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661台中波发射天线【询价采购】

吉林省661台中波发射天线【询价采购】

采购项目名称:吉林省661台中波发射天线

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6-0127

二○○六年三月廿三日

第一章 报价邀请书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根据吉林省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下达的采购计划,对吉林省661台所需的 中波发射天线进行国内公开询价采购,现邀请合格的供应商提交密封报价。

1.采购标的:详见第四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2.供应商资格要求:详见《供应商须知》第3条“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询价文件发售:合格的供应商可于2006年3月23日至3月30日期间,在网上下载本文件(网址:WWW.JLszfcg.gov.cn)或到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4楼领取文件。

4.提交报价文件截止时间(报价截止期):所有报价文件应当于2006年3月31日9:00时之前送达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4楼评标室。逾期送达或不符合规定的报价文件恕不接受。

5.报价保证金:提交报价文件时应提交总报价1%的报价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

6.询价时间及地点:定于2006年3月31日9:00时在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4楼评标室举行询价采购公开报价会,届时请各供应商委派代表出席。

联系地址:吉林省长春市解放大路1562号吉林省政府政务大厅

项目联系人:陈相坤 董 松联系电话:****-******* *******

标书发售联系人:王丹 联系电话:****-*******

传 真:****-******* ******* 邮政编码:130022

网 址:WWW.JLszfcg.gov.cn 开 户 行:中国银行北安路支行

账户名称: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帐 号:160*****091001

第二章 供应商须知

1.资金来源: 自筹资金。

2.采购组织者和采购人:本项目由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负责组织采购,采购人为吉林省661台。

3.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

3.1在中国注册的企业法人,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提供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具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在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前三年内无重大违法经营记录;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3.2供应商还应提供以下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1)制造厂商的质量保修承诺文件(提供原件或复印件);

(2)报价产品通过国家或国际质量体系、环保体系认证证书等(复印件);

(3)报价产品的产品介绍、说明书(彩页)或样机(样品);

(4)供应商情况介绍(原件);

(5)供应商认为对其本次报价有利的其他有关证明文件。

4.报价费用:供应商应自行承担所有与编写和提交报价文件有关的费用。

5.询价采购文件的构成(以下简称询价文件):报价邀请书;供应商须知;合同条款及政府采购合同格式;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报价文件格式。

供应商应详细阅读询价文件中所有的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格等要求,按照询价文件要求提交报价文件,并对询价文件的要求在各方面都做出实质性响应。没有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6.报价文件构成

6.1 按照第五章“报价文件格式”的要求提交完整的报价文件。

6.2按照供应商须知第3条“合格供应商的资格要求”的规定提交证明供应商具有合格资格的全部证明文件。

6.3报价保证金。

7.报价方式

7.1供应商应一次性报出拟提供货物的单价和总价,每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供应商所报价格应为在采购人指定地点交货、由供应商负责安装调试并验收合格的全部价格。

7.2供应商所报的价格在合同执行过程中是固定不变的,不得以任何理由予以变更。以可调整的价格提交的报价文件将作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8.报价保证金

8.1供应商在提交报价文件时应提交总报价1%的报价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报价保证金是报价文件的一个组成部分,没有按要求提交报价保证金的报价文件,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文件予以拒绝。

8.2未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将在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8.3成交供应商的报价保证金,在成交商签署合同,并按规定交纳了履约保证金后5个工作日内以银行转账方式返还,不计利息。

8.4下列情况之一发生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1)供应商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其报价文件;

(2)供应商在规定期限内未能做到:

a.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8条规定签订合同;

b.按照供应商须知第19条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

9.报价文件有效期:报价文件有效期为自公开报价之时起六十(60)天,报价文件有效期短于这个规定期限的将被拒绝。

10.报价文件的式样和签署

10.1报价文件需打印或用不褪色墨水书写,并按要求由供应商的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报价文件由法定代表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由授权代理人签署的,须提交以书面形式出具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法定代表人授权书”。

10.2除供应商对错漏处做必要的修改外,报价文件中不得行间插字、涂改和增删。如有修改错漏处,须由报价文件签署人签字盖章。

11.报价文件的递交

11.1供应商应将报价文件装订成册、密封并在信封上标明采购项目名称、询价文件编号、供应商名称、地址、联系方式和邮编,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报价地点和报价截止期前递交。

