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原料自动查样柜采购招标公告
河钢石钢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原料自动查样柜采购招标公告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原料自动查样柜设备采购招标公告
招标编号:G*******
1. 招标条件
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招标人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该项目已具备招标条件,现对该项目的原料自动查样柜设备采购进行公开招标。
2. 项目概况与招标范围
2.1 工程建设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2.2 采购数量:原料自动查样柜1套
水平式全自动转辊样品传输装置1套
具体要求详见招标文件第五章供货要求。
2.3 交货期要求:接到中标通知书后2个月内设备制作、安装、调试完成,具备使用条件。
2.4 交货地点: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项目现场。
3. 投标人资格要求
3.1投标人须为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制造商或制造商唯一授权代理商,并具有与本招标项目相应的供货能力。
3.2 2016年1月1日至今,以合同签订时间为准(需提供合同复印件),投标人至少具有1套同类型原料自动查样柜业绩;
3.3本次招标不接受联合体投标。
4. 招标文件的获取
4.1 凡有意参加投标者,请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报名截止时间为2020年4月24日下午17:30。
4.2报名后,请于2020年4月16日至2020年4月27日(法定公休日、法定节假日除外),将加盖投标人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复印件)以及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标书费银行打款回执单发送至邮箱(邮箱地址:nzg3685@163.com)购买招标文件。
4.3 招标文件售价100元,售后不退。
保证金、标书费银行汇票或电汇收款人:
公司全称: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开户行全称: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
开户行地址:中国河北省石家庄市西大街70号
行号:1051 2106 1050
石钢公司投标保证金、标书工本费费均不收现金。
5. 投标文件的递交
5.1投标文件递交的截止时间(投标截止时间)另行通知,开标地点及具体要求 :另行通知。
5.2 逾期送达的、未送达指定地点的或者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将予以拒收。
6. 发布公告的媒介
6.1本次招标公告同时在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上发布。
6.2投标人登录河钢集团石钢公司门户网站进行报名:http://www.csggs.com/招标信息/招标内容/我要报名。。
6.3招标公告同时在“”发布,网址http://,投标人登录后点击其二级栏目“推荐信息”中的“推荐招标公告”可免费查阅。
7. 联系方式
招标人: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河北省石家庄市和平东路363号
联系人:聂志国、齐兵
电话:****-********、****-********
设备采购合同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买方”)与XXXX公司(以下简称“卖方”)就买方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环保搬迁产品升级改造项目XXXX采购设备成套供货等事宜进行了详细会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共识,同意按下列条款签订本合同。
合同签订地点:石家庄市长安区和平东路363号
第一章合同标的
1.1 买方同意从卖方购买,卖方同意向买方出售设备项目(以下简称“合同项目”):XXXX。其中包括本合同及《XXXX技术协议》(以下简称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内容。
有关“合同项目”的生产纲领及技术条件详见技术协议
1.2 卖方供应范围
1.2.1技术及成套设备设计范围、成套设备供货范围详见技术协议。
1.2.2技术总成
卖方对其供应范围内设备的质量、完整性、可靠性、先进性负责,对“合同项目”中设备承担技术总成,并对整体功能、运行承担技术总成责任,最终负责使“合同项目”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技术性能和保证值。
1.3卖方应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向买方提供有关的技术资料。卖方应对提交技术资料的正确性、完整性和按工程进度要求交付负责。
1.4属买方独立供货部分,买方承担质量和交货进度的责任。
1.5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卖方向买方免费提供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有关内容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1.5.1卖方按照买方的要求派遣有经验的、健康的和称职的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对“合同项目”的施工、安装、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生产操作、设备维修等方面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
1.5.2卖方提供的人员培训及技术资料按技术协议执行。
1.6卖方确认本“合同项目”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和装备是先进、可靠、完整而实用的。
1.7卖方确认,本合同技术协议所列的设备,为本合同范围内符合“合同项目”安全、稳定运转、能满足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需的全部设备。设备的检验与标准要求见技术协议。
1.8本工程的合同设备在合同签订后/中标通知书发放后日历天内运抵买方库房或指定地点。
卖方应严格按照技术协议的工程进度组织设计、设备供应(详见技术协议)。
当买方认为需要延长交货期、工期时,工期、交货期相应延长,卖方应根据买方书面通知的交货时间交货 。
第二章 合同价格
2.1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为:XXX万元 (含税价)(大写:XXXXX),包括但不限于卖方按本合同第一章所规定提供本“合同项目”的供货范围的设计及设备费、现场服务费、技术指导费、运保费、培训费、税费等执行本合同的所有费用。
2.2 本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包含了合同条款中卖方应承担的责任和应尽的义务的价值,不因卖方的任何原因、市场价格变化而调整,但在合同执行期间,如国家税收政策调整,合同总额及结算金额做相应调整,增值税税率按国家政策执行,不含税价格不变。
2.3其分项价格如下表: 单位:元 税率13%
序号 | 设备名称 | 数量 | 单位 | 不含税总价 | 含税总价 | 备注 |
1 | 详见技术协议 | |||||
不含税总价(大写) | ||||||
含税总价(大写) |
第三章 付款方式
3.1合同款的支付比例及条件
3.1.1付款方式:全部为银行承兑汇票,支付了承兑汇票即为履行了付款义务。
