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河南豫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17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对河南豫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17户债权资产处置公告
我公司拟对拥有的河南豫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等17户债权进行单户或任意组包处置,以下17户债权拟处置贷款本金合计为123,783.58万元,利息合计8,950.35万元(利息暂计算至2020年2月20日),债权金额合计132,733.93万元,贷款方式为抵押、质押、保证。具体情况如下:
一、河南豫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河南豫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自贸实验区支行借有7笔贷款,借款合同本金40,442万元,实际发放贷款本金40,401.9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剩余本金40,401.90万元、利息1549.72万元、本息合计41,951.62万元。
该债权以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设备提供抵押担保;锦州阳光粮油有限公司名下土地、房产提供抵押担保;阳光油脂集团开封植物蛋白有限公司设备提供抵押担保;信阳万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设备提供抵押担保;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房产土地提供抵押担保;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持有锦州阳光粮油有限公司100%股权、持有阳光油脂集团开封植物蛋白有限公司49%股权、持有阳光油脂(南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20%股权、持有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25%股权提供质押担保;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锦州阳光粮油有限公司、司胜利提供保证担保。在诉讼时效之内,工行于2019年10月将债务人河南豫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阳光油脂集团开封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信阳万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锦州阳光粮油有限公司、司胜利列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1月29日,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1民初2070号民事调解书,对上述债权予以调解确认,该案现处于执行程序中。
2、债务人情况:债务人河南豫鸣进出口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 10000万,成立日期:2017-11-06,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批发零售预包装食品、农副产品、饲料、畜牧产品、从事货物及技术的进出口业务。
3、担保人情况:
担保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8000万,成立日期:2011-03-10,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粮食、大豆的采购、销售及进出口贸易;食用植物油生产、销售,单一饲料豆粕的生产加工、销售及相关生产用原料、辅料的采购、销售;食品用塑料包装容器生产、销售。
担保人阳光油脂集团开封植物蛋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成立日期:2010-05-13,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大豆、花生、油菜籽的收购、销售,粮食的收购,食用植物油。
担保人信阳万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8723万,成立日期:2000-04-17,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食用油脂、油料、饼粕、饲料、粮食、农副土特产品、粮油制品加工,销售; 货运;食品包装容器生产。
担保人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0万,成立日期:2004-12-13,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批发兼零售:预包装食品(兼散装食品、食用农产品(、饲料、畜牧产品的销售。
担保人河南阳光油脂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04-30,法定代表人:司胜利,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粮食、油料、大豆的采购、生产加工及销售;大豆、豆油、豆粕及其他相关产品的销售。
担保人锦州阳光粮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1994-05-13,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粮食收购、仓储。
保证人司胜利,男,汉族,1959年11月5日出生,住郑州市金水区经七路7号院2号楼8号,公民身份证号码:****************90。
4、抵押情况:
(1)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七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11003.34万元,房屋抵押物坐落于汤阴县工纵一街南延路东工横六路路北,证号为汤阴房权证汤阴县字第********06、********07、********08、********09号,已在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编号:豫(2019)汤阴县不动产证明第*******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房屋面积:34985.17平方米;
(2)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七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740.13万元,房屋抵押物坐落于江苏省连云港市开发区新港城大道88号西湾锦城B32号,证号为苏(2019)连云港市不动产权第*******、*******、*******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其他,用途:城镇住宅用地/住宅,使用期限: 2077年4月19日止,房屋结构:钢筋混凝土结构,已在连云港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编号:苏(2019)连云港市不动产证明第*******号、苏(2019)连云港市不动产证明第*******号、苏(2019)连云港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房屋面积:274.94+271.79+304.77=601.50平方米;
(3)锦州阳光粮油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七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2901.64万元,房屋抵押物坐落于辽宁省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四方台村450号,证号为(辽2019)锦州市不动产权第*******、*******、*******号,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仓储用地/其他,使用期限:1994年7月15日至2044年7月15日,已在锦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编号:辽(2019)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辽(2019)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辽(2019)锦州市不动产证明第*******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抵押房屋面积:10075.27+4507.42+1554.00=16136.69平方米。
(4)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上述七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4510.11万元,机器设备抵押物为空调、阿诺捷喷码机、对讲机、泵、油角罐、监控设备、消防控制室设备及室外线缆、小包装车间消防报警设备、综合楼消防报警设备、电子台秤、耐磨耐酸碱泵、空气压缩机、温压流检测机、粉碎机等,已在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登记编号:********000534号《动产抵押登记书》。
