商。

18.签订合同

18.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

18.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发包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3成交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发包人和采购中心签订合同。

18.4成交结果将在发布询价文件的相同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19.履约保证金:成交供应商应在与发包人和采购中心订立合同之前向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第三章 合同条款

一、合同文件

1.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1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政府采购合同书;成交通知书;工程质量保修书;报价文件和报价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文件等;询价文件和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等。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合同履行期间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2上述合同文件应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合同履行中发生但未在合同文件中约定的事项,按合同法及相关规定执行。

2.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2.1 合同语言:中文。

2.2 适用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法律、法规。

2.3 适用标准、规范:在第五章《技术规范》中约定。需要适用其他标准、规范的,发包人承包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

3.图纸:在第五章《技术规范》中约定。

二、双方的一般权利和义务

4.工程师

4.1工程师是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履行本合同的代表。工程师应按合同规定,及时向承包人提供所需指令、批准并履行约定的其他义务。由于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造成工期延误,发包人应承担延误造成的追加合同价款,并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4.2 工程师的指令、通知由其本人签字后,以书面形式交给项目经理,项目经理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除工程师外,发包人派驻工地的其他人员均无权向承包人发出任何指令。

5.项目经理

5.1项目经理是承包人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代表。承包人依据合同发出的通知,以书面形式由项目经理签字后送交工程师,工程师在回执上签署姓名和收到时间后生效。

5.2 项目经理按发包人认可的施工方案和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组织施工。

6.发包人工作

6.1 发包人按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将施工所需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地点,保证施工需要;

(2)开通施工场地内的主要道路,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

(3)向承包人提供施工场地的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

(4)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6.2 发包人未能履行6.1款各项义务,导致工期延误或给承包人造成损失的,发包人赔偿承包人有关损失,顺延延误的工期。

7.承包人工作

7.1 承包人按如下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下工作:

(1)已竣工工程未交付发包人之前,承包人负责保护工作,保护期间发生损坏,承包人自费予以修复;发包人要求承包人采取特殊措施保护的工程部位和相应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双方协商确定。

(2)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7.2 承包人未能履行7.1款各项义务,造成发包人损失的,承包人赔偿发包人有关损失。

三、工期

8.开工及延期开工

8.1 承包人应当按照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承包人不能按时开工,应当不迟于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前3天,以书面形式向工程师提出延期开工的理由和要求。

8.2 因发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工程师应以书面形式通知承包人,推迟开工日期。发包人赔偿承包人因延期开工造成的损失,并相应顺延工期。

9.工期延误:因以下原因造成工期延误,经工程师确认,工期相应顺延:

(1)发包人未能按本合同条款的约定提供开工条件;

(2)工程师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所需指令、批准等,致使施工不能正常进行;

(3)一周内非承包人原因停水、停电、停气造成停工累计超过8小时;

(4)设计变更和工程量增加;

(5)不可抗力;

(6)工期应顺延的其他情况: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0.工程竣工

10.1 承包人必须按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10.2 施工中发包人如需提前竣工,双方协商一致后应签订提前竣工协议,作为合同文件组成部分。提前竣工协议应包括承包人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采取的措施、发包人为提前竣工提供的条件以及提前竣工所需的追加合同价款等内容。

四、质量与检验

11.工程质量

11.1 工程质量应当达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的质量标准,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1.2 双方对工程质量有争议,由双方同意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鉴定,所需费用及因此造成的损失,由责任方承担。双方均有责任,由双方根据其责任分别承担。

12.检查和返工

12.1 承包人应按照标准、规范以及工程师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

12.2 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工程师一经发现,应要求承包人拆除和重新安装施工,承包人应按工程师的要求拆除和重新安装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承包人原因达不到约定标准,由承包人承担拆除和重新安装施工的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12.3 工程师的检查检验不应影响安装施工正常进行。如影响安装施工正常进行,检查检验不合格时,影响正常安装施工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除此之外影响正常安装施工的追加合同价款由发包人承担,相应顺延工期。

13.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13.1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政府采购合同书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48小时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承包人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承包人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在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13.2 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承包人可自行组织验收,工程师应承认验收纪录。

13.3 经工程师验收,工程质量符合标准、规范.等要求,验收48小时后,工程师不在验收记录上签字,视为工程师已经认可验收记录,承包人可进行隐蔽或继续施工。

五、安全施工

14.安全施工:承包人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由于承包人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15.安全防护:在需要进行安全防护的环境条件下施工时,防护措施及费用承担由发包人承包人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六、合同价款与支付

16.合同价款

16.1 本项目为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6.2 合同价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后,合同的单价、合价和总价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即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不予考虑。

17.工程预付款:无。

18.工程量的确认

18.1承包人应按第五章技术规范和现场勘察情况自行确定工程量。

18.2对隐藏工程量承包人应自行承担风险。

18.3 对承包人超出技术规范范围和因承包人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工程师不予计量。