3.1.2支付比例:
按预付款30%、设备发货款30%、性能测试合格款30%、设备质量保证金10%共四阶段支付。
3.1.3 支付条件:
1) 预付款的支付:合同签订生效,买方收到卖方合同履约保证金XXX万元(或等额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为买方,银行保函有效期应大于交货期,银行保函应由中国银行、中国建设、中国工商、中国交通四大银行或买方认可的其它银行开具)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预付款。
2) 设备发货款的支付:全部设备具备发货条件,经双方确认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设备发货款。
3) 性能测试合格支付:全部设备到货及图纸资料交付,卖方指导安装完毕,性能测试及验收合格,交付使用并且提供合格全额发票后,45天内买方向卖方支付合同总额的30%的性能测试合格款。
4) 设备质量保证金的支付:
设备质量保证金在设备质量保证期满后,无质量纠纷,45天内无息支付卖方。
第四章交货和交货条件
A部分:“设备”的交货
4.1属卖方供货范围的设备交货进度应满足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工程进度,交货时间是指货到买方仓库或现场的时间(卖方应充分尊重并同意买方提出的设备交货时间调整)。设备的交货方式卖方应征得买方的确认。
4.2本合同卖方所供的货物,由卖方负责运输及运输保险,运输车辆须国五及以上排放标准新能源车。
4.2.1交货汽(火)车目的地:买方工程现场(或库场)。
4.3 卖方在所供货物交货20天前将设备装箱计划传真给买方,该装箱计划应以套为单位,包括合同号、设备名称、型号规格、数量、净重、毛重、大约总体积、制造厂名称及所在地、预计交货时间、交货方式、危险品的品名等。如买方在收到此传真后5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意见,则此计划被认为确认。如果买方在收到后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意见,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收到传真的时间以买方确认的时间为准。
4.4对超大、超重设备(不能拆卸的单体设备重量最大限度为四十公吨,超过此限度的称超重件。外形尺寸的限度为长10米、或宽3米、或高3米,超过此限度的称超大件。)以及危险品、易燃品。卖方应向买方提供超重件和超大件的外形图及保管方面的特殊要求和注意事项一式二份。卖方应在设备发货前20天通知买方,以便买方作好设备接运的准备。如果买方收到上述初步交货计划10个工作日内,不提出任何反对意见或建议,此计划将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通知的时间以买方签收书面通知的时间为准。
如买方提出反对意见或建议,双方应在上述时间内就此进行讨论,在达成书面协议后,即作为最终交货计划的依据。
卖方在货物发货之日5天前将实际的装箱清单(按买方的要求填写)传真给买方。
4.5对于特种设备(压力容器、蓄能器等),卖方在设备交付时须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4.6卖方交付设备时,应一次交清4.3 条所确定的每项所包含的内容。如有漏交部分,则按4.7条卖方责任规定处理。
4.7凡属卖方责任而需重新补供、更换货物时,卖方必须在买方“合同项目”现场交货。所发生的设备费及运保费等有关费用及风险均由卖方承担。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由卖方赔偿买方。
B部分:“技术资料”的交付
4.8设计的“技术资料”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4.9设备(技术和业务)资料的交付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4.10卖方交付买方的“技术资料”,由卖方按买方指定的收件人交付。
4.11 “技术资料”交给买方指定的收件人后,买方的签收日为实际交付日。
4.12 如果买方收到“技术资料”后发现有短少、丢失或损坏时,应尽早通知卖方,卖方应在收到买方通知二十天内补供给买方。
4.13 买方在收到每批“技术资料”(按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及相应的二份详细清单后,7个工作日内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清单签字退回卖方。
4.14 卖方代表应按照买方要求定期向买方通报“技术资料”交付情况。
4.15 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后(技术协议另有规定的除外),卖方应将根据合同技术协议的已交付的“技术资料”总目录和《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各一式二份提交买方。买方在收到该清单及确认书后7个工作日经核对无误后,将其中一份签字后退回卖方,作为全部“技术资料”的交接证明。但是《全部“技术资料”交付完毕确认书》签署后,根据已交付材料的数量和深度的实际情况,卖方仍有义务按买方的要求及技术协议的规定补供所需要的“技术资料”。
第五章 包装与标记
5.1卖方交付的所有货物应具有适合长途内陆运输或空运和多次及安全搬运、装卸的新的坚固木箱包装。并应根据货物的类别、特点和需要,加上防潮、防雨、防锈、防震、防腐蚀、防变形、防放射性等相应的保护措施,以保证货物安全无损地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如采用集装箱运输,集装箱内也应用木箱包装适合多次安全搬运、装卸。货物运抵“合同项目”买方安装现场后,买方按卖方事先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如实际储存条件不允许按照卖方提供的保管要领书储存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确定合理的储存方案。
5.2卖方对包装箱内的各散装部件均应系加标签,注明合同号、装箱单序号、主机名称、部件名称以及该部件在装配图中的位号、零件号。备品备件、易损件和特殊工器具除注明上述内容外,尚需注明“备品备件”、“易损件”或“特殊工器具”字样。
5.3卖方应在每件包装箱的邻接四个侧面上,用不退色的油漆以明显易见的中文字样印刷以下标记: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5)收货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基建仓库
(6)按技术协议规定的“设备”名称、箱号及设备编号
(7)箱号/件数
(8)毛重/净重(公斤)
(9)尺码(长*宽*高,以毫米表示)
(10)货物类别(如机械设备、电气设备、仪表等)
根据货物的特点和装卸、运输上的不同要求,在包装箱上应以中文以及相应的国际贸易通用标记图案。对有盘面的电气、仪表、计算机等设备需在包装箱外面用红色油漆标明箱内盘面的正面,其标记为正。
凡重量为三公吨或超过三公吨的货物,除上述标记外,还应在包装箱的四个侧面标上国际贸易运输常用的标记、图案标明挂绳和重心位置,以便装卸搬运。
5.4对裸装货物应以金属标签注明5.3的有关内容。
5.5安装、试车用特殊工器具、材料、消耗件、油漆及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均需同设备分开,并按种类分别包装,分别装箱。
5.6对电气设备及仪表应该和机械设备分开包装,对已组装的或部分组装的电气设备需采取特殊保护措施,并在箱外注明。不同合同号、不同机组的设备不得混装在一个箱内。
5.7每批货物应有下列单据和文件(解体分箱包装设备的下列(4)、(5)资料可按每台设备为单位提供):
(1)装箱单一式三份(其中一份应附在每件包装箱外面);装箱单内容应包括:合同号、箱号、设备编号、名称、数量、图号、解体部件图位号、重量、尺寸;
(2)产品质量合格证书一式二份;
(3)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一式二份;
