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急救中心2020年第二批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津市急救中心2020年第二批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竞争性磋商公告
天津市辉耀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受天津市急救中心委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规定,现对2020年第二批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招标,欢迎合格的供应商前来投标。
项目名称:2020年第二批执法记录仪采购项目
项目编号:HYZB-JJZX-2020-03
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工
项目联系电话:***-******** 176*****053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
采购单位:天津市急救中心
采购单位地址:天津市河东区华龙道15号
采购单位联系方式:孙科长 ***-********
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代理机构:天津市辉耀招标咨询有限公司
代理机构联系人:于工 ***-******** 176*****053
代理机构地址: 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冠福大厦1408室
一、采购项目的名称、数量、简要规格描述或项目基本概况介绍:
(一)随着社会信息化的高速发展,我们已经进入了大数据时代,为了在工作过程当中,更好的监督记录各类事件现场处置情况、保护医护人员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医护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做到有据可依,现需要采购音视频执法记录仪设备一批。常规执法记录仪 30台
二、对供应商资格要求(供应商资格条件):
(一)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二)财务状况报告等相关材料:提供2018年度或2019年度经第三方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财务报告或银行出具的资信证明或公司2019年度财务报表(新成立的公司可提供自公司成立至报名截止之日的财务报表);(三)2019年10月至响应文件提交截止日内任意1个月的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险费的相关证明材料; (四)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前3年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截至响应文件递交截止日成立不足3年的供应商可提供自成立以来无重大违法记录的书面声明)。(五)供应商须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参加磋商会,供应商若为法人磋商,须提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供应商若为被授权人磋商,须提供法人代表授权书(需由法定代表人签字或盖章)和被授权人身份证。(六)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磋商。
三、磋商和响应文件时间及地点等:
预算金额:7.8 万元(人民币)
谈判时间:2020年04月20日 09:00
获取磋商文件时间:2020年04月10日 09:00 至 2020年04月16日 17: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获取磋商文件地点:天津市辉耀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冠福大厦1408室)获取。
获取磋商文件方式:递交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或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或基金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加盖公章,现场获取。
磋商文件售价:300.0 元(人民币)
响应文件递交时间:2020年04月20日 08:30 至 2020年04月20日 09: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响应文件递交地点:天津市辉耀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冠福大厦1408室)。
响应文件开启时间:2020年04月20日 09:00
响应文件开启地点:天津市辉耀招标咨询有限公司(天津市河东区新开路冠福大厦1408室)。
四、其它补充事宜:
磋商公告的公告期限为3个工作日。即自2020年4月10日起至 2020年4月14日。
五、项目联系方式:
项目联系人:于工
项目联系电话:***-******** 176*****053
六、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一)按照现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节能产品采用优先采购和强制采购的评审方法。
(二)按照现行《财政部、环保部关于调整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清单的通知》文件要求,对政府采购清单中的环境标志产品采用优先采购的评审方法。
(三)按照《财政部关于在政府采购活动中查询及使用信用记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6〕125号)的要求,根据开标当日“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中国政府采购网(www.ccgp.gov.cn)的信息,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及其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条件的供应商,拒绝参与采购活动,同时对信用信息查询记录和证据进行打印存档。
(四)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规定,本项目对小型和微型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五)根据财政部发布的《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监狱企业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六)根据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发布的《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规定,本项目对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产品的价格给予6%的扣除。
注:小微企业以供应商填写的《中小企业声明函》为判定标准,残疾人福利性单位以供应商填写的《残疾人福利性单位声明函》为判定标准,监狱企业须供应商提供由省级以上监狱管理局、戒毒管理局(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出具的属于监狱企业的证明文件,否则不予认定。以上政策不重复享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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