(5)阳光油脂集团开封植物蛋白有限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上述七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1394.43万元,机器设备抵押物为污水处理设备、卧式离心泵、减速机、凸轮式转子泵、多翼低噪声离心风机、通用设备板式换热器、回转式风机主机头、水处理设备等,已在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城乡一体化示范区分局办理了登记编号:********000538号《动产抵押登记书》。
(6)信阳万富油脂有限责任公司以其所有的机器设备为上述七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1600.26万元,机器设备抵押物为预榨机、叶片过滤机、输送设备-刮板、平板烘干机、初清筛、叶轮喂料器、下料斗、蒸炒锅、蒸汽过热器、凉粕机等已在信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平桥分局办理了登记编号:********001303号《动产抵押登记书》。
5、质押情况
(1)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持有的河南阳光油脂集团安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25%、出资金额为2000万元的股权为上述七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质押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已在汤阴县工商行政管理和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了编号:(汤)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3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2)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持有的阳光油脂(南阳)植物蛋白有限公司20%、出资金额为1600万元的股权为上述七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质押担保金额为1600万元,已在邓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了编号:(邓)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1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3)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持有的阳光油脂集团开封植物蛋白有限公司49%、出资金额为980万元的股权为上述七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质押担保金额为980万元,已在开封市工商行政管理办理了编号:(汴工商示范)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2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4)河南阳光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其名下持有的锦州阳光粮油有限公司100%、出资金额为1000万元的股权,为上述七笔债权提供最高额质押担保,最高质押担保金额为1000万元,已在锦州市滨海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办理了编号:(辽锦)市监股质登记设字【2019】第********87号《企业股权出质设立登记通知书》。
6、债权价值亮点分析:债权抵押物价值较大具有一定的追偿价值。
二、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行营业部借有3笔贷款,本金19,00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19,000万元、利息931.02万元、本息合计19,931.02万元。该债权以神农山旅游景区收费权提供质押担保
因债务人未按时分期偿还债务,后沁阳市人民政府与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签订《沁阳市人民政府、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神农山景区经营权转让框架协议》,沁阳市人民政府将神农山景区经营权转让给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承担神农山景区管理局和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的所有债权债务。在诉讼时效之内,债权人于2019年10月将债务人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及宁波大丰建设有限公司、沁阳市神农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沁阳市人民政府、娄志杰列为被告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处于一审程序。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省神农山旅游发展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成立日期:2009-05-08,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经营旅游接待、招徕旅游客户、为旅游者提供相应的住宿、餐饮管理服务、景区开发建设。
3、质押情况:
2012年4月26日,债务人与债权人签订编号:2012年郑工银中心最高额质字第0048号的《最高额质押合同》,债务人以其神农山风景名胜区收费区为上述三笔债权设定质押,债权人于2012年4月27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编号:****************6197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初始登记》,于2012年4月28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编号:****************9973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变更登记》,于2017年3月29日在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办理了登记编号:03443497000414622161的《动产权属统一登记—初始登记》。
4、债权价值亮点分析:本债权设定有5A级景区收费权质押,债权具有一定追偿价值。
三、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人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淇县支行借有借有3笔贷款,本金1000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剩余本金9958万元、利息949.73万元、债权本息合计10,907.73万元。该债权由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作抵押;冯永山、郭玉凤、鹤壁市杨海畜禽有限公司提供保证担保。
该债权三笔债权均已到期,在诉讼时效之内,工行于2019年7月将债务人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鹤壁市杨海畜禽有限公司列为被告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处于一审程序。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698万,成立日期:1996-10-23,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畜禽屠宰;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加工;牛、鸡类养殖。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鹤壁市杨海畜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成立日期:1997-03-13,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罗曼、海兰商品代鸡苗、种蛋、樱桃谷商品代鸭苗生产。
保证人冯永山,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淇县朝歌镇朝歌南路西段14附1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5810100514。
保证人郭玉凤,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淇县朝歌镇朝歌南路西段14附1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6309150504。
4、抵押情况:
