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招标公告

专项法律服务招标公告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组建飞机维修合资公司

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比选文件

编号:服务2020-035

编制: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机场建设部(代章)


二〇二〇年四月

投资组建飞机维修合资公司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

竞争性比选文件


我司决定于近期对投资组建飞机维修合资公司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邀请符合相应条件的服务供应商参与竞争性比选。

1.项目概况

我司拟与新加坡新科宇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宇航公司”)共同出资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成立飞机维修合资公司(以下简称“合资公司”),开展航线维护、机体维修等航空维修业务。其中,新科宇航公司持有该合资公司股权比例为60%。

为充分揭示本次合资合作过程中存在的法律风险,降低风险可能造成的损失,我司特邀请专业法律服务供应商,对合作主体(新科宇航公司)展开尽职调查,以确保合资公司顺利组建运营。

2.项目要求及实施内容

2.1竞争性比选响应人资格要求

2.1.1竞争性比选响应人为依法注册登记的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成立时间不少于5年;响应人需提供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成立起算时间为执业许可证发证日期,截止计算时间为2020年4月。

2.1.2竞争性比选响应人具有执业律师人数不少于50名,其中具有10年以上(包括10年)执业经验的律师人数不少于5名;响应人需提供社会保险参保证明,以及具有10年以上执业经验的律师所持律师执业证复印件,律师执业起算时间为律师执业证发证日期,截止计算时间为2020年4月。

2.1.3竞争性比选响应人未被“信用中国”网站(www.creditchina.gov.cn)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在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资格审查资料中提供相关查询截图并加盖响应人法人鲜章。

2.1.4负责人为同一个人的两个及两个以上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总所及其他分所,以其他形式有管理关系的响应人,均不得在本项目中同时报价。

2.2项目主要实施内容

2.2.1对合作主体开展法律尽职调查。主要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主体存续合法性、治理结构、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税务、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

2.2.2提供合资公司成立过程中我方需要的法律咨询服务。主要提供的服务范围包括:

(1)谈判与合约阶段

参与投资合作协议起草及谈判,并出具法律意见;对违约条款和解决机制进行有效的设置,并进行风险提示。

(2)合资企业设立阶段

为合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涉及到的工商登记、外汇登记、结汇等环节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起草合资公司章程,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核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其他所必须的文件。

2.3项目报价及成果要求

2.3.1项目报价要求

报价人必须按竞争性比选文件的要求填报报价书。报价人的报价为按本竞争性比选文件规定进行测算得出的价格。该报价是充分考虑了各种因素后的综合报价。一次性全额包干方式,除业主根据情况调整服务范围、服务内容外,本项目报价即为合同价,包干包死,不作任何调整。

本项目最高不含税限价为12万元(大写金额:壹拾贰万元整),报价超过最高限价,将取消竞争性比选响应人的竞争性比选资格。

2.3.2项目成果要求

(1)对本次合作主体出具《尽职调查报告》。

(2)合资公司正式注册登记前持续跟踪该项目,并提供相应法律咨询服务。

3.合格报价竞争性比选响应人

竞争性比选响应人应满足本文件所规定的资格要求,具备相应服务供应能力,且能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竞争性比选响应人参与本次比选时必须具备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授权书。

4.成交规则

本项目采取综合评分法进行比选,最终综合得分最高的竞争性比选响应人作为中选人参与本项目。竞争性比选响应人综合得分由技术分(满分35分)、经济分(满分65分)两部分组成,(具体评分细则详见下表)。

表1 项目综合评分细则

评分类别

评分细则

技术分

(满分35分)

(1)响应人所指派律师团队履历丰富,专业服务能力较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得0~10分。

(2)响应人所指派律师团队负责人履历丰富,从业经历与本项目契合度较高,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得0~10分。

(3)项目实施方案详细完整、科学严谨,进度安排合理,得0~10分。

(4)响应人住所在重庆主城区,且承诺服务响应时间不超过2小时(即竞争性比选响应人需在2小时内到达我司指定的服务提供地点),提供载明律师事务所(或律师事务所分所)住所信息的合法合规证明文件复印件,以及承诺函,得5分。

经济分

(满分65分)

经评审有效的最低不含税报价得65分,每超过最低不含税报价5%扣1分,超过最低不含税报价比例不足5%不扣分。

5.支付方式

本次竞争性比选成选响应人提供《尽职调查报告》,通过我司内部决策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80%;合资公司正式注册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金额20%。

本次竞争性比选成选响应人申请支付合同款项时,应提供等额增值税专用发票。

6.工期时间

《尽职调查报告》需在签订合同之日起30日历天内提交我司。

7.报价文件的编制与组成

7.1竞争性比选响应人应当按照竞争性比选采购文件的要求编制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应当对竞争性比选采购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应答。