11.2 报价文件份数:供应商应提交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6份,并标明“正本”、“副本”字样,当正本与副本内容不一致时,以正本为准。

11.3采购中心拒绝接受并原封退回在报价截止期以后收到的报价文件。

12.公开报价

12.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和地点举行公开报价会,供应商应派授权代表参加并签名报到以证明其出席,并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

12.2公开报价时未宣读的报价、价格折扣和询价文件允许提供的备选报价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评审时不予承认。

12.3提交报价文件及公开报价过程中无效报价的规定:在提交报价文件及公开报价过程中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报价:

12.3.1在询价文件规定的报价截止期之后提交报价文件的;

12.3.2未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交报价保证金的;

12.3.3未按询价文件规定密封的;

12.3.4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未按规定到公开报价会现场的;

12.3.5询价文件要求提供样机(样品)但供应商未提供的;

12.3.6询价文件规定公开报价时属于无效报价的其他情形。

13.询价采购评审过程的保密性:公开报价后,直至向成交供应商授予合同时止,凡与审查、澄清、评价和比较报价文件有关的资料以及授予合同的意见等,均不得向供应商及与询价采购无关的其他人透露。

14.报价文件的评审

14.1询价采购的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负责组织,具体评审工作由采购中心依法组建的询价小组负责。询价小组由有关的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和采购人代表组成。询价小组根据询价文件规定的方法和标准独立评审,负责完成评审的全过程直至评定成交供应商(简称成交商),最后由询价小组直接确定成交商。

14.2审查是否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出现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超过采购预算、采购人没有支付能力的情况时采购无效,询价小组有权决定拒绝所有报价文件。

14.3审查供应商是否具备合格的供应商资格:询价小组将审查每个供应商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否齐全、合法、有效,如果供应商没有按照要求提交全部证明文件,或者提交的资格证明文件是非法的、无效的,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

14.4审查报价文件是否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的要求

14.4.1对于经审查确定为资格合格的供应商,询价小组将审查其报价文件是否对询价文件的所有事项、格式、条款和技术规范等要求都做出了实质性响应。

14.4.2实质性响应的报价文件是指与询价文件要求的全部条款、条件和技术规格相符,没有重大偏离的报价文件。所谓重大偏离是指实质上影响合同的供货范围、质量和性能,或者实质上限制了合同中采购人的权利或供应商的义务。没有实质性响应询价文件要求的报价文件将被拒绝。询价小组决定报价文件的响应性只根据其本身内容而不寻求外部证据。

14.4.3询价小组允许补正报价文件中不构成重大偏离的、微小的、非正规的、不一致的或不规则的细微偏离,但这些补正不能对其他供应商造成不公平的结果。

14.4.4询价小组在进行上述资格性和符合性审查时,对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报价文件,将作无效报价文件处理:

(1)报价文件超出国家批准的经营范围的;

(2)报价文件未按规定由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和加盖公章的;

(3)报价文件载明的项目完成期限超过询价文件规定的期限的;

(4)明显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技术规格、标准以及商务条款要求的;

(5)报价文件载明的货物检验标准和方法等明显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

(6)报价文件附有采购人和采购中心不能接受的条件的;

(7)不符合询价文件规定的其他实质性要求的。

14.5报价的审查:所有供应商的报价均以公开报价会上当众宣布的总报价为准。公开宣布的总报价即为评标价。报价文件中的分项报价合计与公开宣布的总报价不一致的,供应商应按公开宣布的总报价相应修改分项报价。如果供应商不按照上述原则修正其总报价及分项报价,则其报价文件将被拒绝,其报价保证金将被没收。

14.6 澄清:询价小组对报价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错误的内容,可以书面形式(由询价小组专家签字)要求供应商在规定的时间内做出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供应商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其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并不得超出报价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报价文件的实质性内容。供应商拒不进行澄清、说明、补正的,或者不能在规定时间内做出书面澄清、说明、补正的,询价小组可以否决其报价。

15.根据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询价小组将否决所有供应商的报价或取消采购活动

15.1符合条件的供应商或对询价文件作实质性响应的供应商不足三家的;

15.2 出现影响采购公正的违法、违规行为的;

15.4 因重大变故,采购任务取消的;