19.工程进度款:无。

七、设备材料供应

20.发包人供应设备材料:无。

21.承包人提供设备材料

21.1 承包人应保证所提供的设备、材料是合同约定的制造厂商制造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承包人应保证其所使用的设备、材料在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本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对所使用的设备、材料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21.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证实承包人所使用的设备、材料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发包人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提出索赔。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索赔通知后,应在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21.3如果承包人在接到发包人的索赔通知后,在合同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发包人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由承包人负担,并且发包人根据合同规定对承包人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八、工程变更

22.工程设计变更:合同履行中如需对原工程设计进行变更,由双方协议解决。

九、竣工验收

23.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按以下规定进行并符合第五章《技术规范》的规定。

23.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承包人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向发包人提供完整竣工资料及竣工验收报告。

23.2 发包人收到承包人竣工验收报告后5天内不组织验收,从第6天起承担工程保管及一切意外责任。

23.3工程未经竣工验收或竣工验收未通过的,发包人不得使用。发包人强行使用时,由此发生的质量问题及其他问题,由发包人承担责任。

24.质量保修

24.1 承包人应按法律、行政法规的有关规定和合同的约定,对交付发包人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

24.2发包人承包人应在工程竣工验收之前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详见“附件: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作为本合同附件。

十、违约、索赔和争议

25.违约责任

25.1发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2 承包人违约。当发生下列情况时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1)因承包人原因不能按照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或工程师同意顺延的工期竣工;

(2)因承包人原因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

(3)承包人不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的其他情况。

25.3 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数额或计算方法,双方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5.4 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26.索赔

26.1 当一方向另一方提出索赔时要有正当理由,且有索赔事件发生时的有效证据。

26.2双方对索赔事项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条款第28条争议的约定处理。

27.争议

27.1双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和解或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以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第一种方式:双方达成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第二种方式: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7.2 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下列情况,双方都应继续履行合同,保持施工连续,保护好已完工程:(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停止施工;(2)调解要求停止施工,且为双方接受;(3)仲裁机构要求停止施工;(4)法院要求停止施工。

十一、其他

28.工程分包:本工程不允许分包。

29.不可抗力

29.1 不可抗力包括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他非发包人承包人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合同约定的风、雨、雪、洪、震等自然灾害。

29.2 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承包人应立即通知工程师,并在力所能及的条件下迅速采取措施。工程师认为应当暂停施工的,承包人应暂停施工。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4 8小时内,承包人向工程师通报受害情况和损失情况,及预计清理和修复的费用。不可抗力事件持续发生,承包人应每隔7天向工程师报告一次受害情况。不可抗力事件结束后14天内,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清理和修复费用的正式报告及有关资料。

29.3 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的费用及延误的工期由双方按以下方法分别承担:

(1)工程本身的损害、因工程损害导致第三人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以及运至施工场地用于施工的材料和待安装的设备的损害,由发包人承担;

(2)发包人承包人人员伤亡各自负责,并承担相应费用;

(3)承包人机械设备损坏及停工损失,由承包人承担;

(4)停工期间,承包人应工程师要求留在施工场地的必要的管理人员及保卫人员的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5)工程所需清理、修复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6)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29.4 因合同一方迟延履行合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迟延履行方的相应责任。

30.保险

31.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内约定。

32.合同解除

32.1 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32.2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发包人承包人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违约(包括国家政策和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32.3 对解除合同有争议的,按本合同条款第28条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2.4 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33.合同终止:除本合同条款第25条约定外,双方履行合同全部义务,竣工结算价款支付完毕,承包人向发包人交付竣工工程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附件:

工程质量保修书格式

发包人(全称):

承包人(全称):

为保证 (工程名称)在合理使用期限内正常使用,发包人承包人协商一致签订工程质量保修书。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及双方约定承担工程质量保修责任。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编号为JLZC2006-488政府采购合同项下全部工程。

二、质量保修期:质量保修期从总体工程、单项工程的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双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具体工程约定质量保修期如下:

1.保修一年

三、质量保修责任:属于保修范围和内容的项目,承包人应在接到修理通知之日后24小时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保修金中扣除。

四、质量保修金的支付:

从承包人经发包人对此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转作合同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不计利息。

五、质量保修金的返还:

发包人与承包人在质量保修期内如无保修争议,扣除承包人承担保修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修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给承包人。

六、双方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保修事项:

本工程质量保修书作为合同附件,由合同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承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0 -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号:

(以下简称发包人)的XXX工程项目,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下简称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 - 号的询价文件在国内进行询价采购,询价小组评定 (以下简称承包人)为成交供应商。发包人、承包人和采购中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就本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1.工程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点:

2.工程承包范围:

3.合同工期:

