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一般风险代理招标公告

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一般风险代理招标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和内容:

吉林省龙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项目拟聘请法律中介机构进行一般风险代理。

收购的债权为: 2017年12月1日,分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签订吉林省龙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单户《债权转让协议》。截至2019年4月30日,不良贷款本金人民币80,000,000.00元,欠息人民币27,970,000.00元,本息合计人民币107,970,000.00元。2017年12月6日,分公司与华夏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春分行在《吉林日报》发布《债权转让暨债务催收联合公告》,公告通知债务人、抵押人、保证人相关债权转让事宜,并催收。

上述诉讼项目拟进行一般风险代理,代理目标为6500万元。

二、拟采购的货物或者服务的说明:

对吉林省龙兴生态农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诉讼案件提供一般风险代理服务,达到代理目标是付费的先决条件。

三、采用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的原因及相关说明:

分公司于2019年6月17日与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签订了编号:中长资(吉)合字[2019]0047号《一般风险代理协议》,协议规定代理期限为:本协议生效之日起至2020年3月16日止,共9个月。2020年2月中旬代理律师许静与法院办案人常菁联系,办案人告知,因疫情影响,3月9日无法开庭,要求等待法院通知。3月5日,常菁法官通知,3月9日9时以视频会议方式开庭,庭上上传证据扫描件,庭后核对证据原件,办案法官变更为胡月皓。现开庭任务已完成。虽然该案件已开庭审理,由于目前的疫情的特殊原因逾期结果尚无法确认。而分公司与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签订的《一般风险代理协议》已到期,在规定代理期限内不能完成案件终结,因此代理律师所向我分公司提出申请继续代理,代理期限至本案全部执行终止。由于该案件的具体情况较为复杂,拟继续采取一般风险代理方式,因原代理律师事务所已代理该案件较长时间,为了该项目诉讼工作的延续性并为保证该案件的顺利终结,申请重新采取一般风险代理方式代理,并采取单一来源采购原代理中介机构。指定由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进行一般风险代理,对我公司的下步执行比较有利。

四、拟定的唯一供应商名称、地址:

指定法律中介机构:吉林恒正达律师事务所

地址:长春市南关区解放大路388号21世纪商务总部B座13层

五、公示期限:2020年4月7日-4月13日

六、采购方联系方式:

联系人:侯宁

联系电话:****-********

联系地址:长春市二道区自由大路3999号第一国际中心A座13-15层

各有关当事人对采购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采购公告发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集中采购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质疑,逾期将不再受理。质疑时请提交书面质疑函一份(法人代表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附相关证据材料,同时将质疑函电子文档传至邮箱:[emailprotected]

联系人:王中志

联系电话:****-********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吉林省分公司

2020年4月7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生态农业开发 资产管理 长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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