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翔安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关于《翔安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为进一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小康进程,根据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区残联草拟了《翔安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草案)》(征求意见稿),该征求意见稿正在区司法局审查。
为了更好地吸收社会各方面的合理意见,使该规范性文件既符合我区的实际情况又具有可行性和可操作性,区残联现在公开向社会各界征求意见。热忱欢迎社会各界在2020年4月16日前,通过信函、传真或电子邮箱等形式,将意见告诉我们,我们将对收到的意见进行认真研究,积极采纳有价值的意见。
联系电话:****-*******传真:****-*******
电子信箱:xmcl@xm.gov.cn
厦门市翔安区残疾人联合会
2020年4月7日
翔安区关于扶残助残政策的实施意见(草案)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残疾人事业发展的一系列重要部署,全面实施《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意见》(国发〔2015〕7号)、《中国残疾人联合会 民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 国务院扶贫办<关于印发《残疾人基本康复服务目录(2019年版)》的通知>》(残联发〔2019〕34号)、《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的实施意见》(厦府〔2016〕120号)和《厦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的通知》(厦府〔2019〕367号)等文件精神,以加快推进残疾人小康进程为目标,以残疾人需求为导向,以普惠和特惠相结合为原则,落实残疾人专项福利政策,结合我区实际,弥补现有政策不足,逐步完善残疾人社会保障体系,加快推进我区残疾人小康进程。针对全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康复技能和康复知识培训经费补助等,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
(一)补助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且其法定监护人也具有本区户籍;
2.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或未办理《残疾人证》但持有市残疾评定定点医院或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书(下称疾病诊断证明)证明患有视力障碍、听力障碍、言语障碍、肢残(含脑瘫)、智力障碍和孤独症之一或多重障碍的0-14周岁儿童(即在申请康复救助年度的1月1日,年龄未满15周岁)。
3.在市残联认定的定点康复机构(以下简称“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服务的(康复服务内容以《厦门市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办法》规定为准),可享受本实施意见规定的康复补助;在市外康复机构康复的,不享受本实施意见的康复补助。
(二)补助标准
1.符合条件的视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最高补助500元;
2.符合条件的听力障碍、言语障碍、孤独症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最高补助1000元;
3.符合条件的智力障碍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最高补助1000元;
4.符合条件的肢体障碍儿童康复服务费用补助每人每月最高补助1500元;
5.听障儿童配置助听器,单耳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购置费2000元,双耳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购置费4000元;
6.听障儿童自费植入人工耳蜗,每例一次性最高补助购置费40000元;
7.多重残疾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康复补助按其实际接受的康复项目中最高补助标准的一个类别给予补助,不重复享受补助;经民政部门认定为低保、低收入家庭的0-14周岁残疾儿童或一户有2名以上(含2名)残疾儿童的,经申请和审核后,最高补助标准在区补助标准基础上再增加30%。
8.康复补助仅用于康复机构针对残疾儿童康复需求提供康复服务所发生的费用,不包括其他医疗费用及食宿费、交通费、教育费、幼托费等非康复费用。所发生的康复费用在扣除医保结算部分后,个人承担部分在扣除市级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的基础上,由区级予以据实补助,但补助金额不超过区级补助标准。
(三)申请和审批
1.符合上述康复补助条件的儿童,由其监护人在每年的4月10日前和10月10日前(如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分别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申请,填写《翔安区残疾儿童康复补助申请表》,并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1)残疾儿童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或市残疾评定定点医院、三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3)康复训练阶段性评估报告原件及复印件,或康复治疗、康复手术病历报告、出院报告原件及复印件;
(4)康复机构开具的税务或财政部门认可的每月份康复服务费用票据原件,或医保部门盖章的医疗费用报销分割单据原件。其中,4月份提出申请的应提供上年度第四季度至当年第一季度的训练费用发票原件,10月份提出申请的应提供当年度第二、三季度的康复训练费用发票原件。
(5)低保和低收入家庭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治疗的,应提交镇(街)出具的低保和低收入认定确认文件。
2.申请材料报经村(居)初审后镇(街)复审,复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材料完整性、补助对象条件、康复机构资质、接受康复时间、开展康复内容、实际康复费用等,并根据残疾儿童康复救助基本服务项目和补助标准,核定残疾儿童康复补助金额。复审后,将补助对象名单汇总表(盖章)和申请人材料报送区残联。
3.区残联可采取政府购买服务方式,直接委托专业审核机构对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复核。符合救助条件的,予以审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则退回镇(街),由镇(街)书面告知残疾儿童监护人,并说明理由。
4.在定点康复机构接受康复治疗和康复训练的满半个月(含15日)按全月补助,不足半个月不予补助。康复补助款于每年5月和11月分两次发放,第一次发放区间为上年度第四季度至当年第一季度的补助款,第二次发放区间为当年第二季度至第三季度的补助款。康复补助款由区残联转入补助对象本人或监护人的银行账户。
5.当年度4月份已提出申请并获批享受补助的,在10月份再次申请时仅需提供《翔安区残疾人康复补助申请表》、发票及康复评估表等相关材料。
(五)资金来源
儿童抢救性康复补助所需经费,列为扶残助残专项经费,每年由区残联测算后报区财政列入年度预算。
二、“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
(一)补助对象
具有本区户籍,且单户中有2人(含2人)以上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低保和低收入残疾人家庭。
(二)补助标准
“一户多残”的低保、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标准为同一户口本内的残疾人每人每月300元。
(三)申请和审批