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位于汤阴县城关镇五里村东(汤上公路南侧)证号为汤国用2008第41052301-677号国有土地及地上的附着物抵押,抵押房产证号分别为:汤阴房权证城关镇字第2013002422号、第2013002423号、第2013002424号、第2013002425号、第2013002426号、第2013002427号、第2013002428号、第2013002429号,房产面积共计37,110.44平方米,取得方式为自建,已在汤阴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证号为汤阴房他证2016字第20161589、20161590、20161591、20161592、20161593、20161594、20161595、20161596号的房屋他项权证;土地证号为:汤国用2008第41052301-677号,土地面积为137,350平方米,土地用途为工业用地,取得用地方式为出让方式,终止日期:2057年12月29日,已在汤阴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证号为汤他项(2016)第090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5、债权价值亮点分析:本债权已提起诉讼,债权房产、土地抵押物具有一定的追偿价值。
(四)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人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借有3笔贷款,本金15,50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4700万元、利息416.54万元、本息合计5116.54万元。该债权由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王学军、亣现萍、田新平、王素琴、何国海、王素英提供保证担保。
在诉讼时效之内,工行于2019年8月将债务人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王学军、亓现萍、田新平、王素琴、何国海、王素英列为被告向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0月29日,鹤壁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6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借款本金4700万元及利息、复利、罚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鹤壁分行有权对被告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位于浚县王庄工业区【土地产权证号:浚国用(2010)字第0026号、浚国用(2011)字第0032号、浚国用(2010)字第0029号、浚国用(2013)字第0009号,房产证号为:房权证浚字第20091656-20091661、20091668-20091670、20111693-20111695、20101284、20101287、20101404、20100325-20100326、20121458-20121463、20110486、20110491、20091662-20091666、20091671-20091673、20111696-20111709号】的房产和土地使用权折价或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三、被告王学军、亓现萍、田新平、王素琴、何国海、王素英对本判决第一项内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7015.27万,成立日期:2008-07-02,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小麦及其制品、面粉、小麦淀粉、谷元粉加工销售。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王学军,男,汉族,1970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小齐村1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700217151X。
保证人亓现萍,女,汉族,1971年8月2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小齐村,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7108251585。
保证人田新平,男,汉族,1972年3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小齐村,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7203011539。
保证人王素琴,女,汉族,1971年9月13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小齐村,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7109131585。
保证人何国海,男,汉族,1973年4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浚县王庄乡宋井固村269号,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7304151573。
保证人王素英,女,汉族,1972年2月3日出生,住鹤壁市淇滨区兴鹤大街一品香江2号楼东单元4至5层东户,公民身份号码:41062119720203152X。
4、抵押物情况
债务人河南中鹤纯净粉业有限公司抵押的土地、房产位于鹤壁市浚县王庄乡工业区,信息如下:
抵押物 | 证 号 | 他项权证号 | 用途 | 面积(㎡) | |
土地 | 浚国用(2010)字第0026号、浚国用(2011)字第0032号 | 浚他项(2014)第14号 | 工业用地 | 271,180.29 | |
浚国用(2010)字第0029号、浚国用(2013)字第0009号 | 浚他项(2014)第15号 | 工业用地 | 70,095.03 | ||
合计 | 341,275.32 | ||||
房产 | 房权证浚字第20091662-20091666、20091671-20091673、20111696-20111709号(22幢) | 房他证浚字第20140064号 | 办公、营业部、车间、成品库、配件库 | 61,830.46 | |
房权证浚字第20091656-20091661、20091668-20091670、20111693-20111695、20101284、20101287、20101404、20100325-20100326、20110486、20110491、20121458-20121463号(25幢) | 房他证浚字第20140053号 | 仓储、仓库、办公室、车间 | 99,292.19 | ||
合计 | 161,122.65 |
5、债权价值亮点分析:债权抵押物价值较大。
五、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人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在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借有3笔贷款,本金560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5600万元、利息533.51万元、债权本息合计6,133.51万元。该债权由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冯永山及其配偶郭玉凤个人提供保证担保。
在诉讼时效之内,债权人于2019年7月将债务人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列为被告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26日,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05民初7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汤阴支行借款本金5600万元及利息、罚息;二、被告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冯永山、郭玉凤对上述第一项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现处于执行程序中。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永达清真食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6159万,成立日期:2005-03-07,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畜禽屠宰、冷藏、肉食制品深加工、熟食制品和调理食品加工,速冻食品。
3、保证人情况:
河南省淇县永达食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3698万,成立日期:1996-10-23,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肉制品及副产品加工;畜禽屠宰。
保证人冯永山,男,汉族,1958年10月10日出生,住淇县朝歌镇朝歌南路西段14附1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5810100514。
保证人郭玉凤,女,汉族,1963年9月15日出生,住淇县朝歌镇朝歌南路西段14附10号,公民身份号码:410622196309150504。
4、抵押情况:本债权为保证债权,无抵押担保。
