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抽检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的公告

我局于2019年1月至2019年12月组织的建始县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检,其中61批次初检不合格,复检合格1批次,现将核查处置情况公告如下:

一、建始县业州镇悦享生活超市经营的“一品香大刀肉”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4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产不合格食品1件(规格:5kg/件),除去抽样1kg,共销售4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一品香大刀肉”的甜蜜素标准要求为≤1.6g/kg,实测值为1.85g/kg,检验结论为“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0元,罚款40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整改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保证以后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二、孔东林经营的“五仁酱丁”和“泡竹笋”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4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产不合格食品“五仁酱丁”1件(规格:5kg/件),除去抽样0.75kg,共销售4.25kg;“泡竹笋”1件(5kg/件),除去抽样0.75kg,共销售4.25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五仁酱丁”的检验项目苯甲酸标准要求为≤1.0g/kg,实测值为2.57g/kg,甜蜜素标准要求为≤1.0g/kg,实测值为1.25g/kg,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泡竹笋”的检验项目苯甲酸标准要求为≤1.0g/kg,实测值为1.34g/kg,同一功能的防腐剂(苯甲酸、脱氢乙酸)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标准要求为≤1,实测值为1.71,检验结论为“苯甲酸和同一功能的防腐剂(苯甲酸、脱氢乙酸)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9.00元,罚款6025.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整改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保证以后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三、华亿超市经营的蓝莓枣(蜜饯类西西果)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 2019 年 11 月 6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5㎏袋,除去抽样1㎏(含备样数量0.2㎏),共销售4㎏。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蓝莓枣(蜜饯类西西果)

的检验项目“甜蜜素”的结果为3.07g/㎏,标准要求≤1.0g/㎏,销售抽检不合格的蓝莓枣(蜜饯类西西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6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整改情况:对不合格产品进行召回,并保证以后严格落实进货查验制度。

四、建始县茅田万佳源超市经营的“萝卜干(腌制品)、木瓜干(腌制品)”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20 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产不合格食品4件(规格:4KG/件),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记录, 除去我局抽样2KG,其余销售食品数量不详。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萝卜干(腌制品)”苯甲酸和同一功能的防腐剂(苯甲酸、山梨酸、脱氢乙酸)在混合使用时,各自用量占其最大使用量的比例之和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木瓜干(腌制品)”苯甲酸和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8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整改情况:已落实索证索票、进货查验记录。

五、建始县高坪镇干沟村综合服务社经营的“糖姜片”及“新缘泡菜系列”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16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糖姜片2袋(2.5kg/袋),除去抽样0.9kg,剩余4.1kg被没收,共销售0kg;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新缘泡菜系列10袋(1kg/袋),除去抽样2袋,共销售8袋。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糖姜片”中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以及“新缘泡菜系列”中的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3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整改情况:进货时每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同批次《检验报告》

六、建始县樊刚孝蔬菜店经营的“新缘泡菜系列”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 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10袋(1kg/袋),除去抽样2袋,共销售8袋。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新缘泡菜系列”的二氧化硫残留量及苯甲酸及其钠盐(以苯甲酸计)结果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 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整改情况:进货时每批次向供货商索要同批次《检验报告》

七、建始县高坪镇金叶幼儿园使用的“升扬浓香菜籽油”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 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3桶(20kg),抽样基数40kg,除去抽样1L,共使用39kg(抽样前使用20kg,抽样后使用39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升扬浓香菜籽油”的过氧化值结果不符合GB/T1536-2004《菜籽油》标准要求,因在初查过程中,发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未按《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抽取升扬牌浓香菜籽油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据,不予立案。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进货查验时检验报告显示合格但未检验过氧化值一项。

整改情况:更换菜籽油,严把进货查验关。

八、高坪启点幼儿园使用的“营养菜籽油”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 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食品1桶(20L),抽样基数10L,除去抽样1L,共使用19L(抽样前使用10L,抽样后使用9L)。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营养菜籽油”的过氧化值结果不符合GB/T1536-2004《菜籽油》标准要求,因在初查过程中,发现湖北省阿克瑞德检验检测有限公司抽样人员未按《湖北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细则》(2019年版)抽取美灼牌营养菜籽油样品,出具的《检验报告》不能作为认定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的依据,不予立案。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进货查验时检验报告显示合格但未检验过氧化值一项。

