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三通)
2020年4月17日作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的公告(三通)
序号 | 文件名称 | 文号 | 时间 | 全文 | ||||||
1 | 三通电子年产商用中央空调控制器100万台项目 | 常新行审环表〔2020〕92号 | 2020.4.17 | 常新行审环表〔2020〕92号关于三通(常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三通电子年产商用中央空调控制器100万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的批复三通(常州)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你单位报批的《三通电子年产商用中央空调控制器100万台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以下简称《报告表》)、区生态环境局排放污染物指标核批表、新桥镇现场勘查审核意见收悉,经受理公示、批前公示,我局审批意见如下:一、根据《报告表》分析及其结论意见,在切实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风险防范措施的前提下,该项目具有环境可行性。二、批准确定的建设内容:项目代码:****************8225,总投资22.35万美元,在科勒路1号,租用生产厂房,实施电子年产商用中央空调控制器100万台项目,项目建成后形成年产商用中央空调控制器100万台的生产能力。项目产品方案、主要原辅材料、主要设备及生产工艺按《报告表》确定的内容实施。三、在项目工程设计、建设和生产管理中,你公司须认真落实《报告表》中提出的各项环保要求,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确保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并须着重做好以下工作:(一)全过程贯彻循环经济理念和清洁生产原则,持续加强生产管理和环境管理,从源头减少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二)厂区实行“雨污分流、清污分流”。本项目无工艺废水产生,生活污水达标接管至常州市江边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三)落实《报告表》提出的各项废气防治措施,确保各类废气达标排放。废气排放执行《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控制标准》(GB37822-2019)、参照执行天津市《工业企业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控制标准》(DB12/524-2014)中标准。(四)优选低噪声设备,合理布局生产设备,高噪声设备采取有效的减震、隔声、消声措施,项目厂界噪声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2008)中3类标准。(五)按“资源化、减量化、无害化”原则和环保管理要求,落实各类固废特别危险废物的收集、处置和综合利用措施,实现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危险废物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处置,其处置应按照当前危险废物环保管理规定执行,按《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2001)严格做好危废堆放场所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措施。按危废转移联单管理制度要求,转移过程须按规定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经批准同意后方可实施转移。(六)企业应认真做好各项风险防范措施,完善各项管理制度,生产过程应严格操作到位。(七)按《江苏省排污口设置及规范化整治管理办法》(苏环控[1997]122号)的要求规范化设置各类排污口和标识。四、项目污染物排放总量核定(单位t/a)如下:(一)水污染物(生活污水,接管量):污水量2400立方米每年。(二)大气污染物:有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0.285、锡及其化合物0.0014;无组织:VOCs(非甲烷总烃)0.15、锡及其化合物0.0012。(三)固体废物:全部综合利用或安全处置。五、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后,你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和程序,对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验收,编制验收报告。除按照国家规定需要保密的情形外,你单位应当依法向社会公开验收报告。六、本批复自下达之日起五年内未开工建设或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污染防治措施发生重大变化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项目环评文件。常州国家高新区(新北区)行政审批局2020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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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限 | 公告日期:2020年4月17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7天届满。 | |||||||||
反馈意见方式 | 联系人:行政审批局联系电话:****-******** | |||||||||
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权利告知 |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公告的环境影响评价批复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十日内提起行政复议,也可以自公告期限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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