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成政办发〔2020〕69号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

“升级版”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相关部门:

《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

成县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

项目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升级版”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充分发挥专项资金使用效益,根据《甘肃省商务厅、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扶贫办<关于印发2019年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甘商务电商发〔2019〕366号)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省财政及市、县财政安排的支持电子商务进农村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 县政府是资金使用和监管的责任主体,负责研究解决专项资金立项、分配、使用、监管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县商务局是项目主管部门,在县财政局、县扶贫办的支持配合下,负责检查监督项目实施进度、工程质量、支持政策落实等情况。县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拨付管理,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对专项资金运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以及绩效评估。

第二章 专项资金使用原则和支持方向

第四条 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平竞争,公开透明。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章制度。建设运营项目必须通过公开招投标确定项目承办主体,公开透明,广泛接受监督。

(二)扶强扶优,鼓励规范。专项资金扶持特色农产品电子商务(应用)企业,鼓励和引导全县电子商务行业规范经营,诚实守信,做大做强。

(三)政府引导,示范带动。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应符合国家和省、市、县产业政策导向,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吸引社会资本投入,调动企业和社会发展电子商务的积极性。

(四)创新机制,高效科学。专项资金使用必须以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为基本导向,增强资金使用的绩效观念,加强对资金使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 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

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项目建设、设备购置安装、信息系统开发运用、业务培训等与项目建设实施直接相关的支出。中央财政支持资金不得用于网络交易平台、园区建设、工作经费、购买流量支出及食宿费、人员工资、水电油等日常经营性支出。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方向及标准

根据要求,中央财政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农村电子商务发展中的薄弱环节和重点领域,结合我县实际,确定支持方向及比例如下:

(一)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升级改造项目。推动农村传统生产和流通企业电商化升级,支持建设农产品区域公共品牌,推动网货包装箱、包装袋生产线建设,支持升级成县网货供应中心,支持成县旅游电商系统暨体验电商基地建设,支持推动内容电商经济发展,支持推动跨境电商业务发展,支持升级完善县乡村三级物流配送体系和冷链物流体系,支持农产品质量安全溯源检测平台建设,支持电商大数据平台建设。计划投入中央财政资金1650万元。

(二)农村电商公共服务体系升级项目。支持升级改造县级电商公共服务中心,推进电商运营、策划、营销等服务团队建设,为各电商企业、个体网商、合作社提供运营、策划、营销等电商增值服务。支持升级改造镇、村两级电商公共服务体系。计划投入中央财政资金250万元。

(三)农村电商人才培训培养体系升级项目。支持电子商务企业、培训机构、协会对政府机构、涉农企业、合作社工作人员和农民等,进行电子商务理论、政策、运营、实操等方面培训,重点培训农村青年、返乡大学生、退伍军人、贫困户等。组织召集电商从业者参加省内外电商游学,学习、借鉴外地成功经验和好做法。支持举办电商创业大赛、电商讲师大赛。计划投资100万元。

第三章 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和拨付

第七条 取得项目实施资格的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从事或应用电子商务业务。产权明晰,管理规范,具有健全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

(二)根据《会计法》所规定的符合专项资金申报条件的其他要求;

(三)具有明确的实施方案,具备基本实施条件,并能在项目期内建成项目;

(四)申报单位应为项目的实际实施主体,绝不允许转包行为发生;

(五)无违纪违法犯罪纪录,信用记录良好;

(六)符合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项目实施的其他要求。

第八条 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政府资金支持项目:

(一)在申报、实施或者验收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专项支持资金的;

(二)非法挪用、侵占、冒领、截留专项支持资金的;

(三)阻挠或者故意规避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实施项目进行监督、检查和验收,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第九条 资金的审批和拨付

(一)项目资金实行报账制。按“专款专用、专账核算”的原则,实行公告公示制度,确保资金公开透明,提高资金使用效率。

(二)项目资金的拨付严格执行审批程序。项目资金的使用须由实施企业提出申请和提供相关证明材料,报县电子商务进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初审,报县委、政府分管电子商务工作的领导审批同意方可按进度拨付。

(三)项目资金拨付方式。项目资金实行国库集中支付,按照项目时间进度要求和项目投资预算,县商务局按支持标准预拨付补助资金。由县商务局、县扶贫局、县财政局对专项资金实行定期或不定期督查,确保项目资金专款专用,确保项目整体推进进度和质量。

第四章 项目的实施与验收

第十条 项目完工后,由项目承办单位(企业)或者个人提出验收申请,县商务局根据实施方案、资金方案及项目招投标文件,对综合示范项目及时进行自验。自验结束后,县商务局将验收报告(含综合示范开展情况、成效)报省、市商务部门。省商务厅会同省财政厅、省扶贫办委托第三方机构组织对项目完成投资、产出、效益、公众满意度等各项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

第五章 专项资金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一条 县商务局、财政局应认真做好项目申报和资金监管工作,定期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有效。

第十二条 项目承办企业收到财政奖补资金后,要严格执行项目资金使用的有关规定,严格按照国家有关会计、财政法规及现行财务制度有关规定进行账务处理,并及时向县商务局、财政局、扶贫办报告项目资金使用情况。

第十三条 项目资金必须专款专用,对违反规定使用资金的,一经查实,将全额追回已拨付的款项,三年内不得申请本县范围内政府资金支持项目。对弄虚作假、截留、挪用、挤占资金等行为,按《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由县商务局、财政局和扶贫办负责解释,如遇有关政策调整将作相应变更。

抄送:县委办公室,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县政协办公室。

成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0年4月22日印发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标签: 资金管理 专项 示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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