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财采决〔2020〕1号招标公告

上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上财采决〔2020〕1号招标公告


当 事 人:四川光谱誉华实业有限公司

地址:成都市简阳市简城大井村二社

法定代表人:丁燕珍

由上林县农业农村局委托广西华义展工程项目管理有限公司代理的太阳能路灯(编号:NNZC2019-J1-00027-HYZZ)于2019年10月12日在上林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标。在该项目中标结果公示后,你公司因不满中标结果向代理机构提出质疑,并于质疑答复后因不满答复内容于2019年11月14日以邮寄方式向本机关寄达相关投诉材料提起投诉,本机关依法对投诉材料进行审查,审查合格后依法受理。

本机关对该投诉案件进行调查过程中,发现你公司投标文件中出自赣州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的检验报告疑是虚假材料。2019年11月28日,本机关去函向赣州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核查。2019年12月13日,赣州朴华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回函称你公司该项目投标文件中的检验报告(编号:********第080号、********第013号)非出之自其公司,为虚假报告。

综上,本机关认为,你公司在参加上述政府采购活动中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本机关于2020年3月16日向你公司依法发出《上林县财政局行政处罚告知书》(上财采告〔2020〕1号),2020年3月23日本机关收到你公司以邮寄方式寄达的“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本机关对你公司递交的“关于《行政处罚告知书》的陈述和申辩”理由进行核查,本机关认为本案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你公司的陈述和申辩理由不成立,本机关不予认可。

你公司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三条“政府采购应当遵循公开透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公正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和第七十七条第一款“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的规定

本机关对你公司作出如下处罚:

1.处以本项目采购金额陆拾玖万玖仟叁佰元整(¥699300元)千分之七的罚款,即人民币肆仟捌佰玖拾伍元壹角整(¥4895.1元)。

2.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从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之日起两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

你公司应当自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足额缴纳罚款,收款单位:上林县财政局;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广西上林县支行营业室;帐号:****************6;缴款科目名称:其他一般罚没收入。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以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上林县人民政府或南宁市财政局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接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向上林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上林县财政局

2020年4月14日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财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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