六、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借有6笔贷款,本金10,786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10,786万元、利息1016.31万元、本息合计11,802.31万元。该债权由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市三和四美商贸有限公司、袁中告、杨大焕、袁寓、卢平提供保证担保。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08万,成立日期:2005-06-17,经营状态:存续行业,主营业务:铝带、铝箔、铝制品冶炼和压延加工业。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04万,成立日期:2008-05-06,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生产、销售PS版基、铝带、铝箔、铝制品。
保证人袁寓,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406附8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506070554。
保证人袁中告,男,汉族,1948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406附8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4809090019。
保证人南阳市三和四美商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万,成立日期:2005-03-29,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预包装食品,乳制品的批发兼零售。
保证人杨大焕,女,汉族,1964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灌河路406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6412070107。
保证人卢平,女,汉族,1985年4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灌河路406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9198504262526。
4、抵押情况:
抵押人河南省淅川铝业(集团)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抵押物为上述六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土地抵押物坐落于淅川县上集镇梁洼村,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工业用地,面积:75864平方米,使用期限:2012年6月15日至2062年6月14日,证号为豫(2016)淅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14号不动产,已在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证号为(2016)淅川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19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债务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土地抵押物为上述六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1500万元,土地抵押物坐落于淅川县上集镇商圣社区,权利类型: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权利性质:出让,用途:工业用地,面积:61948平方米,使用期限:2012年6月15日至2062年6月14日,证号为豫(2016)淅川县不动产权第0000013号不动产权证,已在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证号为豫(2016)淅川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020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5、债权价值亮点分析:债权抵押两宗土地价值较大,债权具有一定的追偿价值。
七、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人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借有2笔贷款,本金634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6340万元、利息502.41万元、本息合计6842.41万元。该债权由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袁寓、袁中告提供保证保证。
由于债务人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借款,保证人均未履行保证义务,在诉讼时效之内,债权人于2019年1月将债务人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袁寓、袁中告列为被告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6日,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民初9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确认债权合法有效。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南阳天羽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404万,成立日期:2008-05-06,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生产、销售PS版基、铝带、铝箔、铝制品。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河南省淅川县有色金属压延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208万,成立日期:2005-06-17,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制造销售铝带、铝箔、铝制品。
保证人袁寓,男,汉族,1985年6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406附8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506070554。
保证人袁中告,男,汉族,1948年9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灌河路406附8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7194809090019。
4、抵押情况:本债权为保证债权,债务人厂房土地较多,并有多条铝加工生产线,有一定偿债能力。
八、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人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借有2笔贷款,本金433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4246.89万元、利息339.39万元、本息合计4586.28万元。该债权由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宋长明、张兴博、王万彦、鲁清焕提供保证担保。
在诉讼时效之内,工行于2019年4月将债务人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宋长明、张兴博、王万彦、鲁清焕列为被告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8月29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民初9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自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由被告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被告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宋长明、张兴博、王万彦、鲁清焕对该笔借款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召支行对被告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所有的抵押物即位于南阳市原312国道中段北侧的土地〈2014他项(开押)字第016号《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和位于南阳市高新区原312国道北侧的房屋〈宛房他证字第1408008837号《房屋他项权证》〉在本判决第一项确认的数额内享有优先受偿权。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英威东风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000万,法定代表人:宋长明,成立日期:1995-04-26,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汽车轴管、液化石油气钢瓶生产、销售。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暨抵押人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198万,成立日期:2008-12-26,法定代表人:王万彦,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机械配件研制、生产、销售;车用压缩天然气气瓶制造、安装、销售。