3.1开工日期:

3.2竣工日期:

3.3合同工期:

3.4工期顺延的约定:

4.质量标准:在招标文件《技术规范》中约定。

5.合同价款:

5.1合同价款为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5.2本合同为固定价格合同(综合总价包干合同)。合同价款在合同实施期间不因市场变化因素而变动,即市场价格波动对工程成本的影响不予考虑(不调差)。

6.履约保证金:

6.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承包人应向采购中心提交一笔金额为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不计利息。

6.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帐的方式提交。

7.工程质量保修金:从工程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之日起,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转作合同的质量保修金。质量保修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修期一个采暖期期满之日止,扣除承包人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修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8.竣工结算:

8.1发包人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向承包人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

8.2发包人付款:本合同总价款由发包人自行支付。发包人承诺在工程验收合格后三日内支付。如果发包人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承包人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政府采购中心无关。如果发包人不能按承诺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价款,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9.合同补充条款:

9.1适用标准、规范:见技术规范中要求的标准和规范。

9.2发包人派驻施工场地工程师姓名: ,职务: 。

9.3承包人委派负责施工管理和合同履行的项目经理:姓名: ,职务: 。

9.4需要中间验收的部位:

9.5发包人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的情况、数额(或计算方法):

(1)除不可抗力影响外,如果承包人不能按期竣工,每延迟一天按合同总价的0.3%支付违约金直至竣工为止;

9.6争议解决方式:发包人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或者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如果经过和解或者调解仍不能解决,双方约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0.组成合同的文件: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部分:

10.1本合同书

10.2成交通知书

10.3工程质量保修书

10.4承包人的报价文件,以及报价文件的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10.5询价文件,包括合同条款,有关标准、规范,以及询价文件的澄清、修改文件

10.6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

上述合同文件互为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清或互相矛盾之处,以日期在后的文件为准。

11.本合同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询价文件合同条款中赋予它们的含义相同。

12.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四份。

13.合同生效:本合同在发包人、承包人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并且采购中心收到承包人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4.合同修改:除发包人、承包人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发包人: 承包人:

地址:长春市文化街48号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委托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或授权代理人(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13005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电话:

传真: 传真:

联系人: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第五章 技术规范

一、工程概况

1、项目名称:吉林省661台天线大修工程

2、项目预算:10万元。

3、承包方式:包工、包设备材料、即交钥匙工程。

二、使用的标准、规范:按国家相应标准、规范执行。

三、具体分项工程技术标准和施工要求:

1.材料标准执行国标。

2.承包人所选用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上述标准或设计要求,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方法、施工程序以及施工完毕的保护工作均应符合上述标准的要求。

四、工作范围及工程量:

1 本次采购为吉林省六六一台新建中波广播发射天线工程项目,所购设备要求采用国内最新技术和工艺,要求技术先进,工艺先进,稳定可靠,符合国家标准。

2 投标方需对该项目所提供的方案、设备技术性能、系统功能、系统安全、性能管理、维护、、备品配件等方面情况在应标书中作出详细说明。

3 招标货物

1、76米中波发射天线 1副

2、76米中波天线基础 1座

3、天线安装 1副

4、天线调配室 1座

5、馈线架 150米

6、天调室围墙 40延米

7、接地井 一座

4 设备产地:中国产

中波发射天线技术要求

1. 铁塔规格:边宽0.5米,高度76米;

2. 工作频率:(635~1605)KHz

3. 发射功率:发射载波功率大于20KW;

4. 铁塔形式:拉线式中波发射铁塔;

5. 馈电形式:底座馈电型;

6. 结 构:热镀锌螺栓装配式,镀锌层厚度大于100μm,镀层均匀,经敲击实验,镀层不脱落,不凸起;

7. 塔体材质:16 锰钢,规格符合图要求;

8. 法兰要求:法兰穿孔率为100%,法兰断面应进行机加工处理;

9. 焊接要求:所有焊接均为围焊;

10. 避雷要求:铁塔具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11. 塔节要求:塔节应保证塔桅杆安装后整体垂直度偏差小于1/1500,局部弯曲应小于1/750;

12.抗风要求:满足基本风压WO=85Kg/m2;

12. 地震要求:满足抗击大于8级地震;

13. 裹冰要求:满足裹冰厚度小于28mm(相应风压取25Kg/m2,延桅杆全高风压不变);

14. 其他要求:

l 除满足部颁标准外,还要在发射塔架设完成、投入使用后(经过一次冬夏交替),需对拉线塔进行一次塔身垂直度复调;

l 易损件备件:随投标文件提供易损备件清单及单项报价。

l 随机技术文件:需要提供设备相关中文技术资料及光盘一套;中文发射天线使用手册一套,中文调整参数一套,铁塔基础技术资料一套。

l 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 12个月。

l 在质量保证期应免费提供备件及维修人员现场服务。

l 超出质量保证期,供货方应以优惠价格向用户提供配件。

l 对投标方的资格要求:

