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2019年第二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新屋村肥料采购项目
四川省泸州市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2019年第二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新屋村肥料采购项目
质疑答复
质疑人:成都施丰农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曹政清联系电话:180*****719
质疑项目名称:2019年第二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新屋村肥料采购项目
采购人名称:泸县玄滩镇人民政府
采购文件获取时间:2020年04月10日9时00分至2020年04月20日10:00(北京时间,法定节假日除外)
我司于2020年04月16日收到贵单位的质疑函原件,现就贵公司提出的质疑事项回复如下:
质疑事项1:采购文件中要求提供生产厂家盖鲜章的检验报告...。变相以厂家授权作为符合性审查。
事实依据及理由:本项目采购文件更正后:第五章:第一包:采购清单注:现更正为:投标时以上产品必须提供生产厂家盖鲜章的检验报告、全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肥料登记证复印件相关证明材料,未提供作废标处理。性于变相以生产厂家授权等证明材料做为符合性条件。违反川府发[2018]14号和川财政采[2015]37号相关规定,以不合理的条件对供应商实行差别待遇或歧视待遇。
质疑事项2:采购文件核心产品与采购需求前后不一致;采购需求货物名称与性质要求不相符;均存在歧义,采购需求不明确。并以特殊技术参数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参加公平竞争。
事实依据及理由:采购文件第一章:总则 第一包 5.4 提供相同品牌产品处理....核心产品为纯硝硫基复合肥;本项目采购文件更正后:第五章:第一包:采购清单中1、2均为“纯硫酸钾复合肥”。
其一,根据采购文件采购参数表明所采购货物并没有纯硝硫基复合肥”;为何核心产品是“纯硝硫基复合肥”,采购文件前后不一致,存在重在歧义。
其二:本项目所采购货物1、2、3明确了产品为“纯硫酸钾复合肥”,但其要求性质均为“不含氯,不含缩二脲”,违背国家标准《复混(合)肥料GB15063-2009》对硫酸钾型产品的氯离子要求“氯离子的质量分数(CI)≤3%”;并且也背离了复合肥实际生产工艺,产品即为硫酸钾复合肥,则“钾”原料则可用“硫酸钾”,其执行国家标准GB20406-2006,其中含有1%-2%的氯离子,故所生产出来的复合肥则不可能“不含氯”;“氮”原料则可用“尿素”,其执行标准为GB/T2440-2017,其中“缩二脲”含量要求为“缩二脲的质量分数≤0.9%-1.5%”,故所生产出来的复合肥则不可能“不含缩二脲”,所以采购文件具有以特殊技术参数排斥其它潜在供应商的违法行为。
对于贵公司递交的2019年第二批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项目新屋村肥料采购项目质疑事项,现答复如下:
本项目已废标,业主将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具体调整内容详见下次采购。质疑人对本质疑答复不满意的,可以在质疑答复期满十五个工作日内向本级财政部门依法提起投诉。
四川星铧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
2020年04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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