(4)安装使用说明书(包括:空运转调整、操作和维修)一式二份。
(5)设备装配图(包括:详细总装配图、部件装配图、接线图、管线图)一式二份。
第(4)、(5)项资料如来不及随设备提供,则可按技术协议规定的时间交付。
卖方须将上述单据和文件按机组妥善包装集中放在单独的资料专用箱内,该资料专用箱应放在第一个货物包装箱内随该批货物一同发运。
5.8卖方提交的“技术资料”的装订和内包装:
文字资料:装订成册或夹装
蓝图:设备图纸应以设备编号为单位,配套折叠成A4尺寸提供,每套图纸必须附有图纸目录,内容包括:图纸名称、图号、数量、规格、设备编号等。图纸应按目录所列顺序依次自上而下叠放,无图纸或文字面朝上,右下45度大折角,露出标题栏。
电子版图纸资料:卖方提交的所有书面技术资料均应提交相应的电子版至少2份(U盘)。
5.9卖方交付的“技术资料”,应具有易于搬运、防潮和防湿的妥善包装,每个包装箱的最大重量不得超过50KG,外包装上应用不退色涂料醒目标示:“技术资料”字样并以中文注明以下内容:
(1)订单号:
(2)合同号:
(3)唛头标记:
(4)目的地:石家庄市井陉矿区工业园
以上内容见5.3
(5)收件人:河钢集团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仓库
(6)重量:
(7)箱号/件数
5.10凡由于卖方对货物包装不善、防护措施不够造成的承运人拒运、货物损坏或丢失,根据本合同4.6条、4.7条卖方责任条款由卖方负责修理、更换、补齐或赔偿。
第六章 设计与设计联络
6.1为使本“合同项目”的建设工作顺利进行,卖方应按照本合同技术协议相关规定进行设计。
6.2 卖方在交付“基本设计”以后,应向买方设计审查组进行说明,买方有权提出修改、补充意见,卖方对此应予充分考虑。买卖双方经过认真讨论并协商一致后,应签署“基本设计”审查确认书(或审查会议纪要),该确认书即作为买卖双方进行“详细设计”的依据,此时的确认书并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最终应承担质量保证的责任,确认书的签署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有关条款进行。
6.3卖方在交付“详细设计”后,卖方应向买方进行技术交底。买方有权对卖方提供的上述“详细设计”提出修改、补充意见,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由卖方作出修改。
6.4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人员对卖方的设备设计进行设计审查和设计联络,详见技术协议。
6.5卖方应从“基本设计”到“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为止的时间内自费派遣称职的设计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解释卖方的设计及处理设计中的技术问题,如需要时,负责对资料和图纸进行必要的修改,但对资料和图纸的修改必须经买方书面确认后方可进行,该设计人员的人数、时间和具体事宜可根据当时情况,双方另行商定。
6.6 为了讨论和澄清有关设计中重大的技术问题,或是因买方的要求,或是卖方认为必要时,卖方应自费派遣代表到“合同项目”的现场处理有关事宜。
6.7 如果在卖方设计中发现内容遗漏或错误,卖方应在保证交货期和质量的前提下及时更正、补充,并由卖方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
6.7.1 在合同有效期内,如买方提出合同范围内的有关设计和技术上的问题(包括排除设备故障技术)和要求时,卖方需及时给予答复,并向买方提供有关资料、图纸。如卖方就买方提供的有关资料、图纸提出询问时,买方亦应及时答复。
6.7.2 买卖双方在适当时机任命设计联络代表各一人,负责双方设计问题意见的交换。
6.8卖方交付给买方的“技术资料”所使用的文字,度量衡制以及份数规定如下:
6.8.1 技术资料用的文字为中文。在图纸和底图有文字注解时须留出加注中文的适当空位。设备维护使用说明书应用中文(引进设备资料由买方另行委托、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可译成中文),但现场指导专家书面指导、工作日志或会谈纪要等可用中文。
6.8.2 度量衡制:法定计量单位。
6.8.3 份数:按技术协议的规定。
6.9 所有“技术资料”都要清晰无误,白底黑字黑线(除蓝图外),能长期保存,纸质良好,凡图纸修改(包括卖方技术人员在施工现场所作的修改)都应有修改通知单和相应的修改图并提供修改后的图纸目录,修改图应作修改标记,从第一次修改开始连续递增(电子版本应同步更新)。
6.10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由买方提供给卖方进行工程设计的技术资料为一式二份,图纸一式二份,U盘一份。该技术资料应清晰无误,全部用中文。
第七章标准与检验
7.1 卖方供应本“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设计选材、制造、检验和试验,应按本合同技术协议执行,涂漆由卖方按买方的要求执行。
7.2 凡属卖方提供的“设备”出厂前应进行检验、试验或试运转,卖方交付的“设备”须提交由制造厂出具的、有制造出厂日期并经卖方签署的质量合格证和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产品出厂详细检验记录(包括材质、加工和装配精度及有关检验参数),作为本合同规定的质量证明,该质量证明并不免除卖方对本合同项目应承担质量保证责任。
7.3 买方有权自费派遣检验人员会同卖方检验人员一起到制造厂车间对设备进行视察和出厂前的检验。卖方应在合同生效后1个月内提供设备制造进度表一式二份。卖方在所需检验的设备交货前2个月提交设备检查要领书(或检验大纲)一式五份给买方。在设备进行装配和检验前15天将检验日期通知买方,买方应在收到通知后7天内决定是否派员参加检验,如决定参加,则将检验人员的名单通知卖方,以便卖方安排检验事宜。买方检验人员还有权参加本合同其他设备的检验、查看设备制造档案、参加卖方有关制造厂召开的有关设备的质量会议。
7.4 买方检验人员在出厂前检查过程中发现“设备”有缺陷、不符合本合同规定的规格时,有权提出意见,卖方应立即采取措施排除缺陷,以保证产品出厂质量。
7.5买方检验人员在卖方制造厂的检验不代替“设备”运抵本“合同项目”现场后买方进行的开箱检验,亦不能免除卖方按本合同第九章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保证责任。
7.6卖方应为买方检验人员提供“设备”出厂检验所需要的全部技术资料和图纸(检验前一周提供)、实验室设备、检验用工具、仪器材料等。
7.7 如买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或买方通知卖方不参加上述检验时,卖方有权自行检验,但应将检验结果提交买方。
7.8 卖方供应的全部“设备”的开箱检验应在买方“合同项目”现场(包括库场)进行,正常情况下货到2天内开箱,卖方应自费派遣检验人员到“合同项目”现场参加买方开箱检验工作。2天内未开箱,买方应在检验前3天将开箱检验日期通知卖方,并为卖方检验人员提供工作的方便。在双方会同开箱检验中如发现“设备”有缺陷、损坏、短缺,型号规格、质量以及包装不符合本合同规定和不符合7.1条、不符合技术协议规定的质量标准和检验规范,应作详细检验记录,并由双方代表签署“开箱检验问题处理协议书”。如属卖方责任,此“协议书”即为买方向卖方要求换货、修理或补供的有效索赔证明。
7.9如卖方检验人员不能按期参加开箱检验或卖方通知买方不参加开箱检验时, 买方有权自行开箱检验,卖方认可买方的检验结果,如发现本合同7.8条所述问题系属卖方责任时,买方通知卖方,卖方应立即派人到买方现场对问题进行处理。
7.10卖方接到上述索赔证明或买方提出的索赔要求后,若卖方对索赔要求有异议, 应在两周内提出复议。若属卖方责任,应立即无偿更换、补发短缺部分,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和风险。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买方工程进度要求。
