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华大学蓄热式电锅炉【竞争性谈判】
北华大学蓄热式电锅炉【竞争性谈判】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竞争性谈判文件
采购项目名称:北华大学蓄热式电锅炉
谈判文件编号:JLZC2006-437
二○○六年七月二十八日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和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北华大学所需的蓄热式电锅炉进行国内竞争性谈判采购,现邀请具有生产销售资质的供应商(生产厂商)提交密封报价文件。
1、采购文件编号:JLZC2006-437
2、采购项目名称:蓄热式电锅炉
3、谈判文件发售截止时间:合格的供应商(生产厂商)可于2006年8月5日前每天(节假日除外)9:00~11:00、13:30~16:00到吉林省长春市北京大街 建设大厦 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6楼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发售招标文件窗口购买招标文件。招标文件每套售价 100.00 元人民币,售出不退。如需邮购,另加特快专递费每套50元人民币。
4、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期):所有报价文件应当于2006年8月9日9:00时之前送达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6楼 613会议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5、谈判保证金:2500元。
6、谈判时间及地点:定于2006年8月9日9:00时在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6楼613会议室进行竞争性谈判,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按时参加。
联系地址: 长春市文化街48号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项目联系人:韩丽霞 联系电话: ****-*******
标书发售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 ****-*******
传 真:0431--2770295 邮政编码: 130051
网 址:WWW.JLszfcg.gov.cn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北安路支行
帐户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帐 号:160*****09100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资金来源:采购人自筹资金
2.竞争性谈判的组织者和采购人
2.1竞争性谈判的组织者系指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2.2采购人系指北华大学
3.合格供应商资格的一般要求
3.1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谈判供应商公章);具有生产、销售资质和良好的商业信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合格供应商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详见第五章《货物需求及要求》。
4.谈判费用
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竞争性谈判报价文件(以下简称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无论谈判的结果如何,采购中心和采购人在任何情况下均无义务和责任承担这些费用。
5.竞争性谈判采购文件(以下简称谈判文件):
5.1谈判文件的构成:
第一章 竞争性谈判邀请书;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第三章 合同条款;
第四章 合同书格式;
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要求;
第六章 报价文件格式;
5.2供应商应认真阅读谈判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谈判文件要求提交全部文件资料或报价文件没有对谈判文件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是供应商的风险。
6.谈判文件的澄清和修改
6.1任何要求对谈判文件进行澄清的供应商,均应在报价截止期三日前以书面形式(信函、传真、电报,下同)通知采购中心,采购中心对收到的澄清要求将视所提问题的具体情况以书面形式予以答复,同时发给每个已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或由供应商直接到采购中心领取。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答复文件。答复中包括所提的问题,但不包括问题的来源。
6.2采购中心有权在报价截止期前的任何时候对谈判文件进行修改。谈判文件的修改文件将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领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并对其具有约束力。供应商应立即以书面形式确认已收到修改文件。为使供应商有充分的时间对谈判文件的修改部分进行研究,采购中心可以自行决定酌情延长报价截止期,延长报价截止期的公告将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同媒体上发布并通知所有已获取谈判文件的供应商。在这种情况下,采购中心和供应商受报价截止期制约的所有权利和义务均相应延长至新的截止日期。
7.报价文件的编制
7.1报价货币:人民币。
7.2报价语言:报价文件及与谈判活动有关的通知、函件和文件均使用中文。
7.3计量单位: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计量单位。
7.4报价文件应编排有序,并编制文件目录,准确标明文件内容所在位置。
8.报价文件构成:供应商编写的报价文件应包括下列部分:
8.1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资料。
8.2证明供应商具有合格资格的文件。
8.3证明货物合格性和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文件材料。
8.4逐条对谈判文件要求的货物需求和技术规格进行评议,指出所提供的货物和服务是否对谈判文件的要求做出了实质性响应,或说明与货物需求、技术规格以及商务条款要求的偏差和例外。
8.5《供应商须知》第10条要求提交的谈判保证金。
9.竞争性谈判的报价方式
9.1采用两次报价方式。供应商在提交的报价文件中进行第一次报价,在谈判后根据采购中心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第二次报价为最终报价。
9.2两次报价均应报出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第二次报价时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9.3两次报价均应报出在谈判文件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验收合格并交付的全部价格。供应商第二次报价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10.谈判保证金
10.1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时应向采购中心提交人民币2500元的谈判保证金。供应商应按照“竞争性谈判邀请书”标明的采购中心帐户名称、开户银行和帐号,在报价截止期5天前将谈判保证金足额汇入采购中心帐户,并携带汇款银行开具的汇款凭证参加公开报价会。谈判保证金也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支票、银行汇票或现金的形式提交,但采购中心建议采用银行汇款的方式提交。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或银行汇票方式提交的,支票(汇票)填写和用印等均须符合国家财务管理的有关规定,否则为无效的谈判保证金。
10.2两个以上供应商组成联合体参加谈判的,可以由联合体中的一方或共同提交谈判保证金,联合体任何一方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对联合体各方均具有约束力。
10.3谈判保证金是为了弥补采购中心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蒙受的损失。采购中心在因供应商的违规行为而受到损害时将没收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作为所受损害的补偿。
10.4谈判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谈判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10.5未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将在成交通知书发出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0.6成交供应商的谈判保证金,在其按“供应商须知”第20条规定签署合同,并按第21条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不计利息。