15.5 询价小组经评审认为所有报价文件都不符合询价文件要求的。

16.评审方法和标准

16.1本项目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评审。询价小组将对资格性审查、符合性审查合格的供应商按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排列,如果不需要进行资格后审,询价小组将按照评标价由低到高的顺序评定成交商和候选成交商。如果询价小组经过评审认为最低评标价的供应商的报价或者某些分项报价明显不合理或者低于成本,有可能影响商品质量和不能诚信履约时,将要求其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书面文件予以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如果该供应商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合理的解释说明并提交相关的证明材料,询价小组可以取消其被评定为成交商或者候选成交商的资格,并按顺序由排在其后的供应商递补,依此类推。

16.2询价小组将根据询价采购项目的具体情况评定1-2名候选成交商并排定先后顺序。

16.3评审结果确定后,由询价小组当场向参加询价的供应商公布,并解答供应商的问题。本项目采购结果还将在发布采购信息公告的相同媒体上公告。

16.4资格后审

16.4.1询价小组将通过资格后审,采取寻求外部证据的方式对供应商的履约能力做进一步审查。

16.4.2审查将采取实地考察、抽样检验、审查报价文件原件(如资质文件原件、财务报告原件、经营业绩合同原件等)以及询价小组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和内容。

16.4.3询价小组将按照上述16.1条对供应商排定的顺序,依次对其是否能够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进行审查。首先,对排序最先的供应商是否具备履行合同的能力进行审查。如果审查通过,则确定其为成交商;如果审查没有通过,则对下一个排序最先的供应商能否满意地履行合同义务作类似的审查。

17.授予合同时更改货物数量的权利:采购中心在授予合同时有权在一定幅度内对第四章《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中规定的货物数量和服务予以增加或减少,但不得改变单价和其他条款和条件。

18.签订合同

18.1采购中心将在报价有效期期满之前向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是合同的一个组成部分,对采购人和供应商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18.2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的,或者供应商放弃成交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18.3成交商应按成交通知书规定的时间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签订合同。

18.4成交通知书是政府采购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成交供应商接到成交通知书后即可按照询价文件约定的供货时间和成交项目内容向采购人提供货物。

19.履约保证金

19.1成交供应商应在与采购人和采购中心订立合同之前或同时向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到百元)。

19.2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银行转帐支票或现金的方式提交。

19.3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成交供应商提交的货物经采购人验收合格交付之日止,不计利息。

第三章 政府采购合同条款及合同书格式

一、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1.合同标的:根据询价文件“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及供方的投标文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2.合同价款、交货时间及地点、交货方式、付款方式及条件: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3.验收

3.1供方提交的货物由需方负责验收。

3.2需方根据合同的规定接收货物,在接收时对货物的品种、规格、性能、质量、数量、外观以及配件、资料等进行验收。需方对货物的规格技术指标等如有异议,应于十(10)天内按照合同规定的方式提出。验收通过后,需方向供方收取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XXX单位(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合同约定的文件,并与供方共同在《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一式四份)上签字和加盖双方单位公章,作为验收合格、同意付款的依据。

4.包装要求:除合同另有规定外,供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按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适应于远距离运输、防潮、防震、防锈和防野蛮装卸,确保货物安全无损运抵指定现场。每一个包装箱内应附一份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书。

5.伴随服务

5.1 供方应提供所交付货物的全套技术文件资料,包括产品目录、图纸、操作手册、使用说明、维护手册和服务指南等。

5.2 供方还应提供下列服务:货物的现场安装、启动和试运行;货物组装和维修所需的工具;在质保期内对货物提供运行监督、维修、保养等;在制造厂家和/或在项目现场就货物的安装、启动、运行、维护等对需方人员进行培训。

5.3 上述伴随服务的费用应包含在合同价中,不单独进行支付。

6.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

6.1 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详见供方在报价文件中提交的售后服务承诺文件和制造厂商的有关文件,如果上述文件有不一致之处,以对需方有利的为准。

6.2 如果上述第6.1条无特别约定,本合同项下货物的质量保证期为从需方验收合格之日起12个月。

6.3 关于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的其他约定:由供需双方或供需双方与采购中心在签署的“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7.质量保证

7.1 供方应保证所提供的货物是原制造厂商制造、经过合法销售渠道取得、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质量、数量等要求。供方应保证其所提供的货物在正确安装、正常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在其使用寿命期内具有满意的性能。在货物最终验收合格交付后不少于本合同条款第6条约定的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应对其交付的货物由于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而产生的故障负责。