7.2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应用A4规格纸编制并装订成册,主要由以下几个部分组成:

7.2.1封面。

7.2.2律师事务所(或分所)执业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授权人身份证复印件、负责人授权书。

7.2.2加盖公章的报价函。

7.2.3技术部分。主要包括项目团队成员组成及履历(请提供相关服务项目合同复印件)、以往从业经历等。

7.2.4经济部分。竞争性比选响应人应按照竞争性比选文件要求报出含税报价和不含税报价,增值税税率需单列。

7.2.5项目实施方案。主要包括尽职调查方案、其他法律咨询服务工作方案。

7.3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一式2份,其中正本1份,副本1份。

8.竞争性比选文件发售、递送响应文件和结果公布

8.1竞争性比选文件发售时间、地点

竞争性比选文件及相关资料于202042410:00时,在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机场建设部(6010房间)发放。

8.2递送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地点

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必须在202056日10:00时前送到重庆机场有限公司办公楼6010室,过期不予受理。

8.3竞争性比选时间

2020年56日10:00 时开始。

8.4公布竞争性比选结果时间

竞争性比选结果确定后及时通知,原则上只通知中选的参选人。对未中选的参选人不通知、不解释。

8.5中选人收到成交通知书后应在10个工作日内与竞争性比选人签订采购合同。

9.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作废条款

9.1竞争性比选响应人未按要求密封或未准时递交的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

9.1.1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必须在递送响应文件截止时间前送到重庆机场有限公司办公楼6010室,过期不予受理。

9.1.2封面上须注明“项目名称”及“竞争性比选文件编号”,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外包装上密封处需加盖竞争性比选响应人公章、负责人盖章或签字。

9.3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散装或者活页装订的;

9.4竞争性比选响应人资格不满足要求的;

9.5有串通竞争性比选或弄虚作假或有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9.6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无负责人签字或签字人无有效授权书的;

9.7竞争性比选有效期不足的;

8.8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9.9评审委员会审查发现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未能对竞争性比选文件提出的要求和条件作出实质性响应的。

10.联系方式

业主: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

邮编:401120

11.附件

A、报价函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1.我方已仔细研究了(项目名称)项目竞争性比选文件的全部内容,愿意以人民币(大写) 元(不含增值税的总报价,工期日历天,按合同约定实施和完成承包项目的全部工作。

2.我方承诺在竞争性比选有效期内不修改、撤销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

3.如我方成交:

(1)我方承诺在收到成交通知后,在规定的期限内与你方签订合同。

(2)随同本报价函递交的报价函附录属于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3)我方承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完成并移交全部合同项目和成果。

4.我方在此声明,所递交的竞争性比选文件及有关资料内容完整、真实和准确。

5.除非达到另外协议并生效,你方的成交通知书和本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将成为约束双方的合同文件组成部分。

竞争性比选响应人:(盖单位公章)

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

地址:

网址

电话

传真:

邮政编码:

年 月 日

B 负责人身份证明

竞争性比选响应人名称:

单位性质:

地址:

成立时间:年月日

经营期限:

姓名:性别:年龄:职务:

系(竞争性比选响应人名称)的负责人。

特此证明。

竞争性比选响应人:(盖单位公章)

年月日

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C负责人授权书

本授权书申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注册地点)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职务)________(法人代表)经合法授权,特代表本公司_________________(公司名称)__________(职务)________(姓名)为正式的合法代理人,并授权该代理人在项目的竞争性比选活动中,以我单位的名义签署竞争性比选响应文件,与业主协商、签定合同协议书以及执行一切与此有关的事务。

竞争性比选响应人:____________(盖章)

授权人:____________(签章)

被授权代理人:____________(签章)

日期:2020年 月 日

附:被授权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


D 合同范本及主要合同条款

重庆机场集团有限公司

投资组建飞机维修合资公司专项法律服务采购项目合同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

法定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传真:

甲方拟与新加坡新科宇航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科宇航公司”)共同出资在重庆江北国际机场成立飞机维修合资公司,特委托乙方律师对本次合资合作提供专项法律服务。双方本着平等协商的原则,就合同有关条款达成一致,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专项服务事项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并应甲方要求指派本所牵头组建律师工作团队提供本合同项下专项法律服务。

(一)法律尽职调查

主要调查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合作主体存续合法性、治理结构、资产、负债及对外担保、重大合同、关联关系、税务、诉讼仲裁及行政处罚等,并向甲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

(二)其他法律咨询服务。

1.谈判与合约阶段

参与投资合作协议起草及谈判,并出具法律意见;对违约条款和解决机制进行有效的设置,并进行风险提示。

2.合资企业设立阶段

为合资企业在设立过程中涉及到的工商登记、外汇登记、结汇等环节提供法律咨询;参与起草合资公司章程,并提供法律意见;审核合资公司设立过程中其他所必须的文件。

第二条甲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办律师及时通报服务或案情进展情况,对乙方提供的法律服务有权提出意见或建议。