10.7报价保证金将一律通过银行转帐方式退还。
10.8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文件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文件;
(2)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
a.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0条规定签订合同;
b.按照供应商须知第21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11.报价文件有效期:报价文件有效期为自报价截止期起六十(60)天,报价文件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2.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2.1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相符;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报价文件中凡是要求签署和加盖公章的,均须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手书签字并加盖供应商公章; 全部报价文件应骑页加盖供应商公章。
12.2报价文件中如有修改错漏处,须在修改处加盖供应商公章。
13.报价文件的修改和撤回
13.1供应商在递交报价文件后,可以修改或撤回其报价文件,但采购中心必须在规定的报价截止期之前收到供应商的修改或撤回的书面通知。
13.2在报价截止期之后,至报价有效期期满,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3.3在第二次报价截止期之后,供应商不得对其报价文件做任何修改。
13.4从第二次报价开标之时起,至报价有效期期满,供应商不得撤回其报价文件,否则,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4.报价文件的递交
14.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谈判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并加盖供应商公章,在“谈判邀请书”规定的谈判地点和报价截止期前递交或邮寄给采购中心。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密封、标记,采购中心对于供应商的误投、错投以及提前拆封概不负责。
14.2报价文件份数:供应商应提交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3份,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或者副本内容不清楚时,以正本为准。
14.3采购中心将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其规定的报价截止期以后送达(收到)的报价文件。
14.4报价截止期结束后,如果提交报价文件的供应商不足三家,采购中心将报告省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处理。
15.提交报价文件时无效报价的规定
15.1在谈判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期之后提交报价文件的;
15.2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交谈判保证金的;
15.3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密封的;
15.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规定参加谈判的;
15.5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样机(样品)但供应商未提供的;
15.6未购买谈判文件提交报价文件的;
15.7谈判文件规定提交报价文件时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16.谈判和评审过程的保密性
16.1从报价截止期起,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谈判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谈判项目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6.2在谈判过程中,供应商试图在报价文件审查、澄清、比较及授予合同方面向采购人员施加影响的任何行为都可能导致其报价文件被拒绝。
17.谈判程序
17.1谈判小组:谈判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谈判和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谈判小组负责。谈判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规定的程序、方法和标准独立进行谈判和评审,负责完成谈判和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谈判小组是直接确定成交供应商还是推荐候选成交商应根据事先与采购人商定的意见在谈判文件中明确规定)。
17.2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谈判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完整、合法、有效,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资格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非法的、无效的,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在采购谈判过程中,谈判小组有权要求供应商提供资格证明文件的原件以供审查,供应商应按照要求如实提供。不具备谈判文件规定资格的供应商将被取消参加谈判的资格。
17.3谈判:谈判小组根据谈判文件的的规定,集体与资格审查合格的供应商分别进行谈判。
17.4合格的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第二次报价(最终报价):
17.4.1谈判小组将根据谈判情况,对谈判文件的“货物需求及要求”以及商务条款进行修改完善,形成“修改后的谈判文件”,并提交给合格的供应商,由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按照“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进行第二次报价。
17.4.2第二次报价将在所有合格供应商在场的情况下公开进行,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应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
17.5审查合格供应商的第二次报价是否均超过采购预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的规定,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没有支付能力的,采购无效。出现此种情况时,谈判小组有权决定拒绝所有报价文件。
17.6审查第二次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了“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
17.6.1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是指与“修改后的谈判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报价文件。没有实质性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谈判小组决定报价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报价文件本身的内容而不寻求外部的证据。
17.6.2第二次报价文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偏离,将被作为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1)报价文件未按谈判文件规定有效签署的(需要加盖公章时,供应商应按谈判小组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加盖公章);
(2)报价文件载明的采购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谈判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3)报价文件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技术标准以及商务条款要求的;
(4)报价文件载明的货物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明显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5)谈判文件要求提供样机(样品)但供应商未提供的;