整改情况:更换菜籽油,严把进货查验关。

九、建始县景阳镇大众超市经营的“富航糖姜片”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产不合格食品4袋(规格:2.5kg/袋),除去抽样2袋,共销售1袋。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富航糖姜片”的二氧化硫残留量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规定的限定值“≤0.35g/kg”,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2.63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全,未向供货商索取、查看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整改情况: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后,当事人发布了召回公告并向消费者办理退货1件共0.25kg,且于当日进行整改,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

十、建始县景阳镇仁信商行经营的“散装馒头”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2月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产不合格食品5kg,除去抽样1kg,共销售4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散装馒头”中检出脱氢乙酸含量为0.228g/kg,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的规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经营者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全,未向供货商索取、查看相关产品的检测报告。

整改情况:我局向当事人送达不合格产品的检测报告后,当事人及时向社会发布了致歉书,且于当日进行整改,停止销售上述不合格产品。

十一、建始县金卓屹商贸有限责任公司长梁四店经营的“花生酱丁”、“焦糖多味瓜子”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12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花生酱丁” 18kg(计量称重),“焦糖多味瓜子”(计量称重)10kg,除去抽样“花生酱丁”0.82kg,共销售 12.58KG,剩余4.6kg为我局依法扣押;除去抽样“焦糖多味瓜子” 1.65kg,共销售3.658kg,剩余4.692kg为我局依法扣押。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花生酱丁”中苯甲酸,g/kg超过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 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 条第 一 款第三项的规定;当事人经营的““焦糖多味瓜子”中过氧化值,g/100 g实测值超过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三十四条第 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 一百二十四条第 二 款的规定,经我局研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114.52 元,罚款 100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食品购进履行索证索票未严格履行

整改情况:已发出产品召回公告,进行不合格产品召回并加强了食品购进索证索票制度的履行。

十二、建始县红岩镇新一家经营的“香蕉”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食品10.5kg(规格:散装),除去抽样4.48 kg,共销售 6.02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香蕉”的吡唑醚菌酯项目不符合GB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要求、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0 元,罚款 3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农残超标

整改情况: 已改正违法行为

十三、建始县泰和乐购红岩广场经营的“小馒头”“花生酱丁”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6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食品“小馒头”3kg(规格:散装),除去抽样0.67 kg,共销售 2.33kg、购进不合格食品“花生酱丁”13.2kg(规格:散装),除去抽样1 kg,共销售 12.22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小馒头”的 脱氢乙酸及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花生酱丁”的苯甲酸及钠盐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0 元,罚款 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食品添加剂的不符合国家标准

整改情况:已改正违法行为

十四、张岚经营的“西芹”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5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5.9千克上述不合格西芹,售出5.3千克,报损0.6千克。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西芹”的毒死蜱项目违反了《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理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理办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10.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农药残留超标

整改情况:采购环节索取农产品检验报告

十五、郑欣经营的“花生酱丁”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8月2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5千克上述不合格“花生酱丁”,已经销售4.58kg,尚未销售的0.424kg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依法予以扣押。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花生酱丁”的苯甲酸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0.424kg“花生酱丁”,没收违法所得20.1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整改情况: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十六、王小兵经营的“水蜜桃味月饼”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5千克上述不合格“水蜜桃味月饼”,已经销售3.07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水蜜桃味月饼”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酸)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0.70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整改情况: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十七、方传兵经营的“广式月饼(蛋黄火腿味)”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5千克上述不合格“广式月饼(蛋黄火腿味)”,已经销售2.17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广式月饼(蛋黄火腿味)”脱氢乙酸和同一功能的防腐剂(山梨酸、脱氢乙酸)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没收违法所得21.25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整改情况: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十八、余明兴经营的“腌菜”、“榨菜丝”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榨菜丝”5件,“腌菜”2件,尚未售出的6.85kg“腌菜”和“35.55kg榨菜丝”,执法人员在检查过程中依法予以扣押。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腌菜”、“榨菜丝”苯甲酸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腌菜”6.85kg、“榨菜丝”35.55kg,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整改情况: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十九、陈冉经营的“香酥椒”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的14袋“香酥椒”已全部售出。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香酥椒”过氧化值项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5.06元,罚款1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整改情况:进货时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