1、制造商所生产设备必须通过IS0——9000资格认证。并有国家无委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电总局的《广播电视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接地井技术要求:

1、 为防止地波对接地系统的感应,接地极必须有足够的地埋深度。

2、 为减少接地系统引出线感应地波,引出线应尽可能的短。

3、 接地电阻应≤1Ω,并尽可能地减少接地电阻。

4、高频地井采用三层铜板铺设,每层铜板面积为2m2,铜板厚度为5mm,铜板之间间距(A,B,C)为500 mm,下层铜板与井底间距为(D) 70mm,如下图

2、引出线采用150mm×5m铜板引出,

3、本炭颗粒 < 9mm3,用量1.5吨,盐总用量600公斤, 盐和本炭均匀混合,撒一屋炭,再撒一层盐,然后拌匀。铺设各层铜板前先喷水,使木炭吸满水分。

4、地井深度h为6.5m。

5、屏蔽室的屏蔽层与高频地线联接,焊接面积 ≥0.2m2。

接地电阻小于1欧姆

馈线架技术要求:

直径125mm,长3000mm13根2根4500mm镀锌钢管作为馈线杆,钢管馈线杆上面安装走线架, 走线架长150米。馈线杆下端连接埋入地下带有金属预埋件的钢筋混凝土基础。

天线调配室技术要求:

房屋高3400m,面积为25m2,砖结构。调配室面向铁塔方向的墙上留一个500mmх500mm方孔, 方孔距地面距离大于2000mm;房屋内部六面敷设高频屏蔽层(铜包钢网),在木门外安装一拉练防盗门,

围墙: 砖结构总长56米,高2.2米

五、工期:签订合同后50个日历日。

六、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要求:

1.保修一年。

七、其它:无。

第六章 报价文件格式

格式一: 报价函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已获取的编号为JLZC200 - 的 工程的询价文件,我方经考察现场和研究上述询价文件及其修改、补充文件后,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鉴于此,我方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我方 (供应商名称),提交《供应商须知》第7条“报价文件构成”要求的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据此函,签字人宣布同意如下:

1.我方愿以人民币 ____ 元的总价,按上述合同条款、技术规范等条件承包上述工程的施工、竣工和保修。

2.如果我方的报价被确定为成交,我方保证在_____年___月___日开工,____年___月___日竣工,即保证在____天(日历日)内按照询价文件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竣工并移交整个工程。

3.如果我方成交,我方将按照规定提交上述总报价5%的履约保证金,承担履约责任。

4.我方对询价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询价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询价活动。

5.我方同意所递交的报价文件自报价截止时间起60个日历日内有效,在此期间内我方的报价随时可能被确定为成交,我方将受此约束。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则我们的报价保证金可被你方没收。

6.我方同意你方的询价文件、成交通知书和本报价文件将构成合同的组成部分。

7.我方同意向你方提供你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8.我方完全理解你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的报价文件或收到的任何报价文件的规定。

与本报价有关的正式通信地址为:

供应商名称:(盖章)

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盖章)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格式二: 报价一览表

格式二:

询价项目名称:

询价编号: 货币单位:元

序号

分项工程名称

报价项目

材料品牌型号

工程量

单价

合计

分项工程

报价

备 注

1

76米中波发射天线

2

76米中波天线基础

3

天线安装

4

天线调配室

5

接地井

6

天调室围墙

和馈线架

工程总报价:

(大写) (小写)

工程最终交工时间

签订合同后 个日历日

报价人名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要求:

1、“报价的项目”包括:设备、材料费;施工费;以及为完成本工程所需的其他所有费用。供应商必须详细填报各分项工程所需的工程量、单价、合价及总价。

2、施工费包括:运杂费、保险费、人工费、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税费和隐藏的其他费用等所有工程间接费。

格式三: 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

本授权委托书声明:本人____________(姓名)系_____________________(报价人名称)的法定代表人,现授权委托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名称)的_______________(姓名)为我公司代理人,以本公司的名义参加____________________(谈判人名称)组织的 XXX工程的报价活动。代理人在报价、开标、评标、合同谈判过程中所签署的一切文件和处理与之有关的一切事务,我均予以承认。代理人无转委托权。

特此委托。

代理人姓名: 性别: 年龄:

单位: 部门: 职务:

报价人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盖章)

日期: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格式四: 资格证明文件

文件一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复印件加盖报价人公章)

文件二 “国家广电工程”施工资格文件

(复印件加盖报价人公章)

文件三 “通过IS0——9000资格认证”文件

(复印件加盖报价人公章)

文件四 广电总局的《广播电视器材入网认定证书》文件

(复印件加盖报价人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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