烫平机采购(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烫平机采购(第二次)答疑补遗文件

补 遗

重庆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我院烫平机采购(第二次)项目,因潜在投标单位对本项目招标文件内容提出质疑,现对质疑内容进行回复:

烫平机采购(第二次)质疑内容回复

序号

提问内容

回复

1

质疑函
烫平机采购(第二次)招标文件要求,特提出质疑;
一、具体质疑如下
※4采用获得国家专利槽式熨平机滚筒的升降装置 .
※5.采用获得国家专利槽式熨平机的过桥.
※6 采用获得国家专利槽式熨平机中的加热槽 。
※7获得国家专利的槽式熨平机保护装置 。
评分标准
二、
16 根据所投品牌近五年在重庆地区单个合同在300万(含)以上的每个合同得2分,最多得10分;提供100万(含)-300万合同得1分,最多得4分;100万以下得.0.5分,最多得2分。(投标人必须提供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查。提供虚假业绩者将被废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我公司要求就上述几方面依照有关法规作出回复,以维护我公司的合法权益。
三、所质疑事项的事实依据如下
依据投标法实施条例三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2019年3月2日修正版)(2011年12月20日发布,2012年02月01日实施,2019年03月02日修订)第三十二条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一)就同一招标项目向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提供有差别的项目信息;
(二)设定的资格、技术、商务条件与招标项目的具体特点和实际需要不相适应或者与合同履行无关;
(三)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以特定行政区域或者特定行业的业绩、奖项作为加分条件或者中标条件;
(四)对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采取不同的资格审查或者评标标准;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专利、商标、品牌、原产地或者供应商;
(六)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非法限定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的所有制形式或者组织形式;
(七)以其他不合理条件限制、排斥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
四、该招标文件违背了招标法三十二条三小条和五小条、没有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一、根据市场调研情况,结合我院实际使用需求,从安全性、成熟稳定性考虑,该技术参数国内主流设备品牌均能满足次要求,按招标文件执行。

二、修改为:根据所投品牌近五年单个合同在300万(含)以上的每个合同得2分,最多得10分;提供100万(含)-300万合同得1分,最多得4分;100万以下得0.5分,最多得2分。(投标人必须提供合同原件或中标通知书原件备查。提供虚假业绩者将被废标并没收投标保证金)

1.将开标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延至2020年4月20日上午11时,投标保证金截止时间相应顺延。

烫平机采购项目部

2020年4月3日


补遗.docx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补遗文件 烫平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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