7.11在开箱检验中,由于买方的原因,造成“设备”损坏,通知卖方后,卖方应尽快补发、更换。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7.12当买方对卖方提供的“设备”有质量疑问时,经双方协商对“设备”进行必要的材质、性能、容量等的品质检验。根据检验结果,如属卖方责任,应由卖方负责无偿更换、补供并负担由此产生的到安装现场的换货费用、风险及检验费用。卖方换货、补供的时间,应满足买方工程进度要求。
7.13上述检验并不解除卖方对本合同第八章、第九章和技术协议所承担的责任。
7.14在检验中,如发现卖方按本合同第7.1条提供的检验所需的标准和规范仍不完整,卖方应及时进行补供。否则,买方有权按国家行业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进行检验,其费用应由卖方承担。
7.15涉及到人身、财产、环保方面的“设备”,以及特殊装置,如压力容器设备、消防设备、防爆电气设备、起重机械等按技术协议的各项有关规定执行并提供相关资料(安检资料等)及移交手续。
7.16 卖方的供货设备按技术协议要求供货。
7.17卖方所提供的产品、服务应符合国家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方面的法律法规要求。
第八章 安装、试车和验收
8.1定义:
“安装”系指“合同项目”全部设备的装配、安装、调整和无负荷试车。
“无负荷试车”即冷试车,系指机器、设备安装后单机空运转及根据技术和工艺上的要求的联动空运转。
“热负荷试车”即热试车,系指在负荷的状态下,对所有设备进行调整和对“合同项目”各生产机组、辅助机组和其它机组进行的试生产和使用。
“考核验收”系指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为验证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保证指标所进行的技术考核,在“合同项目”已稳定地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达标后,由买方进行验收。
8.2“合同项目”的工程进度要求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买卖双方应密切配合,以保证“合同项目”顺利实施。
8.3根据本合同技术协议,安装开始前两个月,买卖双方各指定现场总代表一名并以书面通知对方。双方现场总代表协商决定“安装”、“热负荷试车”各阶段具体工作的组织和安排,但无权修改本合同。
8.4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进行“安装”、“热负荷试车”,卖方派遣技术人员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及时处理“安装”和“热负荷试车”(包括验收考核)全过程中的设备问题和技术问题,并对设备性能和技术协议规定的考核指标负责。
有关卖方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的派遣的事项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8.5在“安装”开始前两个月,卖方应派技术人员到买方现场进行设备安装交底,介绍施工、安装和试车的方法和要求。在施工期间卖方技术人员对施工进行现场服务和技术指导,对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确认。卖方技术人员的重要技术指导应以书面提出。
8.6在“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的过程中,由于卖方“技术资料”有误和/或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而造成买方的损失,由卖方承担责任,卖方负担消除缺陷或更正错误而产生的费用,并且按6.7条款处理。如由于买方未能按技术协议的规定或违反卖方技术人员的正确指导进行工作而造成的损失,卖方有义务协助买方进行修理或补供,其费用由买方负担。
8.7在施工过程中,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需要修改设计时,或买方要求修改设计时,经双方协商一致后,应在不影响工程进度、产品质量、生产能力和有关保证指标的前提下修改设计,以适应施工要求,但必须有双方代表签字确认,由于卖方设计缺陷造成的损失,卖方除负责采取补救措施外,应免收损失部分的设计费。
8.8本“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毕后,如双方代表经检验认为安装工作完全符合设计要求时,可以对“设备”进行单机和联动空运转。如无负荷试车结果符合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试运转要求的有关规定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在空运转完毕后十天内签署“合同项目”的“安装”完工证明。有关安装遗留的次要问题,需经双方现场总代表确认,并对这些问题解决的具体措施和日期双方协商一致。
此证书签字日即为“合同项目”“安装”完成日。但此证书不能免除卖方对“设备”在“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质量保证期内发现因卖方设计和制造不当而造成的设备缺陷所承担的责任。
8.98.8条规定的“合同项目”设备“安装”完工证明签署后,由双方现场总代表商定“合同项目”“热负荷试车”的开始日期。“热负荷试车”的期限按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方式确定,首次投料生产日为“热负荷试车”的起始日期。
8.10 “热负荷试车”过程中双方共同进行详细记录,记录每台设备在热负荷试车中的运转情况,出现的问题及处理情况,记录全线各设备功能的匹配情况及产品的产量、质量,进行“热负荷试车”总评价,并由双方签字确认“热负荷试车”合格,具备“验收考核”的条件。
8.11在“热负荷试车”合格后进行设备性能和产品品种、产量、质量的“验收考核”。当“合同项目”达到良好稳定运行后由双方总代表商定首次“验收考核”开始日期,“验收考核”的项目、内容、时间、方法、条件详见本合同技术协议。
买方根据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要求,在卖方技术人员配合下,对“考核验收”的各项保证指标进行鉴定和考核。如果买方对卖方提出的具体方法和条件有不同意见时,由双方协商确定。
8.12为进行本“合同项目”的“无负荷试车”、“热负荷试车”、“考核验收”,买方应配备熟练的安装、维修、生产操作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原材料及有关的动力、介质等。在此期间,卖方应提供本合同价格范围内所需的一切调试备件。
8.13 “验收考核”在“合同项目”热负荷运转条件下已经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全部指标,并能稳定地、连续地操作,双方现场总代表签署“合同项目”的“考核验收”证明一式六份,双方各执三份,作为本“合同项目”的验收凭证。
8.14如因卖方原因致使“验收考核”未能通过时,卖方应尽快在双方同意的期限内对“设备”进行必要的修理、更换、修改。其后应重新按照合同技术协议的规定尽快再次验收考核,当需将“设备”运出“合同项目”现场进行修理或更换时,全部运保费、修理或更换费用应由卖方负担,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
8.15在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而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如有任何一项或多项未能达到时,双方应会同研究,找出原因,明确责任,并按以下规定处理:
8.15.1由于卖方原因未能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时,应按本合同9.6条的规定办理。并且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达到保证值后双方应签署有关“验收考核”记录。改进“合同项目”所需的全部费用和卖方技术人员的全部费用均由卖方负担。