保证人宋长明,男,汉族,1969年11月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魏营1组66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911094235。
保证人张兴博,女,汉族,1968年1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白河镇魏营1组66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6812073965。
保证人王万彦,男,汉族,1951年2月28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育滨街22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5102282419。
保证人鲁清焕,女,汉族,1949年11月26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育滨街22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1194911262421。
4、抵押物情况:
南阳东佳机械有限公司抵押的名下房产坐落于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路与明山路交叉口路北,证号:宛市房权证字第1101000215号,房屋性质:工业,总层数4层,建筑面积 13,829.81㎡,已办理证号:宛房他证字第1408008837号的房屋他项权证;抵押的土地,坐落于南阳市卧龙区信臣路与明山路交叉口路北,权属性质:国有,使用权类型:出让,证号:宛开土国用(2009)字第00014号,土地使用面积为129,938.20㎡,终止日期:2056年12月,已办理证号:2014他项(开押)字第016号的土地他项权利证明书。
5、债权价值亮点分析:债权房产、土地抵押物追偿价值较大。
九、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借有2笔贷款,本金1999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1999万元、利息300.82万元、本息合计2299.82万元。该债权由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顺鹏建材有限公司、张明然、刘金风提供保证担保。
在诉讼时效之内,工行于2019年1月将债务人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南阳顺鹏建材有限公司、张明然、刘金凤列为被告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民初1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利息;二、被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阳顺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张明然、刘金凤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借款本金999万元及利息;四、被告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被告南阳顺鹏建材有限公司、被告张明然、刘金凤告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现处于执行程序中。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南阳鹏远肠衣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3-06-10,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猪、牛、羊肠衣加工、销售。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43560万,成立日期:1997-03-26,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变性燃料乙醇生产销售、丙酮、丁醇、多元醇、全降解塑料生产销售、生物柴油生产销售。
保证人南阳顺鹏建材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万,成立日期:2009-09-21,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建筑装饰材料,二三类机电设备销售。
保证人张明然,男,汉族,1948年2月23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清华镇叶寨村张庄17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4802231617。
保证人刘金风,女,汉族,1952年2月27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清华镇叶寨村张庄170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5202271687。
4、债权价值亮点分析:保证人河南天冠企业集团有限公司企业规模大有一定担保能力。
十、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借有1笔贷款,本金885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885万元、利息133.01万元、本息合计1018.01万元。本债权由南阳楚汉大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春、杨晓冰、燕彦南、李振净、燕远涛、张喜梅提供保证担保。
在诉讼时效之内,工行于2019年1月将债务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及担保人南阳楚汉大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春、杨晓冰、燕彦南、李振净、燕远涛、张喜梅列为被告向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6月10日,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02民初1251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宛城支行借款本金8850000元及利息;二、被告南阳楚汉大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冯春、杨晓冰、燕彦南、李振净、燕远涛、张喜梅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现处于执行程序中。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南阳京农威力高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成立日期:2008-06-05,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复合肥料生产、销售,生物肥、有机肥、无机肥销售。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南阳楚汉大化农业科技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成立日期:2012-11-22,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农业技术咨询,化肥销售。
保证人燕远涛,男,汉族,1972年5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1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7205294555。
保证人张喜梅,女,汉族,1972年6月1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光武东路17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7206125422。
保证人冯春,男,汉族,1967年5月2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小西关北夹后37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6705021532。
保证人杨晓冰,女,汉族,1969年10月26日出生,住新疆博乐市碑林哈日莫顿乡政府恒温巷129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01196910260022。