二十、建始县业州镇幺姨的土钵菜使用的“水杯”、“饭碗”、“骨碟”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三楼的餐饮具消毒柜没有正常使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水杯”、“饭碗”、“骨碟”大肠菌群项目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餐饮具消毒柜没有正常使用。

整改情况: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二十一、建始县女儿荭餐馆使用的“碟子”、“白瓷碗”、“木铲”、“不锈钢汤勺”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二)我局于2019年11月27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经营场所餐具清洗区设置不合理。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碟子”、“白瓷碗”、“木铲”、“不锈钢汤勺”大肠菌群项目结果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餐饮具消毒柜没有正常使用。

整改情况:对照《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要求,对餐饮具进行清洗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二十二、建始县卓远商贸有限公司经营的“香酥豆”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9月24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食品25kg(规格:散装),除去抽样1.5 kg,共销售 37.5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香酥豆”的酸价项目不符合GB 1930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坚果和籽类食品》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 47.14元,罚款10000 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食品酸价不符合国家标准

整改情况: 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三、罗金平经营的“湲缘豆皮”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2019年9月24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食品10包(规格:500g/包),除去抽样5包,自己吃5包,未销售。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湲缘豆皮”的标签项目不符合GB 7718-2011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标准要求,但由于当事人购进不合格产品是为了自己食用,没有销售,并未造成危害后果,因此不予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整改情况: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四、建始县泰和乐购三里坝店经营的“香辣青丝”“花生酱丁”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19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食品“香辣青丝”4.4kg(规格:散装),除去抽样0.92 kg,共销售3.52kg、购进不合格食品“花生酱丁”8.8kg(规格:散装),除去抽样0.992 kg,共销售7.808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香辣青丝”“花生酱丁”甜蜜素(以环已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鉴于当事人在采购食品过程中查验了供货者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明,履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能说明不合格食品的进货来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

整改情况: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五、长梁小格点幼儿园使用的“百鸣鸟牌菜籽油”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2019年10月15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不合格食品2壶(规格:10L/壶),除去抽样1L,使用19L。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百鸣鸟牌菜籽油”的过氧化值,mmol/kg项目不符合GB/T 1536-2004 《菜籽油》标准要求,但由于当事人向供货方索取了同批次的检验报告,履行了索证索票义务,因此不予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存在保管贮存不当。

整改情况:已改正违法行为

二十六、建始县茅田乡茅田小学(附属幼儿园)经营的“菜籽油”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1月22 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生产不合格食品20L(规格:20L/壶),因当事人未建立购销记录, 除去我局抽样1L,使用10L。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 “菜籽油” 经抽样检验,过氧化值项目不符合GB 2716-2018《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用油》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当事人免予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缺乏检验手段。

整改情况:加强食品安全学习,不再购进同批次菜籽油。

二十七、朱晓艳经营的“酸豇豆”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 2019年9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5件(5kg/件),除去抽样0.9kg,共销售21.6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三峡梦圆牌酸豇豆”的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1.生产厂家未按标准生产;2.检验把关不严。

整改情况:1.索证索票齐全;2.所有食品规范有序分类;3.经营场所做到干净、整洁、卫生。

二十八、建始县官店镇万家和蛋糕店经营的“紫薯糕”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 2019年9月10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不合格5kg(规格),除去抽样1.58kg袋,共销售3.42kg。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经营的 “紫薯糕”的检验报告上述不合格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我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00元,罚款5000.00元的行政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1.储运不当。