7.2 在质量保证期内,如果货物的规格型号、技术性能、配置以及其他质量技术指标与合同约定不符,或证实货物是有缺陷的,包括潜在的缺陷或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需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向供方提出本保证下的索赔。

7.3 在质量保证期内,供方在接到需方的通知后,应在本合同条款第6条相关文件约定的响应时间内,免费维修和/或更换有缺陷的货物或部件。如果供方没有弥补缺陷,需方可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但其风险和费用将由供方负担,并且需方根据合同规定对供方行使的其他权利不受影响。

8.索赔

8.1 需方有权根据当地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进出口商品检验局以及其他具有法定资格的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或者其他有效证据向供方提出索赔。

8.2 如果供方对缺陷负有责任而需方提出索赔,供方应按照需方同意的下列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

(1)供方同意退货并用合同规定的货币将货款退还给需方,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损失和费用,包括利息、银行手续费、运费、保险费、检验费、仓储费、装卸费以及为保护退回货物所需的其他必要费用。

(2)根据货物低劣、损坏程度以及需方所遭受损失的金额,经过供需双方商定降低货物的价格。

(3)用符合合同规定的规格、质量和性能要求的新零件、部件和/或设备来更换有缺陷的部分和/或修补缺陷部分,供方应承担一切费用和风险,并负担需方蒙受的全部直接损失。供方应同时相应延长修补和/或更换件的质保期。

8.3 如果在需方发出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供方未作答复,上述索赔应视为已被供方接受。如供方未能在接到需方索赔通知后十(10)天内或需方同意的延长期限内,按照上述第8.2条规定的任何一种或多种方式解决索赔事宜并征得需方同意,需方有权从应付货款或从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中扣回索赔金额,并拥有对赔偿不足部分进一步索赔的权利。

9.履约延误

9.1 供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交货和提供服务;需方应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地点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

9.2 如果供方无正当理由拖延交货,将受到以下制裁:没收履约保证金、加收误期赔偿和/或违约终止合同;如果需方无正当理由拖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应承担相应责任。

9.3 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果供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交货和提供服务的情况,或者需方遇到可能妨碍其按时接收货物和接受服务的情况,应及时以书面形式将拖延的事实,可能拖延的期限和理由通知对方。需方(或供方)在收到供方(或需方)通知后,应尽快对情况进行评估,并确定是否通过修改合同,酌情延长交货时间和/或延期提供服务,或者终止合同。

10.误期赔偿

10.1 除本合同条款第9条规定外,如果供方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交货和提供服务,供方应向需方支付误期赔偿费。误期赔偿费每周按迟交货物的交货价或延期服务的服务费用的1%计收,直至交货或提供服务为止。一周按七天计算,不足七天按一周计算。误期赔偿费的最高限额不超过合同价的5%。

10.2 误期赔偿费可从应付货款和/或履约保证金中扣除。

10.3 收取误期赔偿费不影响需方采取合同规定的其他补救措施的权利。

10.4 在收取误期赔偿费期间,需方有权决定是否终止合同。

10.5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1.履约保证金:在“政府采购合同书”中约定。

12.不可抗力

12.1 如果供需双方因不可抗力而导致合同实施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不应该承担误期赔偿或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责任。因供方或需方先延误或不能履行合同而后遇不可抗力的情形除外。

12.2 本条所述的“不可抗力”系指那些双方无法控制,不可预见的事件,但不包括供需双方的违约或疏忽。这些事件包括但不限于:战争、严重火灾、洪水、台风、地震以及其它供需双方商定的事件。

12.3 在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当事方应尽快以书面形式将不可抗力的情况和原因通知对方。供需双方应尽实际可能继续履行合同义务,并积极寻求采取合理的方案履行不受不可抗力影响的其他事项。

13.争端的解决

13.1 供需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在执行本合同过程中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端。如从协商开始十(10)天内仍不能解决,可向有关合同管理部门提请调解。

13.2 如果调解不成,供需双方的任何一方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诉讼由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管辖。诉讼费由败诉方负担。