(6)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不符合谈判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7.7报价的审查:谈判小组将对确定为实质上响应谈判文件要求的第二次报价文件的价格进行审核,看其是否有计算和累加上的错误,修正错误的原则如下:大写金额与小写金额不一致的,以大写金额为准;总价金额与按单价汇总金额不一致的,以单价金额计算结果为准;单价金额小数点有明显错位的,以总价为准,并修改单价;对不同文字文本报价文件的解释发生异议的,以中文文本为准。按上述原则调整后的价格为评标价,经供应商签字确认后对供应商具有约束力。如果供应商不接受修正后的价格,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其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
17.8 澄清:谈判小组对于第二次报价文件实质性响应了“修改后的谈判文件”的要求,但报价文件中个别地方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以及个别地方提供了不完整的技术信息和数据的细微偏离等问题,可以书面形式(由评标委员会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限内(评审结束前)作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作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谈判小组将取消其继续参加谈判的资格。
18.评审方法和标准
18.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谈判小组将对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评标价相同的按技术指标优劣顺序排列,除发生供应商须知第18条规定的情形外,谈判小组将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定成交商。本项目不接受低于成本的报价,也不接受额外捐赠。如果谈判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最低评标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时,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在评审结束前)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该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谈判小组将取消其被评定为成交商的资格,并按顺序由排在其后的供应商递补,以此类推。
18.2在确定成交结果之前,谈判小组将当场向参加谈判的供应商宣布拟评定的成交商,并解释报价低的供应商未被评定为成交商的原因。对于供应商提出的问题,谈判小组将认真研究评审并最终评定成交商。成交结果还将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同媒体上公告。
19.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谈判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或取消采购活动
(1)符合专业条件的供应商或者对谈判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2)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3)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了采购预算,采购单位不能支付的;
(4)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5)谈判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报价文件都不符合谈判文件要求的。
20.成交通知书:
20.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20.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20.3成交结果将在发布竞争性谈判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同媒体上公告,不再以书面方式通知未成交供应商。
21.签订合同:成交供应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签订合同。
22.履约保证金:
22.1成交商应在订立采购合同之前向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
22.2 如果成交商不按上述第20条和21.1款的规定执行,其成交商资格将被取消,其提交的谈判保证金将被没收并且将被列入不良记录名单。
第三章 合同条款
1.定义:本合同下列术语应解释为:
(1)“合同”系指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签署的、在合同格式中载明的合同各方所达成的协议,包括构成合同的所有文件。
(2)“合同价格”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正确地完全履行合同义务后需方应支付给供方的价格。
(3)“货物”系指供方根据合同规定须向需方提供的一切材料、设备、机械、仪表、备件、工具和/或其它材料。
(4)“服务”系指根据合同规定供方承担的与供货有关的辅助服务。
(5)“需方”系指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的使用单位。
(6)“供方”系指按照合同规定向需方提供货物和服务的公司或实体。
(7)“天”指日历天数。
(8)“工作日”指扣除法定节假日后的天数。
2.合同标的:详见谈判文件“货物需求及要求”及供方的报价文件。未尽事宜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3.合同价格、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4.知识产权及有关规定:供方应保证需方在使用本合同项下的货物或其任何一部分时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其知识产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的起诉。如果发生此类问题,供方应负责交涉并承担一切费用和责任。
5.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国家或行业标准进行包装。因包装出现问题导致货物毁损的,由供方向需方直接承担责任。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6.包装标志:每一包装箱的相邻四侧应用不褪色的油漆以醒目的中文字样做出相关标记。
7.伴随服务
7.1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7.2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提供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量保证期内对所交付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7.3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总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8.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8.1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谈判文件的要求,供方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文件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8.2如果上述第8.1款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9.质量保证
9.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的、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的、全新的、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8条规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9.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配置、技术性能、原产地及制造厂商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索赔。
9.3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
9.4 如果供方在接到需方通知后,在本合同条款第8条约定的响应时间内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10.验收: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检验验收,或由需方聘请当地质检(商检)部门或有关部门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等进行检验,并出具检验证书。检验费用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11.索赔
11.1需方有权根据国家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或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向供方提出索赔。