整改情况:1.索证索票齐全;2.订购储存食品相适应的设施。

二十九、建始县景阳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小碗”、“不锈钢小勺”、“不锈钢汤勺”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 2019年10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均是从超市采购,自行消毒使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 “不锈钢小碗”、“不锈钢小勺”、“不锈钢汤勺”的大肠菌群,/50 cm2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由我局对该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并责令改正。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相关程序。

整改情况:对所有餐饮具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行随机送检。

三十、建始县景阳清江初级中学使用的“不锈钢小碗”、“打菜勺”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 2019年10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均是从超市采购,自行消毒使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 “不锈钢小碗”、“打菜勺”

的大肠菌群,/50 cm2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由我局对该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并责令改正。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相关程序。

整改情况:对所有餐饮具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行随机送检。

三十一、建始县官店镇民族小学使用的“打菜勺”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 2019年10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均是从超市采购,自行消毒使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 “打菜勺”的大肠菌群,/50 cm2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由我局对该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并责令改正。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相关程序。

整改情况:对所有餐饮具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行随机送检。

三十二、建始县高坪镇明德小学使用的“打菜勺”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 2019年10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均是从超市采购,自行消毒使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 “打菜勺”的大肠菌群,/50 cm2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由我局对该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并责令改正。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相关程序。

整改情况:对所有餐饮具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行随机送检。

三十三、建始县高坪春芽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小碗”、“不锈钢小勺”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 2019年10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均是从超市采购,自行消毒使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 “不锈钢小碗”、“不锈钢小勺”的大肠菌群,/50 cm2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由我局对该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并责令改正。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相关程序。

整改情况:对所有餐饮具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行随机送检。

三十四、建始县高坪镇望坪希望小学使用的“不锈钢碗”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 2019年10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均是从超市采购,自行消毒使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 “不锈钢碗”的大肠菌群,/50 cm2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由我局对该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并责令改正。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相关程序。

整改情况:对所有餐饮具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行随机送检。

三十五、建始县高坪镇启点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小碗”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 2019年10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均是从超市采购,自行消毒使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 “不锈钢小碗”的大肠菌群,/50 cm2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由我局对该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并责令改正。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相关程序。

整改情况:对所有餐饮具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行随机送检。

三十六、建始县高坪镇金叶幼儿园使用的“不锈钢碗”、“打菜勺”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 2019年10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均是从超市采购,自行消毒使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碗”、“打菜勺”

的大肠菌群,/50 cm2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由我局对该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并责令改正。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相关程序。

整改情况:对所有餐饮具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行随机送检。

三十七、建始县高坪镇石垭子小学使用的“不锈钢餐盘”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我局于 2019年10月15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经查,当事人使用的不合格产品均是从超市采购,自行消毒使用。

(二)行政处罚。当事人使用的“不锈钢餐盘”的大肠菌群,/50 cm2超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由我局对该批餐饮具抽检不合格学校、幼儿园的相关负责人进行集体约谈,并责令改正。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未按规定严格执行餐饮具清洗消毒相关程序。

整改情况:对所有餐饮具严格按要求进行清洗消毒,并自行随机送检。

三十八、陈正双经营的“泡藕带”

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处置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21日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陈正双因病到武汉住院治疗,所经营的门店已停业,营业执照及食品经营许可证已经注销,故未对陈正双经营不合格食品行为进行立案处理。

三十九、陈健经营的“浩航”糖姜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一)不合格产品控制及调查情况。

我局于2019年10月21收到《检验报告》后,立即启动核查处置程序,当日向当事人送达检验报告,并开展现场检查,启动不合格食品召回措施。经查,当事人共购进上述浩航”糖姜片20袋,除去抽样5袋、没收9袋,共销售6袋。

(二)行政处罚。陈健经营的“浩航”糖姜片二氧化硫残留量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其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十三)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及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实施行政处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扣押的“浩航”糖姜片9袋、罚款2500.00元的处罚。

(三)产品不合格原因查找及整改情况。

不合格原因:当事人购进的“浩航”糖姜片在生产过程中存在使用二氧化硫防腐、抗氧化过量造成。

整改情况:当事人已及时发布召回公告,严格执行进货查验制度。

建始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20年4 月15 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处置 核查 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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