13.3 因合同部分履行引发诉讼的,除正在进行诉讼的部分外,本合同的其它部分应继续执行履行

14.违约终止合同

14.1 在需方因供方违约而按合同约定采取的任何补救措施不受影响的情况下,需方可在下列情况下向供方发出书面通知,提出终止部分或全部合同。

(1)如果供方未能在合同规定的限期或需方同意延长的限期内提供部分或全部货物和服务。

(2)如果供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其它任何义务。

14.2 如果需方根据上述第14.1款的规定,终止了全部或部分合同,需方可以依其认为适当的条件和方法购买与未交货物类似的货物,供方应对购买类似货物所超出的那部分费用负责。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将被作为需方采取上述补救措施的购买资金的一部分。并且,供方应继续履行合同中未终止的部分。

14.3 如果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15.合同转让和分包:除需方和采购中心事先书面同意外,供方不得部分转让和分包或全部转让和分包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17.合同修改:除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签署书面修改、补充协议,并成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之外,本合同条件不得有任何变化或修改。

二、政府采购合同书格式

合同编号:JLZC200 -

签订地点:吉林省长春市

签订日期:二○○ 年 月 日

采购计划通知书编号:********1

(需方)需求的 (货物名称)经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以编号为JLZC2006- 的采购文件在国内公开询价采购,询价小组评定 (供方)为成交供应商。供需双方和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同意按照下面的条款和条件订立本合同,共同信守。

1.合同标的:

货物名称

品牌

规格型号及配置

数量

单价(元)

小计金额(元)

2.合同价款

2.1合同总价:人民币(大写) 元,(小写)¥: 元。

3.交货地点、时间、方式

3.1交货地点:需方工作单位。

3.2交货时间:合同订立后二十个工作日(供方收到成交通知书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3.3交货方式:供方负责将货物安全完好运抵交货地点、安装调试并保证验收合格,所有货物安装调试完毕并验收合格的日期为交货日期。

4.付款方式

4.1供方交货时应提交下列文件:销售发票[发票抬头格式:XXX单位(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国家有关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证书(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进口产品的报关文件(如果合同约定有的话),制造厂商出具的质量检验证书、产品合格证等。

4.2财政付款:采购中心在收到供需双方共同签署的《吉林省省级政府采购验收报告单》、国家质检机构出具的检验证书、进口产品报关文件和销售发票复印件后20个工作日内,根据本合同有关规定,通过吉林省财政厅国库处,采用银行转账方式将合同货款中应由财政付款金额一次性支付给供方。

5.履约保证金

5.1 在签署本合同之前,供方应向采购中心提交合同总价5%的履约保证金(人民币,取整数位到百元)。履约保证金的有效期到供方提交的货物经需方验收合格之日止,不计利息。

5.2 履约保证金可以采用现金、银行转帐支票的方式提交。

6.需要补充的合同条款:

6.1关于质量保证(期)及售后服务的特别约定

7.下列文件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7.1成交通知书;

7.2本合同书;

7.3政府采购合同条款;

7.4供方的报价文件、在询价期间的书面澄清、补正文件;

7.5产品样本、说明书、图纸(与合同配置不符处,以合同为准);

7.6采购中心的询价文件及澄清、补充文件;

7.7合同的其他附件。

上述组成合同的文件如有不一致之处,以日期在后的为准。

8.合同份数:本合同一式肆份,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各执一份,另一份作为向吉林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管理工作办公室提请付款的凭证。

9.合同生效:本合同在供需双方和采购中心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并且需方收到供方提交的履约保证金后生效。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需方: 供方:

地址: 地址: 地址:

吉林省长春市文化街158号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或授权代理人:

(签章) (签章) (签章)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签字日期:

邮政编码:130061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开户银行:

帐户名称:

帐号:

税号:

第四章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

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一览表

采购项目名称:中波发射天线 采购文件编号:JLZC2006- 0127

序号

货物名称

主要性能要求或规格型号及配置

单位

数量

交货

时间、地点

备注

1

中波发射天线

见附件

1

见合同。

附件:

招标项目要求

1 本次采购为吉林省六六一台新建中波广播发射天线工程项目,所购设备要求采用国内最新技术和工艺,要求技术先进,工艺先进,稳定可靠,符合国家标准。

2 投标方需对该项目所提供的方案、设备技术性能、系统功能、系统安全、性能管理、维护、、备品配件等方面情况在应标书中作出详细说明。

3 招标货物

1、76米中波发射天线 1副

2、76米中波天线基础 1座

3、天线安装 1副

4、天线调配室 1座

5、馈线架 150米

6、天调室围墙 40延米

7、接地井 一座

4 设备产地:中国产

中波发射天线技术要求

1. 铁塔规格:边宽0.5米,高度76米;

