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咸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建设标准编制项目采购公告
西咸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建设标准编制项目采购公告
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受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的委托,按照政府采购程序,对西咸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建设标准编制项目采购项目进行竞争性磋商采购,欢迎符合资格条件的、有能力提供本项目所需货物和服务的供应商参加投标。受陕西省西咸新区开发建设管理委员会委托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发此公告。
一、采购项目名称:西咸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建设标准编制项目
二、采购项目编号:SZT2020-SN-QC-FW-0156
三、采购人名称: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
地址:西咸大厦16层1603
联系人:陕西省西咸新区城市管理与交通运输局经办
电话:********
四、采购代理机构名称: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地址: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楼1001室
联系人:孙誉
五、采购内容和需求:西咸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建设标准编制项目1项
项目概况:1.编制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建站技术条件和行业管理标准,并申报地方标准,组织标准宣贯培训。2.形成西咸新区机动车超标治理维护站(M站)建设指导意见,为维修企业建设M站提供技术咨询服务。3.配合新区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完成M站验收评定工作,提供相关培训服务。
项目用途: 建立西咸新区机动车排放污染维修治理站(M站)建设和管理体系,提供M站建设咨询服务
采购预算: 400000.00元
六、投标供应商资格要求:
(1)基本资格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
(2)特定资格条件:1、法定代表人授权代表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授权书及授权代表身份证(法定代表人直接参加投标的,须出具法定代表人身份证);2、本项目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七、采购项目需要落实的政府采购政策
1、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实施意见》的通知(财库[2004]185号);2、财政部、国家环保总局联合印发《关于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实施的意见》(财库[2006]90号);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建立政府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的通知 国办发〔2007〕51号;4、关于印发《政府采购促进中小企业发展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库〔2011〕181号); 5、财政部司法部关于政府采购支持监狱企业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库〔2014〕68号);6、财政部、民政部、中国残疾人联合会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政府采购政策的通知(财库〔2017〕141号)
八、磋商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1、发售时间:2020-04-15 08:30:00至2020-04-21 17:30:00(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除外)
2、发售地点:西安市高新区高新四路1号高科广场A座10楼
3、文件售价:
每套0.00元(人民币),售后不退
注:(1)供应商须于文件发售时间内在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http://www.sxggzyjy.cn/)报名。在主页选择“电子交易平台—陕西政府采购交易系统—陕西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主体单位”进行登录,登录后选择“交易乙方”身份进入供应商界面进行报名。在获取采购文件时限内登录陕西省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平台下载电子采购文件,逾期下载通道将关闭。未及时下载采购文件影响后续开评标活动的,由此产生的后果由其自行承担。(2)供应商须按照陕西省财政厅《关于政府采购供应商注册登记有关事项的通知》中的要求,通过陕西省政府采购网(http://www.ccgp-shaanxi.gov.cn/)注册登记加入陕西省政府采购供应商库。(3)办理CA锁方式:供应商初次使用交易平台,需前往陕西省数字证书认证中心股份有限公司办理 CA 锁,办理地址及咨询电话如下:西安市高新三路九号信息岗大厦一层 101 室 咨询电话: ********88 西安市长安北路 14 号省体育公寓 B 座一楼 咨询电话:********241 西安市凤城九路海博广场 A 座 1707 室咨询电话:********985。(4)因防疫需要,本项目投标或办理其他业务时进出大楼需提供西安一码通APP的二维码,显示正常可进入,如显示不正常导致不可进入,造成后果由供应商自行承担。
九、磋商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及开标时间和地点
1、文件递交截止时间:2020-04-30 14:00:00
2、投标地点: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11
3、开标时间:2020-04-30 14:00:00
4、开标地点:西咸新区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室11
十、其他应说明的事项
1、采购代理机构联系方式:***-********-***
2、开户名称:陕西中技招标有限公司
3、开户银行:中国银行西安高新四路支行
4、账 号:********5822
十一、本竞争性磋商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3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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