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泰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长泰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


漳州市政府采购合同

编制说明

1、签订合同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签订合同时,采购人与中标人应结合招标文件第五章规定填列相应内容。招标文件第五章已有规定的,双方均不得对规定进行变更或调整;招标文件第五章未作规定的,双方可通过友好协商进行约定。

甲方:长泰县农业农村局

乙方:漳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根据招标编号为[350625]SHGS[TP]*******的长泰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项目(以下简称:“本项目”)的招标结果,乙方为中标人。现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以下事项达成一致并签订本合同:

1、下列合同文件是构成本合同不可分割的部分:

1.1合同条款;

1.2招标文件、乙方的投标文件;

1.3其他文件或材料:□无。□无。

2、合同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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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号品目号品目编号品目名称商品名称数量计量
单位
产地
类型
单价金额品牌型号技术
指标等
产品属性
11-1C210199其他农业服务其他农业服务300国内33099000ZZHG
合计:99000.0000

3、合同总金额

3.1合同总金额为人民币大写:玖万玖仟元整(¥99000.0000)。

4、合同标的交付时间、地点和条件

4.1交付时间:合同签订后 (365 ) 天内交货;

4.2交付地点: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81号;

4.3交付条件:按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相关条款。

5、合同标的应符合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具体如下:

乙方负责完成《长泰县农业农村局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服务服务类采购项目》的农产品质量安全抽样检测合同包1任务(项目编号:[350625]SHGS[TP]*******),总计300批次样品,服务费用为99000.00元,(大写金额:人民币玖万玖仟元整)。

6、验收

6.1验收应按照招标文件、乙方投标文件的规定或约定进行,具体如下:

按照公开招标要求与政府采购合同验收。。

6.2本项目是否邀请其他投标人参与验收:

不邀请。

7、合同款项的支付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进行,具体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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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付期次支付比例(%)支付期次说明预期支付时间
(用于采购贷申贷,为空无法进行申贷)
1100按招标要求进行支付

8、履约保证金

无。

9、合同有效期

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

10、违约责任

1.检测数量:2020年计划抽检蔬菜40个、水果60个、食用菌15个、茶叶11个,豆芽4个,水稻20个,共150个种植业样本。2.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负责抽样的技术部分,并承担所有的抽检费用;合同签订后,成交投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的抽检样品后及时安排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时效性,1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单位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CATL证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第一时间以电话的方式告知采购人,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一式三份报送至采购人。3.判定标准:(1)水果、蔬菜、食用菌、茶叶的检测方法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函〔2020〕4号)文件精神,监测项目按GB 2763-2016和 GB 2763.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判定。(2)豆芽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不得检出。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及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3)稻谷的检测及判定方法参照GB 2763-2016、GB/T5009-2003食品中污染物限量。(4)禽肉蛋:①定量检测50个,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根据闽农质监函〔2020〕4号文件要求,按农业部公告第235、2292、560号进行判定。A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判定依据为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和农业部公告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B食用动物中不可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判定依据为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C产蛋期禁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胺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判定依据为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D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胺计)在禽肉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判定依据为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②快速检测100个,采用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执行标准KJ201706和DB34/T 225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有监测数据按要求即时传送省 级监测平台。4.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5.分析服务:对检测结果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统计同类(水果、蔬菜及其同一批次样品)、同月(季、年)的超标率、检出率(含检出值、检出项、ADI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进行风险系数进行分析。。

11、知识产权

11.1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应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且非假冒伪劣品;乙方还应保证甲方不受到第三方关于侵犯知识产权及专利权、商标权或工业设计权等知识产权方面的指控,任何第三方如果提出此方面指控均与甲方无关,乙方应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可能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费用和后果;若甲方因此而遭致损失,则乙方应赔偿该损失。

11.2若乙方提供的采购标的不符合国家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或被有关主管机关认定为假冒伪劣品,则乙方中标资格将被取消;甲方还将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处理,具体如下: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返还已支付的全部款项。。

12、解决争议的方法

12.1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12.2若协商解决不成,则通过下列途径之一解决: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具体如下:。
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具体如下: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13、不可抗力

13.1因不可抗力造成违约的,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并在随后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后的15日内向另一方提供不可抗力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充分证据。基于以上行为,允许遭受不可抗力一方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不履行合同,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于承担违约责任。

13.2本合同中的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自然灾害如地震、台风、洪水、火灾及政府行为、法律规定或其适用的变化或其他任何无法预见、避免或控制的事件。

14、合同条款

1.检测数量:2020年计划抽检蔬菜40个、水果60个、食用菌15个、茶叶11个,豆芽4个,水稻20个,共150个种植业样本。2.检测服务:检测机构负责抽样的技术部分,并承担所有的抽检费用;合同签订后,成交投标人应在收到采购人的抽检样品后及时安排检测工作,确保检测数据时效性,10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测报告;出具检测报告单位具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检测机构考核合格证书(CATL证书);检测结果不合格的,应第一时间以电话的方式告知采购人,在确认后24小时内将检测报告一式三份报送至采购人。3.判定标准:(1)水果、蔬菜、食用菌、茶叶的检测方法参照《福建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开展2020年农产品质量安全例行监测工作的通知》(闽农质监函〔2020〕4号)文件精神,监测项目按GB 2763-2016和 GB 2763.1-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中污染物限量及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判定。(2)豆芽按《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农业部、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豆芽生产过程中禁止使用6-苄基腺嘌呤等物质的公告》(2015年第11号),不得检出。GB 2762-2017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污染物限量以及GB 2760-2014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2556-2008豆芽卫生标准。(3)稻谷的检测及判定方法参照GB 2763-2016、GB/T5009-2003食品中污染物限量。(4)禽肉蛋:①定量检测50个,检测方法及判定依据根据闽农质监函〔2020〕4号文件要求,按农业部公告第235、2292、560号进行判定。A禁用药物氯霉素、金刚烷胺在禽肉和禽蛋中不得检出,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判定依据为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和农业部公告560号《兽药地方标准废止目录》。B食用动物中不可使用药物氟喹诺酮类(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和达氟沙星)在禽肉和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判定依据为农业部公告第2292号。C产蛋期禁用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胺计)和甲砜霉素在禽蛋中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判定依据为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D常规药物恩诺沙星、环丙沙星、沙拉沙星、达氟沙星、甲砜霉素和氟苯尼考(以氟苯尼考胺计)在禽肉残留按检测方法的定量限判定,判定依据为原农业部公告第235号。②快速检测100个,采用快速检测胶体金免疫层析法,执行标准KJ201706和DB34/T 2254-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所有监测数据按要求即时传送省 级监测平台。4.服务时间:签订合同之日起一年。5.分析服务:对检测结果进行数据统计分析,统计同类(水果、蔬菜及其同一批次样品)、同月(季、年)的超标率、检出率(含检出值、检出项、ADI及农药最大残留限量),并进行风险系数进行分析。

15、其他约定

15.1合同文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5.2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补充。

15.3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15.4本合同纸质文件一式肆份。合同电子文本通过政府采购网上公开信息系统自动备案。合同纸质文本需与备案电子文本一致,以备案电子文本为准,具有同等效力。

15.5其他:□无。□无。

甲方:长泰县农业农村局乙方:漳州海关综合技术服务中心
住所:长泰县武安镇人民西路81号住所:漳州市龙文区水仙大街石仓段 漳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单位负责人:徐建明单位负责人:何王福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
曾添家
联系方法:159*****528
联系方法:189*****212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兴业银行漳州龙文支行
账号:账号:161*****140*******

签订地点:


签订日期:2020年04月10日

标签: 检测服务 抽样 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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