2. 工作频率:(635~1605)KHz

3. 发射功率:发射载波功率大于20KW;

4. 铁塔形式:拉线式中波发射铁塔;

5. 馈电形式:底座馈电型;

6. 结 构:热镀锌螺栓装配式,镀锌层厚度大于100μm,镀层均匀,经敲击实验,镀层不脱落,不凸起;

7. 塔体材质:16 锰钢,规格符合图纸要求;

8. 法兰要求:法兰穿孔率为100%,法兰断面应进行机加工处理;

9. 焊接要求:所有焊接均为围焊;

10. 避雷要求:铁塔具有避雷装置,接地电阻小于4欧姆;

11. 塔节要求:塔节应保证塔桅杆安装后整体垂直度偏差小于1/1500,局部弯曲应小于1/750;

12.抗风要求:满足基本风压WO=85Kg/m2;

13. 地震要求:满足抗击大于8级地震;

14. 裹冰要求:满足裹冰厚度小于28mm(相应风压取25Kg/m2,延桅杆全高风压不变);

15. 其他要求:

l 除满足部颁标准外,还要在发射塔架设完成、投入使用后(经过一次冬夏交替),需对拉线塔进行一次塔身垂直度复调;

l 易损件备件:随投标文件提供易损备件清单及单项报价。

l 随机技术文件:需要提供设备相关中文技术资料及光盘一套;中文发射天线使用手册一套,中文调整参数一套,铁塔基础技术资料一套。

l 质量保证期为设备投入正常使用后 12个月。

l 在质量保证期应免费提供备件及维修人员现场服务。

l 超出质量保证期,供货方应以优惠价格向用户提供配件。

l 对投标方的资格要求:

1、制造商所生产设备必须通过IS0——9000资格认证。并有国家无委会的《无线电发射设备型号核准证》和广电总局的《广播电视器材入网认定证书》

2、施工单位必须具备“国家广电工程施工”资格,

接地井技术要求:

1、 为防止地波对接地系统的感应,接地极必须有足够的地埋深度。

2、 为减少接地系统引出线感应地波,引出线应尽可能的短。

3、 接地电阻应≤1Ω,并尽可能地减少接地电阻。


4、高频地井采用三层铜板铺设,每层铜板面积为2m2,铜板厚度为5mm,铜板之间间距(A,B,C)为500 mm,下层铜板与井底间距为(D) 70mm,如下图(到吉林省长春市中吉大厦4楼政府采购中心窗口领取)

3、引出线采用150mm×5m铜板引出,

4、本炭颗粒 < 9mm3,用量1.5吨,盐总用量600公斤, 盐和本炭均匀混合,撒一屋炭,再撒一层盐,然后拌匀。铺设各层铜板前先喷水,使木炭吸满水分。

4、地井深度h为6.5m。

5、屏蔽室的屏蔽层与高频地线联接,焊接面积 ≥0.2m2。

接地电阻小于1欧姆

馈线架技术要求:

直径125mm,长3000mm13根2根4500mm镀锌钢管作为馈线杆,钢管馈线杆上面安装走线架, 走线架长150米。馈线杆下端连接埋入地下带有金属预埋件的钢筋混凝土基础。

天线调配室技术要求:

房屋高3400m,面积为25m2,砖结构。调配室面向铁塔方向的墙上留一个500mmх500mm方孔, 方孔距地面距离大于2000mm;房屋内部六面敷设高频屏蔽层(铜包钢网),在木门外安装一拉练防盗门,

围墙: 砖结构总长56米,高2.2米

报价要求:

1、供应商应对附件列表中货物需求及技术规格的所有项目报价,不可以只对其中的一项或几项报价。

2、本种货物只允许有一个总报价,任何有选择的报价将不予接受。

3、如果货物为进口产品,须标明“免税”或“非免税”。

4、供应商应按“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的规定提供完整的售后服务方案。

第五章 报价文件格式

格式一:

报 价 函 格 式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

根据贵方询价采购 项目的编号为JLZC200 - 询价文件,本供应商正式授权的下述签字人 (姓名和职务)代表供应商 (供应商的名称),提交下述报价文件正本1份,副本 份。