保证人燕彦南,男,汉族,1982年2月19日出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红泥湾镇常梦营村燕集,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202195436。
保证人李振静,女,汉族,1989年4月29日出生,住河南省叶县城关乡沟王村1号,公民身份号码:410422198904291043。
4、抵押情况:本债权为保证债权,无抵押担保。
十一、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人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借有2笔贷款本金3335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3335万元、利息712.14万元、本息合计4047.14万元。本债权由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耿奇、李静提供保证担保。
就第一债权,2019年8月9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81民初423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借款本金1465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复利;二、被告耿奇、李静、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对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现处于执行程序中。
就第二笔债权,2019年7月23日,邓州市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81民初3948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借款本金1870万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邓州支行对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所有的位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17层109号、110号、111号、112号113号的房产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抵押物折价或拍卖、变卖后的价款在本判决书确定的被告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的债务范围内优先受偿;三、被告耿奇、李静对第一项所涉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该案现处于执行程序中。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奇春石油经销集团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5668万,成立日期:2007-08-13,法定代表人:陈宝安,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石油、溶剂油、燃料油、润滑油基础油、石蜡油、热传导油、成品油、液化气、化工原料及产品销售。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耿奇,男,汉族,1952年4月19日生,住河南省郑州市红旗路94号院3号楼14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02195204190612。
保证人李静,女,汉族,1955年10月1日生,住河南省邓州市古城街道办事处三里桥居委会田庄96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30195510010902。
保证人河南华纺企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000万,成立日期:2008-06-28,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生产坯布、纺织品。
保证人延安中大工贸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100万人民币,成立日期:2006-03-16,经营状态:在业,主营业务:天然气、汽油、柴油、液化气、销售。
4、抵押情况
债务人以其名下的房产为上述第二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2000万元,房屋抵押物坐落于郑州市郑东新区商务外环路19号17层109号、110号、111号、112号113号,证号为郑房权证字第1201237011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36720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36785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36351号、郑房权证字第1201236356号,总层数33层,所在层数17,建筑结构:钢混,规划用途:办公,建筑面积共计1467.79平方米,已在郑州市住房保障和房产管理局共同办理了证号为郑房他证字第D1503065723号的房屋他项权证。
5、债权价值亮点分析:债权设定房产抵押物具有一定的追偿价值。
十二、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分行行政支行借有3笔贷款,本金6969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6969万元、利息1095.45万元、本息合计8064.45万元。该债权由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苗青秀、张喜朝、张巧丽、楚晓辉提供保证担保。
就第一笔债权,2019年12月13日,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民初1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本金29890000元并支付欠息;二、被告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张喜朝、苗青秀、张巧丽、楚晓辉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罚息、复利和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第二笔债权,2019年8月1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03民初502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本金19900000元并支付欠息; 二、被告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张喜朝、苗青秀、张巧丽、楚晓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就第三笔债权,2019年8月15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03民初5023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归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行政支行借款本金19900000元并支付欠息; 二、被告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张喜朝、苗青秀、张巧丽、楚晓辉对上述第一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成立日期:2006-12-11,法定代表人:司吉岗,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皮棉经营、棉副产品、棉纱、棉布、纺织原料销售。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00万,成立日期:2007-10-16,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皮棉经营;棉纱生产销售。
保证人张喜朝,男,汉族,1966年6月29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52号,身份证号码:411303196606296759。
保证人苗青秀,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住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52号,身份证号码:412924197102150721。
保证人张巧丽,女,汉族,1988年11月10日生,住南阳市车站南路绿都如意湾,身份证号码:411324198811104921。
保证人楚晓辉,男,汉族,1986年6月29日生,住南阳市车站南路绿都如意湾,身份证号码:411082198606298410。联系电话:18037705696。
4、抵押情况:本债权为保证债权,无抵押担保。
十三、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债务人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借有1笔贷款,本金296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2910万元、利息115.62万元、本息合计3025.62万元。该债权由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张衡、张凡、苗青秀提供保证担保。