8.15.2如属买方、卖方双方共同责任未能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时,由双方现场总代表按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8.16由于买方原因,使“验收考核”工作不能按预计日期开始或开始后不能正常进行时,经双方协商,可将“验收考核”相应推迟或延长。
8.17按本合同及技术协议规定的“合同项目”的验收,并不免除卖方对“合同项目”的“设备”在质量保证期内应负的保证责任。
8.18在“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验收考核”和正常生产的全过程中,卖方应自费派遣高层或中层管理人员参加双方举行的不定期的“双边协调会”,以协调和妥善处理合同执行过程中各环节的双边关系,使双方充分合作,共同努力,将“合同项目”按本合同技术协议的工程进度建成。会议的地点在买方现场。
8.19进行现场服务,卖方委派的服务人员必须经过相关安全培训并具备相关资质,遵守现场安全管理及各项制度。买方应为卖方派驻现场的工作人员提供工作、生活及交通等方面的便利条件。
第九章保证,索赔和罚款
9.1卖方保证所提供的本“合同项目”的技术是签订合同时,国内类似工厂中较先进的技术;“设备”是全新的,质量是优良的。“设备”的选型均符合生产工艺,安全的要求以及长期生产的需要,并符合本合同的技术协议的规定;所交付的“技术资料”清晰、完整和正确并能满足“合同项目”的设计、安装、运行和维修的要求并符合技术协议的规定,使“合同项目”能长期、安全、稳定地正常运转,生产出符合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产量、品种和质量的产品。
9.2卖方保证“合同项目”在本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验收考核”期满前,能够达到本合同技术协议所规定的全部保证指标。在“考核验收”后,买方按卖方提供的技术及技术资料进行运行,结合自己积累的生产经验,经过一段时期的努力,可以达到设计产量。
9.3在本“合同项目”的“安装”、“热负荷试车”期间,如果卖方提供的“设备”有缺陷,或由于卖方技术人员的指导错误或/和卖方提供的技术资料、图纸和说明书的错误造成“设备”的损坏,卖方应在保证“设备”质量和性能的情况下,立即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消除缺陷的费用、运保费、更换费和其他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4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规定如下:
本“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为性能测试合格后12个月。
“合同项目”的质量保证期满时,双方协商一致后,由买方出具《“合同项目” 质量保证期满确认书》一式三份。
9.5在质量保证期内,如发现卖方提供的“设备”存在缺陷或在运转中发现由于缺陷引起的任何问题,或卖方提供的“设备”不符合本合同及技术协议有关规定时,买方应立即通知卖方,双方共同确认缺陷和问题的责任及解决的办法。如属卖方责任,卖方应消除缺陷或更换有缺陷的“设备”,更换件按4.7条卖方责任条款处理。消除缺陷的货款、运保费、更换费和有关费用,由卖方负担,但上述处理应以不影响本“合同项目”的正常生产为原则。上述处理的期限由双方协商确定。修理、更换的设备质量保证期从修理、更换完毕之日起重新计算。
如属买方责任,卖方有义务提供技术指导,以便消除缺陷或更换“设备”,所产生的费用由买方负担。
9.6 “验收考核”按照合同技术协议执行。
卖方所供设备达不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参数,每项性能测试最多给予两次测试机会,仍达不到合同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根据技术协议罚款的标准进行考核,并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买方有权从合同款中减扣。但以上处罚并不免除卖方负责完善改进合同项目直到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保证值的责任。
9.7卖方应保质保量按时供货,因卖方原因,每逾期一周按迟交设备金额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不足一周按一周计算,卖方支付迟延履行违约金,并不解除卖方按照合同继续交货的义务,同时,买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卖方应赔偿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8买方向卖方提出索赔时,应以书面形式通知卖方。索赔通知最迟应在质量保证期满后30天内发出。
9.9在“合同项目”质量保证期满以后,卖方应对买方提供优良的售后服务。当“合同项目”的生产遇到紧急异常情况时,根据买方要求,卖方应在48小时内到达买方现场给予迅速而有效的支持。如有必要,双方协商解决有关的技术和商务问题。
9.10如卖方供货的主要设备在修理、更换后仍然无法满足本合同及技术协议约定的买方要求或严重影响合同项目的生产,通知卖方以后,买方有权对相应的设备另行采购,卖方应赔偿买方另行采购设备的费用,并且赔偿由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9.11卖方发生其他违约行为(包括但不限于服务人员未按时到位等),视情节考核卖方500元到10000元罚款,如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还需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本合同签订生效后卖方向买方缴纳履约保证金XXX万元(或等额银行保函,银行保函的受益人为买方,银行保函有效期应大于交货期,银行保函应由中国银行、中国建设、中国工商、中国交通四大银行或买方认可的其它银行开具),“合同项目”验收合格、无违约情况,履约保证金无息返还。
9.12 设备及部件存在质量问题,按合同价款的3%向买方支付违约金,并根据买方的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免费更换或维修,直至达到《技术协议》规定的各项参数、指标、保证值、功能为止,因质量问题给买方造成损失的,卖方应赔偿因此给买方造成的损失。
第十章 侵权与保密
本合同涉及的所有卖方所提供的设备、文件、技术资料、诀窍等的知识产权归卖方享有。双方均应保护对方的知识产权,任何一方未经对方的书面许可,均不得向第三方转让或用于本项目以外的项目。如发生以上情况,责任方承担一切由此引起的后果并承担赔偿责任。
如卖方向买方提供的设备和资料中有与第三方的知识产权纠纷时,由卖方承担其全部责任。
卖方对所提供的设备、服务、技术及技术文件完整性、可靠性、准确性负责,满足技术协议的技术要求和合同目的的要求,确保本项目未侵犯第三方的知识产权,不受第三方关于专利、商标、著作权或工业设计权等侵权指控。如果第三方向买方提出卖方所供设备、资料侵犯了其知识产权的合法主张,均由卖方负责与第三方交涉,第三方合法的侵权指控、索赔以及停止侵权等主张给买方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买方可以根据生产实际情况,对卖方提供的合同项目下的设备及软件进行改进、升级,改进、升级所取得的知识产权属买方所有。
双方理解本合同技术协议的保密要求,并且同意未经对方事先书面许可不得提供或采用其它方式将本合同任何一部分所涉及到的专利技术和专有技术诀窍透露给任何第三方。未经买方许可,卖方不得泄露任何有关该项目的资料、文件、软件、程序、技术内容以及卖方接触到买方的技术资料、经营信息、软件、程序等。
由卖方或以卖方名义为本项目编制的任何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本合同项目成功投产运行所取得的技术成果属于买方所有。但原属于卖方的专利技术仍归卖方所有。
第十一章 不可抗力
11.1 不可抗力定义在本条中,“不可抗力”系指买方和卖方不可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事故,包括(但不限于)
(1) 天灾(如:地震、洪灾、火灾、泥石流等);