(1)询价采购报价一览表;

(2)报价货物及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

(3)“供应商须知”第3条要求提交的资格、资信证明文件;

(4)售后服务承诺书;

(5)金额为人民币 元的报价保证金;

(6)“供应商须知”第6条要求提交的全部文件。

据此函,签字人兹宣布同意如下:

(1)按询价文件规定提供货物及服务的总报价为(大写) 元人民币。

(2)我们已详细阅读了全部询价文件以及询价文件的修改、补充文件和有关的附件,我们知道必须放弃提出含糊不清或误解的问题的权利。

(3)保证根据询价文件的规定履行合同责任和义务。

(4)我们同意在“报价邀请书”规定的公开报价时间起遵循本报价文件,并在“供应商须知”第9条规定的报价有效期满之前均具有约束力,并有可能被确定为成交供应商。

(5)如果在规定的报价有效期内撤回报价文件,我们的报价保证金可被贵方没收。

(6)我们同意向贵方提供贵方可能要求的与本报价有关的任何证据或资料。

(7)我们完全理解贵方不一定要接受最低报价或收到的任何报价的规定。

(8)本报价文件自公开报价之时起60天内有效。

供应商全称:

通信地址:

电话、传真或电传:

邮政编码:

供应商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公章:

日期: 年 月 日

格式二: 询价采购报价一览表(格式)

采购项目名称: 询价文件编号: 分包号: 货币单位: 元

报价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货物名称 及品牌

原产地及制造厂商

规格型号及配置

数量

数量单位

单价

合计

交货

时间

价格折扣

总报价

人民币大写: 小写:

报价要求:

1.上表中的所有项目必须完整详细填列,数量单位应明确台(套),交货时间统一填写订立合同后多少个工作日, 如果提供价格折扣应明确标明。

2.提供的所有货物均须标明品牌、规格型号、配置、原产地及制造厂商,否则将被视为非响应性报价予以拒绝。

3.与本项目有关的各种费用均应包含在总报价中。

4.需要说明的问题可另加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署和加盖公章。

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格式三: 报价货物及技术规格、商务条款偏离表(格式)

采购项目名称: 询价文件编号: 分包号:

报价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时间: 年 月 日

序号

货物名称

询价文件规定的货物需求、技术规格、商务条款

报价文件对应的货物情况、技术规格、商务条款

备注

说明:

1.技术条款和商务条款均应根据报价文件对询价文件的偏离情况逐项一一相对应地填列。

2.商务条款主要填列付款条件、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售后服务、质量保证、违约责任等重要条款方面的偏离情况。

3.供应商应特别注意“供应商须知” 第14.4.4款的规定。

4.表内如果填列不全,可另外附页说明并按规定签字和加盖公章。

5.此表可根据需要自行拉长加宽。

格式四: 法定代表人资格证明格式(提供原件)

兹证明:在下面签字的 (被证明人姓名)现任 公司(工厂)的 (职务),系公司(工厂)的法定代表人。

特此证明。

报价单位全称(公章): 地址:

被证明人签字: 年 月 日

格式五: 法定代表人授权书格式(提供原件)

本授权书声明:注册于 的 公司的在下面签字的(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代表本公司授权 在下面签字的 (被授权人的姓名、职务)为本公司的合法代理人,就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 - )的报价以及合同的谈判、签约、执行、完成和保修等全权负责,以本公司名义处理一切与之有关的事务。

本授权书于 年 月 日签字生效,特此声明。

报价单位名称(盖章): 地址:

授权人(法定代表人)签字: 被授权人(代理人)签字:

格式六: 售后服务承诺书格式

吉林省政府采购中心及需方:

我公司自愿参加吉林省政府采购 项目(询价文件编号JLZC200 - )并提交报价文件。我公司郑重承诺,如果我公司的报价被确定为成交,我公司对于成交的货物,除完全响应询价采购文件对伴随服务和售后服务的所有要求外,还将按照以下条款提供优质和完善的售后服务:

一、拟提供售后服务的项目;

二、售后服务响应及到达现场的时间;

三、技术培训的具体安排;

四、维修技术人员及设备、备品备件供应的保证措施及收费标准;

五、制造厂商和/或谈判供应商在项目所在地设置的售后服务网点明细表及相关情况;

六、其他售后服务措施。

报价单位全称(公章):

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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