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级)涉案车辆清障及保管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桐庐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本级)涉案车辆清障及保管项目投诉的处理决定

一、 相关当事人

1、投诉人:桐庐天达交通施救服务有限公司

2、地址:桐庐县江南镇窄溪村高山头

3、被投诉人:浙江科佳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4、地址:桐庐县城南街道迎春南路130号

5、相关供应商: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

6、地址:桐庐县富春江镇外董村十亩岭

7、当事人:桐庐县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

8、地址:桐庐县经济开发区凤川大道111号3幢259室

二、 基本情况

投诉人桐庐天达交通施救服务有限公司诉称:1.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存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招投标经营场地不符,存在跨区域投标并弄虚作假。 事实依据: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系为个体工商户,只能在工商注册的地址按规定进行招投标,而不能别的地方进行招投标,而我们所投标行业是特许行业,招投标文件写明: “须在所属集镇范围内具有4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停车场地(包括省道附近、城市道路附近)”,个体工商户不能同时拥二个以上经营场地,必须一点一照,所以说投标号4,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无资格参加投标。 法律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三十六条。 2.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法人方阳帆与桐庐县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法人杨小平,存在联合体竞标及串标。 事实依据:方阳帆与桐庐县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法人杨小平两人是母子关系,与桐庐县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方勇明是父子关系,户口本上没有单独立户,方阳帆本身就在桐庐县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上班,自己的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一直空着,有名无实,而他们使用招投标的场地是同一处,用一个高,一个低的办法实行围标,所以存在联合体竞标(串标围标行为)。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章第二十四条。 3.杭州圣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资格参加涉案车辆清障及保管项目标项4的资格。 事实依据:杭州圣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是机动车维修,道路货物运输,车辆代驾业务,汽车租赁业务,汽车事务代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公司营业执照已注明,他没有道路清障道路施教及停车服务的资格与其招投标文件不符,见附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69条。 本机关认为: (一)关于投诉人认为“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存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招投标经营场地不符,存在跨区域投标并弄虚作假”的问题: 本机关认为,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载明的经营场所与实际经营场所不一致的,其仅需根据相关管理规定办理变更登记即可,并未违反政府采购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需具备条件的有关规定。另外,本项目特定资格条件要求载明“供应商须在所投标项所属集镇范围内具有4000平方米以上(含本数)停车场地(包括省道附近、城市道路附近)”,未对营业执照上载明的经营场所提出特定要求,成交供应商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根据询价文件特定资格条件的要求,提供了有关停车场地的土地租赁协议。成交结果确认后,采购人桐庐县交通警察大队也组织人员到现场踏勘,认为成交供应商提供的停车场地符合招标要求。据此,投诉事项“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存在营业执照注册地址与招投标经营场地不符,存在跨区域投标并弄虚作假”,不成立。 (二)关于投诉人认为“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法人方阳帆与桐庐县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法人杨小平,存在联合体竞标及串标”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的不同供应商,不得参加同一合同项下的政府采购活动。经调查,成交供应商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的经营者为方阳帆,桐庐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为杨小平,并非同一人,且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和桐庐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亦不存在直接控股、管理关系,故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和桐庐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参加本次政府采购活动并无不当。 经核实,本项目的采购方式为询价采购,评标方法采用最低评标价法,即询价小组从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及实质性条款的供应商中,推荐报价最低的供应商作为成交供应商,即便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的经营者方阳帆与桐庐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杨小平为母子关系,亦不能仅据此即认定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和桐庐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恶意串通的行为。根据投诉人现有证据不能充分证明在本次政府采购活动中两者之间存在为谋求特定供应商成交或排斥其他供应商等串通行为。据此,本机关认为,根据《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五条规定,投诉事项“桐庐县富春江镇天帆汽车救援服务部法人方阳帆与桐庐县平帆交通施救有限公司法人杨小平,存在联合体竞标及串标”,不成立。 (三)关于投诉人认为“杭州圣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资格参加涉案车辆清障及保管项目标相4的资格”的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和《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第94号令)第二十条规定,供应商投诉的事项不得超出已质疑事项的范围,但基于质疑答复内容提出的投诉事项除外。经核查,该投诉事项提起投诉前未经依法质疑且被投诉人作出的质疑答复内容亦未涉及此事项,不符合提起投诉的条件。据此,投诉事项“杭州圣伟汽车救援服务有限公司没有资格参加涉案车辆清障及保管项目标相4的资格”,不属于本次投诉处理范围,本机关不予处理。

三、 处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六条、《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财政部令第94号)第二十九条第(二)项

四、 处理结果

驳回投诉人的投诉

五、 处理日期:2020-01-23

六、 执法机关信息

1、执法机关:桐庐县财政局

2、联系人:陈毅

3、联系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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