(2) 战争、武装冲突(不论宣战与否)、入侵,外敌行为、战时动员、征用或禁运;
(3) 叛乱、动乱、暴动、军事政变或篡夺政权,或内战;
(4) 由核燃料、或者由核燃料燃烧后的核废料、放射性有毒爆炸物、任何核爆炸装置或其核部件的其他有害性能引起的放射性污染;
(5) 暴乱、动乱或骚乱,但仅局限在买方、卖方或其分包人雇员中间的这类情况除外。
11.2 不可抗力事故的影响
若因合同生效日之后发生的不可抗力事故而不能履行合同,买方与卖方均不应被视为违约或毁约。
11.3 卖方的责任
如果卖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卖方就应立即通知买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卖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包括其他合适的履约方法)通知买方,但是,未经买方代表同意,卖方不得将上述建议付诸实施。
11.4 买方的责任
如果买方认为某一事故将构成不可抗力。并可能影响其履行合同,那么,该事故一发生,买方就应立即通知卖方,同时,应按实际可能尽最大努力继续履行其义务。买方还应将他的各种建议通知卖方,以期能完成本工程并使买方和卖方都能少增加费用。
11.5 索赔
如一方因双方均认可的不可抗力事故而未履行合同义务,对方不能向其提出索赔要求。但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应尽最大努力采取必要措施减少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11.6 选择性终止合同、付款及免除履约义务
不管工期是否延长,如果发生了某种不可抗力事故而且其持续时间超过120天,那么,买方就可给卖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则本合同即告终止,双方共同协商解决双方损失事宜。
第十二章税费
根据现行税法对卖方课征有关本合同以及履行本合同一切税费由卖方支付。增值税费已包含在合同总价中,卖方向买方开具相应的发票。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方式
13.1 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尽力通过共同协商友好解决,若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将其提交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第十四章 合同生效、终止及其他
14.1本合同由双方授权代表在本合同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生效,双方即可照本合同履行各自责任和义务。
14.2 本合同期满时,本合同第十章规定的双方责任和义务继续有效。
14.3 本合同正文正本和技术协议一式四份,卖方一份,买方三份。
14.4本合同技术协议、《安全约定》(附件1)、《河钢石钢新基地建设项目廉政协议》(附件2),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与合同正文具有同等效力,但如果合同技术协议内容与合同正文发生抵触时,以合同正文为准。
14.5 对本合同条款的任何变更、修改或增减,须经双方协商同意后授权代表签署书面文件并盖章,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并具有同等效力。
14.6 任何一方未能取得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前,不得将本合同项下的任何权利或义务转让给第三者。
14.7 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对本合同及技术协议内容必须妥为保密,除为履行本合同的目的外,不得泄漏给第三者。
14.8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商定。
14.9 本合同的签订、履行、修改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五章法定地址
15.1本合同买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买方(盖章):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通讯地址:石家庄和平东路363号
授权代表:
日期:
开户银行及行号: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裕华支行********1050
邮编: 050031
15.2本合同卖方的法定地址如下:
卖方(盖章):
通讯地址:
授权代表:
日期:
电话:
传真:
开户银行及行号:
账号:
税号:
邮政编码:
附件1
安全约定(买方合同编号)
甲方(买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卖方):
1、在安全生产方面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1)乙方必须遵守甲方的安全、环保、消防、治安、交通等规章制度,接受甲方的统一协调、管理。
(2)甲方有义务为乙方提供作业、管理中的便利。
(3)甲方有权利对乙方作业进行监督、考核,对乙方作业未达到标准的,通知责令限期整改,并按合同约定扣减合同应付金额;乙方不能按时、保质完成整改的,甲方有权从重处罚,甚至解除合同。
(4)乙方应按国家法律规定为其车辆、人员缴纳各种保险。
(5)因乙方原因产生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涉诉,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及损失由乙方承担。
2、安全生产管理奖惩:依据甲方《相关方安全监管办法》及《安全生产考核办法》执行。
3、对生产安全事故的报告、配合事故调查处理的约定。
(1)乙方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因自身原因发生工伤事故的,由乙方承担主要责任;因乙方作业给甲方或者第三方造成人员伤害,由乙方承担赔偿和法律责任,由此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或第三方的损失。同时甲方有权按照《安全生产协议书》对乙方进行处罚,直至解除合同。
(2)乙方车辆在甲方区域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理,并依据责任大小承担相应比例的经济赔偿。
(3)经济损失和处罚从合同履约金中或合同结算费用中扣减,如额度超出合同履约金中或合同结算费用,乙方仍必须将超出部分向甲方赔付。
以上有关约定作为合同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章):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章)
签字:签字:
附件2
河钢石钢新基地建设项目廉政协议
甲方(买方):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卖方):
为认真贯彻落实《河钢集团关于进一步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的实施办法》,防范石钢公司新基地项目建设中的廉洁从业风险,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打造清廉工程,达到共赢的目的,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签订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期限:自 年月日起至项目终止日止。
二、双方应共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廉洁从业的各项规定;严格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共同营造公平公正的合作环境;加强对各自人员的管理及廉洁从业教育,自觉抵制不廉洁行为,杜绝发生违纪违法现象。