11.2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相应延长修补或更换件的质量保证期。
11.3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11.2款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12.履约延误
12.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12.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12.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3.误期赔偿
13.1除发生本合同条款第15条规定的情形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百分之一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但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百分之五。
13.2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3.3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3.4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3.5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4.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5.不可抗力
15.1 如果供方和需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5.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双方商定的事件。
15.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在合理的时间内达成进一步履行合同的协议。
16.税费
16.1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需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需方负担。
16.2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对供方征收的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6.3 在中国境外发生的与执行本合同有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供方负担。
17.争议解决方式
17.1 需方和供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从协商开始十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7.2 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中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
17.3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7.4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在诉讼期间,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
18.违约终止合同
18.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3)如果供方在本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采取了任何“不正当竞争行为”,危害到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需方的合法权益。
18.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8.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8.3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9.破产终止合同:如果供方破产或丧失清偿能力,需方可在任何时候以书面形式通知供方终止合同而不给供方补偿。该终止合同将不损害或影响需方已经采取或将要采取任何补救措施的权力。
20.合同转让和分包:本合同不得转让与分包。
21.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2.适用法律:本合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的现行法律进行解释。
23.合同备案:自政府采购合同书订立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本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24.政府采购法对政府采购合同变更终止的规定:“政府采购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指供需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政府采购合同继续履行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变更、中止或者终止合同。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章 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0 -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48号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号: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 - 的竞争性谈判文件在国内公开采购,谈判小组评定 (供方)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 品牌型号 | 详细配置及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单价(元) | 小计金额(元) |
2.合同价格: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3.1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 10 天。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并交付给需方的日期为交货时间。
3.2交货地点:北华大学
3.3 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
4.付款方式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XXX单位(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需方付款:本合同总价款中由需方自行支付合同款。需方承诺在2006年9月30日前支付。如果需方届时不能支付或者不能全额支付,由供方承担全部收款责任,与采购中心无关。如果需方不能按承诺的时间和金额支付价款,需方承担违约责任。
5.履约保证金和质量保证金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计利息。
5.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帐的方式提交。
5.3 从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转作合同的质量保证金。质量保证金的有效期到合同规定的质量保证期期满之日止,扣除供方承担质量保证责任的费用后,剩余部分在质量保证期期满后20个工作日内返还,不计利息。
6.合同补充条款:
7.合同构成: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本合同书;
7.2成交通知书;
7.3谈判文件及澄清、修改文件;
7.4供方的投标文件及书面澄清、说明、补正文件;
7.5产品样本、样品(样机)、说明书、图纸等有关资料;
7.6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
7.7合同的其它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申请付款的凭证。
9.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10.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 供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13006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第五章 货物需求及要求
一、本次谈判采购的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北华大学蓄热式电锅炉
采购预算:
序号 | 货物名称 | 功能、配置要求及主要技术参数 | 数量 | 数量单位 | 质保期 | 交货时间和地点 |
蓄热式电锅炉 | 详见附件 | 2 | 台 | 一年 | 合同订立后10天 |
附件:
蓄热式饮用水电锅炉的技术参数