1.符合补助条件的“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申请生活补助,由户主(监护人)于每月25日前向户籍所在地村(居)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实施动态管理。申请时,应提交以下证件和材料:
(1)《翔安区“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申请表》(附件2)。
(2)家庭成员户口簿、身份证、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3)家庭残疾人成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4)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原件及复印件;
(5)补助对象户主或监护人银行账户复印件。
2.村(居)接到申请后,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对申请人家庭的低保和低收入状况和家庭残疾人口情况核查,提出初审意见后报镇(街)残联审核。
3.镇(街)5个工作内完成申请人的低保和低收入状况及家庭残疾人口情况复核,提出复核意见,报区残联备案。符合补助条件的,次月发放补助资金;不符合补助条件的要书面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生活补助金采用社会化方式发放。所需经费列为扶残助残专项经费,从区残联年度预算经费支出。区残联年初预算资金并下拨至镇(街),镇(街)应在当年10月底前将汇总表上报区残联进行核算,区残联及时补充下拨资金,结余资金接转下年使用。
(四)有关要求
1.区残联是区“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的主管部门,负责“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镇(街)负责本辖区内“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工作的核查、审批发放、统计汇总、动态管理。
2.“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是区委、区政府解决“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困难的再补助,不记入家庭收入,可与重度残疾人居家护理补助和困难生活补助同步享受。镇(街)要严格审批手续,建立“一户多残”低保和低收入家庭生活补助档案台账,妥善管理档案资料,并做好动态管理工作,对申请人家庭内残疾人口发生变化或享受本生活补助条件消失的,应及时办理增发、减发、停发生活补助金手续。
3.村(居)联络员是补助资金发放的第一责任人。区残联每年、镇(街)每半年应当对申请对象的低保状况和家庭内残疾人口变化情况定期进行核查,及时通报核查情况,严格落实动态管理。
三、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
(一)补助对象
1.具有本区户籍,持有厦门市残联核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业,依法取得厦门市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个人独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的。
2.具有本区户籍的健全人,依法取得厦门市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核发的《个人独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从事盲人按摩业,招聘区辖区内就业年龄段有资质的视力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业,并在其经营场所工作满一年以上的。
3.前款补助对象经营一个以上按摩行业场所的,按经营场所招聘有资质的盲人按摩师人数最多的标准补助一个经营场所租金,不重复补助。
按摩场所租金补助为长期性扶持,经营满一年以上后向区残联申请。
(二)补助标准
经营场所租金补助按申请人所经营的按摩机构雇用有资质的盲人按摩师(含补助对象本人)人数计算补助金额。雇用1名有资质的就业年龄段盲人按摩师的每月补助600元,雇用2名有资质的就业年龄段盲人按摩师的每月补助800元,雇用3名(含3名)以上有资质的就业年龄段盲人按摩师每月补助1000元。所需资金由区残联列入年度预算支出。
(三)申请和审批
正常经营满一年以上且仍在正常经营的,申请人于次年3月20日前填写《翔安区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从事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申请表》,经户籍地村(居)初审后,向镇(街)提出申请,镇(街)于5个工作日内审核后报送区残联审批,区残联接到报送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到申请人经营地进行现场核查,核查符合条件后区残联将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租金补助每年申请一次,过期不补。申请时提供以下材料:
1.《翔安区就业年龄段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申请表》(附件3);
2.申请人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个人独资营业执照》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固定经营场所的产权证或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3.雇用盲人按摩师的须提供银行发放工资流水凭证、缴交医社保凭证、《残疾人证》、《从业资格证》等原件和复印件。
四、残疾人康复技能和康复知识培训工作经费补助
根据翔安区残联、翔安区卫计局、翔安区财政局《关于成立翔安区残疾人康复培训基地的通知》(厦翔残联〔2015〕9号),翔安区残疾人康复培训基地设在市第五医院,由市第五医院每年分批组织全区残疾人康复工作者、残疾人及残疾人亲属进行康复技能、康复知识培训,组织医生到村(居)开展康复知识培训,年度培训不少于2000人次。区残联每年支付市第五医院人民币10万元培训费,用于聘请授课人员、康复设施设备使用、培训场地、培训资料、下乡开展康复指导工作等保障培训开支。市第五医院于每年年初将制定好的培训计划书面上报区残联,于每年10月前将培训方案落实的相关材料报送区残疾,并按规定程序向区残联申报经费补助。审核通过后区残联于每年11月将培训工作经费拔付给市第五医院,所需资金由区残联列入年度预算。
五、监督与责任
(一)申请人应提交真实合法的证件材料并接受有关调查。对拒绝或无正当理由不按时提供有关材料、拒绝或不配合相关调查的,将不予补助。对经调查核实后,补助对象弄虚作假,以不正当手段谋取补助金的,由区残联及镇(街)追回已发放的补助金,对相关单位或个人出具虚假证明材料致使财政资金流失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其相关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二)承担审批、审核业务部门要积极配合,工作人员严格按照审核程序和工作要求,依法依规、热情服务、严格把关、按时办理,并建立健全工作台账和档案。不得无故拒绝符合条件的申请人的申请;不得违反规定或工作失职为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办理补助。对在资金补助申请、审核、核发过程中,弄虚作假、截留挪用、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依法追究相关民事或刑事法律责任。
(三)区残联要完善补助资金审批、发放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接受社会、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区财政局负责落实相关经费,做好资金保障工作。区审计局及残联要做好补助经费使用情况的检查与监督工作。区卫健局应指导条件具备的医院建立区级残疾人康复定点机构,积极配合做好我区残疾儿童抢救性康复工作。
六、本意见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由区残联负责解释。如上级有新的政策或情况有新的变化,区将及时对以上政策进行调整。本意见未规定的则执行国家、省、市的扶残政策。
附件:1.翔安区残疾儿童康复救助申请表
2.翔安区“一户多残”家庭生活困难补助申请表
3.翔安区残疾人从事盲人按摩行业场所租金补助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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