三、乙方及其人员的责任:
1、不得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河钢石钢人员赠送钱物、有价证券;
2、不得以各种名义和形式给河钢石钢人员报销或支付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3、不得邀请河钢石钢人员参加旅游、健身、娱乐等活动;
4、不得邀请河钢石钢人员未经单位批准参加的宴请;
5、不得以其他手段为河钢石钢人员提供可能影响业务公平开展的服务。
四、甲方应对所属业务人员进行教育和管理,禁止所属人员发生第三条列举行为。
五、乙方所属人员有义务反映、举报、抵制甲方所属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
六、甲方所属人员有权利拒绝并主动检举乙方所属人员不正当的竞争行为。
七、违纪行为的确认,以司法机关或河钢石钢纪委(监察部)调查结论为处理依据。
八、违反本协议的处理办法:
(一)在业务合同结算前发现乙方及其人员有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视情节轻重,处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并在此后1~3年内禁止乙方参与甲方的任何业务;结算以后发现有违反本协议规定行为的,3年内禁止乙方参与甲方的任何业务。
(二)甲方所属人员违反本协议,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党纪政纪及本企业规定对当事人进行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九、本协议书是协议期限内双方所签订相应业务合同的附件,经甲、乙双方授权代表人签字并盖章后生效。
十、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备查。
甲方(章):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乙方(章):
甲方授权代表人(签名): 乙方授权代表人(签名):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第三节 合同附件格式
附件一:履约保证金格式
如采用银行保函,格式如下。
履约保证金
石家庄钢铁有限责任公司:
鉴于(买方名称,以下简称“买方”)接受(卖方名称,以下称“卖方”)于 年月 日参加 (项目名称)设备采购招标项目的投标。我方愿意无条件地、不可撤销地就卖方履行与你方订立的合同,向你方提供担保。
1. 担保金额人民币(大写)(¥)。
2. 担保有效期自买方与卖方签订的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合同设备验收证书或验收款支付函签署之日起 28 日后失效。
3. 在本担保有效期内,如果卖方不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或其履行不符合合同的约定,我方在收到你方以书面形式提出的在担保金额内的赔偿要求后,在 7 日内无条件支付。
4. 买方和卖方变更合同时,无论我方是否收到该变更,我方承担本担保规定的义务不变。
担保人名称 : (盖单位章)
法定代表人(单位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 (签字)
地 址:
邮政编码:
电 话:
年 月日
第五章 供货要求
原料自动查样柜
1 总则
1.1 本技术协议书提出了最低限度的技术要求,并未规定所有的技术要求和适用的标准。投标方提供的一套满足本技术协议书和所列标准要求的高质量产品及其相应服务,必须满足对国家有关安全、环保等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1.2 投标方在执行本技术协议书所列标准时,如有不一致将按较高标准执行。投标方在设备设计和制造中所涉及的各项规程、规范和标准必须遵循现行最新标准版本。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应利于设备安装运行、保证工程质量。
1.3 设备采用的专利涉及到的全部费用均被认为已包含在设备报价中,投标方保证招标方不承担有关设备专利的一切责任。
2 规范及标准
2.1原料自动查样柜的设计、安装、调试、验收、监制应满足以下规范和标准,但不仅限于此:
《电控设备 第二部分 装有电子器件的电控设备》GB3797
《电气设备安全设计导则》GB4064
《低压配电设计规范》GB50054
《旋转电机定额和性能》GB755
《旋转电机整体结构的防护等级(IP代码)——分级》GB4942.1
《外壳防护等级(IP代码)》GB4208
《静态继电器及保护装置的电气干扰试验》GB6162
《工业过程测量和控制装置的电磁兼容性》GB13926
《继电保护和安全自动装置技术规程》GB14285
《电力设备预防性试验规程》DL/T596
《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
《焊接质量保证》GB/T12469
《焊缝无损检测超声检测技术、检测等级和评定》GB/T11345
《形状和位置公差、未注公差的规定》GB/T1184
《一般公差线性尺寸的未注公差》GB/T1804
GB/T19001-ISO9001:1994《质量体系——设计、开发、生产、安装和服务的质量保证模式》
GB/T23647-2009《自助服务终端通用规范》
GB/T 8566-1988 《计算机软件开发规范》
GB/T 12504-90 《计算机软件配置管理计划规范》
GB/T 14079-2006 《软件工程术语》
本技术要求中涉及的所有规范及标准均应为最新版本。如国际标准及规范和国内标准及规范发生矛盾,则应按国内标准为准执行,并应向招标方指明。
3 技术要求
3.1 总的要求
3.1.1 投标方提供的设备功能完整,技术先进,运行可靠、经济节能,并能满足人身安全和劳动保护规定。系统应具备较高的可靠性、可维护性、安全稳定性、灵活与适用性、先进性、可扩展性、接口开放性、规范性,操作方便、界面美观。自助终端等系统主要设备应有国家权威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
3.1.1.1灵活与适用性:系统具有故障应急功能。
3.1.1.2接口开放性:该系统与其他系统的接口必须是开放的。
3.1.1.3 规范性:在系统设计和建设中应遵从相关标准与规范,做好系统的标准化设计与管理工作。
3.1.2 所有设备均正确设计和制造,在正常工况下均能安全、持续运行,而无过度的应力、振动、温升、磨损、腐蚀、老化等其它问题。
3.1.2.1 所用的材料及零部件(或元器件)均符合钢铁行业及有关规范的要求,且是新的和优质的,并能满足当地环境条件的要求。外购配套件选用优质、节能、先进的产品,并有生产许可证、产品检验合格证及总装配布置图,不采用国家颁布的淘汰产品。
3.1.2.2 所使用的配件具有良好的互换性且符合国家标准。
3.1.2.3 外露的转动部件均设置防护罩且便于拆卸,但不妨碍维修工作,所有设计符合钢铁行业相关标准要求。
3.1.2.4 投标方对外购材料及部件进行检验,并对其质量负全责。
3.1.2.5设备表面应完整、光滑、色泽均匀、无明显斑点、皱纹、气泡和粘附污物。漆膜附着力应符合 GB/T9286 中规定的 2 级质量要求;金属镀层表面应色泽均匀、无露底、起皮和明显的擦伤、划痕等缺陷。
3.1.2.6设备噪声符合GB12348的要求。空载运载时噪声不大于80dB(A);工作时,在距各传动机构边缘1m、下方1.5m处测得的噪声值应不大于90dB(A)。
3.1.2.7 设备电气设备绝缘性符合GB/T15479,主回路对地绝缘电阻在一般环境下≥1.0M?;机构运行控制电路中,应有防止工作人员误操作的保护措施;传动件均安装防护罩;可能存在不安全因素的部件和部位具有明显的安全警示。
3.2 具体要求
3.2.1 原料自动查样柜安装在房间长8米宽6米高3.8米在空间内,最少存放500个样品的柜位,样品柜内单个柜位的规格:深200mm,宽200mm,高250mm;
实现样品安全存储。
②嵌入式系统控制、具有联网功能、运行速度快、使用效率高、产品稳定性好。要求凭二维码扫描或者输入样品编号即可轻松进行存样,输入制样码、检验批号、取样码都可以拿出样品,系统和检化验系统链接,操作简单;