由于债务人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借款利息,保证人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张衡、苗青秀、张凡均未履行保证义务,在诉讼时效之内,债权人于2019年8月将债务人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张衡、苗青秀、张凡列为被告向邓州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处于一审程序。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成立日期:2007-01-19,法定代表人:张衡,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棉纱生产、销售,皮棉销售。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00万,成立日期:2007-10-16,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皮棉经营;棉纱生产销售。
保证人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成立日期:2006-12-11,法定代表人:司吉岗,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皮棉经营、棉副产品、棉纱、棉布、纺织原料销售。
保证人张衡,男,汉族,1990年3月20日生,住河南省镇平县侯集镇乔其营村,公民身份号码:411324199003204857。
保证人苗青秀,女,汉族,1971年2月15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52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24197102150721。
保证人张凡,女,汉族,1984年4月9日生,住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卧龙路152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02198404095767。
4、抵押情况
债务人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以其名下的坐落于邓州市南环路与北京大道交叉口土地抵押物为该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3000万元,土地证号邓(城)国用(2008)第0034号,地类(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57年6月29日,面积65924.47平方米,已在邓州市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证号为豫(2018)邓州市不动产证明字000000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该不动产登记证明上载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一并抵押。
5、债权价值亮点分析:该债权抵押土地具有一定的追偿价值。
十四、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借有1笔贷款,本金198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1980万元、利息84.29万元、本息合计2064.29万元。该债权由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郑冬峰提供保证担保。
在诉讼时效之内,债权人于2019年9月将债务人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及保证人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郑冬峰列为被告向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19年12月13日,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03民初8722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向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阳卧龙支行偿还贷款本金19800000元并支付利息、罚息;二、被告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郑冬峰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南阳世纪精纺有限公司,注册资本:3600万,成立日期:2007-10-16,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皮棉经营;棉纱生产销售。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南阳裕祥纺织有限公司,注册资本:5000万,成立日期:2007-01-19,法定代表人:张衡,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棉纱生产、销售,皮棉销售。
保证人南阳大地棉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0万,成立日期:2006-12-11,法定代表人:司吉岗,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皮棉经营、棉副产品、棉纱、棉布、纺织原料销售。
4、抵押情况:本债权为保证债权,无抵押担保。
十五、淅川县宝林彩印包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淅川县宝林彩印包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借有1笔贷款,本金898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898万元、利息26.36万元、本息合计924.36万元。该债权由淅川县宝林彩印包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王付有、王昆、马博提供保证担保。
在诉讼时效之内,债权人于2019年9月将债务人淅川县宝林彩印包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及保证人王付有、王昆、马博列为被告向淅川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26民初3114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对淅川县宝林彩印包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王付有、王昆、马博价值930万元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后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26民初31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决定对被告淅川县宝林彩印包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名下的【淅国用(2011)第027号】国有土地使用权及该土地上附属房屋(淅川县房权证淅川县字第00023244号、第00023245号、第00023246号、第00027227号)进行查封,查封期间自2019年12月27日至2022年12月26日。淅川县人民法院(2019)豫1326民初3114号协助执行通知书送达回证上载明:土地及房产首封。
2019年12月20日,淅川县人民法院作出(2019)豫1326民初3114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被告淅川县宝林彩印包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在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贷款本金898万元,并支付相应的利息、罚息及复利;二、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可以与被告淅川县宝林彩印包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以拍卖、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未就抵押权实现方式达成一致的,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淅川支行可直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抵押财产;三、被告王付有、王昆、马博对上述第一项借款本息、罚息及复利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淅川县宝林彩印包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04-04-21,法定代表人:王付有,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 :加工销售彩印、包装物、金属制品。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王付有,男,汉族,1980年10月24日生,住河南省郏县白庙乡马湾新村附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010244434。