2.甲方有权拒绝乙方及承办律师提出的本合同约定之外的报酬、报销、补贴、津贴或者馈赠要求。

3.甲方应当真实、详尽和及时地向乙方叙述具体事实情况,提供与专项服务事项有关的证据、文件及其他事实材料;并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的工作,甲方对乙方律师提出的要求应当明确合理。

4.甲方应当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合同约定之专项服务费。

5.甲方指定为本案联系人,负责转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等,甲方更换联系人(或更换联系方式)应当及时通知乙方。

6.甲方有责任对委托代理事项做出独立的判断、决策,甲方根据乙方律师提供的法律意见、建议、方案所做出的决定而导致的损失,非因乙方律师错误运用法律等严重失职行为造成的,由甲方自行承担责任。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义务

1.乙方指派为联系人,指派人员应当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认真负责地维护甲方的合法权益,并按甲方要求及时通报案件进展情况,遇到重大决定,必须经过甲方书面确认。

2.乙方律师应当全过程为合同所涉项目提供及时、准确、专业法律服务,满足甲方在项目推进过程中涉法事务的需求,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乙方律师对其获知的甲方的商业机密或者甲方的个人隐私负有保密责任,非由法律规定或甲方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

4.乙方如发现甲方有捏造事实、隐瞒事实真相或提供虚假证据等行为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已收取的律师专项服务费不予退还。

5.乙方律师不得违反《律师执业规范》,在涉及甲方的对抗性案件中,未经甲方同意,不得同时担任与甲方具有法律上利益冲突的另一方的委托代理人。

第四条文件传递

1.甲乙双方共同确认:甲方向乙方律师提交证据材料时,只能提交证据复印件或复制件,证据原件或底稿由甲方自行妥善保管,否则因证据原件遗失而造成的损失不由乙方承担。若乙方承办律师因案情需要必须借用证据原件或底稿,应当由乙方代理律师书面出具借条,并在借条上注明归还时间。

2.双方文件往来应当严格执行签收制度,因文件缺失导致的不利后果将根据签收记录确定双方责任。

第五条专项服务费及支付方式

1.本项目采用总价包干方式,合同价款包括税费、差旅费、餐饮费、交通费、住宿费以及项目最终完成前所发生的其他一切费用等。

2.甲方应向乙方支付咨询服务费元(大写:)

人民币(不含增值税);乙方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甲方实际支付金额=不含增值税金额+增值税税额。

5.2 价款支付

乙方向甲方提供《尽职调查报告》,通过甲方内部决策程序后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支付合同金额80%,即元(大写:)人民币(含增值税);合资公司正式注册登记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甲方向支付合同金额20%,即元(大写:)人民币(含增值税)。

3.乙方在申请合同价款支付时,应随同提交合同价款支付申请书以及对应合同价款金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有关材料。

5.2.3 甲方将以银行电汇方式将合同价款支付到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付款日期以甲方在银行办理电汇的日期为准,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乙方指定收款账户为:

纳税人名称

税务登记证号

单位地址

联系电话:

开户行名称

开户银行账号

开户行地址

第六条违约责任

1.如乙方未经甲方同意终止履行合同,所收费用应在甲方要求退费后三日内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未经乙方同意终止合同,所缴费用乙方不予退还,且有权收取甲方尚欠的律师服务费。

2.甲方应当如实陈述事实,并保证其提供的证据、文件等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否则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甲方承担,乙方亦有权终止代理,所收费用不予退还,甲方应缴费用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日内仍应缴清;

3.除非本合同约定或乙方另有书面同意,否则如因甲方未能按时足额付清上述费用,导致乙方律师不能或未能及时承办本合同约定义务所产生的不良后果由甲方承担责任。

4.双方协商解除本合同或者为避免客户利益冲突等而根据行业管理规定需解除本合同的,乙方应按已办理该项法律事务的工作时间、复杂程度、律师人数等实际情况,酌情退费。

第七条本合同履行中如发生纠纷,双方应尽量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都可以向重庆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八条乙方的服务期限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乙方专项服务完成之日(即合资公司正式注册登记)止。

第九条本合同履行中,如一方要求解除合同,需由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书面协议。

第十条本合同正本壹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副本壹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印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负责人或授权代表(签字):

签订日期:

签订日期:

地址:

地址:

邮编:

邮编:

联系人:

联系人:

电话:

电话: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账号:

账号:

税号:

税号:

开户行地址:

开户行地址:


联系人:郝工
电话:010-68960698
邮箱:1049263697@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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