1、容积:10吨
2、额定电压:380V,相数:三相五线
3、工作压力:0
4、△t=75℃ (1)额定功率:84—108KW (2)加热时间:8小时
5、提供热水量:10000L
6、外型尺寸(mm)(长×宽×高):4780×2080×1240
7、功能:饮水用
8、使用寿命:15年
9、保修:保修3年,终身维修
10、材质:3042B不锈钢
11、安全性能:自动上水、防干烧漏电保护、故障自动报警三维控制—时间、温度、水位、准确定时加热
12、环保节能性能:可以任意设置运行时间,利用夜间低谷电价电力加热,削峰填谷,减少电表负担,水烧开后自动保温,每1小时降温1度,保证不对开水重复加热。
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 10个日历日
交货地点:北华大学(安装调试合格)
二、谈判供应商的专业技术资格要求
1、 具备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的制造(经销、安装、系统集成等)本招标项目标的的合法资格。
2、如果谈判供应商所提供的货物不是谈判供应商自己制造的,应提供制造厂商同意其提供该货物的正式授权书,包括制造厂商颁发的分销商、经销商、代理商证书,但不接受制造厂商的分销商、经销商、代理商出具的授权书。
3、提供所投产品检测测报告及图纸(复印件加盖公章)
以上各款关于供应商专业技术资格条件的要求,请按第六章《报价文件格式》提交。
三、售后服务要求:
按第六章“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的规定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方案。
四、注意事项:
1、投标人应对“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要求的所有货物投标,不可以只对其中的一种或几种投标。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2、“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中如果隐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的情况,只作为投标参考,投标人可以提供与隐含有品牌名称、特定型号的货物同档次或者更高档次的货物,并且所投标货物的配置、规格和技术参数指标应实质性不低于或者优于招标文件的要求。
3、投标人应特别注意提供作为评标(评分)依据的各种文件资料,否则,将是投标人的风险。
4、如果投标人受地域限制不能提供招标文件要求的有关文件的原件,应提供当地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书。
第六章 报价文件格式
格式一 报 价 函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采购 项目的编号为JLZC200 - 谈判文件,本供应商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的名称),提交《供应商须知》第8条“报价文件构成”要求的全部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谈判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我们保证按照谈判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3)我们已详细审核了谈判文件的全部内容,包括谈判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参考资料及有关的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4)我们对谈判文件关于时限、程序方面的规定没有异议,保证按照谈判文件规定的时限和程序参加谈判活动。
(5)我们同意在《谈判邀请书》第4条规定的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起遵循本报价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第11条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6)我们如果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则我们的谈判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7)我们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8)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的规定。
(9)本报价文件自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起60天内有效。
与本报价文件有关的联系方式为:
供应商全称:
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姓名: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 报价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
报价包号:第 包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货币单位:元
序号 | 货物名称 | 品牌 型号 | 详细配置和主要技术参数 | 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 数量 | 数量单位 | 单价 | 合计 | 质保期 | 交货 时间 |
总报价 | 人民币(大写): 小写: |
报价要求:
1.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数量单位须写明台(套),交货时间统一填写订立合同后多少个工作日。如果提供价格折扣应明确标明。
2.报价的所有货物均须标明品牌型号、详细配置、主要技术参数、原产地及制造厂商,否则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3.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另加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署和加盖公章。
4.供应商应特别注意第五章“货物需求及要求”的有关规定。
格式三 质保期后运行、维修成本情况表
采购项目名称:
报价包号:第 包
供应商名称(加盖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货币单位:元
序号 | 零部件或耗材名称 | 使用寿命周期 | 供应价格 | 维修费用 | 说明 |
报价要求:本表是评标的重要依据,供应商应如实填报提交。
格式四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 (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谈判文件编号JLZC200 - )的报价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供应商全称(加盖公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代理人)签字:
格式五 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及需方:
我公司自愿参加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谈判文件编号JLZC200 - )并提交报价文件。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报价被确定为成交,我公司对于成交的货物,除完全响应谈判文件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一、拟提供售后服务的项目
二、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包括质保期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的响应时间)
三、技术培训的具体安排
四、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情况、备品备件供应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
五、制造厂商或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及相关情况
六、附件:制造厂商或供应商本身的售后服务体系(规定)文件
供应商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六 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供应商应按规定格式和内容提供下列资格、资信证明文件:(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提出要求,并注意与第二章《供应商须知》第3条的要求和第五章《货物需求及要求》相互衔接一致)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2.制造厂商的授权书(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3.产品检测报告(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4.生产许可证(复印件加盖供应商公章,)
5.提供所报产品型号图纸(复印件加盖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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