保证人王昆,男,汉族,1984年9月20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人民路332附23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40920011。
保证人马博,女,汉族,1984年11月14日生,住河南省淅川县城关镇人民路332附23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3198411145824。
4、抵押情况:
债务人淅川县宝林彩印包装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其名下坐落于淅川县工业园区的房产、土地为该笔债权提供最高额抵押担保,最高抵押担保金额为1530万元,抵押房产证号为淅川县房权证淅川县字第00023244号、淅川县房权证淅川县字第00023245号、淅川县房权证淅川县字第00023246号、淅川县房权证上集镇字第00027227号,建筑面积共计5844.46㎡,已在淅川县房产管理局办理了证号为淅房他证字第1903003175号的房屋他项权证;抵押土地证号为淅国用(2011)第027号,用途:工业,使用权类型:出让,终止日期:2060年12月14日,使用权面积:12951.40平方米,已在淅川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证号为豫(2019)淅川县不动产证明字0000014号不动产登记证明。
6、债权价值亮点分析:债权房产、土地抵押物具有一定的追偿价值。
十六、河南淮渎酒业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河南淮渎酒业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柏支行借有1笔贷款,本金88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874.79万元、利息50.53万元、本息合计925.32万元。该债权由桐柏太白药业有限公司、梁俊明,李荣志、仵清华,李华森提供保证担保。
由于债务人河南淮渎酒业有限公司没有按时偿还借款,保证人均未履行保证义务,在诉讼时效之内,债权人于2019年9月将债务人河南淮渎酒业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桐柏太白药业有限公司、梁俊明、李荣志、仵清华、李华森列为被告向桐柏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处于一审程序。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淮渎酒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1000万,成立日期:2010-04-07,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白酒、其他酒(配制酒)生产销售。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桐柏太白药业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万,成立日期:2011-11-24,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中药材种植,自产自销。
保证人李荣志,男,汉族,1968年10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淮庙社区第六小区1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6810170737。
保证人仵清华,女,汉族,1968年7月8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淮庙社区第六小区1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6807083448。
保证人梁俊明,男,汉族,1959年6月18日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平氏镇大堰张村三组118号,公民身份号码:412932195906180919。
保证人李华森,男,汉族,1996年8月10日出生,住河南省桐柏县城关镇淮庙社区第六小区111号,公民身份号码:41132119960810071X。
十七、河南盛弘尚都百货有限公司
1、债权基本情况:
债务人河南盛弘尚都百货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温县支行借有1笔贷款,本金2900万元,截至2020年2月20日本金余额为2900万元、利息193.50万元、本息合计3093.50万元。该债权由温县万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下的房地产提供抵押担保,张升辉、田桂花、刘波、石丽丽、任巧萍提供保证担保。
诉讼时效之内,工行于2019年7月将债务人河南盛弘尚都百货有限公司及担保人温县万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张升辉、田桂花、刘波、石丽丽、任巧萍列为被告向温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现处于一审程序。
2、债务人情况:
债务人河南盛弘尚都百货有限公司,注册资本:2000万,成立日期:2008-09-10,经营状态:存续,主营业务:销售百货、服装、黄金珠宝首饰、家电、化妆品、预包装食品、散装食品、乳制品。
3、保证人情况:
保证人张升辉,男,汉族,1969年3月14日出生,住温县黄庄镇西王村二排,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6903144019。
保证人田桂花,女,汉族,1970年9月15日出生,住温县黄庄镇西王村二排,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7009154049。
保证人刘波,男,汉族,1984年6月23日出生,住温县温泉镇希望东七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8406230011。
保证人石丽丽,女,汉族,1985年3月16日出生,住温县温泉镇希望东七巷3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8503160027。
保证人任巧萍,女,汉族,1977年8月23日出生,住温县赵堡镇北平皋村一号,公民身份号码:410825197708231525。
4、抵押情况:
温县万利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名下的两套房产为该笔债权提供抵押担保,证号为豫(2016)温县不动产权第0000048号房产,位于温县人民大街中段东侧一层,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业服务,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单元号为410825004002GB00003F00010101,总层数为5层,该抵押物位于第1层,建筑面积为3212.10平方米;证号为豫(2016)温县不动产权第0000049号房产,位于温县人民大街中段东侧二层,用途为批发零售用地/商业服务,权利性质为出让/市场化商品房,权利类型为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构筑物)所有权,不动产单元号为410825004002GB00003F00010201,总层数为5层,该抵押物位于第2层,建筑面积为3686.27平方米;
上述两套房产抵押物建筑面积共计6898.37平方米,已在温县国土资源局办理了证号为豫(2018)温县不动产证明第0001535号的不动产登记证明。
6、债权价值亮点分析:债权房产抵押物具有一定的追偿价值。
交易对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支付能力的法人、组织或自然人(国家公务员、金融监管机构工作人员、政法干警、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管理层以及参与资产处置工作的律师、会计师、评估师等中介机构人员等关联人或者上述关联人参与的非金融机构法人,以及与参与不良债权转让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工作人员、国有企业债务人或者受托资产评估机构负责人员等有直系亲属关系的人员除外)。
交易条件:一次性付款。
公告有效期限:自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处置方式:单户或任意组包对外公开处置。
上述债权信息仅供参考,最终以借据、合同、法院判决等有关法律资料为准。
上述债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受理对上述债权资产相关处置的征询和异议,以及有关排斥、阻挠征询或异议以及其他干扰资产处置公告活动的举报受理公示事项。
联系人:刘女士
联系电话: 0371-65510257
通讯地址:郑州市红专路82号
邮政编码:450008
分公司监察审计部门联系人:黄先生
联系电话:0371- 65729165
中国长城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分公司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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