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通市紫琅医院医疗废物处理项目拟用单一来源方式组织采购,现将采购人的单一来源申请材料进行网上公示。本次采购的有关信息将在南通市民政局网站公示公告栏发布,如有其他供应商对此持有异议,请于公示期内携书面材料(加盖公章)与采购人或代理机构联系,在公示期期满后提出的申请将不再受理。公示期内无疑义,采购人将与单一来源供应商进行谈判。
一、采购人、采购项目名称
采购人:南通市紫琅医院
项目名称:南通市紫琅医院医疗废物处理项目
采购期限:3年。经采购人考核验收,供应商履约良好,双方愿意,除政策性增资外供应商不增加费用条件下,双方可续签合同,每次合同期限一年。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一)采购预算:4万元/年
(二)项目需求
南通市紫琅医院年产生医疗废物量6吨。医疗废物含有大量传染性病源体,危害性明显高于普通生活垃圾。为全面处理医疗废物,防止流出的危害,按照《医疗废物管理条例》的规定,医疗废物必须由正规的有处理医疗废弃物资质的公司进行处理。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1、南通市紫琅医院自2017年2月6日起至2020年2月7日止,连续三年由南通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承担医院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服务合作良好。
2、南通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为南通市区范围内唯一持有《危险废弃物经营许可证》【(编号:NTKFQYF
*******-2)】的医疗废物处置单位;同时,南通市区目前所有医院的医疗废弃物处置工作也都是由南通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提供服务。
3、根据《政府采购法》第39条第一款规定“只能从唯一供应商处采购的”,采用单一来源方式采购。
2020年3月6日,经专家论证,拟就采购人医疗废物处理项目对南通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实行单一来源采购,采购期限3年,每年采购预算4万元。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
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南通升达废料处理有限公司
五、时间、地点和联系人信息
1、本公示期自2020年3月9日--2020年3月13日14:30 截止,如对本公示有异议的,请于2020年3月13日14:30前将书面意见反馈给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
2、谈判文件接收截止及谈判开始时间:2020年3月13日15时00分。
3、谈判地点:南通市青年中路姚港路口石油大楼院内西二楼会议室,如有变动另行通知。
4、谈判联系人:
采购人:仇小波
138*****688代理机构:王跃军
139*****111六、供应商谈判时需携带的材料
1、单一来源谈判响应函;
2、法人委托书,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带原件备查);
3、供应商简况、营业执照等资格证明文件复印件加盖公章;
4、供应商有效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提供副本复印件);
5、服务方案、服务承诺等(加盖公章) ;
6、详细的报价依据和清单(加盖公章)。
请将上述材料按顺序自编目录牢固装订成册,正本1份,副本2份,均需采用A4纸(图纸等除外),不允许活页或拉杆夹装订,否则不予接收。谈判文件上要明确标注供应商全称及“正本”或“副本”字样,一旦正本和副本有差异以正本为准。谈判文件正本须打印并由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副本可复印,但须加盖公章。
七、谈判原则
1、供应商参加单一来源谈判时,不按本公告第六点要求提供齐全谈判材料的,将被拒绝进行单一来源谈判采购。
2、单一来源采购小组查验供应商代表身份证明,文件响应采购需求程度及偏差程度。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应遵循物有所值和价格合理的原则商定洽谈方案的价格承受上限,然后集中与供应商就价格问题进行谈判,供应商第一次报价超项目预算的不予接收,谈判报价原则上不超过3次,超出商定的洽谈方案的价格承受上限,本次谈判予以终止。
3、谈判成功后由单一来源采购小组出具成交报告。
八、发出成交通知书
采购代理机构向采购人和成交供应商发出成交通知书。成交通知书发出后,采购人改变成交结果,或者成交供应商放弃成交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九、合同签订与验收付款
1、成交供应商和采购人在接到《成交通知书》后30日内签订合同。签订采购合同一式四份(采购人、供应商,各两份)。所签合同不得对采购文件作实质性修改。采购人不得向成交供应商提出不合理的要求作为签订合同的条件,不得与成交供应商私下订立背离采购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协议。
2、采购人按合同约定积极配合成交供应商履约。
3、采购人故意推托,与成交供应商串通或要求成交供应商通过降低服务标准,在履行合同中采取更改服务项目等手段的,要求成交供应商出具虚假发票或任意更改销售发票的,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成交供应商出现违约情形,应当及时纠正或补偿;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追究违约责任;发现弄虚作假,商业贿赂等违法情形的,应由采购人移交工商、公安等行政执法部门依法查处。
5、付款方式:合同到期后根据成交人提供服务情况,经采购人考核、凭供应商有效发票结算付款。
6、成交供应商应支付代理服务费,计费按照崇财发[2015]29号文件内的收费标准,以“差额定率累进法”计算收取。
2020年3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