③内部数据掉电后15年不丢失;
④原料自动查样柜电控锁:理论开启10万次无故障
功率-待机:25W 开箱:60W
电源电压:AC200V—AC240V 50HZ
读码速度:<0.4s
具有联网功能,网卡速度最高可达:10M
显示分辨率:128*64 LED背光
⑤原料自动查样柜管理功能要求:
通过样品存查自助终端对存样柜进行联网管理,实现样品保存、柜位统计、样品抽查、到期清样、存样查询,系统依据人员权限分配相应菜单功能。
具备操作权限控制功能,可对存样、调样、弃样操作过程中的操作权限进行控制,当操作人员不具备某种操作权限时系统自动提示。
样品存放实现一柜一样管理,要求在柜体扫描二维码标签自动开柜存放,系统记录存放的样品编码、存放时间等相关信息,现场人员只需一扫一放便可完成存样工作,操作放便快捷,工作量小。
具备样品抽查操作权限的人员(双身份认证),在样品存查自助终端上输入检验批码、采样编码、制样编码或化验编码都可以实现对抽检样品进行柜位定位,开箱取样,取出适量样品后,重新扫描存入新的柜位,系统记录存查样品抽查信息。
柜位统计要求采图形化界面显示每个柜位的状态,柜位状态分为空柜、存样、到期、异常等多种形式;依据对存样存放时间的要求,柜位状态自动调整,系统自动提醒到期样品;
具备操作权限的人员输入清样截止日期,系统自动进行柜位定位,开启柜门,并统计清样数量;每次清样的样品编码、清样数量及操作人员等相关信息要求系统自动记录,确保样品安全。
⑥样品存查自助终端,采用工业级应用,适用于钢厂工业环境,安装在制样管理室;采用一体化自助终端设计,配置工业级主机, 17寸触摸屏,指纹识别模块,金属加密小键盘,UPS电源等。
⑦样品存查自助终端,实现对原料自动查样柜的集中管理,具有对原料自动查样柜的系统信息监控、下达指令、日志记录等。
⑧大堂式结构,前维护,模块化结构设计,内部 1.2mm 以上镀锌防腐冷扎钢板表面防腐喷涂工艺;符合人体工学设计,操作简单舒适。经过防潮、防锈、防酸、防尘、防静电处理。
⑨样品存查自助终端采取断电后自动启用备用供电设计,保证样品存查不受影响。样品存查自助终端实现网络故障数据自动恢复功能,保证样品存查不受影响。
3.2.2 水平式自动转辊样品传输装置(1套)
①水平式全自动转辊样品传输装置安装在取样和制样间之间,实现取样、制样人员隔离。
②要求样品单向传递,满足多样品同时输送,确保样品安全。
③要求样品传输装置配置完备电控单元。样品传输装置运行人工开启,自动感知停止;操作简便、运行速度快、使用效率高、产品稳定性好。采用旋转控制机制,保证更安静、更低磨损的运行。
④要求采用不低于3mm厚的冷轧钢板,全数控机床精加工,通过除锈、除油、磷化处理后静电喷塑。样品传输装置采用链板模式宽度不小于500mm;传输装置承重不低于200kg,运输装置的长度3000mm,能够实现自动开关控制,与其他相关系统做到联动,传输皮带部分安装防护装置,运动机械做到机械隔离。
⑤操作系统出现故障或者设备故障,仍能够人工操作在运输带上传送样品。
3.2.3供货要求
序号 | 产品名称 | 描述 | 数量 | 单位 |
1 | 原料自动查样柜 | 500个以上柜位:深200mm,宽150mm,高250mm,25W 开箱:60W,AC200V—AC240V 50HZ,柜体冷轧钢板厚度>1.0mm,读码速度:<0.4s,网卡速度最高可达10M,显示分辨率128*64 LED背光 | 1 | 套 |
2 | 样品存查自助终端 | 身份指纹认证、制样编码扫描、制化电子化交接、数据查询、电子存样柜智能管理等 | 1 | 台 |
3 | 交换机 | 快速以太网交换机,传输速率10/100Mbps,端口数量16个,背板带宽3.2Gbps, MAC地址表8K,网络标准IEEE 802.3,全双工/半双工自适应; | 1 | 台 |
4 | 安装附材 | 配件箱、电源线、网线等附材 | 1 | 套 |
5 | 水平式全自动转辊样品传输装置 | 采用模组化设计,操作简便、运行速度快、使用效率高、产品稳定性好;样品传输装置采用链板模式宽度不小于500mm;传输装置承重不低于200kg;能够实现自动开关控制.与其他相关系统做到智能联动;全数控机床精加工,通过除锈、除油、磷化处理后静电喷塑; | 1 | 套 |
6 | 传输装置辅材 | 依据实际需求 | 1 | 套 |
4质量验收
4.1投标方到货的设备装箱内应附有设备(随机易损备品、备件、专用工具)装箱清单、生产厂家的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出厂实验报告、合格证、质保书、设备操作维护说明书。
4.2 设备运抵现场,开箱检验由投标方组织验收,招标方参与。
4.3 投标方应在开箱检验前15天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方,双方约定检验时间。投标方负责制作检验记录,该记录双方代表各执一份,验收结果双方代表签字。
4.4 经现场开箱检查清点发现箱件短缺,箱件内的4.1.1款开列设备(随机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数量、图纸、资料短缺,或有外观缺陷的,投标方负责补齐、自费修复;因此造成的费用增加、交货期延误,由投标方负责。
5 技术资料的移交
5.1 投标方向招标方提供系统完整验收资料文档两份、WORD格式文档一份。系统完成实施方案包括但不限于:
A)系统需求分析及总体设计方案
B)系统详细设计方案
C)系统设计规范
D)系统配置报告
E)系统测试报告
F)系统管理员手册
G)系统用户说明书
5.2 投标方应妥善保管设备的技术资料,在设备安装、调试、验收成功后移交给招标方。
6 技术服务与支持
6.1 投标方提供设备技术资料,包括图纸资料、出厂实验报告、合格证、质保书、备品(备件、专用工具)清单。
6.2 投标方提供安全操作规程、技术操作规程、设备维护保养规程。
6.3 投标方应对招标方的系统管理人员,操作人员和维修人员提供现场培训和非现场培训,使招标方人员掌握设备的性能、操作、维修和保养技能。招标方参加培训的人员必须具有相应的素质。培训包括开发平台培训、系统管理培训、系统使用培训等。使招标方系统维护人员方便进行系统功能扩充开发。
6.4 投标方负责设备的现场安装、调试。
6.5 投标方有良好的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体系。投标方应据此制定系统详细的售后服务方案。投标人须做出无推诿承诺,具体包括如下内容:
①要求提供软件系统5年稳定质量保证。投标方应提供具体措施,无论由于哪一方产生的问题而使系统发生不正常情况时,在招标方通知后,需立即派系统维护工程师到场,全力协助系统集成商和其他供应商,使系统恢复正常。
②投标方所开发软件系统提供5年免费升级与技术支持服务,自双方签字验收合格之日期开始计算。服务内容为解决用户使用软件过程中由于软件自身出现的问题或操作不当等问题提供上门服务。
③远程服务:招标方在软件使用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投标方应负责提供远程技术管理、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即时通讯方式给以技术支持和咨询服务。
④上门服务:对于远程技术管理、电话、传真、邮件等即时通讯无法解决的软件使用问题,在招标方提出上门服务需求起3个工作日内,投标方派维护工程师到现场协助解决。
6.6 投标方保证备品、备件持续供应能力。备品、备件的质量不低于随机备品、备件的质量。
7 知识产权保护
7.1 投标方应保证所供设备或技术不受第三方提出侵犯知识产权的指控。若发生此类指控,由投标方与第三方交涉,并承担由此发生的一切法律责任和费用。招标方因此遭受任何损失的,有权向投标方追偿。
7.2 投标方提供的技术成果,未经投标方同意,招标方不得将其转让给第三方。
7.3 投标方整个项目的开发成果及知识产权属招标方和投标方所共有。由投标方或以投标方名义编制的任何文件,其版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归双方共有。
8 设备验收和质保期
8.1 设备的质保期为一年(从最终验收之日起)。质保期内正常使用情况下未达到技术规范要求,投标方无偿更换并调试相应设备,直至设备完备。
8.2 使用方对设备按照合同要求进行验收,确保设备使用流畅,符合操作要求,现场人员操作简便,工程使用的设备严禁选用国家明令淘汰的高耗能产品,如电动机、电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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